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1】关于第一天及其部分,关于在它之中能见到的星体、它们的构成元素、自然特性以及不生不灭的性质,我们在前面都已论述过了。所谓由于自然的事物,既指实体,也指实体的功能与属性(我所说的实体,指的是单纯物体,例如火、土和其他类似的东西,以及由它们构成的事物,譬如作为整体的天及其部分,动植物及其部分;而所谓的功能与属性,指的则是这每一个实体的运动以及在自身内有引起运动的能力的其他东西的运动,也指它们的质变和相互转化)。因而很明显,有关自然的研究大部分都与物体相关;既然所有的自然实体都或者是物体,或者要依赖物体和体积才能生成。从对自然事物特性的分析中,以及从对个别情形的研究中,都能表明这一点。
既然我们已经阐述过第一元素、它的自然特性以及不生不灭的性质,那么,剩下的就是要论及其他两类了。在讨论它们时,我们不得不同时考察生成与消灭的问题,因为生成完全不在别处,只发生在这些元素及它们构成的事物中。然而,我们首先应该问这样一个问题:生成是否是一个事实。较早的真理探求者们的看法不仅与我们现在提出的理论不一致,而且,他们彼此也不相同。其中的有些人完全否认了生成和消灭;他们说,存在之物没有什么是被生成和消灭的,那只是我们的看法。例如,麦里梭和巴门尼德的追随者们就是这种观点。虽然他们的有些说法很好,但不能认为他们是作为自然的研究者而这样说的;因为有些既无生成,也无任何运动的存在物不属于自然的研究范围,而属于另一门更高的学科。但是,由于他们没觉察到不同于感性实体的另一类东西的存在,而又第一次看到,如果要有知识和智慧,就需要有某些这类不变的实在物,所以,他们就自然地把这类存在转换成感性物。另一些人则像存心作对似地提出了与此相反的观点。他们断言,无物不生成,一切事物都是生成的,在生成之后,有些不可消灭,另一些则再度被消灭。持这种观点的首先是赫西俄德及其追随者,另一些人则是最早的自然哲学家们。这些自然哲学家主张,其余的所有事物都是生成和演变的,无物常住,只有一样东西永存,从中生出这一切的转换变化。这似乎是爱非斯的赫拉克利特和许多其他人的说法。还有一些人认为,通过面的结合和分解成面,万物都有生成。
对其他观点的讨论可以推迟;但一切物体都由面构成的这后一种说法,一眼就可看出在许多方面与数学有明显的矛盾。要取消一门科学的基础是错误的,除非能用更有说服力的东西去取代它们。此外,按照体由面构成的相同论证,显然,面要由线构成,线要由点构成,所以,线的部分必定不是线。关于这些问题,在论运动的著作中早已讨论过了[45],我们在那里表明,没有不可分的长度。但是,相关于自然物体,从不可分的线的断定中得出的不可能性,我们是可以在这里作一大致考察的。在数学中得出的不可能性也会在物理学中出现。但物理学中有的困难不会出现于数学中,因为数学涉及抽象的东西,而物理学则涉及具体的对象。许多属性不属于不可分的东西,却必然属于自然物。在不可分的东西中,没有什么能够可分,但物体的属性却都以两种方式之一可分。因为它们或者是种类上可分,或者是偶性上可分。种类上的例如颜色分成白和黑,偶性上的是它们依存的东西可分。在这后一种意义上,一切单纯的属性都可分。因此,我们可以用来考察这种观点的不可能性。
如若一物的两个部分各自都无重,那么,两个部分加在一起也不可能有重,但是,感觉物体或全部或有些有重,例如土和水,正如那些思想家自己所说的。如果点无重,显然线亦无重,而如果线无重,面亦无重。所以,体也不会有重。
点没有重,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重物可以比某物更重,轻物可以比某物更轻,但更重或更轻的东西本身必然不应是重或轻,正如大者是较大,但较大者并非总是大;因为许多东西在绝对的意义上是小的,虽然比其他某些东西更大。假如说重的或较重的东西是在重的方面更大,那么,重物就总是可分的了。但依据假定,点是不可分的。再有,假如重物是稠密,轻物是稀薄,稠密区别于稀薄是因为它在相等的体积中包容更多的东西,那么,如果一个点是重和轻,它也就是稠和稀。但是,稠是可分的,而点却不可分。如若一切重物必定是硬或软,也容易由此得出不可能的结论。因为软物能被挤压,硬物则不行;而能被挤压的东西就可分。
