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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穿越生死线的民法机理——身后损害案
死亡是人类不能通过实证研究获得一手材料的场域。社会心理学家认为,对死亡的恐惧,其实是对未知的恐惧。[150]对未知世界的敬畏之心,让法律长期只关乎活人的世界。当逝者归去的时候,他们或许长留于人们的记忆,却不得不从法律的视野中消失。[151]
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死亡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终止、合同关系的消灭、财产的继承等一系列法律后果。在现代社会,尊重死者不再是空洞的道德主张,而是生者须恪守的法律规范。例如,法律禁止诋毁死者名誉,形同禁止诋毁生者名誉。但如俗语所言,人死如灯灭,当生命体已不复存在时,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究竟指向何处?
本章使用“身后损害”(posthumous harm)一词来统称对死者利益的各种侵害,期冀解说一个中心命题:死后救济究竟遵循着什么法律逻辑?这无疑是法学理论的模糊地带,它像一个黑盒子,一端连着死者利益,一端连着生者权利,却很少有学者诘问:究竟是什么样的民法机理把二者连接起来?当下的通说认为,保护死者利益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152]姑且不论此种学说可能有“向一般条款逃避”的方法论瑕疵,它至少不能解释在侵害死者名誉等案件中,为何唯有近亲属享有诉权?疑问不止于此。在实践中,未经坟主同意迁移甚至铲除他人祖坟以作开发,或违背死者生前意愿移植其器官,皆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此“公共利益”撞上彼“公共利益”,谁是李逵谁是李鬼?换言之,简单诉诸公共利益的抽象概念,难以令人信服地确立身后损害的法理基础。
本书尝试另辟蹊径,以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文本为切入点,围绕人格、人格权、人格利益基本范畴,反思身后损害之逻辑证成,以求破解该问题的方法论僵局,为新世纪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制度提供理论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