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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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卷

【1】运动是以前不存在,在某个时候才生成,而且还会消灭,并因此而没有什么东西被运动呢?还是从未生成过,也不会消灭,而是过去总存在着并将永远存在?也就是说,它是存在于事物之中不朽的和不灭的属性,好像一切自然构成物的某种生命一样呢?

一切就自然问题提出过某种见解的人都断言运动是存在的,因为他们观察和研究的都是世界的构成和有关事物的生成消灭问题,而这些过程如若没有运动是不能出现的。但是,那些断言世界为数无限,有些世界在生成着,有些世界在消灭着的人宣称运动总是存在着(因为各个世界的生成和消灭必然要涉及运动);而那些认为只有一个世界(无论这个世界是否永恒)的人则依据其理论来假定有关运动的问题。

如若在某时可能没有任何东西在被运动,那么,这种情况的出现必然有两种可能:或者像阿那克萨戈拉所说的那样(因为他说,一切都在一起而且在无限时间内静止着,是心灵造成了运动并且分开它们),或者如恩培多克勒所主张的,被运动与再度静止交替着发生——当友爱从众多形成单一或争吵从单一形成众多时就是在被运动,在它们的中间时刻则是在静止着。他这样说道:

只要知道单一从众多生成,

众多又因单一的分解而发生,

万物都是生成,且不能生命永远。

但既然它们交替变换了无止息,

就总有不动的状态周期出现。

因为必须把他这里所说的交替变换理解为从一个运动变为另一个运动。所以,必须考察这个问题是如何成立的;因为发现了这件事情的真理,不仅对于有关自然的研究,而且对于有关最初本原的考察都是重要的。

首先,让我们从在本书的前面已经确立了的观点出发来开始这里的讨论。我们说过[53],运动就是能被运动物作为能被运动者的现实。因此,每一个运动都必然以能够被运动的事物存在为前提。而且,即使抛开运动的定义不管,大家也会承认,在每一个运动中被运动着的必然是能被运动的事物——例如,能够质变的事物在被质变,能进行地点变化的事物在被移动——所以,在被燃烧之前必定先有能被燃烧的东西,在燃烧之前必定先有能引起燃烧的东西。而且,这些东西必然或者以前不存在,是在某个时候生成的,或者是永远存在的。

如若每个能被运动的东西都是生成的,那么,在被考察的运动之先,必然有能被运动物或能运动者早已生成了,依据它们其他的变化或运动才得以生成。

但是,如若假定这些东西是没有任何运动地永远存在着,那么,这个假定的无理使人一目了然,而且,如若加以深究,它必然显得更不合理。因为,如若既有能被运动的东西又有能引起运动的东西存在,在一个时候有某个最初的运动者和被运动物,在另一个时候却没有它们而是只有静止的东西,那么,这个东西在以前必然是在变化着的;因为静止必定有某种原因,静止就是运动的缺失。所以,在这个最初的变化之前,还会有一个变化。

因为有些东西只能引起一种方式的运动,有些东西则能引起两种相反的运动,例如,火只能使热不能使冷,而相同的知识却被认为能引起相反的两种结果。当然,即使在前一种场合,似乎也有某种类似情形;因为冷的东西能以某种方式退走和离开从而使某物变热,就像一个具有知识的人在相反地使用知识时有意造成错误一样。但无论如何,能造成影响的和能承受影响的,能运动的和能被运动的一切东西,并不是在一切时候,而只是在一定的和相互接近的时候才能实现这些潜能。所以,只有在两者彼此接近时,而且只有在存在着一个已作为能引起运动者,另一个已作为能被运动物这个前提时,一个才能运动,另一个才能被运动。因此,如若运动并不总是在一直进行着,那么显然,并不具有这样的前提,也就是说,并不是一个已作为能运动者,另一个已作为能被运动物,而是两者之中还有一个正在变化着;因为在相关者中必然出现这种结果。例如,如果某物过去不是另物的两倍,现在却是了,那么,即使不是二者都曾变化着,至少也有一物是如此。因此,将有某种变化先于最初的变化。

除了这些之外,如若没有时间,如何会有在先的和在后的东西?而如若没有运动,又如何会有时间?如果时间是运动的数或者就是某种运动,那么,既然时间总是存在的,运动也就必然是永恒的。但是,关于时间,除了一个人以外所有学者都有一致见解,因为他们都说它不是生成的。而且正是由于这个看法,德谟克里特才证明不可能一切东西都曾经生成过;因为时间就不是生成的。只有柏拉图认为时间是生成的;因为他说时间曾与宇宙同时生成,而宇宙是生成了的。如果没有现在,时间是不能存在的,也不可想象,而现在是某个同时集起点和终点于一身的中间点——因为它既是将来时间的起点又是过去时间的终点——那么,时间必然是永远存在的;因为不论选取哪一段过去了的时间,它的限界都一定是在某个现在中(因为在时间中,除了现在之外什么也选取不了),所以,既然现在是起点也是终点,那么,在它的两边都必然总是有时间。但是,如果时间是这样,运动也显然必定如此,既然时间是运动的某种影响。

同样的论证也适于证明运动是不可消灭的。因为正如在运动的生成方面所得结论是有某种变化先于最初的变化一样,在运动的消灭方面也同样有某种变化后于最后的变化。因为在某物停止了被运动时,并非就同时也停止了能被运动(例如被燃烧的东西和能被燃烧的东西。因为它可能能被燃烧但却没有被燃烧),在某物不再是运动者时,也并非不再是能运动的。而且,在能被消灭物已被消灭时,能消灭它的消灭者也会被消灭,不过要在后来才被消灭;因为被消灭也是某种变化。所以,如果这些是不可能的,那么显然,运动是永恒的,而不是时有时无;因为这样的观点只能被说成是荒谬的。

断言自然就是这样,而且认为本原也必定是这样的观点同样是荒谬的。恩培多克勒的看法似乎就被认为是如此。他说,友爱和争吵必然交替着主宰一切并引起运动,在交替之间的时间里有静止。那些像阿那克萨戈拉一样主张只有一个本原的人可能也是像这样说的。但是,那些由于自然和根据自然的事物绝不会是无秩序的;因为自然是一切秩序的原因。无限者对无限者的关系却没有什么比例,而秩序全都意味着比例。在无限的时间中静止着,在某个时候才有了运动,但是,在这种状态中,是分辨不出现在或以前的,也没有什么秩序,因此就不再是自然的活动了。因为由于自然的事物或者完全如此,而不是一时这样一时那样——例如火由于自然而朝上位移,而不是一时朝上一时又不朝上——或者不是完全如此,而是具有比例。所以,还是恩培多克勒以及与他似乎有同样看法的其他人说得比较好些,宇宙交替地静止着又被运动着;因为在这种状态中至少有了某种秩序。但是,主张这种观点的人应该不仅讲出看法,而且还要指出它的原因,也就是说,不能只提出空泛的假说或没有依据的公理,而是要进行归纳的或演绎的证明。因为恩培多克勒所假定的友爱或争吵自身并不是原因,也不是它们应该是的交替,而是前者的作用是结合,后者的作用是分离。如果他想继续说明这种交替,就必须说出这样的状态在于何处,正如他所说的,有某种使人们结合的东西,即友爱,反之,敌对的人则相互回避;由于他看到在某些场合如此,于是就假定这适于一切场合。他还应该作出某种论证:为什么友爱与争吵占主宰地位的时间相等。依据某物总是如此或者总是如此生成就将其一般化,把它们充作本原,这种假定是不正确的。德谟克里特把有关自然的各种原因归结为事物历来就是这样生成;但是,他没有致力于寻求本原来说明这个“总是”,所以,虽然他的说法在某些方面正确,但在一般性问题上却不正确。三角形的各个角之和总是等于两直角,但是这个公理还有某种永恒的其他原因;然而,本原却没有其他原因,它们是永恒的。

过去不曾有过,将来也不会有这样的时间,在此时间中从未有过、也将不会有运动,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2】要驳斥与此相反的各种论点是不困难的。认为运动原来完全不存在,而是在某个时候才存在的人似乎是以下述理由为主要依据的:首先,没有一种变化是永恒的;因为所有的变化在本性上都是从某物变到他物,因此,每种变化都必然是在两个对立的限界中进行,没有一种被无限运动。其次,我们看到,一个既没被运动,在自身之中也无任何一种运动的东西却能够被运动,例如无生物方面的情形,无论它们的部分还是整体都没被运动而是静止着的,然而在某个时候,却能被运动。可见,如若运动不是以前没有后来才生成的,事物就会或者总是在被运动或者永不能被运动。再有,上述这种情形在生物方面最为明显。因为有时在我们之中没有任何运动,而是完全静止着,但在某个时候我们却在被运动,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来自外界的任何运动,在我们之内也能生成来自我们自身的运动的本原。在无生物方面,我们却看不到这种同样的情况,而是总有某个来自外面的他物在运动它们;然而我们说动物是由自己运动自己的。所以,如若一个动物在某时完全静止着,那么,运动就会在不能被运动的东西之中从自身而不是从外物生成了。而且,如若这种情形能在动物中出现,又为什么不能在宇宙全体中同样地出现呢?因为如果它能在小宇宙中发生,也就能在大宇宙中发生;如果它能在宇宙中发生,也就能在无限中发生,假如整个的无限可能被运动着或静止着的话。

上面列举的第一种说法——趋于对立双方的运动并不总是同一,在数目上也不是一个——是正确的见解。因为,如若相同的而且单一的事物的运动能够并非总是单一和相同的,那么,这个见解或许就是必然的。我的意思是,例如可以这样提问:当单独的一根弦具有同样的条件而且被同样运动时,它所发出的音响是单一而相同的呢还是总不一样?但不论采取哪一种答案,都不妨碍有某种由于连续和永恒而相同的运动。从后面的讨论中,这个结论会显得更清楚。

