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律评论(第2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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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导读

随着泛娱乐化时代的到来,玩游戏已经成为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娱乐方式,游戏直播行业也迎来了迅猛发展的新时期。网络游戏中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定性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在“炉石传说案”和“奇迹MU案”中,法官对游戏直播画面的两种不同定性引发了大量争论。鉴于网络游戏直播问题所引发的广泛关注,本卷“专题链接”一栏特将主题设置为“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问题”。其中,郑敏慧主要关注电竞赛事直播中的著作权主体问题,提出通过扩大解释邻接权主体的方式给予电竞赛事运营商和平台著作权保护。秦俭认为游戏直播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游戏著作权人,主播和玩家不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权利,进而认为默示许可制度是游戏动态画面直播使用症结的破解之道。陈晓屏则从“可固定性”角度出发,明确作品定义中的规范意义,为判断网络游戏画面是否具有可作品性提供了有益启示。

本卷的“学术BBS”专栏共收录了9篇来自不同专业领域和视角的文章。冯姣关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验真问题,提出构建互联网电子证据验真程序的4个层次。汪恭政则从教义学角度重新阐释了比例原则在刑法惩罚侵犯金融消费者信息方面的特殊预防作用。王甲国关注大型国有企业法律合规监管制度的变迁问题,探讨了法律合规工作体制配置、机制建立等问题。何玥研究了我国自媒体纠纷解决和理性构建问题,主张通过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的思路引入第三者认证、网络巡逻等制度。尚勇探讨了刑法司法解释在网络犯罪中的确定性问题,重申了罪刑法定原则必须作为入罪解释的界限,以维护网络犯罪规制中刑法司法解释的确定性。翁玉玲以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实践为切入点,提出要回溯劳动关系认定的“二元框架”立法理念,使劳动法回归权利保护功能。孙跃从法律方法的视角提出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法理反思,认为应当坚持法治思维为基础,结合法律方法和科技手段全方位规范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张振君则关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数据权保护问题,提出将个人数据权作为人格权保护、建立以数据处理者为规制对象的责任模式、对数据进行去个人化处理等有益建议。李梦欢等人对人工智能时代下数据表达及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若干解决建议。

本卷的“信息窗口”专栏的6篇文章分别展示了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治研究或动态。其中,苏今基于比较研究的视角,从“可识别性”的角度分析了个人信息的民事保护路径。孙明泽通过研究英国、美国等地的专门规定,认为有必要对通信数据截取、监听侦查等问题进行规制。崔亚冰聚焦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的形成、定位与影响的问题,为当下妥善化解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思路和指引。西村洋以比较中国和日本关于专利先用权制度的方式揭示出中国和日本在专利先用权立法方面的优劣,并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为中国完善专利法提供了指引。常宇豪关注个人信息识别说的发展、困境与出路问题,以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文献分析等方法剖析了个人信息识别说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可行的建议。王心阳关注技术监控时代下我国如何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管体系。

本卷的“案例收藏夹”栏目为读者带来了3个不同案例的解读和思考。金玄武和李鼎主要以案例分析的方法反思了当前法律在规制虚拟财产方面存在的漏洞,并提出了重构相关法律规则的建议。朱静洁从竞争法角度深入分析了2015年天猫强迫商家“二选一”案例在法律上的定性,认为应当利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处理同类案例。季冬梅则以“新浪诉天盈九州”案为例,探讨了体育赛事视频中的著作权边界与保护路径,并提出以“视听作品”和邻接权制度为体育赛事视频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