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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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贸易概述

1.1.1 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

1. 对外贸易、国际贸易与世界贸易

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是指一个特定的国家(地区)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又称国外贸易(External Trade)、进出口贸易(Import and Export Trade)或输入/输出贸易。在某些海岛国家(地区)以及对外贸易活动主要依靠海运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也把对外贸易称为海外贸易(Oversea Trade)。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世界各国(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也是各国(地区)经济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相互联系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提示

判断“国际性”的标准包括营业地标准、国籍标准、交易行为标准等,其中,常用的是营业地标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即《公约》对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的判断标准是营业地标准,即以交易双方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中国也采用营业地标准。

除非特别说明,国际贸易中的地区指的是单独关税区。

为了叙述方便,下文中将“国家(或地区)”简称为“国家”,将“一国(或地区)”简称为“一国”。

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的视角和范围不同,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外贸易=出口贸易+进口贸易,国际贸易=∑各国(地区)的出口贸易或进口贸易。但国际贸易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整体,有其独特的矛盾与运动规律,有些国际范围内的综合性问题,如国际分工、商品的国际价值、国际市场等,则不能从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得到说明。

商品包括有形的货物和无形的服务和技术。广义国际贸易/对外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狭义国际贸易/对外贸易仅指货物贸易。

阅读案例1-1

明确标准,正确判断贸易的“国际性”

【案情简介】

德国A公司在中国北京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在中国香港地区设立了一个分公司C。中国D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规定:D从A购买机器设备,从C购买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负责将D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最后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案例点评】

《公约》对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的判断标准是“营业地标准”。德国和中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本案例中A公司的营业地在德国,B公司和D公司的营业地在中国,C公司的营业地在中国香港地区。因此,具有“国际性”的是:D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D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D公司从C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将加工后的成品转卖给A公司;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成品。

世界贸易(World Trade)泛指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活动,并在这个意义上与国际贸易是同一个概念。如果世界贸易泛指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和国内贸易(Domestic Trade)的总和,则世界贸易与国际贸易不是同一个概念。

提示

除非特别说明,本书的世界贸易与国际贸易是同一个概念。

2. 对外贸易额与国际贸易额

对外贸易额(Value of Foreign Trade),又称对外贸易值、进出口贸易总额,是以金额表示的一国对外贸易总量。一定时期内一国从国外进口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进口贸易总额或进口总额;一定时期内一国向国外出口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出口贸易总额或出口总额。对外贸易额=进口总额+出口总额。

国际贸易额(Value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称国际贸易值,是以金额表示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贸易总量。国际进口贸易总额=∑各国(地区)的进口总额。国际出口贸易总额=∑各国(地区)的出口总额。

提示

与对外贸易额不同,如果把国际进口贸易总额与国际出口贸易总额相加作为国际贸易额,不仅会出现重复计算,而且没有任何独立的经济意义。

从世界范围看,一国的出口就是另一国的进口,国际进口贸易总额理应等于国际出口贸易总额。但是,由于各国一般都按FOB价(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计算货物贸易出口额,按CIF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CIF价=FOB价+保险费+运费)计算货物贸易进口额,因此,国际货物贸易出口总额往往小于国际货物贸易进口总额。另外,保险费和运费应该算作服务贸易收入。因此,国际货物贸易额一般是指国际货物贸易出口总额。

贸易额是反映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例如,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统计,2008年,美国货物贸易总额为34 569亿美元,德国为26 657亿美元,中国为25 608亿美元。由此得知,美国排名世界第一,其贸易额约为中国的1.35倍。

3. 对外贸易量与国际贸易量

对外贸易量(Quantum of Foreign Trade)/国际贸易量(Quantum of International Trade)是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对外贸易额/国际贸易额。

提示

贸易量=(贸易额/价格指数)×100

贸易量消除了物价和币值变动的影响,单纯反映量的变化,贸易量比贸易额更能确切地反映贸易的实际规模。

4. 贸易差额

贸易差额(Balance of Trade)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出口贸易总额与进口贸易总额的差额,是衡量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的重要指标。

提示

当出口总额大于进口总额时,称为贸易顺差、贸易盈余、出超或贸易黑字;当出口总额小于进口总额时,称为贸易逆差、贸易亏损、入超或贸易赤字。当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相等时,则称为贸易平衡。

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的贸易表现为顺差还是逆差,主要取决于其进出口的商品种类、数量、价格水平以及当时的国际经济形势。

5. 贸易条件

(1)净贸易条件。

净贸易条件,也称为商品贸易条件(Commodity Terms of Trade,TOTN),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出口与进口的交换比价。由于一个国家的进出口商品种类繁多,难以直接用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比较,因此,人们通常用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如1年)内的出口商品价格指数同进口商品价格指数对比进行计算。其公式为

TOTN=(PX/PM)·100

式中:TOTN——净贸易条件;

PX——出口价格指数;

