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简与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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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隐核新占民簿整理与分析

在木牍文书之外,揭剥图肆·图20、21中还有不少竹简文书。兹将竹简文书按整理号顺序胪列如下:

揭剥图肆·图20:

1

①简肆·4423和4430原分裂成两简,今拼合。“□户者人姓名……”,原释文作“……人名年纪……”,今据拼合图版补、改。

②“”,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③“”,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④“敕”,原释作“1”,今据图版改。

⑤“口”,原释作“上”,今据图版改。

⑥“1”,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⑦“”,原释作“还”,今据图版及简肆·4438·20人名对应关系改。

1

①“”,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②“长”下为编痕,压有一字空隙,据补“□”,或为“沙”字。

③“”,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④“”,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⑤“”,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⑥“”,原释作“阴”,今据图版改。

⑦“”,原释作“吏民□”,今据图版改、补。

⑧“家”,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⑨“今1帛”,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⑩“等”,原释作“牒”,今据图版改。

1“二”,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1“省”,原释作“受”,今据图版改。

1”,原释作“”,核对图版,虽然该字上部有两竖画,但其字形与吴简中常见的“农”字区别明显。其中,“谷能”为郡吏(参简壹·6515、1288),不会是乡劝农掾。

11”,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1“选”,核对图版,难以辨识,该字下还应有一字,字迹磨灭,不可辨识。

1”,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1

①“”,原释作“□”,今据图版改、补。

②“”,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③“督”,原阙释,今据图版补。“尤督察移”又见于简壹·9641,原释文作“尤当察□”有误失。

④“立”,原阙释,今据图版及专名补,参简壹·1134、肆·3840,简肆·3840原释作“督军行左义都尉规督□”,有误失,“左”应改释作“立”,“督”下可补“察”字。

⑤“□”,核对图版,疑作“”,衍字,参简壹·1134。

⑥“腾”,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⑦“”,原释作“”,今据图版改。

⑧“”,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⑨“”,原释作“”,今据图版改。

⑩“□不”,原释作“瓜”,今据图版改。

揭剥图肆·图21:

1

1“诣府”,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1“言”,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①“□”,核对图版,“中”字之上残存字痕,今据补。

②“”,原释作“亡者”,今据图版改。

③“昌一”,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④“”,原释作“……今”,今据图版改。

此外,在发掘简第5盆中,还有一些相关的竹简文书,如下:

1

⑤“下□陵县”,核对图版,字迹漫漶,不可辨识。

⑥“”,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⑦“仓”,字迹残缺,难以判定。

⑧“”,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⑨“”,原释作“旺”,今据图版改。

⑩“”,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1“授”,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1核对图版,“岁”至“张仲”之间有三字,疑为“岁□□”。

1”,原释作“”,今据图版改。

①“”,原释作“”,今据图版改。

②“妻”,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在这些竹简文书中,有不少文句与牍1基本相同,如:

1

这应是其他乡呈报的与牍1同类的文书,只是用竹简书写而已。比如,简20记录的“巨加”“李非”为平乡岁伍(参简壹·3273、肆·3140),该简属于平乡呈报的竹简文书。

更多的竹简抄录了从太常府逐级下达的文书。“大常府”给辖区下达了“丁卯书”:

1

府”,即太常潘浚的府署。黄龙元年(229),孙权称帝,潘浚迁太常。是年九月,孙权迁都建业,以潘浚与陆逊驻武昌,共掌武昌宫留事。据《陆逊传》的记载,具体职责为“掌荆州及豫章三郡事”。黄龙三年二月至嘉禾三年(234)十一月,潘浚率军征讨武陵蛮夷。事毕,还武昌。[33]“丁卯书”即丁卯日下发的文书。潘浚府署将该文书下达给了属郡蕲春、[34]江夏、南郡、宜都、武陵、长□(沙)、零陵、桂阳以及东、西部行督都尉屯田等。这些都是潘浚的掌控区域,丁卯书当只是一件地方性公文。“东、西部行督都尉屯田”应当不是长沙郡东、西部,而是相当于郡一级的屯田区。所谓“都尉屯田”,大致相当于曹魏的典农都尉,为县级屯田官。而前加“督”者应为“都尉屯田”的督率,为其上一级屯田官。值得留意的是,吴简中虽然有“立节校尉”(简叁·3936)、“校尉”(简贰·7912)等,但未见屯田校尉之类的记录。[35]孙吴屯田组织系统设置之初可能与曹魏存在着不同。

“丁卯书”的内容是,令荆州诸郡将“生子远授居比郡县者及方远客人”占著户籍呈报上来。从“亟促依书录著户籍,众民为例”来看,这些新占户民户口简的登记方式与“众民”同例。这项文书指令比较急促,故特书“亟促依书录著户籍”,并申明“不得稽留言,如府旁书科令”。所谓“旁书科令”,当即太常府在颁下文书的旁边书写(附录)了相应的法令科条,以要求严格执行。