如若有时有外来物引起运动,有时又没有,那么,没被运动的事物在被运动着就不荒唐了。但是,应该寻找为何如此的原因——我指的是,被同一个运动者运动的同一个事物为何有时在被运动着有时又没有。因为提出这种反对意见的人不为其他,而正是这个疑难:为什么有些事物不总是静止着,另一些事物不总是被运动着。

最为困难的似乎是第三个问题,即从生物方面的情形来证明以前没有运动的东西后来发生了运动。因为一个动物似乎在没有外来物的运动时,它以前静止着后来又在行走着。但实际上这是错误的。因为我们看到,在动物中总有某个器官被运动着,而这个运动的原因不是动物自身而可能是环境。我们说动物自己运动自己,但并不是指一切运动,而是指地点上的运动。所以,没有什么妨碍,或许毋宁说是必然,动物体内的许多运动都被环境引起,其中的有一些又引起思想或欲望的运动,而思想和欲望再引起整个动物的运动——睡眠方面出现的情况就是如此。因为在这时,虽然没有了任何可以感觉到的运动,但仍有某种运动存在着,正是它使动物再度醒来。但是,有关这些问题也只有从以后的讨论中才会明白。

【3】这里的研究起点仍是上述的难题:为什么有些事物有时在被运动着有时又静止着。

必然地,或者一切都总是静止着,或者一切都总是在被运动着,或者有些在被运动着有些则静止着。这些又可以再分为:或者那些被运动的东西总是在被运动着,而那些静止的东西则总是静止着,或者一切东西都自然地同样既在被运动着又静止着,或者还剩下一类即第三类:因为有可能一些东西总是不被运动,一些总是被运动,还有一些则在运动与静止这二者之间变化。我们接受的是这最后一种可能,因为只有它才能解决一切疑难,并使我们的这个课题达到目的。

一切事物都静止着的看法,以及违背感觉去为这种看法找寻理由的作法,都是思想贫乏的某种表现,而且,这里所争论的不是关于部分的问题,而是关于某个整体的问题;所以,它不仅违背了自然哲学,而且违背了所有的知识,甚至可以说是违背了一切常识,因为这一切都与运动密切相关。此外,正如在数学公理中对于否认数学基本原理的人数学家可以不予理睬一样(其他学科也是如此),对于这里的否认运动存在的议论,自然哲学家也可以一笑置之;因为运动以自然为本原乃是前提。

万物都在被运动着的说法也是近乎错误的,但它对于自然的研究还破坏不大。因为在本书论自然的部分中已经确定,正如自然是运动的本原一样,它也是静止的本原,而且,运动更要自然一些。有些人不是说事物中有些在被运动,有些不在被运动,而是说万物都在永远被运动,只是我们感觉不到罢了。虽然他们没有明确指出所说的是哪一种运动还是一切种类的运动,但是,对于他们是不难解答的。因为增加和减少都不能无限地延续,而是要有个中间之点。这个道理就犹如水流冲走石头、长出的植物劈开岩石一样;因为,假如这股水流能冲走或者挪动石头,但并不是说在一半时间中先冲走了一半,而是像拖船一样,一定量的水流才能使一定量的东西运动,水流的一部分无论在什么时间中都是不能够这样的。尽管被冲走的东西可以被分成许多个部分,但是,没有哪一个部分能够被分别运动,而是同时的。所以,很明显,减少的过程尽管可以无限地被分割,但并不必然是某一部分永远不断地离去,而是在某时整个地离去。无论什么样的质变方面的情形也如此。因为被质变的东西尽管可以无限地分成部分,但并不因此就等于质变本身也能这样,相反,质变常常是在整个质变物上一下子发生的,就如结冰一样。此外,当某人生病之后,必然有一段康复的时间,但是,康复的变化并不发生在时间的限界上;而且,变化必然是趋于健康,而不是趋于其他什么。所以,被质变是一个不断的连续过程的说法明显违背事实;因为质变是趋于对立面的。一块石头也不会变得更硬或者更软。在被移动方面,如果有人不相信一块石头或者被朝下移动,或者停留在地上,那就奇怪了。再有,土以及其他自然物也由于必然性而停留在各自固有的地点上,只有在强制下才从这些地点运动开。由此可见,既然有某些东西存在于固有的地点上,那么必然,并非万物都是在地点方面被运动着。根据这些以及其他的类似理由似乎可以相信,万物不能够或者总是在被运动,或者总是在静止着。

但是,也不允许有些事物可能总是静止着,有些事物则总是被运动着,或者一个东西有时静止着有时被运动着的说法。正如前面所说的和现在要说的那样,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看到,上面所说的那些变化发生在一些同样的事物上;而且此外,对此持异议的人是在与明显的事实为敌。因为如若以前静止着的东西没有反乎本性地被运动起来,那么,就不会有增长和强制运动了。所以,这种理论是与生成和消灭不相容的。人所共知,一切被运动都可以被认为近乎某种生成和消灭。因为变化所趋的终点就是“这个”生成或者“在这里”生成,而变化所出的起点则是“那个”被消灭或者“在那里”被消灭。所以很明显,有些东西有时在被运动,有些东西有时静止着。

现在来谈万物有时静止有时被运动的主张,并把它和前面的那些论证联系起来考察。我们现在必须再从开头时所提出的那些区分开始。这就是:或者万物都静止着,或者万物皆被运动,或者万物中有些静止着有些被运动。而且,如若有些静止着有些被运动,那就必然是:或者万物都有时静止着有时被运动,或者有些总是静止着有些总是被运动,〔或者有些总是静止着有些总是被运动,〕其中还有些是有时静止着有时被运动。我们现在重申以前说过的话:万物不能都静止着。因为,假定某些人所说的“存在是无限的和不能被运动的”具有真理性,但是,依据感觉仍然可以发现不是这样,而是相反,存在着的许多东西都被运动着。如若确实有错误意见或者一般意见存在,那也就有运动存在,而且,如若想象存在,并且假若它们看来一会儿这样,一会儿又那样的话,也就同样有运动存在了。因为想象和意见都被人们认为是某种运动。但是,考察这样的主张,而且去为那些我们不应为其提供理由的说教寻找理由,这就等于是分辨不清什么是较好的和较坏的,可信的和不可信的,本原的和非本原的东西。同样,万物都被运动,或者有些总是被运动有些总是静止着的主张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对于所有的这些,只需一个证明就足以驳倒。因为我们看见,有些东西是有时在被运动有时又静止着的。所以很清楚,与万物都静止着和万物都不断被运动着的主张一样,有些事物总是被运动着有些事物总是静止着的看法也是不能成立的。那么,剩下的任务就是考察:或者万物本来就有时被运动有时静止着;或者有些是这样,有些则总是静止着,还有些总是在被运动。因为这后一种观点正是我们必须证明的。

【4】在运动者和被运动物中,有些是就偶性而运动和被运动,有些则是就自身而运动和被运动。——就偶性是因为这些东西依存于运动者或被运动物,以及依据它们的部分而运动或被运动;相反,就自身则既不依存于运动者或被运动物,也不是依据它们的某个部分而运动或被运动。

在就自身而被运动的事物中,有些是被自己运动,有些则被他物运动,而且,有些是合乎自然的,有些则是强制的和反乎自然的。被自己运动的东西是合乎自然而被运动的,例如各种动物,因为动物自身是被自己所运动的;在自身之中有着运动本原的那些事物,我们也说它们是合乎自然而被运动。虽然动物作为整体是自然地自己使自己运动,但它的躯体则既可能是合乎自然,也可能是反乎自然而被运动,这要取决于被运动的东西恰好在进行什么性质的运动以及由什么性质的元素构成。由他物运动的被运动物中有些是合乎自然地被运动,有些则是反乎自然的——例如,土朝上而火向下就是反乎自然的。此外,动物的四肢也常常作反乎自然、反乎运动的地点和方式的运动。如果把被运动物放在那些反乎自然而被运动的东西中,那么,它被某物所运动就尤为明显了,因为这显然是被他物所运动的。明显程度仅次于那些反乎自然而被运动的东西的,是合乎自然而被运动的东西中那些靠自己运动自己的东西,例如动物。因为这里的不明显之处不在于是否要被某物所运动,而在于应该怎样来区分它的运动者和被运动物。因为正像在船里以及其他非自然构成的东西中一样,在动物身上,运动者和被运动物也同样是分开的,只有作为整体的动物才是如此地自己运动自己。

最难弄清的是上面所作区分中剩下的最后那一类。因为在被他物运动的东西中,我们已经指出了反乎自然而被运动的那些,剩下的就是与之相反的、即合乎自然而被运动的东西。这里所遇到的困难,似乎是被什么所运动的问题,例如那些轻的东西和重的东西。因为这些东西有时被强制着作趋于相反地点的运动,有时又合乎自然地作趋于自己固有地点的运动——轻的朝上,重的向下。但是,它们被何物所运动现在还不清楚,就像它们在何时才会作反乎自然的运动还不清楚一样。