没有一个重物由不具有重的部分构成。因为除非由于虚构,否则,他们如何能确定这些部分的数量和性质呢?况且,如果使一个重比另一个重更大的确实是重,那么,每个不可分的部分就具有重。因为假如四个点的物有重,由更多的点构成的物体就会比这个重物更重,而且,使一个重比其他重物更重的东西本身必定也有重,恰如使一种白比其他白的事物更白的东西是白一样,所以,正是四点被减去之后仍留下的那个单一点,使更大的重更重。因此,这个单一点具有重。
再者,如若假定面只能线挨线地被置放在一起,这是荒谬的。因为正如把线与线置放到一起有两种方式,即长度相接和宽度并排,面与面的置放也应该有两种方式。通过使一条线顺延,而不是与另一条线并排的方式,两条线能被放到一起。但是,如果也像这样把两种面放到一起,就会有某个既不是元素,也不由元素构成的物体,即它是由像这样置放在一起的面所构成的物体。
再有,如果决定物体重量区别的是面的数目,正如在《蒂迈欧》中说明的那样[46],那么显然,线和点也会有重。因为这些彼此之间有比例,犹如我们前面所说过的。如果重的差别原因不是这样,而是由于土重和火轻,那么,面也就会有的重,有的轻了。线和点也将同样。因为土的面会比火的面更重。总之,其结果是,或者全然无大小,或者大小能被抹去,只要点之于线就像线之于面、面之于体一样。一切能被分解为彼此的皆可被分解成最初的东西;所以,或许可能只有点存在,而没有任何物体。
除此之外,如果时间有相同性,它就也许会、或可能会被消灭;因为不可分的“现在”恰如线之上的点。
通过由数目的组合构造天体,也会推出同样的结论;正如某些毕达戈拉斯学派人士从数目构造出自然一样。因为自然物体都明显地具有重和轻,而单位的组合既不能造出物体,也不能具有重。
【2】所有的单纯物都必然有一种由于自然的运动,这可以证明如下。因为,既然它们都显然是被运动的,所以,如果无自己特有的运动,就必然是由于强制被运动;而强制与反乎自然是相同的。但是,如果有某个反乎自然的运动,就必定有与其相反的合乎自然的运动。如果反乎自然的运动是多,合乎自然的运动则是一;因为每个物体合乎自然的运动是单纯的,而反乎自然的运动则是复杂的。
再者,也可以从静止的角度来说明。因为静止也必然或是强制的,或是合乎自然的;强制地被移往的地方就强制地呆在那里,合乎自然地被移往的地方就合乎自然地呆在那里。既然明显有一个物体呆在中心,那么,如果这种静止是合乎自然的,显然,到达这里的移动也是合乎自然的;但如果静止是强制的,是什么妨碍了它的被移动呢?如若是个静止的东西,我们就只会重复相同的论证;因为必然地,或者第一物体的静止是合乎自然的,或者会追溯到无限,而这是不可能的。假定妨碍其移动的是一个被运动物,正如恩培多克勒所说,使土不动的是漩涡,如若这样,它又曾移往何处了呢?既然不可能推到无限。因为不可能之事是不会发生的,而通过无限的距离乃不可能。所以,被移动物必定在某处停止,它在该处的静止不是强制的,而是合乎自然的。如果静止是合乎自然的,那么,运动,即朝向静止之处的运动,也是合乎自然的。
因此,当留基波和德谟克里特说第一物体总是在虚空或无限中被运动时,他们就应当说明它们的运动是什么,以及它们合乎自然的运动是什么。因为如果每个元素都被另一个强制运动,每个元素也都必然有某种与强制相反的合乎自然的运动。而且,第一运动者引起运动不应该是强制的,而是合乎自然的;因为如若没有某个第一运动者是合乎自然的,而是在先的被运动物都总是强制地被运动,那么,就会追溯到无限。
假如像《蒂迈欧》中描述的那样[47],在宇宙生成之先,元素都处在无序的运动中,那么,也必然会遇到同样的困难。这种运动必定或者是强制,或者是合乎自然。但如果是合乎自然的,细心的考察就会表明,宇宙必然已经生成了。因为第一运动者由于其运动是合乎自然的,必然自己运动,而其他东西的被运动不是强制的,当其在各自特有的处所静止时,形成了与现在所处一样的次序,重的就到了中心,轻的则脱离中心。但这是宇宙的排列次序。
此外,人们还可以问另一个问题:那些无序地被运动的元素是否可能像合乎自然的构成物体(我的意思是,例如骨头和肌肉)的构成一样结合成某些混合物?正如恩培多克勒断言的在“友爱”的作用下发生的事情。他说:
