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反思平衡在《正义论》论证结构中的位置——兼谈桑德尔对《正义论》的误读
钱一栋[140]
On the Role of Reflective Equilibrium
in A Theory of Justice:
Concurrently on Sandel's Misreading of A Theory of Justice
Qian Yidong
一、引言
在休谟的《论原初契约》[141]一文对契约论作了毁灭性批判后,契约论传统在英美政治思想中几近消失,罗尔斯说,“像洛克的这种学说后来连一个继承者都没有,至少在英格兰是这样。”[142]功利主义取代契约论成为英语世界中政治哲学的主流学说。而《正义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复兴了契约论,以之对抗功利主义。但显然,罗尔斯不可能简单重返两百多年前洛克、康德等人的契约论立场,他的契约论必须能应对休谟等人已经作出的重要批判,因此《正义论》中以契约论为核心的一系列工作必须依赖于对伦理学的重新奠基[143]。这一重新奠基的工作是由反思平衡来完成的。[144]
但在《正义论》及相关研究中,反思平衡有一个颇为悖谬的位置:它既有奠基性的重要意义,却又显得微不足道——与罗尔斯对契约论的细密论证相比,反思平衡在《正义论》中所占的篇幅只有寥寥几页;在相关研究中,对原初状态的设置、两个正义原则的推理过程等契约论问题的研究汗牛充栋,对反思平衡则殊少关注。
按一般理解,契约论与反思平衡是互补的“双保险”,两者共同致力于为两个正义原则提供辩护(justification)[145]。例如哈特认为,“罗尔斯认为他的两个原则的建构与正当化不仅仅通过——如他所主张的——原初状态下的各方当事方将会选择它们的事实,也在于这些原则与通常‘已及时修正与调整的深思熟虑的判断’大体一致。”[146]不过对于契约论与反思平衡究竟如何在论证中进行配合这一问题,论者往往语焉不详。而正如桑德尔所言:“正当合理性证明的问题(the question of justification)被罗尔斯搞得复杂不堪,他似乎同时依赖两种不同的正当性证明:一种是诉诸反思平衡的方法;一种是诉诸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想把两种方法区分开来并非易事。”[147]这种论证结构的复杂性不仅不够清晰,更可能暗藏矛盾。本文打算系统分析反思平衡与契约论这两种论证进路在《正义论》中所扮演的角色,借此澄清正义观的辩护方式。
本文的目的是以反思平衡为切入点来分析《正义论》,而不是把它作为一种普遍性的实践哲学方法加以讨论。因此对本文而言,反思平衡所涉及的理论脉络就是《正义论》及相关研究中对这一思想的分析。
反思平衡这一概念最早由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但罗尔斯对这样一种伦理学进路早有探索。罗尔斯在普林斯顿大学的博士论文“探究伦理学知识的基础”(A Study in the Grounds of Ethical Knowledge)是反思平衡的最早雏形。在逻辑学领域,纳尔逊·古德曼也曾以类似反思平衡的方法来为推理规则提供证明。[148]
除罗尔斯本人在其后期思想中继续使用这一概念外,反思平衡最重要的发展者是诺曼·丹尼尔斯。在《正义与辩护》(Justice and Justification)一书中,丹尼尔斯不仅对反思平衡做了相较罗尔斯更为细致的分析,还将之作为一种一般性的伦理学方法进行了广泛的运用。不过丹尼尔斯的工作颇为琐碎,且偏应用性,缺乏对根本问题的质问。
就笔者阅读所及,在对《正义论》的无数解读中,德沃金的文章“正义和权利”对反思平衡的地位最为重视。不过德沃金的解读虽然充分意识到了反思平衡的重要性,但对于反思平衡与契约论究竟如何分工、衔接这一问题,他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处理,而是过分匆忙地转而阐发自己从《正义论》中读出的“深层理论”。
在《当代政治哲学》一书中,威尔·金里卡区分了诉诸直觉的论证和社会契约的论证,并以对这两种论证方式的讨论来展开对《正义论》的解释。[149]但笔者认为,金里卡对他所谓诉诸直觉的论证的重构是对《正义论》的一种误读。金里卡用来重构这一论证的材料是从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二章中对正义原则的意义的解释中摘取出来的零星论点,而罗尔斯在此主要是在对正义原则做初步的解释,第三章将解释为何这些原则将被原初状态中的人接受。因此不能把第二章的论述理解为是在提出一种独立于契约论的论证,第二章、第三章是联系在一起的,都是契约论论证的组成部分。
金里卡最终也认为这两种论证是相互依赖的[150],并且诉诸直觉的论证才是首要的论证。但他对这两种论证究竟如何相互依赖、各自发挥什么作用的解释颇为含糊,特别是在确认诉诸直觉的论证更重要后,他对契约论论证的必要性颇有些犹疑。笔者认为,金里卡在这一问题上的思考并不成熟。
迈克尔·桑德尔的《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一书自出版以来一直被公认为是《正义论》最重要的批评著作。虽然此书对反思平衡并没有进行太多讨论,但它依然是本文最重要的对话者之一。借助桑德尔的一系列精彩分析,本文的观点可以得到更为清晰的展现,同时本文也将对桑德尔的观点作出系统的回应。
我国学界对反思平衡也有一些研究。我们大致可以把这些研究分为三大
类,第一类将反思平衡作为一种伦理学方法进行引介[151];第二类是文本导向的,即通过对反思平衡的分析来解释罗尔斯著作中的相关问题[152];第三类是问题导向的,即把反思平衡运用于其他问题之上[153]。这些研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立论过于宏大,往往是在缺乏对文本细致、准确分析的情况下,把反思平衡简单挂靠在某些一般性结论之上。就笔者管见所及,在对反思平衡的现有研究中,马庆的“论罗尔斯的反思平衡理念”一文所用材料最丰富,分析最为全面、准确和清晰。马文的主要问题是处理的主题过多,且主题之间的联系比较松散,缺乏一个层层递进的论证结构,从而导致在具体问题上缺乏深入的分析,而更接近引介式写作。