因为,它们自己被自己运动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这是生命的活动,只为那些有生物所特有,而且,假如它们能自己被自己运动,也就应该能自己使自己停止运动(我的意思是,例如某物如若是自己行走的原因,那也应是自己不行走的原因),所以,如果火能使自己向上移动,那么,显然也该使自己朝下移动。其次,如若它们是被自己所运动,那么,这种被自身引起的运动就没有理由仅仅是一种。再次,一个连续的和结合为一体的东西如何可能自己使自己运动呢?因为只要事物是单一的并且是连续的(不是由于接触而连续),它就不能承受自己的运动;只有可以分开的事物,才能一部分动作,另一部分承受。因此,这些东西没有一个是自己运动自己的——因为它们是个结合体——,其他的连续事物也同样不能。因为在每个场合中,运动者必然是与被运动物分开的,正如在无生物方面,当它们由某个有生命的东西运动时我们所看到的一样。实际上,这些连续的事物总是被某物运动才运动的。辨明了运动的原因,就可以弄清它们是由于什么而总是被运动了。

上述区分也适于运动者。因为在这些运动者中,有些反乎自然地运动——例如,杠杆起动重物的运动就不是合乎自然的——,有些则合乎自然地运动,例如实现了的热使潜在热的东西变热;这也同样适于其他类似的东西。潜在地具有性质、数量或地点的东西也同样能合乎自然地被运动,假若它们在自身之中有着这类的运动本原,而且又不是就偶性而言的话(因为同一个东西或许既在质变也在量变,但是,其中的一种变化服从另一种变化只是就偶性而不是就自身)。因此,当火和土反乎自然地被某物所运动时,是被强制的,而当它们趋于实现潜在的固有运动时,就是合乎自然的。由于潜能一词有多层含义,所以,具有潜能的那些东西(如火向上升而土朝下落)到底是被什么所运动,其原因也就不明显。一个正在学习知识的人与一个已经具有知识但却不用以察辨的人各有着不同的潜能。只要动作者和承受者同时在一起,就总有潜能在实现过程中,例如一个学习的人从原有的潜能生成了另外一种潜能;因为一个已有知识但却不用以察辨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个潜在的知识者,但是,这已不是作为学习以前的潜能。若当某人已经具有了这种潜能时,假如没有什么妨碍的话,他就会进行实现活动,用以考察思辨,否则,他就将处于反面,即处于无知之中。在自然事物方面也同样有这种情形。因为冷的东西潜在地具有热,一旦它变成热,就是火,而且,如果没有什么障碍,它便会燃烧。有关重的东西与轻的东西的情形也如此。因为轻的从重的生成,例如气是从水中生成的:水起初只是潜在的轻,如果没有障碍,后来它就变成气,成为实现了的轻。轻东西的实现之处是在上面,当它处在相反的地位时,就是遇到了障碍。性质和数量方面的运动也有同样情形。

还应探讨这个问题:为什么轻的东西和重的东西总是朝着它们固有的地点运动?原因在于自然就是如此,而且,轻之为轻或重之为重正是以向上或朝下为依据来规定的。正如前面所说,在潜能上,轻和重具有多种含义;因为不仅当它是水时是某种意义的潜在的轻,而且当它是气时,仍然是潜在的轻。因为它可能由于受到阻碍还没有向上升去,但是,一旦消除了阻碍,它就实现其潜能,生成不断的上升运动。同样,性质也会发生趋于实现的变化。因为一个获得了知识的人,假如没有障碍,就会立即用以察辨。如果无什么障碍,数量也会向外延伸。一个挪动了支撑物和阻碍的人,既可以说是运动了,也可以说没有运动,例如一个人移走了支撑重物的柱子使重物下落或搬掉了把酒囊压在水中的石头使酒囊上浮;因为他是由于偶性引发运动,正如一个碰壁反弹回来的球的运动不是被墙壁而是被投球的人所引发一样。所以很明显,这里没有一个是自己运动自己的。但是,它们也具有运动的本原,不过不是造成运动的本原,而是承受运动的本原。

总之,既然一切被运动物都或者是合乎自然或者是反乎自然和强制地被运动着,而且,既然所有强制的和反乎自然的运动都是被某物和被他物所运动,而合乎自然被运动的东西也要被某物所运动,其中有些被自身运动,有些则不被自身运动(例如轻的事物或重的事物就或者是被生成它们并使它们成为轻的或重的事物的那个东西所运动,或者是被消除障碍的那个东西所运动),那么,一切被运动着的东西都应该是被某物所运动。

【5】这有两种情况:或者不是通过运动者自身,而是通过另一个东西运动了运动者,或者是通过运动者自身;而且,这又或者是最初运动者和最后环节直接相接,或者是通过若干中间环节相接。例如,棍棒运动石头,棍棒则被手所运动,手又由人所支配,而人就不再被他物所运动了。因此,我们说,在一系列运动者中,最后的和最初的两者都在造成运动,但是,更应该是最初的运动者。因为是最初运动者运动最后运动者,而不是最后运动者运动最初运动者,而且,如若没有最初运动者,最后运动者将不能运动事物,但是,如若没有最后运动者,最初运动者照样运动,例如,如若没有人的运动,棍棒就不会运动石头。

所以,如果被运动着的万物都必然是被某物所运动,而这个运动者又或者再被一个也被他物运动的被运动者所运动,或者不再被他物所运动,如果它再被另一个被运动者所运动,那么,必然有某个自身不再被他物运动的最初运动者。如果所说的运动者就是那个最初运动者,必然就没有另外的运动者了(自身也被他物所运动的运动者不能追溯到无限,因为在无限的系列中不存在什么最初的东西)。——所以,如果被运动着的万物都是被某物所运动,而最初运动者则不被他物所运动,那么,它就必然是被自身所运动。

还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阐述这同一个道理。一切运动者都运动某物,并且通过他物来运动,因为运动者或者是通过自身或者是通过他物而运动。例如人就是或者依靠自身或者借助棍棒;再如风,它也能或者自身吹落或者通过被它刮掉的石头击落某物。如果没有自身借助自身的运动者,作为运动工具的那个东西是不能运动的。但是,如果自身靠自身而运动,就不必要以他物作为工具而运动;相反,如若有另物作为运动的工具,就要有某个不借助其他而借助自身运动的东西,不然,就会推到无限。所以,如果某物在运动但又在被运动着,那么,这个系列就必然要有个停顿,不能趋于无限。因为,如果棍棒在运动是由于被手所运动,手就是在运动棍棒;如若他物又在运动手,那么,某一他物就是这手的运动者。所以,如若运动总是借助于他物,那就必然有一个先于他物的依靠自身的运动者。而且,如若这个运动者也被运动的话,那么,运动它的就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而必然是自己运动自己。因此,按照这个道理也能得到:被运动物或者直接被一个自我运动者所运动,或者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达到这样一个运动者。

除了以上所说的那些之外,对这些问题用另外的方式考察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因为,如果一切被运动物都由也在被运动着的东西所运动,那么,这就或者是就偶性而依存于事物,这样,被运动着的东西虽然也在运动,但并不是就它自身永远在被运动;或者不是这样,而是就自身而运动。如果像开头所说的是就偶性,那么,被运动物就不是必然在被运动;而且如果是这样,那么显然,就可能会出现存在着的东西完全不运动的时候。因为偶性不是必然的,而是有可能不存在。所以,如若我们假设的可能成为真实的话,那么,由此推导出来的结论就没有什么不能成立了,尽管也许会有错误。事实是:运动不可能不存在;因为前面已经证明,运动必然永远存在。

〔…………[54]

但是,如若运动者不是就其偶性而是出于必然被运动,那么,它自身若是不被运动,也就不能运动。既然运动者必然是作为被运动,那么,这种被运动和它所引起的运动就或者是同属的,或者是不同属的。我所说的意思是,例如,或者加热者自身也在被加热,医治者自身也在被医治,移动者自身也在被移动,或者医治者在被移动,移动者在被增长。但是很清楚,这些都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假如二者同类,那就必定要把划分继续下去,直到不可再分为止,譬如说,如果一个人在教授几何学,他自己也就在被教授这同样内容的几何学;或者,如果某人在抛掷,他自己也会以同样的方式被抛掷。或者,假如二者不同类,而是一类出自于另一类,例如位移者在被增长,这个增长者又被他物引起质变,而这个质变者则再因其他某种运动在被运动着。但是,这个系列必然要中断,因为运动的种类是为数有限的。即使可以再倒退回来,说质变者在被移动,那么,也就同样可以说移动者在被移动,教授者在被教授了。因为很明显,一切被运动物都是在被更为靠前的运动者所运动,并且,在这些运动者中,越是靠前的作用也就越是重大。但是,这无疑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教授者必定已具有这知识,而学习者则不具有这知识,不能把这二者视为同类。

还有比这些更无道理的推论,这就是:一切能运动者都是能被运动者,因为既然一切被运动物都由被运动者所运动,那么,被运动者要成为运动者,自身也要被运动。这就好比说一切能医治者或正在医治者或者直接地或者通过许多中间环节而都在被医治,一切能营造者也同样地都能被营造一样(我的意思是:虽然全部能运动者都是被他物所运动的能被运动者,但能被运动者的运动与它引起的相邻物的运动并不是同一的,而是相异的——例如能医治和能被学习——但是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它在一定的时候仍能返回到同一种运动)。可见,在这两种情况中,第一种是不能成立的,第二种则是想入非非。能够质变者居然必定是能被增长者,多么荒唐!因此,被运动物决不必然总是被一个个自身也被他物所运动的东西来运动,它将会停顿。而且,最初的这个被运动物或者是被静止着的东西所运动,或者是自己使自己运动。但是,假如要探讨运动的原因和本原到底是自己使自己运动还是被另外的被运动物所运动,那么,所有的人都或许会承认前者。因为作为运动的原因,就自己而存在的东西总是要先于就他物才存在的东西。