PM——进口价格指数。

(2)收入贸易条件。

收入贸易条件(Income Terms of Trade,TOTY)是在净贸易条件的基础上,把贸易量考虑进来,也可以理解为用出口总收入除以进口价格指数。它将一国以出口为基础的进口商品的能力数量化,而不仅仅体现出口与进口之间的价格关系。其公式为

TOTY=(PX/PM)·QX

式中:TOTY——收入贸易条件;

QX——出口数量指数。

(3)单项因素贸易条件。

单项因素贸易条件(Single Factorial Terms of Trade,TOTSF)是在净贸易条件基础上,考虑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提高或降低后贸易条件的变化。其公式为

TOTSF=(PX/PM)·ZX

式中:TOTSF——单项因素贸易条件;

ZX——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

如果TOTSF上升了,其经济学意义就是在出口商品的生产中,每一既定单位的劳动投入所能获得的进口数量更多了。由于生产率一般都有上升趋势,因此对给定国家而言,TOTSF总是比TOTN表现出对经济更有利的趋势。

(4)双项因素贸易条件。

双项因素贸易条件(Double Factorial Terms of Trade,TOTDF)是在净贸易条件基础上,同时考虑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和进口商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其公式为

TOTDF=(PX/PM)·(ZX/ZM)·100

式中:TOTDF——双项因素贸易条件;

ZM——进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

如果TOTDF上升了,其经济学意义就是本国出口行业中一定数量的生产要素的投入使用,可换取更多数量的贸易伙伴国出口行业的生产要素的投入使用。

提示

如果贸易条件指数大于100,表明贸易条件改善;如果贸易条件指数小于100,则视为贸易条件恶化;如果贸易条件指数等于100,则表明贸易条件没有变化。

贸易条件指数可以揭示一个经济体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处境,但能力有限。

阅读案例1-2

贸易条件的启示

【案情简介】

A国以1980年为基期,得出2000年的出口价格下降5%,进口价格上升10%,出口数量上升20%,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上升30%,进口商品劳动生产率上升5%。那么,TOTN=(95/110)×100=86.36;TOTY=(95/110)×120=103.63;TOTSF=(95/110)×130=112.27;TOTDF=(95/110)×(130/105)×100=106.92。

结论:A国净贸易条件恶化13.64%,收入贸易条件改善3.63%,单项因素贸易条件改善12.27%,双项因素贸易条件改善6.92%。

【案例启示】

改善一国贸易条件的思路包括提高出口商品相对价格、增加出口量、提高出口商品相对劳动生产率。

6. 对外贸易依存度

对外贸易依存度(Degree of Dependence on Foreign Trade),简称外贸依存度,又称外贸系数。它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对外贸易额在其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1990年以后多用GDP)中所占的比重。它主要用于反映一国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同其他国家经贸联系的密切程度以及该国参与国际分工的广度和深度。

对外贸易依存度=(X+M)/GDP×100%
出口贸易依存度=X/GDP×100%
进口贸易依存度=M/GDP×100%

式中:X——出口贸易额;

M——进口贸易额。

阅读案例1-3

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启示

【案情简介】

随着国际分工深化、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贸易依存度普遍提高。例如,1997年的贸易依存度:美国25%,德国47%,荷兰101%,新加坡358%,中国36.2%;2000年的贸易依存度:美国26.2%,德国68.7%,法国54.26%,英国56.4%,中国43.9%,日本20.26%。

世界各国以GDP规模划分,可粗略地分成大国经济和小国经济。一般来说,小国经济的人口、疆域、资源等较少,通常采取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因此受外部市场和外部资金的影响,其外贸依存度很高,例如,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等国的外贸依存度较高,最为典型的是新加坡,1980年外贸依存度是439%,此后虽有所下降,但2001年仍为324%。而大国的经济也因其人口资源拥有的多寡而异,如英国、德国、法国等经济规模较大但国内资源有限的发达国家,其外贸依存度也较高,一般为60%左右。而美国这样的大国,拥有较广阔的国内市场,内需较大,其贸易依存度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提高而有所上升,但程度相对较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外贸依存度基本上是不断上升的,1978年9.8%,1989年24.9%,1997年36.2%,1999年36.4%,2000年43.9%,2002年50.1%,2003年60%,2004年70%,2006年66.9%,2007年66.2%,2008年59.2%。同时我国的服务贸易依存度与货物贸易依存度之间的差距在日益缩小。考虑到我国加工贸易的急剧扩大、GDP结构差异、汇率和通货膨胀率等因素,我国的实际外贸依存度并不高。

【案例启示】

外贸依存度受一国经济规模、地理位置、自然禀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所采取的对外经贸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高低不能一概而论。

7. 对外贸易结构/国际贸易结构

对外贸易结构(Structure of Foreign Trade)/国际贸易结构(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构成对外贸易活动/国际贸易活动的要素之间的比例关系及其相互联系。它包括对外贸易主体之间、客体之间、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比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国际贸易商品结构。

