《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全译本导读(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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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D 附录1某些机动车及零部件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

1.为满足子税目8701.10至8701.30或税目87.02至87.05范围内的货物适用的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的区域价值成分要求,A表中列举的、用于生产该货物的材料,如满足下述条件,为原产材料:(a)满足本附件对该材料的适用要求;或

(b)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境内对该材料进行的生产,涉及[64]B表中列举的一项或多项操作。

2.为满足C表中所列货物适用的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的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生产该货物使用的材料,如果满足下述要求,为原产材料:

(a)满足本附件对该材料的所有适用要求;

(b)在遵循第3款要求的前提下,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境内对该材料进行的生产,涉及B表中列举的一项或多项操作。

3.根据2(b)为原产材料的材料价值,应计入原产成分,如果计入原产成分的价值没有超过C表所列的适用价值门槛(向上或向下扣除法)或货物净成本门槛(净成本法)。

A表

B表

注释1:“复杂”指要求专业技能、要求使用专门生产或组装的机器、仪器或工具进行的操作,不考虑该机器、仪器或工具的生产是否为了对特定货物进行操作。

注释2:B表所指的操作,不包括对根据《协调制度解释通则》分类为货物的非原产部件的简单组装。

C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