所以,我们就必须从头来研究这个问题:如果某物自己运动自己,它是怎样运动,又是以什么方式运动的。凡是被运动的东西,必然都是可分的,而且是永远可分的。因为这在前面关于自然的一般概念的考察中已经证明过,凡是由于自身而被运动的东西都是连续的。作为自己运动自己的运动者,不可能在所有的方面都自己运动自己。因为既然它在属上是一个而且是不可分的,那么,作为整体,它就会被移动并且也造成同样的移动,或者被质变并且也造成质变,就像一个人既在教授人同时又在被人所教授,既在医治同时又在同样地被医治一样。其次,已经确认,被运动着的是能被运动的东西,这是就潜能而言而不是就现实而言的被运动。而潜能上运动的东西正在走向现实,运动就是能被运动者的尚未完成的现实。相反,运动者则是已经实现了的。例如,已经热了的东西才加热,一般而言,生成者自身已经具有了形式。可见,这样就会出现同一事物就同一方面,在同时既是热的又将不是热的。只要运动者与被运动物必然具有共同的名称,其他任何场合其情况都和这里一样。因此,如若有自己运动自己,一个事物就只可能一方面是运动,另一方面是被运动。

自己运动自己的运动者并不是它的两个方面互相被运动,从以下的说明就可以清楚。如若两个方面互相运动,就不会有任何最初的运动者了;因为在前面的比在后面的更有资格作为被运动的原因,更能引起运动。因为运动有两层含义:自身被他物所运动以及自身被自身所运动。与中间环节相比,离被运动物越远的运动者距运动的本原就越近。

此外,如若不是被自身运动,运动者就不会必然地被运动,因此,另一方面反过来运动只是就偶性而言的。现在,假定可以没有这种反过来的运动,那么,就会一个方面是被运动物,另一个方面是不能被运动的运动者。其次,运动者并不必然要反过来被运动,相反,既然运动必然总是存在的,那么,运动者就必然或者是不能被运动的,或者是被自身所运动的。再次,如若两个方面互相运动的话,造成运动的东西就会承受运动,正如加热者在被加热一样。

但是,最初的自我运动者中没有一个部分是自己运动自己的,不论这部分是单一的还是众多的。因为,如若整体自身是被自己所运动,那就或者是被自身的某部分所运动,或者是整体被整体所运动。如若自身被自身运动是由于某一部分所运动,那么,这个部分就应该是那个最初的自我运动者。因为当这个部分离开整体时,它依然能自我运动,而整体却再也不能了。如若是整体被整体所运动,那么,每个部分的自我运动就会是就偶性而言的。所以,既然不是必然的,那我们就可以认为它们是不再被自身所运动了。因此可见,整体的一个部分是运动而不能被运动,另一个部分是被运动。因为只有如此,某物才能够被自我运动。

此外,既然整体是自己运动自己,那么,它的一个部分就会运动,另一个部分就会被运动。可见,AB被自身所运动也就是它被A所运动。既然运动者有的也被他物所运动,有的不能被运动,而且,被运动物有的也能运动,有的不能运动,那么,自我运动者就必然或者由运动但不能被运动的东西构成,或者由被运动但不必然运动而只是在某时碰巧运动的东西构成。因为,假定A表示运动但不能被运动的东西,B表示既被A所运动也能运动C的东西,C表示被B所运动但不能运动任何事物的东西(尽管也可以通过更多的中间环节才达到C,但这里假定只通过一个环节)。那么,作为整体的ABC就是自己使自己运动。但是,如若取去C,AB仍能自我运动——A运动而B被运动——但C就不会自我运动了,也完全不会被运动。而且,如若没有了A,BC也不会自我运动;因为B之能运动是由于被他物所运动,而不是由于被自身的某个部分所运动。因此,只有AB是自我运动。可见,自己使自己运动的运动者必然有两个部分:一个运动而不能被运动,另一个被运动而不能必然地运动任何东西,这两个部分或者相互接触,或者一方接触另一方。所以,如若运动者是连续的——因为被运动物必然是连续的——那么很明显,作为整体的自我运动,不是由于它的某个具有此类性质的部分在自我运动,而是整体自己使自己运动,由于它的某个部分是运动者,另一个部分是被运动者,所以它既被运动又运动。因为它既不是整体地运动也不是整体地被运动,而是只有A在运动,B在被运动。C不再被A所运动了,因为这是不能成立的。

这里有一个问题:假如从A中(如果这个不能被运动的运动者是连续的)或者从被运动的B中取走某物,那么,A所剩下的部分还会运动吗?B所剩下的部分也还会被运动吗?因为如果还会的话,AB就不应该是最初的被自身所运动了,既然从AB中取去了什么后,剩下的AB仍然会自我运动。或者,没有什么妨碍它们每一个(或者被运动的这一个)在潜能上是可分的,虽然在现实上不可分。但是,如若可分的话,它就不再有任何同样的自我运动的能力了。所以,没有什么妨碍自我运动最初存在于潜能上可分的事物之中。

从以上所说,现在清楚可见,最初的运动者是不能被运动的。因为被某物所运动的被运动者,可以或者追溯到一个不能被运动的最初运动者为止,或者追溯到一个既能为自己所运动又能自我停止的被运动者,但是,这两种情况的结论都是:在一切被运动的东西中,那个最初的运动者是不能被运动的。

这个结论是十分合理的。因为运动必然有三个要素,即被运动物、运动者以及运动所借助的工具。被运动物固然必定被运动,但并不必然运动;运动所借助的工具既运动又被运动(因为它和被运动物一起进行同一进程的变化。这在地点运动方面是很明显的,因为它与被运动物必然有着某部分的相互接触);运动者又与运动借助的工具不同,它是只运动而不能被运动。既然我们看见运动的系列中有一个终点,有的能够被运动,但却没有运动的本原,有的虽然被运动,但却不是被他物而是被自身所运动,那么,我们就有很好的——且不说是必然的——理由断言,有第三种东西,即运动但不能被运动的东西存在。因此,阿那克萨戈拉既然已把心灵作为造成运动的本原,那么,他关于心灵不被作用、不被混合的说法就是正确的。正因为它是不能被运动的,所以才能造成运动,也正由于它是不被混合的,所以才能支配万物。

【6】既然运动必定总是存在,不会中断,那么,就必然存在着某个永恒的、最初引起运动的东西,而且不论是一个还是多个,这最初的运动者都是不能被运动的。至于每一个不能被运动的运动者是否都永恒存在,与现在的论证无关。因为这里要考察清楚的是:必然存在着一个纵然有全部外界的变化(不论是就本性的还是就偶性而言的变化)自身也不能被运动,但却是能运动他物的东西。

如果有人愿意的话,姑且假定有些东西可能有时存在有时不存在,而且不需要生成和消灭(因为,如若有某个不可分的东西有时存在有时不存在,那么,一切诸如此类的东西虽然没有变化,几乎也必然要有时存在有时不存在)。在不能被运动的运动本原中,也可以假定有些是这样的,即有时存在有时不存在。但是,却不能所有的都是这样。因为道理很明显,自我运动的那些有时存在、有时不存在的运动者必须有某个原因。因为一切自我运动者都必然具有大小,如若没有部分,就不能被运动。但从前面所说可以看出,并不是每个运动者都必然具有大小。有些事物在生成,有些事物在消灭,并且连续不断,其原因不可能是虽然不能被运动,但却不是永恒存在的那些东西,也不可能是这类东西:其中的一些总是引起一些事物的运动,另一些则引起另一些事物的运动。因为这些东西不论是个别还是全体,都不能成为永恒而又连续运动的原因。理由在于,一方面,这个运动具有永恒性,且是出于必然的,但另一方面,全部运动者是为数无限的,而且并非全都同时存在着。那么,很明显,如果有些不能被运动的运动本原以及许多自己运动自己的运动者在千万次地生成和消灭着,而且,如果这个不能被运动的东西运动着那个东西,而那个东西又运动着其他东西,那么,就会还有一个既包容它们但又不是它们之中的任何一个的某物,只有它才是一些事物存在,另一些事物不存在以及连续变化的原因。并且,它也是那些运动者的原因,而那些运动者又是其他被运动东西的原因。

所以,既然运动是永恒的,那么,最初的运动者不论是一个还是多个,也是永恒的。对于这种最初的运动者,应该宁可认为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有限而不是无限。因为如果推出的结论相同,那么,假定它有限总是要好一些。因为在就自然而存在的事物中,如果可能,就更应该主张有限的和较好的东西。这样的运动者只要一个就足够了:它是最初的、不能被运动的、永恒的,是其他事物运动的本原或始点。还可以从下面的论证来表明最初运动者必然是某种单一而又永恒的东西。因为已经证明过,运动必然总是存在的。而且,如果它总是存在,就必然是连续的。因为总是存在的东西才能连续,相随的东西则不能连续。但是,如果是连续,那就是单一;而在单一中,就只有一个运动者和一个被运动物。因为如果一时由这个来运动,一时又由那个来运动,那么,整个的运动就不是连续的,而是相随的了。