综上,现有研究对反思平衡已经作了多角度的解读,不过与本文问题意识相似的文章、著作并不多。
本文第二部分将对反思平衡加以一般性的解释。第三、四部分将聚焦于“契约论如何提供辩护”这一问题,从构建四种《正义论》论证结构的理想类型入手,分析反思平衡与契约论之间的逻辑关联。第五部分通过揭示“《正义论》的论证结构”正面回答了契约论与反思平衡是何种关系、如何理解《正义论》的论证结构、正义观如何获得辩护这些问题,同时也对桑德尔的观点作出回应。最后,本文将会处理罗尔斯前后期理论的一致性问题及反思平衡在其后期理论中的角色;这一工作主要是为了解释为何可以援引罗尔斯的后期文本来支持本文的论点。
应该指出的是,本文不能被理解为仅仅是在澄清罗尔斯的本意。哈特、桑德尔等人对《正义论》的辩护方式的犹疑或误读证明了罗尔斯在这一问题上缺乏基本的清晰性,而这种清晰性的缺乏不仅是表达层面的问题,我相信也涉及思想本身。因此如果说本文的工作是一种解释,那也是德沃金意义上的建构性解释(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这种解释不能仅仅被看做是对《正义论》更为清晰的解释,而是对罗尔斯的观点的推进:彻底检省其模棱两可之处,找寻一个更为融贯、更具说服力且清晰明了的论证结构。
二、什么是反思平衡
反思平衡是一种通过反思来检验特定命题与自己的信念体系是否融贯,进而以这种融贯性为依据,为该命题提供辩护的方法。可以说,能与既有信念系统相融贯的命题就是合情合理的。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基础主义的论证进路。
我们知道,演绎推理的结论要能成立,不仅推理过程必须逻辑正确,前提也必须能够成立。而前提本身还需要更为根本的前提作为依据,否则无法回答前提本身为何能够成立。不过这样我们就会陷入一种推理困境,即必须无限后退以寻找更为根本的前提。基础主义的论证将某种“自明前提”设为必真的理论基础,以此摆脱无限后推的推理困境。因此,自明前提成了最终的演绎前提,整个理论的可靠性都系于这一前提之上,特定命题的可靠性都最终来自于自明前提的可靠性。如果自明前提不可靠,那么整个理论大厦都将垮塌,此即“基础”之所喻。
那么,反思平衡与基础主义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反思平衡的辩护依据不在于特定命题最终符合某个自明前提。反思平衡是以特定命题与特定信念体系是否融贯为标准来为这一命题提供辩护的。
在《正义论》中,下面这段话对反思平衡的描述最为具体:
这段描述是在“寻求对原初状态的最可取描述”的上下文中提出来的,因此我们还需要超越具体的上下文,提炼出反思平衡的一般含义。在此,我们可以结合罗尔斯对道德理论的讨论。
罗尔斯认为,道德理论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后者还包括认识论、意义理论等。道德理论的特点是,它搁置了对道德真理问题的讨论,转而“探究在恰当界定的条件下人们持有的或将会持有的实质性道德观念”[155]。因此,罗尔斯把道德理论设想为一种描述道德能力的尝试。作为道德理论的其中一部分,正义理论是一种描述正义感的尝试。[156]这首先意味着,《正义论》并不致力于探究道德真理。
那么我们怎么描述正义感呢?罗尔斯援引乔姆斯基的语言学理论,以对语法感的描述来类比《正义论》的工作。语言学家通过构造语法规则来描述语言能力,这些语法规则“在判断句子是否符合语法时要能够作出和以该语言为母语的人同样的判断”[157]。在《正义论》中,对应语法规则的是正义原则,对句子是否符合语法的判断则对应罗尔斯所谓的“深思熟虑的判断”。深思熟虑的判断“是作为这样的判断被引进的,即我们的道德能力最能够不受曲解地体现在这些判断之中”[158]。
反思平衡是在正义原则与深思熟虑的判断之间进行的,它的目标是描述正义感。[159]而《正义论》的基本目的正是描述正义感。就此而言,反思平衡而非契约论似乎才是《正义论》的基本论证方法,原则与判断之间的融贯性则是判断正义观的可辩护性的标准。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契约论与反思平衡在《正义论》论证结构中的关系呢?
三、契约论如何提供辩护[160]
我们先从对《正义论》的一般理解开始,分析契约论论证的问题在哪里,然后逐步把问题引到反思平衡上去。
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人们在其中既有利益的一致,又有利益的分歧。所谓利益的一致,是指社会合作可以使人们过上比仅靠一个人生存更好的生活;所谓利益的分歧,是指人们都希望能在社会合作的蛋糕中获得更大的份额,由此导致了利益分配的冲突。《正义论》要提供一套正义原则——一个正义观——这套原则“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立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161]。
罗尔斯是通过契约论得出两个正义原则的。
原初状态对应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162]。其特征是其中的人处在无知之幕下进行选择,无知之幕屏蔽了他们的社会背景、自然禀赋和特殊善观念等偶然因素。因此原初状态中的人都是自由、平等的理性人,罗尔斯称之为道德人,“即作为有自己的目的并具有一种正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163]。所谓“公平的正义”就是说正义原则是在这样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
罗尔斯认为,“如果有理性的(rational)人在这种原初状态中选出具有某些正义观的原则来扮演正义的角色,这种正义观就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合理(rea-sonable),或者说可以证明它是正义的。”[164]于是正义原则的辩护就被转换成一个理性选择问题。但究竟为什么原初状态中的理性选择可以作为对正义观的合理性的辩护?这一选择对原初状态中的人来说是理性的,但这种理性选择与道德有任何关系吗?这种理性体现的似乎只是目的—手段层面的精明算计。这种显然缺乏道德力量的精明算计需要借助什么样的论证结构才能被转换为一种具有道德力量的合理性辩护?