对外贸易商品结构(Commodities Composition of Foreign Trade)/国际贸易商品结构(Commodities Composi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各类商品贸易在一国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2016年中国货物对外贸易的商品结构见表1-1。

表1-1 2016年中国货物对外贸易的商品结构(按SITC Rev.4分类)

014-1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综合司网站的数据整理http://zhs.mofcom.gov.cn/table2017//tab02.pdf和http://zhs.mofcom.gov.cn/table2017//tab03.pdf

(2)对外贸易/国际贸易区域结构。

对外贸易区域结构(Region Structure of Foreign Trade)包括外部区域结构和内部区域结构两部分:①对外贸易外部区域结构,又称为对外贸易国别(地区)分布(Foreign Trade by Region)或对外贸易地理方向(Direction of Foreign Trade),表示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各国、各个国家集团、世界各洲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或地位。它指明一国的出口商品流向和进口商品来源,反映该国同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该指标通常受经济互补性、国际分工形式和贸易政策的影响。②对外贸易内部区域结构即国内地区结构,又称为国内地区分布。中国的对外贸易内部区域结构是指我国东、中、西部和东北四大地区或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它是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各地区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表现。

国际贸易区域结构(Region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称国际贸易地区分布(International Trade by Region)或国际贸易地理方向(Direc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各国、各个国家集团、世界各洲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地位,即世界贸易的国别分布和洲别分布状况。例如,2014年,位列世界货物贸易出口额前三名的是中国、美国、德国,占比依次为12.3%、8.5%、7.9%。

(3)对外贸易/国际贸易方式结构。

除了逐笔售定(单边出口或单边进口)贸易方式外,必要时还可以采用经销、代理、寄售、展卖拍卖、招标与投标、对销贸易、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贸易方式(详见1.1.3节)。

对外贸易/国际贸易方式结构是指各种贸易方式在一国对外贸易/国际贸易方式中所在的比重或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4)对外贸易/国际贸易模式结构。

对外贸易/国际贸易模式结构主要是指产业间贸易和产业内贸易在一国对外贸易/国际贸易模式中所占的比重或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提示

对外贸易结构或国际贸易结构可反映出一国或世界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和第三产业发展水平等。

1.1.2 国际贸易的分类

1. 按商品形态分类: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

有形贸易(Visible/Tangible Trade)是指物质商品的进出口,即货物贸易(Commodity/Goods Trade)。

提示

世界市场上的物质商品种类很多,为了统计、对比和其他业务的方便,联合国曾于1950年编制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根据SITC第4修订本,国际贸易中的物质商品分为10大类(见表1-1)、63章、223组、786个分组和1 924个项目。除非特别说明,商务部等中国官方机构和不少著作所称的“商品贸易”实际上指的是“货物贸易”。

无形贸易(Invisible/Intangible Trade)是指非实物商品的贸易,包括服务贸易(Service Trade)和技术贸易(Technology Trade)。

提示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分为商业、通信、建筑及工程、销售、教育、环境、金融、健康与社会、旅游、文化与体育、运输业及其他等12大类155个项目,其提供方式包括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4种。

“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比较见表1-2。有时二者的界限很模糊,例如,光盘是有形产品,但就其性质而言,应该是服务产品(服务产品有形化)。

表1-2 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比较

016-1

2. 按商品流向分类:出口贸易、进口贸易和过境贸易

出口贸易(Export Trade)又称输出贸易,指一国将自己生产或加工的商品输往国外市场销售。从国外输入的商品,既未在本国消费,又未经加工而再出口,称为复出口、再出口或再输出(Re-export Trade)。

进口贸易(Import Trade)又称输入贸易,指一国从国外市场购进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销售。输往国外的商品未经加工又输入本国,称为复进口、再进口或再输入(Re-import Trade)。

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又称通过贸易,指某种商品从甲国经乙国向丙国输送销售,对乙国来说,是过境贸易。这既不是乙国进口,也不是乙国出口,仅是商品过境而已。

3. 按商品交换关系分类:直接贸易、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

直接贸易(Direct Trade)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买卖商品的行为,没有第三国参与。其中,对生产国而言,是直接出口,对消费国而言,是直接进口。

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之间没有直接发生贸易关系,而是通过第三国买卖商品的行为。对生产国来说是间接出口,对消费国来说是间接进口。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进出口贸易受外资控制,也称间接贸易。

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是间接贸易的主要表现形式。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贸易,对第三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转口贸易货物可从生产国向消费国直接运输,也可通过第三国间接运输。从事转口贸易的大多是地理位置优越、运输便利、贸易限制较少的国家或地区,如伦敦、鹿特丹、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等。