不仅从上面的那些论述中可以使人相信有某个最初的不能被运动的运动者存在,而且还可以对运动者本原的考察说明这一点。很明显,在存在的万物中,确实有一些是一时在被运动着,一时又在静止着的。而且也正是由于这个事实曾经清楚地表明了,并非万物都在被运动,并非万物都在静止着,也并非有些事物总是静止着有些事物总被运动着。因为那些可在双方变动的和能够一时被运动一时又静止的事物证明了有关这些假定。既然大家已经明了这一类事物的情形,那么,我们下面就想来说明另外两类事物各自的本性,即一些事物总是不能被运动的,另一些事物则总是在被运动。并且循着这个论证下去,使之确立:凡被运动的东西都是被某物所运动,这个运动者又或者是不能被运动或者也在被运动,而如果它也在被运动,就或者是被自身所运动,或者永远在被他物所运动;这样,我们就在这个假定上得到一个结论:在那些被运动的东西中,被运动的本原是自己使自己运动的东西,而整个系列的本原则是一个不能被运动的东西。而且,我们清楚地看到,存在着自己使自己运动的那类事物,例如动物类乃至整个有生物。——的确,这种事物引起了一种看法,即认为以前完全不存在的运动是有可能生成于事物中的,因为我们在这类事物中看到了这种情形的出现:因为正如所认为的,它们在一个时候不能被运动,后来又被运动着。所以,应该把握这一点:动物只在一种运动上是自我运动的,而且严格地说还不是这样。因为它的原因不是出于动物自身,而是在动物中存在着另外的不是被自身运动所引起的自然运动,例如增长、减少和呼吸就是在每一个动物静止着而不是被自身的运动所运动着时所进行的运动。这些运动的原因是周围环境以及进入动物体内的许多东西,例如在有些场合中的食物。因为在食物被消化时,它们在睡着,而当食物被分散吸收时,它们就醒了,并且使自己运动,但是,这种运动的最初本原是外来的。因此,动物并不总是在连续地被自己所运动;因为还有另外的、与每一个自我运动者相关的、自身也在被运动着和变化着的运动者。而且,在所有的这些事物中,最初运动者和自我运动的原因也是被自身运动的,虽然是由于偶性;因为动物的躯体在变化地点,所以,在躯体内的东西也要变化其地点,并凭借这种杠杆似的作用运动自己。从这些可以确信:如果某物是一个不能被运动的运动者,只是就偶性它才被运动,那么,它就不能引起连续的运动。所以,既然必定存在着连续的运动,那么,就也应该存在着某个即使就偶性也不能被运动的最初运动者,如若(就像我们已说过的)在存在的事物中确实有某种既不停顿也不灭亡的运动,而且宇宙处于自我同一和自我包容之中的话;因为如果本原是稳定持久的,宇宙也必然是稳定持久的,既然它与本原的关系是连续的。(但是,被自身引起的就偶性的运动和被他物引起的就偶性的运动是不相同的;因为被他物引起的就偶性的运动还属于天体中的一些本原,即那些被带着进行的比移动更多的运动的本原,而被自身引起的就偶性的运动只属于可以消灭的事物。)

但是,如果总有某个这类的东西,某个自身不被运动的、永恒的运动者存在,那么,被它所运动的那个最初的东西也必然是永恒的。这一点还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说明:如若没有某个自身也在被运动的东西的运动,其他事物之中就不会有任何的生成、消灭和变化。因为不能被运动的运动者总会以相同的方式引起同一的运动,既然它与被运动物之间的关系没有发生变化。但是,被一个自身也被运动着的东西(它的确是被不能被运动的运动者所运动的)引起运动的事物,由于与它所运动的另外那些事物具有不同的关系,所以,就不会引起相同的运动;相反,由于处于相反的地点或具有相反的形式,它就会在它所运动的每个事物中造成相反的运动,并使其有时静止,有时被运动。

那么,从上面所说,我们在开初所提出的那个问题就已经弄清楚了。那个问题是:为什么不是一切事物都被运动或者都静止着,也不是有些事物总是被运动而有些事物总是静止着,而是有些事物一时被运动一时不被运动。这种情形的原因现在是很明显的:有些事物被不能被运动的、永恒的东西所运动,因此总是在被运动;另一些事物则被自身也在被运动着和变化着的东西所运动,所以,它们也必然在变化。而那个不能被运动的运动者,正如前面所说,由于它是单纯的、不变的,并持续地保持其自身同一,所以,它将引起单一的和单纯的运动。

【7】但是,如果从另外的角度开始讨论有关的这些问题,将会更加清楚。我们必须考察是否可能有某种连续的运动,如果可能有,那么,它是什么,并且,什么是最初的运动。因为很明显,如果运动必然总是存在的,如果某一特定的运动是最初的和连续的,那么,它就正是最初运动者所引起的运动,所以,它也就必然是单一的、相同的、连续的和最初的。

在三种运动中——大小上的、被作用上的以及地点上的——,我们称为移动的地点上的运动必然是最初的。因为,如若不先发生质变,就不能够有增长;因为被增长的东西虽然在一种意义上是由同类物引起增长,但在另一种意义上却是由不同类物引起增长;因为食物就被说成是和相反者相反的东西,而任何东西只有在变成了同类之后才能被添加到同类物上。所以,这种趋于反面的变化就必然是质变。但是,既然在被质变,就必定有某个使质变者,例如,从潜能上热的东西造成实现了的热的东西。所以显然,运动者与被质变的东西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始终同一的,而是有时更近,有时更远些;但如若没有移动,这些变化就不可能发生。因此,如果运动必然总是存在,那么,移动也就必然总是最初的运动;而且,如果移动本身还有最初与后来之分,就存在着最初的移动。此外,一切影响都起源于浓密与稀疏——因为重与轻、硬与软、热与冷都被认为只是某种浓密与稀疏——而浓密与稀疏又被说成是存在物依照其生成和消灭的结合与分离;而被结合与被分离就必然要发生地点方面的变化。再有,当事物被增长和被减少时,它的大小也在地点上发生变化。

再有,从下面的考察也会表明移动是最初的。因为正如在其他场合一样,在运动方面的所谓最初也应具有多种含义。如若没有它的存在,其他东西就不会存在,但如若没有其他东西,它却依然存在,那么,它就被说成是在先的;此外,还有时间中的在先以及本质方面的在先。

因此,既然运动必然连续地存在着,而连续地存在的可能或者是连续的运动或者是接续的运动,连续的运动或许更为连续,而且,连续的运动比接续的运动更好,我们又总是假定在自然中存在的是更好的东西,如若它是可能的话;既然连续的运动是能够存在的(后面再证明这一点,现在姑且作为前提),而且除了移动之外,没有一种其他运动是连续的,那么,移动必然是最初的。因为没有一个被移动的东西必然要被增长或被质变,或生成或消灭;相反,如若不存在最初运动者所引起的这个连续运动,那么,这些运动就没有一种可能发生。

再有,移动在时间中是最初的;因为对于永恒的那些东西来说,它是唯一可能的被运动。在任何有生成的个别事物方面,移动的确必然是它的各种运动中最后的一个;因为在它生成之后,它首先进行的是质变和增长,移动则是已经完成了的事物的运动。但是,必然先有一个另外的在移动上被运动的东西,它自己并不生成,却是生成之物生成的原因,例如已生育者是已被生育者的原因。既然由于事物必须首先生成这个理由,那么,生成就似乎应被认为是最初的运动。虽然任何有生成的个别事物的确如此,但是,在任何生成事物之先,必然另有某物在被运动着,它自身不生成但却存在着,而且,在它之前还有另外的东西。既然生成不能是最初的运动(因为不然,一切被运动物都是可以消灭的了),那10么显然,接续着它的各种运动就不会有任何一个更在前面了——我所谓接续着它的运动,指的是增长,然后是质变、减少和消灭——因为这些运动全都后于生成。因此,如果生成不先于移动,那么,在其他的变化中就更没有一种能先于移动了。

一般说来,正在生成着的东西总是显得尚未完成和正趋于本原,所以,在生成中在后的东西在自然中却是在先的。一切存在于生成之中的事物都是在最后才完成移动。正是因为如此,有些生物,如植物和许多种类的动物,由于缺乏所需的器官,就完全不能被运动,而另一些则在被完成的过程中获得了它。所以,既然事物具有移动的程度与它实现自然的程度是相应的,那么,这种运动也就应该是在本质上先于其他那些运动。除此以外,还因为一个被运动的东西在被移动中比在其他各种运动中所丧失的本质最少;因为它是唯一不发生本质属性变化的运动,而被质变的事物要改变性质,被增长和减少的事物要改变数量。最为明显的是,这个地点上的运动在最确切的意义上是由自我运动者所运动的;而我们断言,这个自我运动者是一切被运动物以及其他运动者的本原,是被运动事物的最初源泉。

从上面所述可见,移动是最初的运动。现在必须说明的是:哪一种移动是最初的。使用同一的论证过程也将同时表明现在和前面所假定的那个前提,即某种连续而又永恒的运动存在着是可能的。

下面将说明,没有其他任何运动可能连续。因为其他的一切运动和变化都是从对立的一个限界到另一个限界的——例如,对于生成和消灭而言,存在与非存在是限界,对于质变,相反的影响是限界,对于增加和减少,大小的最大与最小、完成与未完成是限界——趋于相反双方的运动是相反的运动。不总是在进行某种特定运动的被运动物虽然在以前是存在的,但它以前必然是静止着。所以很明显,变化物在相反状态中将是静止的。变化方面的情形也如此。因为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还是每一特定意义的生成和消灭,都是互相对立的。所以,只要事物不能同时进行对立的两种变化,那么,变化就不会是连续的,而是有一段时间将间隔在对立的两种变化之间。只要它们不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个事物中,这些矛盾的变化是否是相反的倒无关紧要;因为对于论证来说,这是不重要的。即使事物在矛盾状态中不必然静止,即使不会有与变化相反的静止状态——因为非存在可能不在静止着,虽然消灭物趋于非存在——也没有关系,只要中间有某个时间出现就行了。因为这样的话,变化就不会是连续的。因为在前面的论证中,重要的也不是两个变化的相反性,而是它们同时存在于同一事物中的不可能性。而且,也不应困惑于这样的情况:同一个东西与多种东西相反,例如,一种运动既相反于静止,又相反于趋向相反方向的运动;只是要把握这一点:一种运动是如何对立于静止,又怎样对立于相反的运动的(正如一个相等者和尺度既对立于超过它的东西又对立于被它超过的东西一样),而且,相互对立的运动或变化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事物中。此外,在生成与消灭方面,如若认为已经生成了的东西必然立刻消灭,不能继续存在一段时间,那么,这是极其荒谬的。所以,或许也可以在其他方面生出同样的信条,既然在一切场合中,它们在本性上具有相同情形。

