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民法的民法解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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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民法方法论就像一座迷宫,转过街角就会有别样风景展示给探索者。

三十年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者刘得宽教授探讨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关系的论文,在祖国大陆曾被大量“印刷”,遍及诸地。[75]日本民法上的相关学说也因此被中国大陆学者所熟知。遗憾的是,在其后的漫长岁月里,鲜见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探讨。从肯定说到否定说,再到折衷说,日本民法学者几乎已经言说了所有可能的理论选择,留给中国学者的似乎是一道只需打勾的选择题。[76]然而,本章的研究表明,日本民法的学说之争不过是债权意思主义语境中的产物。随着我国《物权法》规定区分原则以建立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如果简单套用意思主义模式的某种学说,在讨论之初就犯了一个逻辑起点的错误。相反,如果我们不再寻找“日本问题”的“中国答案”,把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关系问题置于我国物权法的意义脉络中去考察,就会发现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所言“交付”应作目的论限缩解释。如若不然,法律将激励出“坏的”交易风险,与该条款追求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纯属南辕北辙。

我国《物权法》全文19399个字,本章讨论的只不过是其中两个字的含义与范畴,却用了两万字来展开论述。对于许多习惯了宏大叙事的研究者而言,本章的研究也许过于琐碎。笔者想借用黄卉女士的一个比喻为自己辩护:成文法律多数时候是一架有年头的、新旧设备齐全但配置不一定合理的相机,只有“傻瓜相机”经验的使用者不一定能照出清晰的照片。[77]无论怎样的式样和品质,任何一部法律相机都价值不菲,所以使用出了问题,别轻易嚷着弃之另购,而应查明是不是操作出了问题。施行不久的《物权法》也许是一架最新款式的法律相机,刻上“中国制造”,零部件却大部分为进口。令人困顿的是,分明是德式设备,生产厂家却常常配以日式或美式的产品说明书,这对广大使用者而言,不啻为难上加难。要想照出优美的法律图景相片,除了提高摄影者技艺,还应不断修订操作手册,使相机的配置更为合理。本章以期提醒《物权法》暨未来《民法典》的生产厂家们:世界上可能找不到最好的法律相机,但永远有最适合自己的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