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隐核新占民簿整理与分析
在木牍文书之外,揭剥图肆·图20、21中还有不少竹简文书。兹将竹简文书按整理号顺序胪列如下:
揭剥图肆·图20:
①简肆·4423和4430原分裂成两简,今拼合。“□户者人姓名年纪……”,原释文作“……人名年纪……”,今据拼合图版补、改。
②“罪”,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③“被”,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④“敕”,原释作“”,今据图版改。
⑤“口”,原释作“上”,今据图版改。
⑥“”,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⑦“喿”,原释作“还”,今据图版及简肆·4438·20人名对应关系改。
①“部”,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②“长”下为编痕,压有一字空隙,据补“□”,或为“沙”字。
③“桂”,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④“东”,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⑤“部”,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⑥“隐”,原释作“阴”,今据图版改。
⑦“授居民”,原释作“吏民□”,今据图版改、补。
⑧“家”,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⑨“今帛”,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⑩“等”,原释作“牒”,今据图版改。
“二户”,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省”,原释作“受”,今据图版改。
“书”,原释作“农”,核对图版,虽然该字上部有两竖画,但其字形与吴简中常见的“农”字区别明显。其中,“谷能”为郡吏(参简壹·6515、1288),不会是乡劝农掾。
“”,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选”,核对图版,难以辨识,该字下还应有一字,字迹磨灭,不可辨识。
“言”,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①“江夏”,原释作“江□”,今据图版改、补。
②“亟”,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③“督察”,原阙释,今据图版补。“尤督察移”又见于简壹·9641,原释文作“尤当察□”有误失。
④“立”,原阙释,今据图版及专名补,参简壹·1134、肆·3840,简肆·3840原释作“督军行左义都尉规督□”,有误失,“左”应改释作“立”,“督”下可补“察”字。
⑤“□”,核对图版,疑作“察”,衍字,参简壹·1134。
⑥“腾”,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⑦“有”,原释作“九”,今据图版改。
⑧“遗脱”,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⑨“推”,原释作“指”,今据图版改。
⑩“□不”,原释作“瓜”,今据图版改。
揭剥图肆·图21:
“诣府”,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言”,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①“□”,核对图版,“中”字之上残存字痕,今据补。
②“已著”,原释作“亡者”,今据图版改。
③“昌一”,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④“九人二”,原释作“……今”,今据图版改。
此外,在发掘简第5盆中,还有一些相关的竹简文书,如下:
⑤“下□陵县”,核对图版,字迹漫漶,不可辨识。
⑥“尉”,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⑦“仓”,字迹残缺,难以判定。
⑧“遵承”,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⑨“晊”,原释作“旺”,今据图版改。
⑩“蕲春”,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授”,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核对图版,“岁”至“张仲”之间有三字,疑为“岁伍□□”。
“今”,原释作“令”,今据图版改。
①“都”,原释作“邮”,今据图版改。
②“妻”,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在这些竹简文书中,有不少文句与牍1基本相同,如:
这应是其他乡呈报的与牍1同类的文书,只是用竹简书写而已。比如,简20记录的“巨加”“李非”为平乡岁伍(参简壹·3273、肆·3140),该简属于平乡呈报的竹简文书。
更多的竹简抄录了从太常府逐级下达的文书。“大常府”给辖区下达了“丁卯书”:
“大常府”,即太常潘浚的府署。黄龙元年(229),孙权称帝,潘浚迁太常。是年九月,孙权迁都建业,以潘浚与陆逊驻武昌,共掌武昌宫留事。据《陆逊传》的记载,具体职责为“掌荆州及豫章三郡事”。黄龙三年二月至嘉禾三年(234)十一月,潘浚率军征讨武陵蛮夷。事毕,还武昌。[33]“丁卯书”即丁卯日下发的文书。潘浚府署将该文书下达给了属郡蕲春、[34]江夏、南郡、宜都、武陵、长□(沙)、零陵、桂阳以及东、西部行督都尉屯田等。这些都是潘浚的掌控区域,丁卯书当只是一件地方性公文。“东、西部行督都尉屯田”应当不是长沙郡东、西部,而是相当于郡一级的屯田区。所谓“都尉屯田”,大致相当于曹魏的典农都尉,为县级屯田官。而前加“督”者应为“都尉屯田”的督率,为其上一级屯田官。值得留意的是,吴简中虽然有“立节校尉”(简叁·3936)、“校尉”(简贰·7912)等,但未见屯田校尉之类的记录。[35]孙吴屯田组织系统设置之初可能与曹魏存在着不同。
“丁卯书”的内容是,令荆州诸郡将“生子远授居比郡县者及方远客人”占著户籍呈报上来。从“亟促依书录著户籍,与众民为例录”来看,这些新占户民户口简的登记方式与“众民”同例。这项文书指令比较急促,故特书“亟促依书录著户籍”,并申明“不得稽留言,如府旁书科令”。所谓“旁书科令”,当即太常府在颁下文书的旁边书写(附录)了相应的法令科条,以要求严格执行。
这次占上户籍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诸郡生子远授居比郡县者”,当即孙吴境内那些在相邻郡县生子,且未上户籍的儿童。[36]吴简中有不少邻郡州吏,如:
29. 州[37]故吏桂阳何息(叁·219/23)
30. 州吏武陵黄赞(叁·1857/24)
31. 州吏南郡赵典年廿五(贰·6886/21)
32. 州故吏南郡赵典(叁·2952/27)
33. 州吏南郡王略(叁·3060/27)
34. 州吏庐江郑(晊)(叁·3082/27)
乡里编户民产子,一般会在例行的八月案比时登录户籍。但这些从邻郡而来的州吏,虽然其本人在籍贯所在地有乡里户籍,但他们在相邻郡县授居地的生子,有的可能并未及时录著户籍,因此需要加以清查,上报户口。
另一类是“方远客人”,当即外来的流民。此“方远客人”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魏晋时期日益卑微化的“客”,其地位可能并不低于编户民,相反还有所优待。比如,吴简中常见陈留、南阳籍的州吏:
35. 州吏陈留李记(叁·1798/24)
36. 州吏陈留董靖(叁·1648/24)
37. 州吏南阳陈冑(叁·255/23)
38. 州吏南阳樊(?)□(叁·1647/24)
39. 州吏南阳黄宝(叁·1782/24)
40. 州吏南阳黄筫(叁·1817/24)
41. 州吏南阳张衡(叁·3825/31)
陈留、南阳为曹魏属郡,这些州吏是北方南下之人。他们仍保留着原来的籍贯,可见其本人甚至其家属一开始并未在授居地落籍,因此可以规避一些编户民应承担的赋役义务,如口筭钱等。根据田家莂的记录,州吏的田租负担也要比其他吏民略轻一些。这类为招徕流民而制定的优待政策,是孙吴建国过程中的重要举措。比如,孙策攻破扬州牧刘繇(东莱牟平人),发恩布令告诸县:“其刘繇、笮融等故乡部曲来降首者,一无所问。乐从军者,一身行,复除门户;不乐者,勿强也。”[38]然而,当孙吴政权稳固下来,方远客人的脱籍、流移状态并不利于统治,于是,官方会加强对这类外来人员掌控,强制他们占上户籍,一同编伍。
长沙郡接到太常府下达的文件后,将丁卯书连同“府书科令”(简43)颁下给所辖诸县“令长丞尉”(简42),并敕令诸县遵照执行。相关简例如下:
42. 长沙太守丞掾下□陵县令长丞尉……仓……遵承(肆·3978/5)
43. □□□□□书,谨□遵承奉行如府书科令(肆·4276/5)
44. □书掾张记、烈、谷能、龙砀□选□令长侯相言□(肆·4486·68/5)
45. □中部督邮书掾尤督察移(肆·4498·80/5)
46. (部)督军行立义都尉规督察察告(肆·4499·81/5)
据简42的记录,公文具体由“长沙太守、丞、掾”发出。结合简44、45来看,该公文由郡太守交代郡丞具体负责,郡丞责成各部“督邮书掾”负责移送至部属诸县。[39]按吴简“□告兼五部督邮书掾”的记录,[40]长沙郡当分为五部督邮。简44所记录的“张记、烈、谷能、龙砀”以及简45记录的“尤督察”可能就是当时的“五部督邮书掾”。“督邮书掾”即督邮之全称。后汉光和四年(181)“邛都安斯乡石表”所刻的“督邮李仁”与“督邮书掾李仁”乃同一官吏,[41]即其证也。督邮书掾乃“督邮书”之“掾”,即督传邮书的主管者。因掌管郡与属县之间的文书传递,逐渐成为郡督察属县的耳目,兼具监察之职责。[42]故简44又称“中部督邮书尤某”为“尤督察”。
与简46相同的记录还有:
47. 十一月二日戊子部督军行□(立)义[43]都尉规[44]督察写移[45](肆·4638/5)