【8】现在我们要阐述的是,某种无限的、单一的、连续的运动是可能存在的,它就是圆形运动。

因为一切被移动事物所进行的运动不外是圆环形、直线形或者这两种形式的混合;所以,如果圆环形与直线形这两者中没有一种是连续的,来自它们的混合形式也就不会是连续的。很明显,如果被移动物是直线式的和有限的,那么,它就不会连续地被移动。因为它必须倒回,而在直线上倒回的被运动是两个相反的运动;因为在地点移动方面,向上的相反于向下的,朝前的相反于朝后的,向右的相反于向左的,所有这些都是相反的运动。然而,我们在前面已经明确地规定过,单一的和连续的运动就是单一的事物在单一的时间中所进行的在属上没有差异的运动(因为运动有三个因素——被运动物,例如人或神;何时,即时间;第三就是运动发生在其中的领域,如地点、状态、形式或者大小)。但是,相反者有属上的差异,所以不是单一的;至于地点方面,则有上述的这些差异。在直线上从A到B的运动相反于从B到A的运动,这可以由这个事实来证明:如果它们同时发生,就会因互相抵消而静止和停顿。圆形上的情形也如此,例如,从A到B的运动相反于从A到C的运动;因为虽然它们是连续的并且不出现倒回,但由于相反双方的相互抵消和妨碍,仍然是静止的。但是,趋于横向的运动与朝上的运动并不相反。

最能表明直线方面的运动不能连续的是倒回必然发生停顿;不仅直线方面如此,而且圆形移动方面似乎也如此。因为圆形移动与圆形旋转是不一样的;因为在圆形上被运动的东西当其到达它原先出发的那同一点时,既可以继续不停地前行,也可以再倒回来。但是,倒回来就必然出现停顿,这一点,不仅在感觉上,而且在推论上都能得到确证。下面就开始推论。运动有起始、中间和终结三个点,相对于另外两者的每一个,中间点既是起始点也是终结点,所以,它虽然在数目上是一,但在定义上却是二。此外,也有潜能上与实现上的区别。所以,虽然直线两端之间的任何一点在潜能上都可以表示中间点,但在实现上却不行,除非被运动物在这一点上停顿并再开始被运动,从而把线分开;这样,中间点就既成了起始点又成了终结点,即是后一线段的起始点和前一线段的终结点。我的意思是,例如,假若被移动物A到B处停顿,然后又被移动到C处。但是,当A在被连续地移动时,那么,它就既不是已经到达了也不是已经离开了B点所表示的那个位置,它只是在某个现在中在那个位置,而且,也不是在任何一个时间中,除非这个现在作为一个分点存在于运动所经的整个时间之中。如果某人主张它已经到达了和已经离开了,那么,被移动的东西A就会总是在停顿。因为A不可能同时既已经到达了又已经离开了B处,相反,它们必定发生在不同的时间点中;因此,它们之间会有一个时间;所以,A在B处会静止着,在其他地点也一样,因为在一切场合道理都是相同的。当被移动物A把B这个中间点既用作终结点又用作起始点时,由于正如有人所想象的那样把它造成了双重身份,所以,A就必然会在B处停顿。但是,当事物已经完成了被移动并停顿下来时,它就早已离开了所由起始的A处,已经到达C处了。因此,对于这个难题也必须这样来解决,这个难题如下。假设起于E点的线相等于起于Z点的线,A物被从端点E向C点连续地移动着,当A在B点的同时,发生了D物从端点Z向H点的与A物同速同属的被移动运动,那么,在A物到达C点之前,D物就已到达H点;因为先开始离开的东西必定也要先到达。因为A物不能同时既到达了B点又离开了B点,所以,它就落后了。假如A能同时的话,它是不会落后的,但是,它却必然要被停顿。因此,不能假定当A到达了B点的同时D已开始从端点Z被运动了。因为如果A物会到达了B点的话,也就会被离开B点,而且不能同时;但事实上,A在B点是在时间的一个分点中而不是在一段时间中。所以,在这里,即在连续运动的场合,这样说就不能成立。但是,在倒回运动的场合则必然要这样说。因为,假设H物被移动到D处,然后又倒回来被朝下移动,那么,端点D就既被用作终结点又被用作起始点——一点被当作两点了;所以,H物必然在此停顿,不能同时既已到达了D点又已从D点离开了,不然的话,它就会在同一个现在中既在那里又不在那里了。但是,这里不能再用前面的方法来解决。因为在这里,不可能说H物是在一个时间的分点中在D点,并且没有到达或没有离开D点;因为这里所到达的目的是实现上而不是潜能上存在的东西。所以,虽然在中间的点只是潜能上的,但这一个中间点却是实现意义上的,从下面看它是终结点,从上面看它是起始点;因此,它也同样是运动的终结点和起始点。

所以,直线上的倒回运动必然要停顿。因此,不可能有永恒的直线连续运动。

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来反驳那些以芝诺的论证为根据提出问题的人。他们认为,如果在通过某个距离前必须总是要先通过它的一半,而这些一半是为数无限的,所以,要通过为数无限的距离是不可能的;或者,有些人换一种方式提出同样论证的问题,他们认为,在被运动的过程中,每达到一半距离,就同时先计数一半的运动,这样,就会得出:在通过了整个距离时,就将会计数无限的数;但是,这被公认为是不可能的。在前面关于运动的第一个论证中,我们曾借助于指出时间在自身中有着无数个单位的方法来解决过难题;因为,如果在无限的时间中通过某个无限的距离,而无限同样地既存在于长度中又存在于时间中,那么,这就没有什么荒谬之处。虽然这个解决作为对所提问题的答案是足够了——因为所提的问题是:在有限的时间中是否可能通过或计数无限的单位——但是,作为对事实和真理的说明则是不够的。因为如若有人撇开长度问题和是否可能在有限的时间中通过无限单位的问题不谈,只把他的问题限制在时间自身方面(因为时间具有无限可分性),那么,这个解决方案就不够了,而是要考察我们在刚才的论证中说到的真实情况。因为,如若某人把一个连续的线段分成两半,他就因此而把一点用作了两点——因为他把它既作为起始点又作为终结点——不论他是把数目数成半还是把线段分成半都是如此。但是,如若这样分,线段和运动都不会是连续的了。因为只有与运动相关的东西是连续的时,运动才是连续的,而且,虽然在连续的东西中蕴含有无限数的半,但那不是现实上的,而是潜能上的。如若他要使它们现实化,那么,所造成的就不会是连续的运动而会是间断的运动。假如是在数半的场合,其结果是会很明显的;因为那样,一个点必然要被他数成两个点;因为假如他不是在数那个单一的连续的线段,而是在数它的两个半,那么,这个点就会是一半的终结点,另一半的起始点。所以,对于是否可能通过无限数的时间或长度单位的问题,必须这样回答:在一种意义上是可能的,在另一种意义上则不可能;因为,如若这些单位是现实上的,就不可能,如若是潜能上的,就可能。因为连续地被运动着的某人只是就偶性能通过无限,在绝对的意义上则不行。因为有着无限数的半虽然是线段的偶性,但它的本质和存在却是另一回事。

也很明显,如若某人不把将时间分为前后两段的那个分点总是当成只属于事物的后一段的话,就会得出同一事物既存在同时又不存在,一旦它已生成就不存在了的结论。虽然那个点确实为前后两段时间所共有,而且,它在数目上是同一个,在定义上不同一(因为它是一段的终结点,是另一段的起始点),但是,它却总是属于被作用事物的后一段。假定ACB为时间,D为事物;这个事物在A时间中是白色的,在B时间中是非白色的,那么,它在C这个分点上就既是白色的又是非白色的。因为,如果它在整个的A时间中是白色的,那么,它在A时间的任何一点中也是白色的就是真实的说法,而且,它在B时间中是非白色的,C则既在A中又在B中。所以,不应允许在整个A中是白色的说法,而要说在除了最后的现在,即C点之外的A中是白色的;C已属于后面的B;而且,如果在整个A中非白色已在生成,白色已在消灭,那么,在C中它就已经完成了生成或消灭。因此,除非白色的在C处第一次被称为非白色的是真实的说法,不然,就会或者一物在已生成时却不存在,在已消灭时却存在着,或者一物必然既是白色的同时又是非白色的,或一般而言既存在同时又不存在。

再有,如若某个以前不存在但现在存在着的东西是生成为存在的,而且,在它正生成时是不存在,那么,时间就不能被分成不可分的时间。因为,如果D物在时间A中已在变白,而且,如果它在接续着A的另一个不可分的时间B中已经变成白的了,如果它在A中只是在变白,还不是白的,但在B中却是白的了,那么,在A与B之间就必定有某个生成过程,所以也必定有生成在其中发生的时间。但是,对于那些不承认不可分的时间的人来说,这个论证是没什么影响的。按他们的看法,在生成过程所经时间的最后那点中,D物已经生成了,因而也就是白的了,没有任何其他的点接续着或者连接着这个最后的点,但不可分的时间是连接着的。而且也很明显,如若D物在整个时间A中已正在变白,那么,D物在其中完成变白的时间加上它正在变白的时间并不比它只在其中正在变白的所有时间更多。