这次占上户籍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诸郡生子远授居比郡县者”,当即孙吴境内那些在相邻郡县生子,且未上户籍的儿童。[36]吴简中有不少邻郡州吏,如:

29. 1[37]故吏何息(叁·219/23)

30. 吏武陵黄(叁·1857/24)

31. 州吏南郡赵典年廿五(贰·6886/21)

32. 州故吏南郡赵典(叁·2952/27)

33. 吏南郡王略(叁·3060/27)

34. 州吏庐江郑1(晊)(叁·3082/27)

乡里编户民产子,一般会在例行的八月案比时登录户籍。但这些从邻郡而来的州吏,虽然其本人在籍贯所在地有乡里户籍,但他们在相邻郡县授居地的生子,有的可能并未及时录著户籍,因此需要加以清查,上报户口。

另一类是“方远客人”,当即外来的流民。此“方远客人”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魏晋时期日益卑微化的“客”,其地位可能并不低于编户民,相反还有所优待。比如,吴简中常见陈留、南阳籍的州吏:

35. 州吏陈留李(叁·1798/24)

36. 陈留董靖(叁·1648/24)

37. 吏南阳陈冑(叁·255/23)

38. (?)□(叁·1647/24)

39. (叁·1782/24)

40. 州吏南阳黄筫(叁·1817/24)

41. 州吏南阳(叁·3825/31)

陈留、南阳为曹魏属郡,这些州吏是北方南下之人。他们仍保留着原来的籍贯,可见其本人甚至其家属一开始并未在授居地落籍,因此可以规避一些编户民应承担的赋役义务,如口筭钱等。根据田家莂的记录,州吏的田租负担也要比其他吏民略轻一些。这类为招徕流民而制定的优待政策,是孙吴建国过程中的重要举措。比如,孙策攻破扬州牧刘繇(东莱牟平人),发恩布令告诸县:“其刘繇、笮融等故乡部曲来降首者,一无所问。乐从军者,一身行,复除门户;不乐者,勿强也。”[38]然而,当孙吴政权稳固下来,方远客人的脱籍、流移状态并不利于统治,于是,官方会加强对这类外来人员掌控,强制他们占上户籍,一同编伍。

长沙郡接到太常府下达的文件后,将丁卯书连同“府书科令”(简43)颁下给所辖诸县“令长丞尉”(简42),并敕令诸县遵照执行。相关简例如下:

42. 长沙太守丞掾下□陵县令长丞……仓……(肆·3978/5)

43. 1□□□□□□遵承奉行如府科令1(肆·4276/5)

44. 1掾张1烈、谷能、龙砀□选□令长侯相1(肆·4486·68/5)

45. 1□中部督书掾尤督(肆·4498·80/5)

46. 1(部)军行立义都尉督察(肆·4499·81/5)

据简42的记录,公文具体由“长沙太守、丞、掾”发出。结合简44、45来看,该公文由郡太守交代郡丞具体负责,郡丞责成各部“督邮书掾”负责移送至部属诸县。[39]按吴简“□告兼五部督邮书掾”的记录,[40]长沙郡当分为五部督邮。简44所记录的“张1烈、谷能、龙砀”以及简45记录的“尤督察”可能就是当时的“五部督邮书掾”。“督邮书掾”即督邮之全称。后汉光和四年(181)“邛都安斯乡石表”所刻的“督邮李仁”与“督邮书掾李仁”乃同一官吏,[41]即其证也。督邮书掾乃“督邮书”之“掾”,即督传邮书的主管者。因掌管郡与属县之间的文书传递,逐渐成为郡督察属县的耳目,兼具监察之职责。[42]故简44又称“中部督邮书尤某”为“尤督察”。

与简46相同的记录还有:

47. 月二日戊子部督军□(立)[43]都尉[44][45](肆·4638/5)

所谓“部督军行立义都尉规督察写移、告”,联系简26,太常府将文书下达给了“东西部行督都尉屯田”,这里应当是再由“督军行立义都尉规督察”将文书移送至长沙郡部属屯田区。“督军行立义都尉规某”同“督邮尤某”一样,也被称为“督察”。这表明“督军行立义都尉”同“督邮”一样,兼具文书传递和监察的职能,当是郡县屯田系统掌管教令宣达、督察的官吏。

临湘侯国接到“中部督邮书掾尤督察”移送的文书后,由丞、右尉将文书写移至户曹,再下达给乡劝农掾,敕令他们隐核乡界方远授居民,并占上户籍,其简例如下:

48. 1丞、右尉写移书到,其亟1(肆·5332/5)

49. 1写,部诸乡吏蔡忠、区光、郭宋、文腾□(肆·4500·82/5)

50. 1□□列家数如记(?)书,书到言(肆·4470·52/5)

简49记录的“乡吏蔡忠、区光、郭宋、文腾”等皆为乡劝农掾,其例证如下:

51. 出平乡元年襍禾十八斛四斗1嘉禾二年四月十八日劝农掾蔡忠付舍田丘大男廖□守录(肆·4348)

52. 1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状、处、人名、年纪为簿。(《发掘报告》例九、图三五)

53. 都乡劝农掾郭宋叩头死罪白:被曹敕,条列乡界方远授居民占上户籍分别言。(肆·4523①·19/5)

54. 小武陵乡劝农掾文腾叩头死罪白:记曰:各以何日被壬寅书,发遣州私学烝阳诣廷(J22-2616)

下达给劝农掾的文书称作“记书”,敕令劝农掾按要求“列家数”。“家数”,按《史记·田叔列传》:“因占著名数,家于武功。”《索隐》曰:“自占著家口名数,隶于武功,犹今附籍也。”[46]“家数”当即“家口名数”,亦即“户数”(简壹·9088、肆·4439)。“记书”,记、书为同类文书名,只是,“记”的书写相对“书”较为随意。“记书”为临湘侯国下达给乡劝农掾的文书,因级别较低,在形式和内容上可能没有太常府与郡县之间传递的文书那么规整。

郡、县、乡逐级下达的文书,应都抄录了太常府“丁卯书”的主要内容,反映在竹简文书中,就是与简23大致相同的简文重复出现,如:

55. 1□生子受居比郡县者,□今□□著户籍与众1(肆·4460·42/5)

56. 1诸郡生子受居比郡县者方远客人皆应上户籍(肆·4490·72/5)

57. 1□授居方远应占著户籍,督条列姓名(肆·4492·74/5)

这些逐级下达的文书,为何会在临湘侯国同一簿书中出现呢?

这是因为,临湘侯相君上报长沙郡的呈文交代了整个文书行政的来龙去脉。据竹简文书记录:

58. 1诣府□□言。君叩头叩头死罪死罪,案文书,前遣(肆·4508·4/5)

59. 1□□著户籍,督条列人名年纪为簿。忠等文书1(肆·4482·64/5)

60. 1列部界有方远,条列家口食年纪为簿言1(肆·4458·40/5)

61. 1主记史陈嗣省(肆·4485·67/5)

62. 1□月□日临湘侯相君丞叩头死罪敢言之1(肆·5442/5)

临湘侯相君禀白:临湘侯国接到郡下达的文书后,按照文书的要求,派遣劝农掾隐核乡部,将方远授居民占著户籍,呈报给侯国户曹。户曹汇总了各乡呈报的新占民户口簿,经主记史等人期会集议、检校后,[47]将一份完整的临湘侯国新占民户口簿呈报长沙郡府。此呈文应交代了本次文书行政的整个经过,包括太常府将丁卯书逐级下到临湘侯国的过程。同时,长沙郡根据各县及屯田区呈报的簿书,汇总、检校之后,再呈送给太常府,经审定后,方才完成整个行政过程。

临湘侯国隐核新占民簿当制作了两份,一份呈送给了长沙郡,吴简中留存的应当是其底本。此底本很可能是将各种文书套连而成的。比如牍1与竹简文书的字迹就存在很大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竹简文书中应当还包含了隐核新占民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争讼文书,如:

63. 1得使□者□不分别□□□□□1(肆·4501·83/5)

64. □□昌一……1(肆·4510·6/5)

65. 乡吏文腾录送证知吏胡恕妻□1(肆·5495/5)

简64、65所记的“陈颀”“胡恕”又见于:

66. □湘言男子陈颀新客牒吴昌县1(贰·4167)

67. 吉阳里户人公乘胡恕年卅四筭一 给郡吏(壹·10042)

68. 恕叔母大女囊年卅五筭一(壹·10455)

69. 右恕家口食二人 筭二 訾五十(壹·8461)

“陈颀”是从长沙郡吴昌县移居临湘侯国的“新客”,为同郡人。但是,建安十五年(210),孙权曾分长沙为汉昌郡,以鲁肃为太守,屯陆口。[48]吴昌县原名汉昌县,后更名吴昌县。[49]随着汉昌郡的裁撤,吴昌县并入长沙郡。按“诸郡生子远授居比郡县者”,隐核的对象应当是在郡与郡之间移徙的那些人,可能并不包括“陈颀”这类郡内移居的新客。由于吴昌县原属临郡(汉昌郡),后来才辖属长沙郡,在隐核的过程中,陈颀与劝农掾之间可能存在争执,于是,劝农掾书写了文书交给有关部门判决。而小武陵乡劝农掾文腾“录送证知吏胡恕妻□”,有可能是文腾认为胡恕隐匿了其妻子,并掌握了相关证据,故报送有关部门。然而,从小武陵乡嘉禾四年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来看,[50]郡吏胡恕占著户籍后成为了吉阳里编户民,其家口只记录了胡恕和其叔母大女囊两人,并无妻子。这些与争讼有关的文书应当没有呈报给长沙郡府,而是作为文书档案与隐核新占民簿底本一起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