罗尔斯本人对原初状态中的理性选择为何是对正义原则的合理性辩护这一问题语焉不详,由此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读。我们后面将会证明,桑德尔的解释就是这种误读的最深刻形态。在分析桑德尔的观点之前,我们先来逐步解释这种误读的逻辑。
在《正义论》第四节中,罗尔斯在陈述了原初状态中的理性选择可以作为对正义观的合理性辩护后转入了对原初状态的讨论。这似乎在提示我们,使原初状态中的理性选择可以成为对正义观的辩护的原因就隐藏在原初状态的特征之中。
罗尔斯认为,“我们要证明一种特殊的对最初状态的描述,就要展现它联合了这些共同(commonly)分享的预设。我们的论证要从广泛接受但却很弱的前提开始,达到比较具体的结论。”[165]他认为,“契约论方法的目标就是要证明,这些预设一起为可接受的正义原则施加了有意义的(significant)约束。”[166]
“联合了这些共同分享的预设”“广泛接受但却很弱的前提”——换言之,原初状态的条件应该具有普遍性。为什么罗尔斯把具有普遍性的条件看做是对正义原则的有意义的约束,认为这种条件能成为原初状态的合理条件呢?
如果“普遍的就是有道德力量的”这样一个论断似乎显得理所当然,那也许是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概念架构已经深入人心,以至于普遍性与道德在概念上似乎存在必然联系。在康德那里,我们可以通过普遍性检验来判断一种行动是否道德,但这不是因为普遍性本身具有道德意义。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基本出发点是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对立。在康德看来,只有自由的行动才可能具有道德意义。康德的先验哲学理解的自由就是不受制于现象界的因果律,按自己的理性立法来行动。因此在康德那里,理性和自由是概念上相关的。按理性行动是有道德意义的,因为只有按理性行动才是自由的。而理性是普遍的,因此可以通过普遍性检验来分析行动是否道德——是检验行动是否符合道德,而不是赋予行动以道德意义。罗尔斯当然会拒绝直接诉诸康德的论证。那么在他的理论中,普遍性的道德力量在哪里呢?
石元康认为,契约论在建构自然状态时要将自然的条件与偶然的条件区分开来,前者是指“人性中的本质的部分以及人所处的环境中不可逃避的条件”[167]。为什么要“自然”条件不要“偶然”条件呢?石元康认为,这是因为“从这种条件中推导出来的理论具有较高的普遍性。如果自然状态中所描述的都是些历史上的偶然因素,则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可以指出,由于文化的不同,这个理论对他们是无效的。”[168]不过他强调,罗尔斯的契约论的目的是提出道德原则,而非建立政治组织,因此罗尔斯心目中的“自然”是指,“当人被认为是一种道德性的存在并具有一种公正感的时候,那些特征是构成这种存在的本质性的部分。”[169]因此这一“自然”不是事实层面的经验普遍性,而指向一种规范性的主体概念。
石元康的解读成立吗?
罗尔斯认为,
也就是说,原初状态作为契约的背景,确实具有某种道德力量,而非道德中立的。[171]具有普遍性的条件之所以能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施加有意义的约束,是因为这种条件能够保证选择条件的公平性,换言之,能屏蔽现实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所造成的选择条件的不公平性。
可见,石元康的解读有些道理。原初状态的普遍性条件不是对经验状态的概括,普遍性的设置有规范层面的考虑,这一考虑的核心是它能体现一种道德人之间的公平状态。
那么是否可以说,这样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之所以能保证其中选出的原则具有道德意义,是因为原初状态本身的道德力量传递给了其中的原则,而原初状态的道德力量又来自于它对一种规范性主体概念的刻画?我们可以借助桑德尔的工作来分析这一问题。[172]
诺齐克批评说,罗尔斯一方面依赖契约产生正义原则,另一方面又用正义原则约束自愿交换(按诺齐克理解,契约就是一种自由交换),这多少有些前后不一致。但桑德尔认为,诺齐克没搞清罗尔斯对实际契约和契约性论证的区分——原初状态中的契约只是一种契约性论证,而非实际契约。罗尔斯完全明白实际契约的不自足性。实际契约是一种非完善程序正义,必须借助背景道德为之提供独立于契约的正义标准,这一标准就是正义原则。
实际契约的不自足性可以通过诉诸正义原则来克服,而正义原则是从原初状态的契约性论证中推导出来的,那么,这一契约性论证在道德上是自足的吗?或者说,为什么契约性论证就能得出具有道德意义的原则?因为契约性论证符合更深层的原则?比如有人认为原则的道德意义来自于原初状态的公平合理性。不过由此而来的问题就是,公平合理性的道德意义又来自哪里?我们似乎必须诉诸某种类似自然法的自明之物来打住这种无限后推。不过,罗尔斯反对基础主义,他诉诸的是纯粹程序正义,也就是说,在原初状态中不预设任何判断契约结果是否符合道德的先在标准,任何具有道德意义的标准都必须在契约完成之后产生,而契约的结果之所以具有道德意义,仅仅是因为它们被原初状态中的人们选择。桑德尔认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选择能力展现了我们作为道德主体的本性,因此通过这种选择程序来思考正义就是有意义的。[173]
我们来具体解释这一点。
如前所述,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并不是道德中立的,原初状态本身具有道德力量。但罗尔斯的论证不是直接把诸如“公平性”等标准设置为自明的道德命题,然后据此演绎出正义原则,而是通过设置原初状态的各项条件来体现这种道德力量的。不过根据前面一段的分析,原初状态是不预设任何先在道德标准的。这自然引起了一种疑问,即原初状态本身具有道德力量与原初状态不预设任何道德标准这两个命题如何共存?简单来说,原初状态的道德力量体现在它对康德式自律主体概念的表现上,而接受康德式的自律概念也就意味着接受正当与善的区分。因此,原初状态的设置体现的是“正当”的形式限制[174],在此意义上原初状态具有道德力量。而被原初状态预先排除的道德标准特指包含实质性“善”观念的道德标准。基于义务论的基本逻辑,正当优先于善。现在我们可以明白,原初状态本身具有道德力量与原初状态不预设任何道德标准这两个命题是可以共存的。