4. 按贸易国家记录和编制进出口的统计标准分类:总贸易和专门贸易

总贸易体系(General Trade System)又称为一般贸易体系,是指以国境作为划分和统计进出口的标准。凡进入国境的外购商品一律列为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外销商品一律列为出口。前者为总进口(General Import),后者为总出口(General Export)。总进口+总出口=总贸易(General Trade)。目前,采用总贸易体系的国家(地区)约90个,包括中国、日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专门贸易体系(Special Trade System)又称为特殊贸易体系,是指以关境作为划分和统计进出口的标准。当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如果暂时存放在保税区,不进入关境,则这些商品一律不列为进口。只有从外国进入关境的商品,以及从保税区提出后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为进口,称作专门进口(Special Import)。与此相反,从国内运出关境的商品,即使没有运出国境,也列为专门出口(Special Export)。专门进口+专门出口=专门贸易(Special Trade)。目前,采用专门贸易体系的国家(地区)约80个,包括意大利、法国、德国、瑞士等。

提示

关境(Customs Territory)是一个国家海关法则全部生效的领域。一般来说,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多数国家的海关都设置在国境上。像中国这样设有保税区或自由贸易区的国家,其国境大于关境。缔结关税同盟的国家,其共同关境大于其各自的国境。

5. 按清偿工具分类:自由结汇贸易和易货贸易

自由结汇贸易(Free-Liquidation Trade)又称现汇贸易,是指以货币作为清偿工具的国际贸易。作为清偿工具的货币主要有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自由结汇贸易方式。

易货贸易(Barter Trade)又称换货贸易,是指以经过计价的货物作为清偿工具的国际贸易。易货贸易的特点是进口与出口直接联系,贸易双方有进有出,互换货物品种相当、总金额相等。

6. 按经济发展水平分类:水平贸易和垂直贸易

水平贸易(Horizontal Trade)是指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接近的国家之间开展的贸易活动。

垂直贸易(Vertical Trade)是指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之间开展的贸易活动。

7. 按交易手段分类:单证贸易和无纸贸易

单证贸易(Trade with Documents)是指以纸面单证为基本手段的贸易。这是一种传统的交易方式,目前大部分贸易仍采用此手段。

无纸贸易(Trade without Documents)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为内容的贸易。这是一种现代化交易手段,代表国际贸易交易方式和手段的发展趋势。

1.1.3 国际贸易的方式

1. 经销

经销(Distribution)是指出口供货商与国外经销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由经销商销售供货商提供的指定商品的贸易方式。与逐笔售定相比,供货商与经销商通过订立经销协议建立了一种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按照经销商权限的不同,经销分为两种:一般经销,亦称为定销;包销(Exclusive Sales),也称独家经销(Sole Distribution)。

提示

定销和包销的异同见表1-3。采用包销方式时,要注意避免包销商“包而不销”给自己造成损失。定销常被用作挑选包销商的过渡手段。

表1-3 定销和包销的异同

018-1

2. 代理

代理(Agency)是指代理(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为,而由本人直接享有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按照行业性质和职责,代理可以分为销售代理、购货代理和货运代理、保险代理、报关代理等。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是销售代理。

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经营权限,可以将销售代理人分为总代理(General Agent)、独家代理(Sole Agent)和一般代理(也称为佣金代理,Commission Agent)三类(表1-4)。

表1-4 总代理、独家代理和一般代理的异同

018-2

提示

委托人应注意对代理人(尤其是总代理人和独家代理人)的选择,以防其“代而不理”给自己造成损失。

3. 寄售

寄售(Consignment)是指出口人(即寄售人,Consignor)与国外客户(即代销人,Consignee)签订寄售协议,然后根据协议中的约定,先将货物运交国外代销人,再委托代销人按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以代销人自己的名义在当地市场代销,然后将所得货款扣除佣金和各种费用后交寄售人的一种贸易方式。

提示

寄售、包销和独家代理的异同见表1-5。

表1-5 寄售、包销和独家代理的异同

019-1

4. 展卖

展卖(Fairs and Sales)是指利用展览会和博览会的形式出售商品,将展览和销售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展卖把出口商品的展览和推销有机地结合起来,边展边销,以销为主。

在国外举行的展卖业务按其买卖方式可分为两种:①通过签约的方式将货物卖断给国外客户,由客户在国外举办展览会或博览会,货款在展卖后结算。②由货主与国外客户合作,在展卖时货物所有权依旧属于货主,并由货主决定价格,货物的运输、保险、劳务及其他费用都由国外客户承担。货物出售后,国外客户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展卖结束后,未出售的货物折价处理或转为寄售,也可运往其他地方进行另一次展卖。

展卖方式按其形式又可分为两种:①国际博览会(International Fair)。它是在一定地点定期由一国举办或多国联合组办,邀请各国商人参加交易的贸易方式。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有莱比锡、米兰、巴黎、悉尼等国际博览会。②国际展览会(Inter-exhibition)。当代的国际展览会是不定期举行的,通常是展示各国在产品、科技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按展览会举行的方法,可分为短期展览会、长期展览会、长期样品展览会、贸易中心等形式。