上述这些以及其他类似的论证,对于证明我们所论题目是很合适的。如果我们要作一般的考察,从下面的那些论证也可以得到相同结论。

如若不被其他东西强制离开,一切被连续地运动着的事物,在它通过移动到达终点以前,都已经在被移动着趋于这个终点。例如,如果它的终点是B处,那么,它就已经在向B处移动着,而且,还不仅是在它已接近了B时,而是从一开始起就被运动着趋于B了。因为不然,为什么它只能在接近B时如此而不是在以前也如此呢?其他运动方面的情形也一样。假定某物被移动着从A到C,当它到达C时,再倒回来被连续地向A运动。因此,当它被移动着从A到C的同时,也就是在被移动着进行从C到A的运动。所以,它就是同时在进行两个相反的运动,因为在直线上进行的相反方向的两个运动是相反的。同时,它也是在从它不在其中的那个地方开始变化。可见,如果这是不能成立的,那它就必然在C处停顿。所以,这个运动不是单一的,既然被停顿隔断了的运动不是单一的。

此外,通过下面对各种运动的一般论证,将会使这个问题更为清楚。如果一切被运动物都能进行前面所述三种中的某一种运动,并且也能处于与这些运动对立的某种静止(因为除了这些之外再无其他了),而且,如果被运动物并不总是在进行某一特定运动——我所谓的特定运动,指的是属上不同的一种运动,而不是指整个运动的某一特定部分——那么,它以前必然处在与这种运动对立的那种静止状态中(因为静止就是运动的短缺);所以,如果在直线上进行的两个运动是相反的,而两个相反的被运动不可能同时进行,那么,从A到C的被移动的东西就不应该同时又在从C到A地被移动着;既然不应同时被移动,但这个运动又要被运动,那么,在它再被移动以前,必然在C处静止过;因为这是一个与从C处出发的运动相对立的静止。从上面的论述现在可以明白,这种运动是不会连续的。而且,下面的论证比上述那些更为合适。因为例如在某物中,非白的消灭了与白的生成了同时发生。所以,如果质变到白和从出于白是连续的,其间没有什么时间的耽误,那么,非白消灭了、白生成了以及非白生成了就会是同时的;因为这三种活动的时间是同一的。

再有,不能由于时间是连续的就推论出运动也是连续的,它只是接续的。其实,相反的两面,例如白与黑,怎么可能有同一的端点呢?

但是,圆周线的运动是单一而又连续的。因为这里没有任何不能成立的结论。因为,从A出发的被运动物也是按照相同的方向同时在被运动着趋于A——因为被运动趋于的那一点也就是它最后要到达的那一点——,而不是在同时进行两个相反的或对立的运动。因为并非一切趋于这个点的运动都与出于这个点的运动相反或对立,只有在两个运动同在一条直线上时,它们才是相反的(例如在直径上的两个运动就是在地点方面彼此相反的,因为这条直径上的两个端点彼此隔得最远);如果两个运动都在同一长度上,它们是对立的。所以,没有什么妨碍连续地被运动,也无什么时间的阻隔;因为圆周上的运动的出发处和趋向处是同一的,而直线上的运动则是趋于另一处。而且,在圆周上的运动决不会在相同的端点中,而直线方面的运动则不断地在相同的端点中重复;能永远前进的被运动可能是连续的,而总是在相同点中不断重复的被运动则不可能连续,因为不然,就必定有两个对立的被运动同时发生。所以,在半圆中以及在其他弧形中都绝不可能有连续的被运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同一路径必然多次重复地被运动,相反的两种变化必然发生,因为终结点与起始点是不重合的。相反,圆周运动的终结点与起始点是重合的,所以,只有它才是唯一完满的运动。

从这种分析也可见,其他的各类运动都不可能是连续的。因为在一切其他的运动中,都会发生同一路径被多次重复运动的情况,例如,在质变中有中间阶段,在大小中有中间大小,生成与消灭变化中的情形也如此。无论变化的中间阶段被造成得少还是多,也无论是在它们之间加上还是减去某个环节,都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在这两者中的每一场合,都仍会发生同一路径被多次重复运动的情况。

由此可见,那些自然哲学家所断言的一切可感觉事物都总是在被运动着的主张是不正确的;因为可感事物的被运动必然是上述运动中的某一种,而且,他们尤其把它当成是被质变;因为他们说,事物都总是在流动着和消灭着,此外,他们也把生成与消灭说成是质变。然而,我们刚才的论证已就一切种类的运动作了一般说明:除了圆周运动之外,没有任何运动可能被连续地运动,不论是质变的运动还是增加的运动都如此。

所以,除开圆周移动的旋转运动外,没有一种变化是无限的或连续的,有关这个问题,我们就说这些。

【9】显然,在移动中,圆周旋转又是最初的运动。因为正如我们在前面已说过的,一切移动都或者是旋转式的,或15者是直线式的,或者是这两种形式的混合。而且,前两种运动必然先于混合运动,因为混合运动是由前两种合成的。在前两种中,圆周旋转又先于直线移动;因为它更为单一也更为完满。因为,直线上的被移动不会是无限的,既然不会有无限的直线。即使有无限的直线,也无物可能通过它;因为不可能的事情是不会发生的,而通过无限直线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另一方面,有限的直线运动,如果倒回来了,就是复合的,即是两个运动;如果没倒回来,就是不完满的和可以消灭的。不论是按照自然、按照定义、还是按照时间,完满的东西和不可消灭的东西都要先于不完满的东西和可以消灭的东西。此外,可能永恒的运动要先于不可能永恒的运动。圆周旋转运动是可能永恒的,而其他运动,不论是移动还是其他任何运动,都是不可能永恒的。因为它们必定要出现停顿,而如果一旦停顿,运动就已经消灭了。

圆周旋转是单一而连续的,直线移动则不是这样,所得的这个结论是理由充足的。因为直线移动的起始点、终结点和中间点是被确定了的,而且它们全都在直线自身中,所以,被运动物就会有由以出发的起始点和完成所趋的终结点〔因为任何东西在它的端点,即起始点或终结点上时,都是静止着的〕。但是,圆周上的运动却无确定的端点——因为,圆周线上的端点为什么更是这个而不是那个呢?因为每一点都同样地可以是起始点、中间点或终结点——所以,它们既总是在也从不在起始点和终结点中。因此,球体在被运动着也就是在某种意义上静止着;因为它始终占有着同一个地点。原因在于:所有这些属性都属于中心——因为它既是所通过的大小的起始点,也是中间点和终结点——所以,由于这个点不是圆周线上的点,也就不会有被移动物通过完了它的路程之后在那里静止着的点;因为被移动物总是围绕着中心,而不是趋于端点。由于中心总是固定着,所以,整个球体既是在某种意义上静止着,又是在连续地被运动着。

还可以得出具有互推关系的结论。因为一方面,旋转运动是其他运动的尺度,所以它必然是最初的(因为一切东西都是被最初者所度量);另一方面,也正因为它是最初的,所以才会是其他运动的尺度。

此外,也只有旋转运动是均衡的。因为在直线移动中,事物离开起始点和趋于终结点时的被运动是不一样的,既然一切事物在被移动时都是离静止处愈远速度愈快。只有旋转运动的起始点和终结点都自然地不是在它自身之内,而是外在的东西。

地点上的移动是最初的运动,这是一切对运动问题作出过论述的人都证明了的。因为他们都把引起这类运动的东西作为运动的本原。分离与结合是地点上的运动,友爱和争吵是这样引起运动的——争吵使之分离,友爱使之结合——,阿那克萨戈拉则说最初运动者是心灵,是它使之分离。那些不主张这类运动有任何原因,而断言被运动是由于虚空的人也一样。因为他们也宣称自然物的被运动是地点上的运动,因为由于虚空的运动是移动,是在地点上发生的。他们还认为,其他各种运动没有一种属于最初实体,而是属于由这些最初实体构成的事物;因为他们说,被增加、减少以及被质变的过程都是由于原子物体的结合与分离而发生的。那些通过浓密与稀疏来考察说明生成和消灭的人采取的也是同样的方式;因为他们是采用结合与分离的方法来分类排列这些事物的。此外,还有那些把灵魂作为运动原因的人;因为他们说,自我运动者是被运动物的本原,动物以及一切有生物的自我运动就是这种地点上的运动。而且,只有地点上的运动,才是我们所说的被运动物在被运动的严格意义。如若某物在同一地点上静止着,那么,它所发生的增加、减少或某种质变,我们就只能说是在某个特定方面被运动,而不能笼统地说它在被运动。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论述过的问题有:无论是在过去或将来的一切时间中,都总是存在着运动;什么是永恒运动的本原;什么是最初运动;什么运动是唯一可能永恒的以及最初运动者是不能被运动的。

【10】现在,我们要论述的是,这个最初运动者必然既无部分,也无大小。首先必须确立有关这个结论的几个前提。

前提之一是:没有任何有限的东西能在无限的时间中引起运动。因为有三种要素——运动者,被运动物以及第三,运动在其中进行的时间。这些要素或者全部无限,或者全部有限,或者其中的一个或两个有限。假定运动者为A,被运动物为B,无限的时间为C。假定D运动B的某个部分E。那么,它所用的时间Z不会等于C,因为运动的距离越大,所用的时间也就越多;所以,时间Z不是无限的。这样不断地增加D,我就会用完A,同样,不断增加E,我也就会用完B;但是,不断地减去时间的一个相应的量,我却不会用完时间(因为它是无限的)。所以,整个的A只是在C的一段有限时间中运动整个的B。可见,任何事物都不能被有限的东西运动着进行无限的运动。因此显然,有限的东西不可能在无限的时间中引起运动。