桑德尔敏锐地将罗尔斯的这一思路放到了义务论自由主义的理论架构中进行把握。义务论自由主义面对的是一种后目的论的宇宙观。由于现代自然科学与认识论构造出了一个机械论的世界图景,道德秩序被排除在“事实”概念之外,成为超验之物。因此,主体无法再发现道德秩序,而必须由自己来为世界立法。主体从一切道德秩序中解放出来,只剩下自由,而自由体现了我们的尊严,因此,唯一的道德即自律(自由),即服从自己的理性。[175]原初状态中的理性选择之所以具有辩护力量,是因为它模拟了义务论意义上的自由人立法。
不过严格来说,原初状态中的道德人不仅不是日常意义上有道德的人,也不是义务论意义上的自由人。我们知道,义务论意义上的自由在消极方面表现为“不受(free from)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176];在积极方面表现为纯粹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而原初状态中的道德人是相互冷漠而理性的人,他们渴望得到基本社会善这种与康德意义上的现象界的欲望相联系的事物。因此原初状态中的道德人不是出于道德律令而不考虑偶然因素,而是原初状态的种种限制使得偶然因素无法发挥作用。换句话说,是这些限制使得他们表现得道德。因此,是整个原初状态的一系列设定而非原初状态中道德人头脑的慎思模拟了自由人的立法。
那么似乎很显然,原初状态中的理性选择不仅可以为原初状态中的人为何要接受两个正义原则提供辩护,还可以间接为现实中的人为何要接受两个正义原则提供辩护,因为康德式的自律主体就是我们应该成为的人,而原初状态中的选择就是这种主体将会作出的选择。因此,桑德尔说:“我们必须准备按照原初状态所展示的景象来生活,互无利益关涉,大家悠然无碍;而且我们还要准备过这样的生活,即把原初状态的描述视为对人类道德环境的精确的反思,它与我们的自我理解相契合。”[177]
于是,桑德尔认为,隐含在《正义论》中的自我形象是超然于经验界之外的“无牵无挂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f)[178]。罗尔斯预设的道德主体是超然于经验世界流变之外的占有主体,也就是说,这一道德主体不会在经验世界的流变中不断塑造自己。因此,主体虽然对所有的特殊善观念开放,但只是将之作为占有对象来接受,而排除了使之成为主体构成性因素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背景、自然禀赋乃至特殊善观念等都只是外在于“我”的,是“我的”(mine)占有对象,而不是“我”本身的一部分。无知之幕是一个剥离装置,把附着于我身上的“我的”社会背景、自然禀赋、特殊善观念剥离下来,使作为占有主体的“我”显形。而经过这种剥离程序后显形的主体自然是千人一面、自由平等的个体,于是这些个体之间签订的契约也就没有讨价还价的特征了。这些复数个体在本质上是不需要进行沟通行动的,他们只需要进行独白式的沉思。由于他们千人一面,独白式沉思的结果也将具有普遍性。因此桑德尔总结说:“原初状态的秘密——以及正当合理性证明的关键,不在于人们在那里做什么,而在于人们在那里理解什么。关键不是他们选择了什么,而是他们看到了什么;不是他们决定了什么,而是他们发现了什么。”[179]
回到我们刚才的讨论。按桑德尔的观点,原初状态所表达的合理条件事实上是由一种道德主体理论决定的。原初状态不是对人类状态的经验总结,而是一个屏蔽无关信息、让道德主体克服经验世界中的偶然性的阻碍来进行立法的环境。于是我们可以理解,之所以如此设置原初状态是合理的,是因为它是严格根据道德主体的本性来设置的。
桑德尔的分析正确吗?
四、《正义论》可能的论证结构
我们暂且把桑德尔的论证放一放,先来看下《正义论》的四种可能的论证结构,然后再在对这些论证结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来解释《正义论》的论证结构,并评估桑德尔的观点。
一般认为,反思平衡与契约论是同一论证结构的两个组成部分,而非两个独立的论证,我们可以把对反思平衡与契约论关系的这种解读称为“相互配合说”。如果我们接受这种解读,那么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就是反思平衡与契约论究竟如何分工、衔接,从而构成一个严密的论证结构?
1.“演绎起点说”
本文第二部分中引用的那段对反思平衡的最重要描述是在“寻求对原初状态的最可取描述”的上下文中提出的,许多人据此认为,反思平衡的作用就是得出一个对原初状态的最可取描述。例如石元康认为:
周保松也认为,反思的平衡“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帮助我们测试和检验对原初状态的描述的合理程度,确保得出的原则合乎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181]
杨晓畅同样持类似观点:
我们可以把这种“相互配合说”的观点具体称为“演绎起点说”。这种观点认为,反思平衡的功能(之一)是为契约论提供一个可靠的演绎起点(即原初状态),也就是说,反思平衡为这一起点的设置提供了合理的根据,因此可以使契约论避免诉诸独断的自明前提。罗尔斯自己似乎也确有此意。[183]这种解释体现了要把原则的合理哲学条件和我们深思熟虑的哲学判断容纳在一个体系之中的努力。[184]不过按这种说法,反思平衡似乎仅仅是服务于契约论的一个理论装置,其目的是为契约论提供演绎起点,因此只是对契约论的一个补充。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显然存在问题。
按《正义论》第四节中的描述,反思平衡是在正义原则与深思熟虑的判断之间进行的,而非在原初状态的条件和深思熟虑的判断之间进行。按“演绎起点说”的逻辑,在原初状态的条件与判断之间——而非正义原则与判断之间——进行反思平衡的论证结构显然更为简洁、合理,反思平衡与契约论的分工、合作也更为清晰、紧密。石元康、周保松的解读兼顾了“演绎起点说”和《正义论》文本中对反思平衡程序的描述,由此认为反思平衡既提供了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又检测了正义原则。不过,这种说法显然只是一种无奈的折中调和。因为如果石元康、周保松的观点成立,那么罗尔斯至少应该让深思熟虑的判断分别与原初状态的合理条件和正义原则进行反思平衡。我们很难理解罗尔斯为什么仅让正义原则与深思熟虑的判断进行反思平衡,而原初状态的条件仅仅是因为不能产生能够说服判断的原则而被修改,而非因为条件本身不符合判断而被修改。