提示

展卖的注意事项:应掌握“展销结合,以销为主”的原则;事前尽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市场、商品、客户、交易条件等有关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展销商品应有针对性,应是适销的产品,有利于在展览过程中就地销售,不能把设计不好、款式陈旧、质量差次的滞销商品推出展销;展销商品应有特色,尤其在同一国家、地区的多次展销应尽量避免雷同。

5. 拍卖

拍卖(Auction)是由拍卖行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规章,通过公开叫价或密封出价的方法,将货物逐件、逐批地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交易方式。它适用于规格复杂、不能根据标准品级或样品进行交易的商品,或是传统上习惯以拍卖方式销售的商品,如皮毛、羊毛、烟草、香料、茶叶、花卉、水果、地毯、艺术品等。拍卖出价方法如下所述。

(1)增价拍卖。增价拍卖又分为两种情况:买方叫价(有声拍卖)——先由拍卖主持人(Auctioneer)宣布拍卖商品的最低价,再由竞买人(Bidder)竞相加价,最后主持人以击槌方式表示接受,将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卖方叫价(无声拍卖)——由拍卖主持人不断加价,竞买人以约定的手势表示接受,最后由主持人与出价最高者成交。

(2)减价拍卖。它也被称为荷兰式拍卖,是由拍卖主持人先报出拍卖商品的最高价,然后逐渐降低,直至有竞买人表示接受,交易便告达成。

(3)密封递价拍卖。该方法又被称为投标式拍卖,是由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自己对拍卖商品的出价以密封方式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自行选择理想的买主。这种出价方法使拍卖失去了公开竞买的性质,交易过程缺乏透明度,买卖双方能否成交往往取决于价格以外的一些其他因素。某些特定商品的拍卖,按照传统贸易习惯采用这种方式。

6. 招标与投标

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标人对外发出招标通告,提出拟购商品的具体交易条件,并邀请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招标人在对投标人报出的交易条件进行分析研究之后,要在众多的投标人中择优选出中标人,与其达成商品(或劳务)交易。投标(Submission of Tender)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发盘,争取中标并与其签约的行为。

提示

招标与投标实际上是一笔交易中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

在当前的国际招投标业务中,招标人往往是货物(或劳务)的买方,而投标人则往往是货物(或劳务)的卖方,具有竞卖性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卖方不可以充当招标人。由于目前国际商品交易市场基本上是买方市场,因此买方进行招标比较多见。

7. 对销贸易

对销贸易是将进口与出口紧密结合起来的一种贸易方式,买卖双方必须相互购买或交换对方的产品,或者一方提供产品和技术时,另一方必须用另外的产品、劳务等给予支付,因而无须直接使用外汇。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对销贸易方式较多,例如,易货(Barter)、互购(Counter Purchase,又称“平行贸易”)、补偿贸易和国际贸易证书等。

其中,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口机器设备、技术或劳务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用现汇而用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货款。主要形式包括:①直接产品补偿。②间接产品补偿。③劳务补偿。④综合补偿,即对引进的技术、设备价款,部分用产品,部分用货币偿还。偿还的可以是直接产品,也可以是间接产品;偿还的货币可以是现汇,也可以以贷款方式后期偿还。这种办法的偿付更为灵活,更为方便,是补偿贸易的变通形式。

提示

补偿贸易是20世纪60年代开始发展起来的,由于这种贸易方式对双方均有好处,我国从1978年开始开展这种贸易。它也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8.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制成品出口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包括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两个方面,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中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交由对方处置,中方按照约定收取工缴费作为报酬。

提示

来料加工虽然有原材料、零部件的进口和成品的出口,但却不属于货物买卖,因为原材料、零部件以及成品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委托人,并未发生转移,加工方只提供劳务并收取约定的工缴费。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来料加工应该属于劳务贸易范畴,加工方实际上为外方提供了劳务。

进料加工一般是指从国外购进原料,加工生产出成品再销往国外。由于进口原料的目的是鼓励出口,因此进料加工又称为“以进养出”。

提示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主要区别:一是来料加工在加工过程中料件和成品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在进料加工中却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二是在来料加工中,加工方不需考虑原材料的来源和成品的销售,而在进料加工的方式下,加工方要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三是来料加工赚取的是工缴费,进料加工赚取的往往是更丰厚的加工利润。

1.1.4 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1. 国际贸易的产生

国际贸易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是对外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社会分工的扩大,以及国家的形成是对外贸易产生的基础。

原始社会中后期,发生了三次社会大分工。人类社会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是畜牧业和农业之间的分工,它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使产品有了剩余,在氏族公社或部落之间开始有了剩余产品的相互交换,尽管这只是偶然的物物交换。人类社会的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是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促进了以直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它不仅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而且使社会相互交换的范围不断扩大,最终导致了货币的产生,产品之间的相互交换,逐渐演变为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流通。随着商品流通的扩大,直接引发了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即手工业与商业的分离,出现了不从事生产而专门从事商品交易的商人阶层,这促进了商业的发展,使得远距离的交换甚至国际贸易成为可能。在生产力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形成了财产私有制。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公社逐渐分化瓦解并形成了独立的国家,这时,商人的交易活动开始超越国家和地域的界限,形成了最早的对外贸易。

