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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D 附录1某些机动车及零部件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
1.为满足子税目8701.10至8701.30或税目87.02至87.05范围内的货物适用的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的区域价值成分要求,A表中列举的、用于生产该货物的材料,如满足下述条件,为原产材料:(a)满足本附件对该材料的适用要求;或
(b)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境内对该材料进行的生产,涉及[64]B表中列举的一项或多项操作。
2.为满足C表中所列货物适用的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的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生产该货物使用的材料,如果满足下述要求,为原产材料:
(a)满足本附件对该材料的所有适用要求;
(b)在遵循第3款要求的前提下,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境内对该材料进行的生产,涉及B表中列举的一项或多项操作。
3.根据2(b)为原产材料的材料价值,应计入原产成分,如果计入原产成分的价值没有超过C表所列的适用价值门槛(向上或向下扣除法)或货物净成本门槛(净成本法)。
A表
B表
C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