“演绎起点说”不仅在文本证据上存在致命缺陷,还有更为实质的弱点。“演绎起点说”将正义观的合理性根据完全放在“起点”之上,即完全放在一种合理的代表设置之上,契约论则只是社会合作条款的建构程序,这种做法使《正义论》丧失了道德理论色彩,即它不再致力于描述正义感,而只描述了更为宽泛的主体间的正当关系,在此基础上建构社会合作条款——这一步骤不再具有道德理论的色彩。原初状态模拟了主体间的正当关系,但无法保证据此得出的契约符合我们的正义感,除非预设某种基础主义:将这种主体间关系作为基础性的道德真理,因而由此推出的结论也必然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如果拒绝基础主义,那么我们就不能预设命题之间稳定的乃至必然的单向推导关系,而应该承认从合乎判断的前提推出违反判断的结论的可能性。这也就是反思平衡要进行反复、来回操作的原因所在。因此,作为正义理论的《正义论》必须要直接在正义原则与深思熟虑的判断之间进行反思平衡,如此才能保证正义观符合我们的正义感,才能体现《正义论》的道德理论色彩。
另有一种解释认为,反思平衡是一个发生心理学解释,即解释现实中的个人如何产生或接受正义观,与之相对,契约论则承担了与发生学相对的逻辑层面的证明工作。不过这种说法显然消解了反思平衡的辩护角色,由此将无法解释契约论在辩护问题上遇到的一系列难题,并且反思平衡与《正义论》第三编中提到的道德心理学的关系也将变得令人费解。
2.桑德尔的解释
桑德尔的观点也是一种“相互配合说”,不过桑德尔对《正义论》文本的分析显然更为细致。桑德尔认为对原初状态的描述是由我们的道德直觉提供的,罗尔斯根据我们的道德直觉设定了原初状态的合理条件。他注意到罗尔斯并没有明确解释什么是合理条件,这也意味着,罗尔斯并没有直接诉诸反思平衡来为原初状态的条件提供根据。
桑德尔认为,应该对称地运用反思平衡的方法,即不仅对正义原则是否符合深思熟虑的判断进行分析,还要分析对原初状态的描述是否符合深思熟虑的判断、是否能与我们的自我理解相契合。不过桑德尔并不认为这是《正义论》本身的观点。我们再来看下桑德尔的这两句话:
显然,桑德尔在陈述反思平衡的“对称运用”时用的是虚拟语气。我们最好把桑德尔的这种解释理解为他对罗尔斯论证的改造,而非总结。问题是,这种改造是否比罗尔斯自己的表述更准确地阐述了罗尔斯实际想表达的意思呢?这一问题我们留到下一部分回答。
所谓“分别论证说”,是指反思平衡与契约论是两个独立的论证,两者分别为正义原则提供辩护。
这种解读显然于理不合。一个作者不太可能同时诉诸两种独立的论证进路——我们显然会问,这两种进路是什么关系,彼此之间会不会存在矛盾?如果不会矛盾,那它们应该可以被统摄在一个更大的论证结构之下。整全、单一的答案有着直觉性的吸引力,而论证结构的多元性总令人怀疑这暗示了思考的不彻底,真正的答案尚未被触及。
有些解读确实具有“分别论证说”的色彩,例如石元康认为:
不过笔者倾向于认为,石元康的这段话更多表明了他对契约论与反思平衡之间的关系缺乏关注,从而导致在表述时不够清晰、准确。“演绎起点说”应该更接近他的实际理解。
我们还可以想象两种更具批判性的论证构想,即“反思平衡独立论证说”和“契约论独立论证说”。这两种论证构想当然不是对《正义论》文本的解读,而是我们想象的、基于对《正义论》中论证方案的不满而重新构想的论证结构。我们先来看“反思平衡独立论证说”。
如果说契约论由于无法诉诸自明的演绎起点而似乎不得不借助反思平衡,那么相比之下,反思平衡看上去像是一种自足的论证方法。如罗尔斯所言,《正义论》是一种描述正义感的企图,那么我们似乎完全可以抛开契约论,仅仅通过原则和判断之间的简单互动,得出符合正义感的正义原则。我们可以把这种观点称为“反思平衡独立论证说”。那么,罗尔斯为什么不诉诸这种独立论证说,而要同时运用契约论和反思平衡两种方法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概述下罗尔斯对正义、正义观与正义论这三个概念的界定。罗尔斯认为,不同正义观的共同作用——指导如何合理分配基本权利义务、如何恰当平衡冲突的理由诉求——指定了正义的概念;正义观则由一系列正义原则组成,它们具体解释了正义的作用,即解释到底如何合理分配基本权利义务、如何恰当平衡冲突的理由诉求;正义论则为这些原则提供系统的理据。
“反思平衡独立论证说”的主要问题是,它只能简单判断原则与深思熟虑的判断是否相符,但难以提出一套系统的正义观,更难以解释正义观背后的道理。而我们最好为反思平衡提供一系列有系统论据支撑的正义观,让它直接在正义观与深思熟虑的判断之间进行反思平衡,由此,我们最后得到的就不是对一系列零散原则的“符合度报告”,而可以得出最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的、系统的正义观。[187]
就此而言,契约论的方法就是一个有效的理论装置,它可以系统表达、展现我们的正义信念。罗尔斯解释说,原初状态是一种解释手段,它总结了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或者可以被哲学的反思说服去接受的进行社会合作的条件。或者说,它对我们的直觉性观念进行了精致的表达,借此我们可以更明晰地澄清我们在理解道德关系上所持的实际立场。[188]
我们把“契约论独立论证说”界定为认为可以不借助反思平衡,单独以契约论为正义观提供完整论证的观点。
“契约论独立论证说”面临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知道,在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中,契约的根据来自于对自然权利的明智保护(霍布斯)、对自然法执行权的妥善安排(洛克)、道德自由的实现(卢梭)等。通过分析原初状态的一系列设置,我们可以推断,罗尔斯认为我们实际接受或会被说服接受的进行社会合作的条件是把彼此视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合作者,这是我们根本的道德信念。不过罗尔斯不会把这种信念作为自明的规范性前提,这种基础主义的论证进路是罗尔斯无法接受的。因此,离开了反思平衡,契约论又将面临寻找自明前提的困难。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想象这样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罗尔斯甚至不需要诉诸契约论,而应该直接从公平演绎出正义。这种观点认为,罗尔斯是以公平来推导正义的,而公平本身就是一个道德判断,公平将道德力量传递给了正义原则,因此契约论的设置实在有些多此一举。不过在后形而上学的现代世界,这种观点实在不值一驳。如果真有学者坚持这种观点,那无非表现了自由主义者的盲信,以至于认为可以无视论证上的压力了。