2. 国际贸易的发展

(1)奴隶社会的国际贸易。

早在公元前2000多年,由于水上交通便利,地中海沿岸的各奴隶社会国家之间就已开展了对外贸易,出现了腓尼基(Phoenicia)、迦太基(Carthage,今突尼斯境内)、亚历山大、希腊、罗马等贸易中心。但是总体而言,奴隶社会中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生产的直接目的主要是为了消费。商品生产在整个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微不足道,进入流通的商品很少,加上生产技术落后,交通运输工具简陋,各个国家对外贸易的规模和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就贸易的商品结构来看,奴隶是当时欧洲国家对外交换的主要商品。希腊雅典那时就是贩卖奴隶的一个中心。此外,奴隶主阶级需要的宝石、香料、各种织物和装饰品等奢侈消费品,也在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贸易的地域范围仅局限于地中海和黑海沿岸,以及欧洲大陆和西北欧的少数城市和岛屿。

(2)封建社会的国际贸易。

封建社会取代奴隶社会之后,国际贸易又有了较大发展。尤其是从封建社会的中期开始,实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商品经济的范围逐步扩大,对外贸易也进一步增长。到封建社会的晚期,随着城市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因素已经开始孕育和生长,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都比奴隶社会有了明显的发展。

① 公元100年前后,地中海的罗马帝国、中东的帕提亚帝国、印度的贵霜帝国以及中国的汉王朝分别发展成为各地区强大的政治经济实体,“国际贸易”比较兴盛。这时,交换物品有罗马的亚麻布、金银铜锡、玻璃,印度的香料宝石和中国的丝绸等;主要通道是欧亚大陆之间的“丝绸之路”。从公元2世纪末开始,世界各文明古国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动荡。汉王朝和罗马帝国相继灭亡,东西方贸易也随之断断续续、时盛时衰。

② 中世纪后期西欧的势力扩张是对国际贸易的第一次大推动。由于地理和资源的限制,此时,西欧人的扩张除了为上帝服务征服异教徒之外,寻找黄金和获取资源也成为其非常强烈的动机。从11世纪到13世纪,十字军通过多次东征夺得了地中海,这不仅打通了地中海的通道,更重要的是将西欧融入了世界贸易版图。

③ 主要贸易区。早期的国际贸易中心位于地中海东部,君士坦丁堡、威尼斯和北非的亚历山大是中世纪著名的三大国际贸易中心。11世纪以后,随着意大利北部和波罗的海沿岸城市的兴起,国际贸易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和黑海沿岸。到了14世纪,整个欧洲已形成了几个主要的贸易区,其中,地中海贸易区:以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和比萨等城市为中心;北海和波罗的海贸易区:以布鲁日等城市为中心;俄罗斯贸易区:包括基辅、诺甫哥罗得、车尔尼哥夫、彼列雅斯拉夫尔等城市;汉萨贸易区:包括德意志北部和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地区;不列颠贸易区:以伦敦等城市为中心。亚洲也形成了几个比较重要的贸易区,其中,东亚贸易区:以中国、朝鲜和日本为主;东南亚贸易区:包括占婆(今越南南部)和扶南(今柬埔寨)等国;南亚贸易区:以印度为主。这些贸易区不仅有大量的区内交易,相互之间的贸易往来也很密切。

④ 贸易的商品结构。丝绸、珠宝、香料,西方国家的呢绒、酒等奢侈消费品仍是主要贸易商品。手工业品的比重有了明显的上升。

⑤ 贸易的作用。由于交通运输工具,主要是船只有较大进步,使得国际贸易的范围扩大了,更多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进入了国际贸易领域。不过总体说来,由于自然经济仍占统治地位,封建社会的国际贸易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还相当小。

提示

前资本主义时期国际贸易的特点:当时,国际贸易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按自愿交换原则进行,只是人们经济生活中的一个补充,地位并不重要。贸易主要局限于各洲之内和欧亚大陆之间,不连续、不稳定。

(3)资本主义时期的国际贸易。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国际贸易范围急剧扩大,贸易活动遍及全球,贸易商品种类日益增多。国际贸易成为影响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国际贸易的发展又各具特征。