一个无限的能力也完全不可能存在于一个有限的大小中,从下面的论述就能表明这一点。因为,假定更大的能力总是能在更少的时间中造成等量的变化,例如加热、变甜、掷远或一般而言的引起运动。因此,承受物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被一个具有无限能力的有限东西所作用,而且,它受作用的程度要比被其他东西所作用的程度更大;因为无限的能力更为强大。但是,却不可能有与此相应的时间。因为,假定A表示一个无限的能力在其中使某物变热或推进某物所用的时间,AB表示一个有限的能力在其中进行同样活动所花的时间,那么,如果不断地分取有限的能力添加到这个有限能力的大小上去,我就会在某个时候达到这样一点,即有限能力在时间A中已经完成了它的活动;因为不断地添加有限的大小,就能使能力超过任何已被规定的限界,同样,不断减少有限的大小就能使时间小于任何已被规定的限界。这样,有限的能力就会在与无限的能力相等的时间中引起运动,但这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任何有限的东西都不可能具有无限的能力。

有限的能力也不可能存在于无限的大小之中。虽然较大的能力可能存在于较小的大小中,但是,更多的情形还是较大的能力存在于较大的大小中。假定AB表示无限的大小。BC具有在某个时间中运动D物的某种能力——假定这个时间为EZ。现在,如若我取两倍于BC的大小,那么,这个大小在EZ的一半时间中(假定是这样的比例)就会运动D物,也就是说,它在时间ZT中就可以运动D物。即使像这样不断地取更大的大小,我也绝不会在某个时候达到AB,相反,我却可以不断地得到一个比原先给定的时间更小的时间。所以,AB的能力将是无限的。因为它超过了一切有限的能力;而一切有限能力在运动时所花的时间也必然是有限的。因为,如果一定的能力在某个时间中运动某物,那么,一个更大的能力虽然会在更小的时间中运动该物,但按照反比例关系,它仍是一个有限定的时间。但是,正像数目和大小一样,任何超过了一切限定的能力也都是无限的。这一点也可以用下面的另一种方式来证明。因为我们可以取某一个与存在于无限大小中的能力同类的能力,假定这个能力存在于有限的大小中,并且是存在于无限大小中的那个有限能力的尺度。

根据上述那些,那么显然,不论无限的能力存在于有限的大小中还是有限的能力存在于无限的大小中,都是不可能的。

首先,最好是讨论一个与被移动物有关的疑难问题。如果一切被运动物都是被某物所运动(当然,自己运动自己者不在此列),那么,有些事物,譬如被抛掷的东西,在它们的运动者与它们不再接触时是如何继续被运动的呢?如果运动者同时还在运动另外的某物,例如气,而这个被运动着的某物也能运动,那么,当最初的运动者不再与它接触或不再运动它时,它也就同样地不能被运动了;相反,一切被运动物必定同时被运动,而且,在最初运动者停止运动时,它们又同时停止被运动,即使最初运动者像磁石般地使它已运动了的东西也能运动,情形也一样。所以必然这样说:是最初运动者使本性上既能运动也能被运动的气、水或其他某种类似的东西成为运动者;但是,这类东西并不同时停止运动和被运动,而是在最初运动者停止运动它的同时它停止了被运动,但却仍然在运动;所以,它是在运动着另外某个接续着它的东西。对于这后一个东西,道理也一样。但是,在接续系列中后来的运动能力愈来愈小时,运动就会停止,当在先的东西不再能使在后的东西运动,而是只能使它被运动时,运动就最终停止了。这最后的两个东西——一个是运动者,另一个是被运动物——必然同时停止,而且,整个运动也就随之停止了。可见,运动是发生在那些可能有时被运动有时静止着的事物之中的;而且,它虽然表面上是连续的,但实际上却不连续;因为它是一些连接着的或者彼此接触着的事物的运动,运动者不是一个,而是相互接续的一个系列。所以,这类运动发生在气和水中,有些人将它称为“互补”[55]运动。如果不用这里所述的方式,用其他方法是不能解决这个疑难问题的。“互补”运动使得这个系列中的每个东西都被运动同时也运动,所以也使它们同时停止运动。现在表现出来的是某个被连续运动着的单一物;既然它不是被同一个运动者所运动的,那么,它到底被什么所运动呢?既然在存在物中必然有连续的运动,这种运动是单一的,而单一的运动必然是某个大小的运动(因为没有大小的东西就不能被运动),并且,一个单一大小的运动是被单一的运动者所运动的(因为不然的话,它就不会是连续的,而是彼此接续着的,并且可以被分开了),如果运动者是单一的,它自身就或者是在被运动,或者不能被运动;如果它自身在被运动,它就应该与被它所运动的东西在一起,并且自己也在变化,同时被某一他物所运动;所以,这样就会追溯到一个被不能被运动的某物所运动的时候才能停止。因为这个运动者必须不与它所运动的东西一起变化,而是要总有能力运动(因为这样的运动是不费力的),而且,这个运动是唯一均匀的,或者至少也是最均匀的,既然这个运动者从未有过任何变化,如若运动要保持同一,被运动物与运动者的关系就不应该有任何变化。所以,这个运动者必然或者在中心或者在圆周上,因为它们是本原。但是,距运动者最近的东西被运动得最快,圆周上的运动就是这种最快的运动;所以,运动者是在圆周上。

如果认为某个自身也在被运动的东西连续地运动,而且不是以接续的方式连续运动——就像重复不断地推撞那样——,那么,就会还有一个疑难问题。因为在推着或拉着(或既在推着又在拉着)的必定或者是运动者自身,或者是彼此相随的运动者系列中接受了运动的某个其他的东西,就像前面说过的被抛掷物的情形一样。如果是可分的气或水在运动,实际上就是它们的那些总是在被运动的一个个部分在运动;所以,不论是两者中的哪种情况,运动都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接续的系列。因此,只有不能被运动的运动者引起的运动才是连续的;因为它总是保持其一贯性,而且,它与被运动物的关系也是一贯的和连续的。

一旦上述各点被确定下来,就可以清楚,不能被运动的最初运动者不能具有任何大小。因为,如若它具有大小,那么,这个大小必然或者是有限的,或者是无限的。在本书的前面几卷已经证明过,无限的大小是不可能的;现在我们又已证明了,有限的大小不能具有无限的能力,而且还证明了,任何事物都不能在某个无限的时间中被有限大小的东西所运动。但是,最初运动者运动的是永恒的运动,而且是在无限的时间中运动的。所以,很显然,它是不可分的,既无部分也无大小。

[1] ta sugkekhumena.

[2] logos.

[3] hupokeimenon.

[4] to ti en einai.

[5] 留科福朗(Lukophron),智者,高尔吉亚的学生。

[6] 这里的一段话与185a8-13重复。

[7] hoper on kai hoper hen.

[8] 指水、气、火这三种物体。

[9] ta hoioeide.

[10] metaksu.

[11] 指毕达戈拉斯的十对立表,参见《形而上学》,986a22。

[12] triadas。他们的三要素指大、小和理念;我们的是质料、形式和短缺。

[13] 指柏拉图。

[14] arkhe.

[15] kata ton logon.

[16] to hou heneka.

[17] to pros ti.

[18] metaksu.

[19] to eks hou.

[20] 玻吕克列托(Polukleitos),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的希腊著名雕塑家,他的作品主要以青铜为材料。

[21] tuche.

[22] 见DK残篇53。由德国学者H.Diels所著,并由W.Kranz于1952年修订出版的《前苏格拉底哲学家残篇》通常简称DK残篇。

[23] to dia ti.

[24] oulophnes men prota.

[25] 见《物理学》第八卷,【1】—【6】。

[26] 指毕达戈拉斯学派对立十范畴排列表中的第二列。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一卷,【5】,986a25。

[27] he peri phuseos episteme.

[28] apeiros,或译无定。

[29] nous,或译为理智。

[30] sumbebekos kath hauto.

[31] logikos.

[32] 方括号内的这段文字,与206a21—29行的内容重复,疑是来自不同的校订本。

[33] 见DK残篇8。

[34] 见《神谱》,116。

[35] topos kai khora.

[36] diastema.

[37] metaleptikon.

[38] diastema metaksu.

[39] sumpephukota.

[40] 见《论生成和消灭》第二卷,【4】。

[41] hropen.

[42] 方括号内的这一段文字,希腊注释家们都不知道,显系后来版本的编者所加。

[43] 克苏索斯(ksouthos),是克罗通的一个毕达戈拉斯学派成员。

[44] 这里省略了12—15行,因为很多注释家都认为是伪文。

[45] ede在表示时间时,既有“刚才、已经”等过去的含义,也有“即刻、马上”等将来的含义。亚里士多德在这里也是用以表示两方面含义,不便汉译为单一的概念,故照写原文。

[46] 方括号内的这句话,是按Themistius本放在这里的。

[47] huplepsis.

[48] 最后这两段文字西方学者的看法不一。有些人认为是对230b10—28那段文字中已解答了的问题的再次叙述;有些人则认为与那段文字的关系只能是二者择一,因而主张删去。

[49] 图示如下(参阅洛布古典丛书《物理学》第二卷,第96页):距离:ABC运动:DEZ

[50] kinemata.

[51] 见233a21以下

[52] 麦蒂蒙洛(medimnos),古希腊亚狄克地区的度量单位,约为52.23公升。

[53] 见《物理学》第三卷,【1】,201a10。

[54] 按照原文,这里省去的256b13—27这段文字被移到本节末。

[55] antiperista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