五、《正义论》的论证结构
通过前文分析,我们发现,罗尔斯的契约论确实必须依赖反思平衡,契约论自身则可以充当一个系统表达我们正义信念的理论装置。有鉴于此,本文也主张某种“相互配合说”。那么,在否定了“演绎起点说”之后,本文必须提供另一种更具说服力的“相互配合说”,来解释契约论与反思平衡如何分工、衔接,一起为两个正义原则提供论证的问题。解释这一问题同时也是在解释正义观究竟是如何获得辩护的。
《正义论》中的反思平衡是一种广义的反思平衡,要向主体提供各种可能的正义观。这些正义观试图描述主体的正义感,主体对其进行独白式的反思,看它们是否符合自己深思熟虑的判断;若不符合,则看看正义观能否说服自己修正既有判断,或者对正义观进行修正后即可符合自己的判断。在各种正义观与深思熟虑的判断之间进行反复对话后,最终选出某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可能是在与判断进行了相互修正以后)与他的正义信念融贯度最高。
不过,有趣的是,在《正义论》的文本中,没有进行哪怕一次反思平衡的推演。原初状态中的人进行的是理性慎思(rational deliberation),而非反思平衡。原初状态的设置者关心正义,但原初状态中的人关心的不是正义,不是哪种正义观符合自己的正义直觉,而是如何在原初状态设置的条件下获得最大、最保险的个人利益。原初状态中甚至都不存在一个选择过程。《正义论》与其说是在描述原初状态中的人如何选择,不如说是在解释为何其他正义观是与原初状态、无知之幕、道德人的基本设定相违背的。在此意义上,契约的前提已经决定了结果,因此这一论证过程可以接近严格的演绎性。[189]
一个关键性的结论已经很清楚了:反思平衡是在《正义论》的文本之外进行的。反思平衡的对象是各种正义观及其论据,而《正义论》的工作是提出一种特定的正义观,即作为公平的正义。因此,《正义论》论证的正义观只是反思平衡所要考虑的诸种正义观中的一种。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区分了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良序社会中的公民以及“我们自己”这三个视角。正义观在第三个视角——现实中的你和我的视角——中接受评估,评估、检验的方式是反思平衡。最符合反思平衡的融贯性标准的观念便是最合理的观念。[190]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说,契约的主体与反思平衡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正义论》中的具体论证是以契约论的方式进行的,契约的主体是原初状态中的道德人,而反思平衡的主体是《正义论》文本外的、现实中的人。罗尔斯说:“证明问题就是通过一个慎思(deliberation)的问题来解决的:我们必须弄清采取哪些原则在这种给定的契约境况下是合理(ra-tional)的。”[191]这里所谓的证明特指向原初状态中的人进行的理性选择证明,而这一证明只是这一思想实验中的一部分。要使这一思想实验中得出的原则得到最终的辩护,即向现实中的人进行有道德力量的合理性辩护,还需要诉诸文本外的、现实中的人们对这些原则的接受,这一步是通过反思平衡来完成的。这一步不是简单使现实中的人们接受已经通过契约论得到合理性辩护的正义观,而恰恰是合理性辩护本身——只有符合现实中的人们的正义感,换言之,能够在现实中的人们面前为自己的可接受性辩护,正义观才真正具有道德力量,亦真正获得了合理性辩护。
至此,契约论与反思平衡如何分工、衔接这一问题已经比较清楚了。我们可以通过与“演绎起点说”的对照来说明这一点。
我们知道,反思平衡是在正义原则与深思熟虑的判断之间进行的。按“演绎起点说”的逻辑,反思平衡显然是应该在原初状态的条件和深思熟虑的判断之间进行。但罗尔斯对反思平衡的描述不是这样的。在罗尔斯的描述中,反思平衡是在正义原则与深思熟虑的判断之间进行的。如果说“演绎起点说”无法从罗尔斯对反思平衡的描述中得到支持,从而在文本证据上存在致命的缺陷,那么我们的观点却可以对这一描述进行非常有说服力的解释。
反思平衡的对象是各种正义观,这些正义观试图描述我们的正义感,而《正义论》的工作是提出一种特定的正义观。[192]那么,《正义论》的论证结构事实上是超越《正义论》文本本身的。《正义论》的文本提供了一种正义观,反思平衡的主体则要面对包括罗尔斯所主张的正义观在内的各种正义观,判断哪种正义观(可能是在与判断进行了相互修正后)与他的判断融贯度最高,而那种融贯度最高的正义观便是最佳的正义观。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平装版序言中对《正义论》目标的一段描述最简练地交代了他的基本理论逻辑:“《正义论》希望展现这样一种正义理论的结构性特征,以便使之最接近于我们关于正义的深思熟虑的判断,由此给出民主社会最恰切的道德基础。”[193]因此,契约论只是一个理论装置,用来构造、展现一套正义观,而对这套正义观的合理性辩护最终来自反思平衡。这种辩护表现为检查特定正义观与“我们”关于正义的深思熟虑的判断是否融贯,表现为特定正义观能否被“我们”持有的或将会持有的正义信念体系所接受。也就是说,判断一种正义观好坏的依据是它与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的融贯度。因此,反思平衡是最终的“上诉法庭”。如果我们认为罗尔斯主张的正义观是最好的正义观,那是因为在提供给反思平衡的各种正义观中,这一正义观最为集中地表达了我们的正义感。由此我们便能理解,为什么罗尔斯说《正义论》是一种描述我们正义感的尝试。
那么,为什么在《正义论》的文本内部要选择契约论来作为论证方法呢?这不仅仅是一个方法的问题,更准确的说法也许是,罗尔斯为什么把正义论体系描述为契约论形态的?