①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时期的国际贸易(16世纪至18世纪中叶)。

地理大发现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15世纪之前,欧洲城市的兴起和农业手工业生产力的提高促进了生产分工,也进一步促进了商品市场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又需要更大规模的贸易。然而,14世纪末到15世纪这段时间里,由于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崛起及其对小亚细亚、巴尔干半岛及埃及的占领,从欧洲通往波斯、印度和中国的商路几乎中断了。但传播上帝福音的宗教动力、通过贸易牟利的强烈欲望、开辟新通道的迫切需要,加上新的航海设备与技术,使得欧洲人在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的地理大发现成为必然。地理大发现使欧洲的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商业革命,其表现为两点。A. 商业性质、经商技术的巨大变化。贸易的扩大促进了专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专业化分工,巨大的贸易利润进一步推动了为牟利而进行的国际贸易。B. 商业组织的巨大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大规模的贸易,欧洲建立起专门在全世界从事贸易活动的新型合股公司。这种合股公司将投资与经营的职责分开,从而有利于动员大量的甚至闲散的资本从事种种商业投机。这些公司中最著名的有荷兰、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和荷兰、法国的西印度公司。至此,国际贸易不再是少数商人单枪匹马的行为,而成为一个以牟利为目的的巨大产业。地理大发现引发了长达两个世纪的殖民扩张和殖民贸易,推动了洲与洲之间的贸易,从而初步形成了一个以西欧为中心的世界市场。这一时期的基本贸易流向:A. 欧洲向美洲出口纺织品、金属制品、家具、酒和其他消费品等制成品,B. 从非洲输往美洲的主要是奴隶,C. 从美洲流向欧洲的商品主要是黄金、白银、烟草、棉花、粮食、海洋产品和糖等,D. 欧洲从亚洲及东方各国进口的主要产品仍然是香料、丝织品、茶、咖啡等。

地理大发现之后的国际贸易特点有4点。A. 国际贸易已从单纯的互通有无变成了以牟利为主的商业行为。B. 决定贸易结构和流向的因素仍然是各国的自然资源和生产技能的差异。工业原料和城市居民消费品的比重上升,但工业原料和制成品仍不是主要的贸易商品。殖民扩张以后,除了香料、丝绸等特产和手工业产品之外,一些从未进入欧洲市场的新商品,如烟草、蔗糖、可可、咖啡、茶叶等殖民地种植园中生产的大宗消费品也都加入到国际商品流通中。C. 主要贸易方式是暴力控制下的殖民贸易。殖民主义者用武力、欺骗和贿赂等办法,实行掠夺性的贸易,把广大的殖民地国家卷入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的范围和规模空前扩大了。D. 世界贸易中心转移。伊比利亚半岛上的里斯本、塞维利亚,大西洋沿岸的安特卫普、阿姆斯特丹、伦敦等地取代远离大西洋海上商路的威尼斯、亚历山大和君士坦丁堡,成为世界贸易中心。

②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国际贸易(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70年代)。

这一时期欧洲国家先后发生了产业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逐渐成为现代经济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世界日益成为一个经济整体,并逐步形成了一个由西欧、北美国家生产和出口制成品,其余国家生产和出口初级产品并进口欧美制成品的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格局。国际贸易的基础已不仅仅是各国的天然资源,各国因生产技术的不同而产生的成本差异成为决定贸易模式的重要因素。在此期间,国际贸易特点如下所述。

国际贸易量显著增长。此前从18世纪初到19世纪初的将近100年里,国际贸易总额增长了1倍多。然而,仅1800—1870年国际贸易量增长约10倍。

英国在世界贸易中占据垄断地位。依靠产业革命所造就的雄厚技术基础,英国取得世界工业的霸主地位,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依靠强大的海运业,英国从其他国家获得了廉价的原料,控制着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并取得了巨额的贸易收入。英国在世界工业和贸易中的垄断地位,使伦敦成了国际金融中心,英格兰银行成为各国银行的银行,英镑成为世界货币,直接影响着全世界的信用体系。

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和流向都发生了重大变化。A. 18世纪末以前的大宗商品交易,如香料、茶叶、丝绸、咖啡等,虽然绝对量在增加,但所占份额已经下降,工业制品的比重显著上升。在工业品的贸易中以纺织品的增长最为迅速并占有重要地位。B. 棉花、黄麻、生丝、烟草及矿产原料等大宗工业原料逐渐取代香料、茶叶成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主要出口产品。C. 机器设备和金属制成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迅速上升。随着英法等国的殖民扩张和资本输出,铁轨、机车、蒸汽机、矿山机械等机器设备成为重要的贸易产品。D. 农产品特别是谷物贸易大大增加。产业革命使得欧洲各国农产品的相对成本和价格都大大提高,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大规模农业生产又大大降低了成本。作为比较优势和专业化分工的结果,加上工业发展的需求和运输费用的降低,农产品贸易占国际贸易的比重也增加了。粮食占当时国际贸易额的10%左右。

国际贸易的方式有了进步。国际定期集市的作用下降,现场看货交易逐渐转变为样品展览会和商品交易所,根据样品来签订合同。1848年美国芝加哥出现了第一个谷物交易所,1862年伦敦成立了有色金属交易所,19世纪后半期在纽约成立了棉花交易所。期货交易也已经出现,小麦、棉花等常常在收获之前就已经售出,投机交易应运而生。

