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
2011年,UNCITRAL重新开始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活动,准备制定一个使纸质可转让单证和票据,即提单、票据、仓单等包含一个请求支付一笔钱或交付一批货物的权利的单据的电子化成为可能的示范法。《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代表了这项工作的成果。这个成果非常显著。因为在这个领域很少有国内法存在,而且现有的法律只处理一种可转让单证或票据,还通常是技术特定的,可能创造出与现有可转让单证或票据功能不等同的电子可转让记录,从而出现双重法律体系。
《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是技术中性-模式中性的,因而与分布式账本的使用协调。因为它贯彻功能等同原则,并不改变适用于纸质可转让单证或票据的现有实体法,而只是使其在电子环境下可使用。采用功能等同途径不仅可以不改变现有实体法,而且允许以一种连贯的态度发展纸质单据和电子记录的法律。事实上,如果建立纸质单据和电子记录的双重实体法规则,可能导致在当前实务中常见的纸质单据和电子记录同时使用时,出现法律的空白和分歧。
《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可转让单证和票据,这可能打开一个特别重要的发展的大门。
一个跨境商业交易是一个单一的活动。在简单一点的交易,如现货买卖中,这一点显而易见。具体的操作细节当然可能各有不同。例如,交付和支付可能分期进行。但是这些行为的履行发源于一个合同安排,各方可根据需要修改。
然而,当前商业实践中,单一交易往往面临多重商业性和管制性文件:除了合同本身,还有提单、信用证、报关单、原产地证书,等等,有些需要纸质,有些需要电子形式,有些需要二者兼具。这导致多重努力和没有效率地使用资源。更重要的,由于错误或其他相互不一致的存在,每种文件可能不能准确反映交易的所有细节。
数字化是一个重整交易流程的机会,而不只是把它们从纸质环境移到电子环境。相应地,由于有了《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现在有可能考虑设计一个包括所有与一个跨境交易相关的商业性和管制性信息的单一记录。该记录中包括的信息可以有选择地与每个商业伙伴分享。该单一记录中包括的数据将是最全面、准确和及时的,因为它可以自动反映任何变动。它同时将是原始的,可以提供关于其来源的高度可靠性。
这样的途径可以使供应链金融与物流的相互作用更充分,为商业流程管理带来极大好处。例如,由于关于货物状况的信息更易得,交易风险评估可以得到改进。同时,IT系统可以更流畅。在管理方面,这种途径可以通过保证同样的信息被提供给所有相关机构,并大大促进跨境无纸化交易。
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记录管理,可以使更广泛的用户更容易地得到信息。分布式账本或其他适当技术的使用,可以为系统的独立性提供高度的可靠性,还可以设计保证隐私和秘密的措施。
总而言之,全套商业和行政管理单据的电子化是一个迫切需要。如果采用《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看起来将这些单据整合为单一电子记录不会有什么法律障碍。如果商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可以共同努力,安全、有效率的无纸化贸易就将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