我们知道,反思平衡无法穷尽对正义观的所有描述,因此最可靠和简便的方法就是“研究和考察我们通过道德哲学传统所得知的正义观,以及其他向我们呈现的正义观”[194]。契约论就是道德哲学传统中非常重要的一支,并且罗尔斯认为最佳的正义观就是由契约论产生的。当然,罗尔斯不满足于既有的契约论,提出了自己的版本,即作为公平的正义。
为了使这一观点更有说服力,我们有必要再次澄清罗尔斯对正义理论性质的看法。前面已经提到,正义理论是一种道德理论。罗尔斯认为,道德理论的目的不是追求道德真理,“因为道德哲学史已经表明道德真理概念是成问题的”[195]。道德理论的特点是它搁置了对道德真理问题的讨论,转而“探究在恰当界定的条件下人们持有的或将会持有的实质性道德观念”[196]。那么,作为道德理论的正义理论所要做的便是找到一个原则体系,“它能够与我们在反思平衡中的深思熟虑判断以及普遍的确信相匹配”[197]。由此,在罗尔斯的理论中,“justification”也不再通过诉诸自明的道德真理来完成,而表现为一种辩护,即在一个由正义观与深思熟虑的判断组成的对话结构中,在判断面前为特定正义观的可接受性进行辩护。特定规范主张如果被主体的信念系统所接受,辩护便成功了。
“我并不认为我提出的观点具有创始性,相反我承认其中主要的观念都是传统的和众所周知的。”[198]——写在《正义论》初版序言中的这句话不是罗尔斯的谦逊之辞,而是基于《正义论》的理论性质作出的客观陈述。《正义论》所要做的正是将这些传统的和众所周知的观念组织成一个最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的一般体系。正是《正义论》的这种性质决定了正义观的辩护不是通过诉诸某种真理命题来完成的,而是通过正义观与深思熟虑的判断的融贯度检测来进行的。
至此,我们也可以对桑德尔的观点作一个评估了。笔者依然认为桑德尔的分析是极具洞察力的,但他忽视了反思平衡的重要性,误解了《正义论》的基本理论性质。
桑德尔认为《正义论》的证明实际上是通过隐秘地诉诸康德式的主体概念来完成的:原初状态的道德力量体现在它是根据对康德式自律主体的理解来设置的,而这样的自律主体就是我们应该成为的人,因此现实中的我们应该接受原初状态中选择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桑德尔认为在一种经验理论的框架内,一种把社会背景、自然禀赋和特殊善观念都剥离下来的主体概念是反经验的,因此这种理论设计存在内部的不自洽。
罗尔斯认为,桑德尔的这种观点误解了原初状态的性质:原初状态只是一种代表设置(a device of representation),而不是形而上学或自然科学意义上对人之本性的刻画。[199]不过笔者认为,罗尔斯的这种反驳并不充分。原初状态诚然是一种理论策略,是一种“戏剧”,但为什么要这样设置“戏剧”的“背景”和“角色”呢?为什么我们会认同这种“戏剧”所产生的正义观呢?因此,仅仅强调原初状态中的代表与现实中的我们的距离是不够的,因为这种距离一方面使罗尔斯免受桑德尔的批判,但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原初状态中的假然契约如何对现实中的我们产生约束力这一问题。桑德尔以哲学人类学为中介填补了这一距离,但这种策略不被罗尔斯接受。罗尔斯如何才能填补这一距离呢?[200]与强调原初状态是一种代表设置相比,契约论与反思平衡的关系——换言之,《正义论》的辩护结构——能更有说服力地揭示桑德尔的解释的问题所在。
本文认为,桑德尔误解了《正义论》的辩护结构。罗尔斯的这段话再明白不过地说明了桑德尔的错误所在:
原初状态确实是一个根据对道德主体的理解而设置的理想环境,在此意义上,桑德尔的分析是正确的。原初状态是一种代表设置。现实中的公民受到各种偶然因素的羁绊,而原初状态是一个自由、平等的理性主体之间的理想立约环境,因此我们以原初状态中的立约各方来代表现实中的公民。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在于,“我们都是自由、平等的理性主体”这样一种信念是我们道德信念的核心部分。不过,罗尔斯并没有把这一道德信念当做辩护的最终根据,因为这种思路将使他陷入他所反对的基础主义。在罗尔斯的理论中,辩护是由信念之间的融贯来完成的。契约论不提供最终的辩护,它提供的是最有可能得到辩护的正义观。因此罗尔斯明确表示,“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原则就是最合理的原则”这一判断只是一种推测(conjecture),还必须以多层面、多方向的考虑来检验正义原则。[202]
而桑德尔之所以误解《正义论》的辩护结构,根本原因也许在于,他没有关注罗尔斯所说的道德理论的性质。桑德尔解读的《正义论》更接近于一种道德形而上学,他认为这一理论的最终根基是一种道德主体理论,这一道德主体理论为契约论提供了最终的证明。但罗尔斯在《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一文中明确解释说,使得一个正义观念获得辩护的东西,并非是从某些先定的秩序来看,这种正义观念是真确的;而是它与我们对自我的深层次理解和抱负的契合,以及我们认识到,给定体现在我们公共文化的历史和传统,它就是于我们而言最合乎情理的原则。[203]
因此,契约论只是一个用于构造特定正义观的理论装置。也就是说,这种道德主体不是在隐秘地为契约提供证明,《正义论》中的契约论仅仅是一个用来描述我们正义感的假说,对契约的最终辩护不是由契约论自身完成的,而是要诉诸反思平衡。
六、余论:罗尔斯的理论转向与反思平衡的角色变化
本文处理的是反思平衡在《正义论》论证结构中的位置这一问题,但所引的文本证据并不限于《正义论》,而对罗尔斯在《正义论》之后的作品特别是《政治自由主义》多有涉及。这种做法必须面对的问题是:罗尔斯前后期理论之间是否存在基本的一致性?反思平衡在其前后期理论架构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否大致相同?