国际贸易的组织形式有了改进。享有特权的外贸公司(如东印度公司等)逐步让位于在法律上负有限责任的股份公司,对外贸易的经营组织日趋专业化,成立了许多专门经营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如谷物、纺织品、金属等)的贸易企业。同时,为国际贸易服务的组织也趋向专业化,出现了专门的运输、保险公司等,银行信贷业务在国际贸易中也开始广泛运用。

政府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出现了转变。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在国内主张自由放任,反映在对外贸易上,就是政府对具体经营的干预减少;在国际上,为了调整各国彼此间的贸易关系,协调移民和其他待遇方面的问题,国家之间开始普遍签订贸易条约。这些条约最初是为了能公平竞争、发展相互的贸易往来,后来逐步变成在落后国家谋求特权、侵略扩张的工具。在这一时期,英国作为“世界工厂”的地位确立后,大力鼓吹和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这对推动英国的出口起了很大的作用,形成了19世纪50年代以后的又一次工业增长高潮。而在德国和美国等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中,政府则极力充当民族工业发展的保护人,采用各种措施限制进口,抵制英国产品的强大竞争。

③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国际贸易(19世纪70年代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国际贸易仍在增长,但增长速度下降,贸易格局和商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世界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工业制成品特别是重工业产品以及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石油等矿产原料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大大提高;同时,由于大城市的发展,食品贸易的比重也有所上升。在这一时期内,美国和德国迅速崛起,而英国则相形见绌,其作为“世界工厂”的地位已逐渐丧失。国际贸易由一国垄断变为多国垄断。

国际贸易使经济落后的国家纷纷卷进国际分工体系。

垄断势力加剧竞争,国际贸易受到冲击。

(4)当代的国际贸易。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世界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和平与发展时期,经济秩序改善。科技革命、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使经济全球化成为主要趋势。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基础,国际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在20世纪末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① 国际贸易规模空前扩大,增长速度也超过了世界生产的增长速度。

② 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工业制成品的比重相对上升;资本密集型产品的比重上升,高技术密集型产品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在初级产品贸易中,石油贸易增长迅速,而原料和食品贸易发展缓慢。

③ 国际贸易地理分布和贸易地位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贸易,各种类型国家的对外贸易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而增长最快的仍是发达国家相互间的贸易,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规模则相对缩减了。

④ 国际服务贸易得到迅速发展。

⑤ 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

⑥ 区域集团内部贸易日益活跃。

⑦ 关贸总协定(GATT)的缔结和WTO的建立,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政策和体制的调整,对贸易自由化的推动和多边贸易体制的确立,均起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⑧ 国际贸易方式多样化发展。除了包销、代理、寄售、招标、拍卖、展卖等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外,又出现了补偿贸易、加工装配贸易和租赁贸易等新的贸易方式,扩大了国际贸易的范围,增加了国际贸易的深度,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能借助不同的贸易方式加入国际分工体系和国际贸易合作阵营。

1.1.5 国际贸易的特点及其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1. 国际贸易的特点

(1)国际贸易是一项涉外经济活动,属跨国(跨地区)交易,情况错综复杂。

(2)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和各国政策等的影响,国际贸易的不稳定性更加明显。

(3)国际贸易风险大。国际贸易成交量一般都比国内贸易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往往需要通过长途运输,加上国际市场情况复杂、千变万化,从而更加大了国际贸易的风险。

(4)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

2. 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贸易所应遵守的重要法律之一。一般说来,国际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但许多贸易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通常能反映出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被认为属于国际贸易业务应予遵守的规范,属于直接调整国际商事交往活动的贸易规则,因而往往也会得到非缔约国的遵守。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参见表1-6。

表1-6 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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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1
028-1

注:空白栏目表示尚未生效或资料空缺。*中国未加入,不是缔约国。**准备工作完成地。***现改名为首尔。

(2)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没有统一的概念。传统含义: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们经长期反复实践而形成的某种商业方法或通例或行为规范,其内容确定,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具有普遍约束力。现代含义: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规范化、成文化并具有一定确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及习惯做法,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起着一定的指导和制约作用。国际贸易惯例的传统含义强调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普遍约束力,具备“形成已久的”“众所周知的”的条件,忽视了现代含义强调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有关结算和贸易术语、由国际商会完善和解释编纂的主要国际贸易惯例参见表1-7。

表1-7 由国际商会完善和解释编纂的主要国际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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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基础上采用的。

具备法律拘束力的条件:在合同中明文规定适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适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也没有明文排除适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这是因为,通过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赋予了它法律效力,被引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就具备法律拘束力。

不具备法律拘束力的条件: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排除适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中明文规定适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但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规定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合同效力高于惯例的效力,买卖双方要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会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3)国内法。

由于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不能包括国际贸易各个领域中的一切问题,而且个人或企业在从事超越国境的国际贸易活动时,也可能选择某一国家的国内法为准则,因此,国内法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仍占有一定的重要地位。

目前,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与国际货物买卖相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可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可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正);可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本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可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提示

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国际条约从普遍意义上对国际贸易规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般来说,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民间性质,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而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国际贸易起着一定的指导和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