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设立的法律解读
2017年7月14日至15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宣布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稳会”)。“金稳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24]这一方案也早有学者建言。例如,国务院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惠认为,为了克服决策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封闭决策和信息公开性不够等问题,建议将现有跨部门协调机制升格为更高层级的“金融稳定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有法定职责并明确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委员会下应成立专职的办公室,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对委员会提供支持。[25]应该说,这一建议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决策者的采纳,只是最终的方案是在名称上多增加了“发展”二字,意味深长。
2017年11月初,“金稳会”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主管金融的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任“金稳会”主任。这次会议明确了“金稳会”的法律性质——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也细化了其主要职责。(见表1)
表1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
与“金稳会”最类似的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根据2007年8月通过的《反垄断法》第9条而成立,首任委员会主任是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机构类型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商务部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市场反垄断局。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意在协调反垄断法三大执法机构的行动一样,“金稳会”也主要是意在协调四大金融管理部门(“一行三会”)以及其与财政部门的行为,弥补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的不足。但“金稳会”的职能比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更多:除了协调职能之外,“金稳会”还承担了金融改革与发展、指导地方金融和履职问责等职能。此外,由于金融风险处置及时性要求较高,“金稳会”应承担更多的决策职能,而不可能仅仅是“议事协调”。
以科斯经济学的观点视之,组织之所以能够存在,与单独的个体相比,是因为它具有较高的社会活动效率。[26]“金稳会”设立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定性了ICO的违法性质。有人评论说,由央行牵头的ICO专项清理整治,其出手之快之狠出乎业界意料,颇似“金稳会”的效应初现。[27]因为“金稳会”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这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稳定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2017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的演讲中透露了“金稳会”未来将重点关注的四方面问题:影子银行、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控股公司。这四个领域正是当前我国金融业乱象突出的领域。这四个问题能够被快速识别,提上议事日程并予以解决,证明了“金稳会”设立的意义。而在此前,银监会表示,坚决服从“金稳会”的领导,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的管理职责。[28]
“有效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既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有效界定和履行政府的职能。”[29]组织建设是非常重要的。“组织为集体行动实践提供了持久的条件和力量。组织的存在,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都具有深邃的意涵。”[30]正式的组织比此前基于备忘录的监管协调机制更能有效运转,设立组织也更有利于明确职能和主体责任。“众所周知,中国人喜欢层层汇报工作,例如2015年资本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就是这样。凡事都要等(中共中央)政治局开会作决定,这个时候市场已经一溃千里、一塌糊涂了,这样的执行力实在是太差了。”[31]因此,设立“金稳会”,使决策下沉,有利于发挥该委员会及“一行三会”的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责任和担当,及时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