事实上,这不仅是本文面临的问题,也是罗尔斯必须回答的问题,因为罗尔斯在他的后期文本中时常不作限定地解释《正义论》中的重要理念,换言之,除了他特意强调在后期理论中有新的特殊含义的理念外,他认为他对其他理念的解释在前后期理论中是可以通用的。
和许多伟大的思想家一样,罗尔斯的理论一般被分为前期和后期,分别以《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两本著作为中心。这种惯常理解当然算不得错,但往往容易夸大罗尔斯前后期理论之间的断裂。特别是由于认为罗尔斯的转向是由社群主义者特别是桑德尔对其主体理论的批判激发的,评论者往往认为罗尔斯前期理论的核心部分即某种康德式的主体概念发生了变动。
在《政治自由主义》导言的一个注释中,罗尔斯明确指出,“有时候,我在后续论文中的观点变化被认为是在回应社群主义者的批评。我认为这种说法没有什么根据。”[204]这里所谓的“社群主义者”当然主要是指桑德尔。前文已经分析了罗尔斯为什么认为桑德尔的批判是不成立的。那么,促使罗尔斯发生理论转向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这种转向是否意味着罗尔斯前后期理论之间存在根本性的断裂?
按罗尔斯自己的交代,他之所以修正自己的前期理论,从“整全性的”自由主义走向“政治的”自由主义,是因为他意识到自己低估了合理多元主义的挑战。《政治自由主义》的写作是为了解决《正义论》的一个内在问题,即《正义论》第三编中良序社会的稳定性问题。我们来具体解释这一点。
罗尔斯认为,在宪政民主政制下,合理多元主义是一个难以避免的结果,这是人类理性在宪政民主政制下自由运用的正常结果。但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使《正义论》中的良序社会理念丧失了稳定性。按《正义论》,良序社会中的公民都在一种整全性哲学理论的基础上,即他们都持一种康德式的哲学理论,赞同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观念,这种公共认同使良序社会有了稳定性。但事实上民主社会存在多种而非一种整全性理论,这些理论也未必都是自由主义的。因此《正义论》无法应对合理多元主义的处境,不具有现实性,据此设计的良序社会无法实现稳定性。罗尔斯后期理论的问题意识在于,在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前提下,正义且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持存?罗尔斯后期理论的基本特色在于,它不再依附于某种道德哲学,而选择把政治哲学从道德哲学中切割出来,提出一套自立(self-standing)的,亦即纯粹政治的正义观,并希望基督教徒、伊斯兰教徒、康德主义者、功利主义者都能基于各自的理由接受他的正义观,此即所谓“重叠共识”,并以此来克服“何以多元主义”的挑战。
因此,《政治自由主义》只是对《正义论》的局部修正,即解决《正义论》第三编中良序社会的稳定性问题。它的目的不是替代《正义论》,而是使《正义论》更为前后一贯。当然,由此《正义论》中的其他理念也需要作适当的调整,且还需要引入一些新的理念,不过这些都是局部修正,不触及根本。
前文对罗尔斯后期理论的问题意识和概念架构作了一个极为简略的交代,此处将解释反思平衡在罗尔斯后期理论架构中的角色。
诺曼·丹尼尔斯认为,《政治自由主义》中的反思平衡是一种政治的反思平衡。政治的反思平衡不是一种主体间共享的广义反思平衡,因为它试图避免诉诸普遍一致的正义感。政治的反思平衡首先要求人们在面对正义观时必须将之放入广义的反思平衡之中,这种反思平衡表现为正义观与人们的整全性理论进行对话、相互调试、寻求平衡。而人们的整全性理论是多元的,因此正义观要与各种各样的合理整全性理论进行反思平衡。那么显然,政治的反思平衡是个殊、多样的,即这一反思平衡在持不同整全性理论的人那里表现为不同的形态。正义观要从不同的整全性理论那里获得支持自身的理由,不同的整全性理论基于各自的理由共同接受某种正义观,这种“共同接受”就是对这种正义观达成的“重叠共识”。[205]
丹尼尔斯的这种解释虽然不乏洞见,但不应被理解为对罗尔斯的忠实解释。罗尔斯确实有过类似的表述[206],但他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明确指出,以融贯性为核心的辩护理念不一定被作为公平的正义之外的其他整全性学说所看重。[207]因此,的理想结果,重叠共识的来源比政治的反思平衡更广,各种整全性学说可以基于不同于反思平衡的辩护理念来接受政治正义观念。换言之,重叠共识意味着各种整全性学说基于各自的理由对政治正义观念的共同接受,但各种整全性学说对政治正义观念的接受并不一定都以政治正义观念能融贯于整全性学说自身为前提。
因此,反思平衡这一理念在罗尔斯的后期理论中被弱化了,公共辩护的重任落在了重叠共识与公共理性之上,反思平衡则成了一种相对特殊的辩护理念,只适用于某些整全性学说,由此,重叠共识无须完全依靠反思平衡来达成,公共理性的可接受性也不一定表现为反思平衡。
综上,罗尔斯前后期理论存在基本的一致性;罗尔斯在其后期理论中对反思平衡这一理念进行了微调,且将其辩护角色弱化了。在注意到这些异同的基础上,我们依然可以借助罗尔斯后期理论中对相关理念的进一步澄清来理解《正义论》的论证结构。
(初审编辑 赵英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