所谓“部督军行立义都尉规督察写移、告”,联系简26,太常府将文书下达给了“东西部行督都尉屯田”,这里应当是再由“督军行立义都尉规督察”将文书移送至长沙郡部属屯田区。“督军行立义都尉规某”同“督邮尤某”一样,也被称为“督察”。这表明“督军行立义都尉”同“督邮”一样,兼具文书传递和监察的职能,当是郡县屯田系统掌管教令宣达、督察的官吏。
临湘侯国接到“中部督邮书掾尤督察”移送的文书后,由丞、右尉将文书写移至户曹,再下达给乡劝农掾,敕令他们隐核乡界方远授居民,并占上户籍,其简例如下:
48. 丞、右尉写移书到,其亟(肆·5332/5)
49. 写,部诸乡吏蔡忠、区光、郭宋、文腾□(肆·4500·82/5)
50. □□列家数如记(?)书,书到言(肆·4470·52/5)
简49记录的“乡吏蔡忠、区光、郭宋、文腾”等皆为乡劝农掾,其例证如下:
51. 出平乡元年襍禾十八斛四斗嘉禾二年四月十八日劝农掾蔡忠付舍田丘大男廖□守录(肆·4348)
52. 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状、处、人名、年纪为簿。(《发掘报告》例九、图三五)
53. 都乡劝农掾郭宋叩头死罪白:被曹敕,条列乡界方远授居民占上户籍分别言。(肆·4523①·19/5)
54. 小武陵乡劝农掾文腾叩头死罪白:戊戌记曰:各以何日被壬寅书,发遣州所召私学烝阳诣廷(J22-2616)
下达给劝农掾的文书称作“记书”,敕令劝农掾按要求“列家数”。“家数”,按《史记·田叔列传》:“因占著名数,家于武功。”《索隐》曰:“自占著家口名数,隶于武功,犹今附籍也。”[46]“家数”当即“家口名数”,亦即“户数”(简壹·9088、肆·4439)。“记书”,记、书为同类文书名,只是,“记”的书写相对“书”较为随意。“记书”为临湘侯国下达给乡劝农掾的文书,因级别较低,在形式和内容上可能没有太常府与郡县之间传递的文书那么规整。
郡、县、乡逐级下达的文书,应都抄录了太常府“丁卯书”的主要内容,反映在竹简文书中,就是与简23大致相同的简文重复出现,如:
55. □生子受居比郡县者,□今□□录著户籍与众(肆·4460·42/5)
56. 诸郡生子受居比郡县者及方远客人皆应上户籍(肆·4490·72/5)
57. □授居方远应占著户籍,督条列人姓名(肆·4492·74/5)
这些逐级下达的文书,为何会在临湘侯国同一簿书中出现呢?
这是因为,临湘侯相君上报长沙郡的呈文交代了整个文书行政的来龙去脉。据竹简文书记录:
58. 诣府□□言。君叩头叩头死罪死罪,案文书,前遣(肆·4508·4/5)
59. □□著户籍,督条列人名年纪为簿。忠等文书到(肆·4482·64/5)
60. 列部界有方远授居民,条列家口食年纪为簿言(肆·4458·40/5)
61. 主记史陈嗣省(肆·4485·67/5)
62. □月□日临湘侯相君丞叩头死罪敢言之(肆·5442/5)
临湘侯相君禀白:临湘侯国接到郡下达的文书后,按照文书的要求,派遣劝农掾隐核乡部,将方远授居民占著户籍,呈报给侯国户曹。户曹汇总了各乡呈报的新占民户口簿,经主记史等人期会集议、检校后,[47]将一份完整的临湘侯国新占民户口簿呈报长沙郡府。此呈文应交代了本次文书行政的整个经过,包括太常府将丁卯书逐级下到临湘侯国的过程。同时,长沙郡根据各县及屯田区呈报的簿书,汇总、检校之后,再呈送给太常府,经审定后,方才完成整个行政过程。
临湘侯国隐核新占民簿当制作了两份,一份呈送给了长沙郡,吴简中留存的应当是其底本。此底本很可能是将各种文书套连而成的。比如牍1与竹简文书的字迹就存在很大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竹简文书中应当还包含了隐核新占民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争讼文书,如:
63. 得使有遗脱推处所□者□不分别□□□□□(肆·4501·83/5)
64. □□昌一陈颀……九人二(肆·4510·6/5)
65. 草都乡吏文腾录送证知吏胡恕妻□(肆·5495/5)
简64、65所记的“陈颀”“胡恕”又见于:
66. □湘言男子陈颀新客牒吴昌县(贰·4167)
67. 吉阳里户人公乘胡恕年卅四筭一 给郡吏(壹·10042)
68. 恕叔母大女囊年卅五筭一(壹·10455)
69. 右恕家口食二人 筭二 訾五十(壹·8461)
“陈颀”是从长沙郡吴昌县移居临湘侯国的“新客”,为同郡人。但是,建安十五年(210),孙权曾分长沙为汉昌郡,以鲁肃为太守,屯陆口。[48]吴昌县原名汉昌县,后更名吴昌县。[49]随着汉昌郡的裁撤,吴昌县并入长沙郡。按“诸郡生子远授居比郡县者”,隐核的对象应当是在郡与郡之间移徙的那些人,可能并不包括“陈颀”这类郡内移居的新客。由于吴昌县原属临郡(汉昌郡),后来才辖属长沙郡,在隐核的过程中,陈颀与劝农掾之间可能存在争执,于是,劝农掾书写了文书交给有关部门判决。而小武陵乡劝农掾文腾“录送证知吏胡恕妻□”,有可能是文腾认为胡恕隐匿了其妻子,并掌握了相关证据,故报送有关部门。然而,从小武陵乡嘉禾四年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来看,[50]郡吏胡恕占著户籍后成为了吉阳里编户民,其家口只记录了胡恕和其叔母大女囊两人,并无妻子。这些与争讼有关的文书应当没有呈报给长沙郡府,而是作为文书档案与隐核新占民簿底本一起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