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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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批”改革的支持政策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5月21日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16〕45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批”改革不断取得重大进展,促进我市国有经济做优做强,现提出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出清一批空壳企业

(一)建立企业“销壳”绿色通道。支持企业破产“销壳”,进一步简化注销程序,缩短注销时限。在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终结后,对已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税务部门办结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对未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企业凭人民法院裁定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对部分股东失联的企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即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对2004年7月以前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通过清算注销、依法破产方式彻底退出市场的企业,资产不足的给予每户50%、最高10万元的清算费用补贴。

(二)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企业依法清偿各项债务并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后,原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移交市属集团统筹使用,可直接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不变。企业盘活土地的土地增值收益,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返还市属集团,统筹用于企业职工安置。

(三)支持企业整合利用房产资源。企业依法清偿各项债务并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后,原有房产在本市国资系统内部整合或对外转让所得用于内部职工安置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其整合、转让所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二、支持出让一批低效企业

(四)提高产权转让效率。支持开展产权转让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对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涉税事项,由财政部门给予支持。对于确需缴纳税费的,由市和区县财政根据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五)拓宽职工分流安置渠道。鼓励各类企业吸纳被出让低效企业的职工,对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原企业退休和退职人员可以进入市管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6级工伤致残的职工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相关政策;在册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的,本着自愿原则,可以进入托管中心,鼓励灵活就业,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最多可享受24个月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灵活就业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加大职工安置补贴力度。企业股权转让收益、自身资产变现所得,由其出资人统筹管理,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原企业转让后,应偿还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补缴社会保险费。企业股权转让收益、自身资产变现所得,不足以支付职工分流安置费用的,给予企业每人1.2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贴和5000元安置职工费用补贴。企业生活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街道、社区申请社会救助,各项救助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和分担比例由市和区县财政分担。注销出清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三、支持混改一批潜力企业

(七)减免非现金资产增值相关税费。对在并购重组、股权(资产)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资产无偿划转、房地产变更登记等过程中,由于资产划入、资产评估增值、非货币资产投资等行为涉及的资产增值、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等非现金资产增值,减免相关税费。对于确需缴纳税费的,由市和区县财政根据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四、支持上市一批优势企业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股改)、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对完成股改的中小企业,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九)减免股改企业税费。对企业改制重组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股改企业与其他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时,若双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100%直接控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十)加强对股改上市企业的服务。积极开展上市、挂牌的宣传培训,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证”机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后备企业提供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资产证券化等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为后备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十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等问题,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采取“一企一策”、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对于企业历史股权变动存在的审计、评估、进场等遗留问题,由市金融局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依法研究提出意见,由市国资委出具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文件,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问题。

五、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十二)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组织实施重大创新项目,给予100至300万元资助;对企业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共建研发转化基地、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境外研发机构的,给予平均200万元资金补助;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至50万元奖励;对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大型科技仪器共享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或补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进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试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企业对科技研发、创新资源收购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不含土地使用权)和前期尽职调查费、企业模式和业态创新转型费用、创新平台建设和行业标准制定等投入,经认定的,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企业推广应用新的管理方法,并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的,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超过上一年的增量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十三)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平台和高级人才职位打包寻访服务平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每人资助100万元。对企业研发平台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的,每引进1人给予该研发平台30万元经费资助;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端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该研发平台10万元经费资助。对引进两院院士或“863”计划、“973”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主持人,并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示范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专项资助100万元。实施领军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启动工程技术领域授衔专家选拔和技能大师培养计划。实施企业技术骨干人员双序列晋升渠道,在行政管理序列基础上,探索建立专业技术岗位序列,薪酬待遇相互比照。

(十四)支持企业职工创新创业。鼓励企业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建设众创空间,对于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并减免房地产税。

企业整合房地产资源创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发展楼宇经济,装修支出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购置设备支出按规定计算折旧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国有企业职工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劳动关系。

(十五)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专业化运营管理等方式,剥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和所办医疗、教育、社区、消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脱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负责。

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将上述支持政策进一步细化、具体化,确保各项政策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