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月29日
发布文号:津国资〔2018〕2号
为指导推动市管企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经营活动、内部控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管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内部审计体制机制建设及转型发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防风险、促规范、增效益”作用,创新审计理念,寓监督于服务,为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驾护航。
全面覆盖,重点突出。逐步实现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重点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部门、岗位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审计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创新审计理念,改进审计方式,增强审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完善制度,严肃问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肃追究责任。
2020年末,形成较为完善健全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内部审计作为企业治理架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有效提升;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内部审计咨询和服务功能更加突出,促进企业改善绩效、增加价值的作用明显增强;内部审计创新工作取得较快进展,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的能力和手段不断增强,审计质量管理和过程管控持续优化,审计效率效果大大提升。
二、调整优化审计组织体系
依法依规将董事会监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的职权写入公司章程,董事会就重大审计问题加强与党委会的沟通。建立健全审计委员会(或类似专门委员会)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议事规则,发挥对董事会决策的专业支撑作用。董事长或总经理主管内部审计,定期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分管财务、资产以外的领导人员可协助分管审计工作,探索试点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将审计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保障内部审计履职权限。
市管企业根据实际可选择集中管理、分级管理或集分结合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推广采用审计集中管理体制,做实做强本级内部审计机构,可对各所属企业实行内审派驻制或委派制,条件成熟的可设立集团审计中心,有效提高审计独立性。采用分级或集分结合管理体制的市管企业,应依托本级内部审计机构,强化垂直或统一管理,着力构建向上集中的“大审计”监督格局,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
市管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本级专职审计人员数量应与监督企业户数、资产规模等相适应,确保不少于3人。根据集团审计管理体制,决定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所属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集团整体专职审计人员配备率不低于3‰。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能力水平,参加后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市管企业建立审计专家库,吸收工程、法律、税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提高内部审计利用专家工作的能力。
市管企业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将内部审计考核评价权限调整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类似专门委员会)。对于获得全国、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荣誉的,以及通过内部审计揭示重大问题避免或挽回国有资产损失的内部审计机构及个人,企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探索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机制,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的责任追究。
三、引导建立创新型审计工作体系
践行改革发展理念,严格遵循宪法和基本法律法规,以是否符合中央决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
制定内部审计章程,明确内部审计宗旨、权力和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形成以“基本管理制度、审计业务规范、实务操作指南”三个层次为主体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推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审计全程质量控制机制,优化过程组织、严格进度控制、对审计结果多级复核,保证审计效率效果。创新审计运行机制,保障前台现场审计、中台数据分析、后台管理决策的信息共享和良好沟通。
着力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对业务持续监测的风险指标体系,利用信息系统完成数据收集分析,结合远程审计和现场核实,使抽样审计向全量审计转变,实现审计视角的全方位覆盖。主动适应公司战略和经营范围的变化,准确识别新兴业务的风险点和控制点,提高审计针对性。适时采用异地审计、交叉审计、协同审计等组织形式,充分利用审计资源,实现审计效用最大化。
四、以风险为导向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促进“三审融合”,齐抓共审。借力政府审计强化本级审计工作,着力做好审前自查、审中配合及审后整改。审计重心下沉,全力做好二级及以下企业审计工作,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原则上对重要子企业两年审一轮,延伸至其重点投资单位;做好参股企业审计工作,通过协议、章程保障国有股东审计权限,以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性、重大项目及资金运作、经营绩效情况为切入点,通过股东联合审计、委托第三方专项审计等方式实现对国有资本的审计监督覆盖,避免国有权益受到侵害。通过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解决内部审计人力或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建立中介机构选聘、质量评估、定期轮换和淘汰机制,不断提高应用质量。
结合市国资委年度审计工作要点,合理规划集团年度审计工作,制定年度审计计划,优选内容精准立项。持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保证离任必审,任中三年审一轮;统筹开展绩效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招标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等管理审计业务;针对企业投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产权变动、境外国有资产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审计;对抵押担保、委托理财、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进行动态化监督。
内部审计应秉持“预防为主、适度介入、适时审计、及时处理”的审计工作指导原则,以对重点投资项目、重大改革过程开展跟踪审计为契机,逐步推进审计工作关口前移。在不影响企业正常决策及经营运转的前提下,准确确定审计介入点、跟踪路径、审计环节和重点,使事前参与、事中审查、事后评价相结合,实现对企业核心业务、关键环节的全过程跟踪,“抓早、抓小、抓初萌”,做到揭露问题和深入研判并重,促进企业防范风险、消除隐患。
五、综合保障措施
建立审计对口联络制度,各市管企业内审部门作为集团审计工作主责部门,牵头对接市国资委监督处,归口落实集团内各项审计工作的协调及问题整改。建立重大审计事项专报制度,各市管企业在接到政府审计机关审计通知三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实时专报市国资委。建立审计工作日常沟通制度,组织审计负责人季度例会,通报最新审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内部审计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内部审计职能建设情况、审计计划执行情况、重大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将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纳入监事会年度检查事项范围。
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市国资委与市管企业就对口查办、督改的问题实施两级台账管理,季度通报进展,双向沟通协调,整改完毕销号,通过后续审计保证整改效果;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逐步探索将政府审计重大问题整改率纳入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体系。建立监督成果综合分析制度,对查实、处理的各类问题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从“人、事、因、制”深挖问题根源,从完善国资监管及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两个层面提出意见建议,形成监督工作报告。建立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明确国资系统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开的方式和范围,挖掘典型案例并利用内部平台加大交流力度,提高审计透明度及影响力。
着力搭建系统内交流培训平台,建立内部审计定期培训制度,分行业、分层组织研讨及案例交流,开展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多种渠道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树立3—5家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内部审计工作典型,以点带面,分批逐步提高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整体水平。建立系统内审人员及专家信息库,安排内审人员交叉参与针对系统内企业开展的核查、调查、审计等项目,“以审代训”提高内审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
以《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为依据,结合审计机关、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建立市管企业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体系,从体制制度完善、机构健全、人员配备、信息化水平、揭示重大问题能力等维度设置指标体系,定量定性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推举优秀内审机构及人员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组织的优秀机构及先进个人评选,在国资系统内营造“尊重审计、支持审计”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行业监管部门对市管金融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前市国资委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