对这种有无限的物体在无限中被运动的观点的回答是,如果运动是单一的,它们必然也只以一种移动而被运动,所以,其被运动不是无序的;但如果运动者是无限的,它们的移动也必定无限。因为如果是有限的,就会有某种次序;既然无序不会依据被移动的不同方向所得出。在我们现在的宇宙中,也并不是一切物体,而只是同类物体的移动才趋于同一目标。再者,无序实际上只是反乎自然,既然自然是感觉事物的特有次序。然而,认为无序的运动无限延续的观点也是荒谬的,不能成立。因为事物的自然就是它们多数在多数时间中具有的本性。这就使他们得出了相反的结论:无序是合乎自然的,次序和序列[49]则成了反乎自然的。但是,没有一个合乎自然的事情是由于机会发生的。这似乎正是阿那克萨戈拉把握极好的一点。因为他断言宇宙生成于不动的东西。其他人则想象在事物运动和分离之先是以某种方式汇聚在一起的。但是,使事物的生成始于被分离和被运动是不合理的。因此,恩培多克勒才从“友爱”的统治过程之后开始;因为他不能以使分离元素汇聚,并靠“友爱”使它们结合的方式来构造天体;既然宇宙仍有元素处在分离状态,那么,它的生成必然源于先前的统一和结合。
从上述这些论证清楚可见,每个物体都有某种自然运动,这种运动既不是强制的,也不是反乎自然的。下面将表明,有些物体[50]的冲力必然是由于它们的重和轻。我们说,它们必然被运动;而如果被运动物没有自然的冲力,就不能有或朝向中心,或脱离中心的被运动。假设物体A无重,物体B有重;无重的A运动距离CD,有重的B在相等时间内运动CE。有重的B会运动得更远。如若有重的B以CE对CD的比例被划分(因为B的一个部分能与它有这种关系),那么,如果整体运动了整个距离CE,部分也必定在相同的时间中运动CD。这样,无重物和有重物运动的距离就会相等了,但这是不可能的。同样的论证也适于轻。再有,如果某个被运动物既无重也无轻,那它必定是被强制的,而且,会被无限地强制运动。运动它的是某个力,较小的和较轻的物体会被这同一个力运动得较远。假设无重物A被运动距离CE,有重物B在相等时间内被运动CD。有重物以CE对CD的比例被划分,从有重物中切割下来的部分将在相等时间中被运动距离CE,既然整个有重物已被运动了CD。因为较小的速度对应于较大的速度,正如较大的物体对应于较小的物体一样。因此,无重物和有重物将在相等时间内被运动相同的距离。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既然无重物将比任何假定的物体被运动更大的距离,那么,它或许会运动到无限。因此很清楚,每个物体都有确定的重和轻。
既然自然是在事物自身内运动的本原,力是在他物内或作为他物的自身内的运动的本原,既然运动全都或是合乎自然的,或是强制的,那么,合乎自然的运动(例如朝下运动之于石头)只靠力加速,但反乎自然的运动则完全靠力。气对于两种情形而言都作为工具来使用;因为气的本性是既重又轻。作为轻,当它被力推进并开始运动时,产生向上的移动;作为重,它又要向下移动。在两种场合,力都仿佛通过附在气上而传递运动。这就是强制运动的物体在运动者已不跟随它时还继续被移动的道理。相反,假如没有气这种性质的功能,就不会有强制运动了。它也能以同样的方式帮助每个合乎自然的运动。
上面的讨论已经表明,每个事物都或轻或重,以及,反乎自然的运动是如何发生的。从前面所说的也可明白,所有事物都不生成,也没有什么东西是在绝对意义上生成的。每个物体都不能生成,除非能有某个分离的虚空;因为将被已生成之物(当它已生成时)占据的那个处所,此前必然被内中无物的虚空占据着。一物能从另一物中生成,例如火从气中生成,但是,没有什么能从无先在的大小中生成。最有可能的是,现实的物体或许会从某个潜在的物体中生成;然而,如果潜在的物体不是另外一个已经先在的现实物体,就会有分离着的虚空存在。
【3】其余要说的是,什么物体是生成的,它们为什么生成。既然在每一场合中,知识都依赖原初的东西,而物体的原初成分是元素,所以,就必须考察这些物体的什么是元素,以及为什么,此后,还要考察它们的数目和性质。只要我们确定了元素的本性是什么,答案就会清楚。让我们假定元素是这样的物体:其他物体可以被分解成它,它或潜在、或现实地存在于它们之中(因为到底是哪一种情况,仍是有争议的),但它自身不能被分解成种类上不同的东西。元素的某个这样的定义,是所有思想家在每一场合想要说明的。
如果我们所说的是元素,那么,必然有这种物体存在。在肉、木头以及诸如此类的物体中,都潜在地内含着火和土,因为可以看到这些元素从它们之中分离出来。但是,肉和木头都不存在于火中,无论是潜在地还是现实地;否则,它们就会从中分离出来了。同样,即使只有一种元素,它们也不会存在于它之中。虽然肉、骨头或其他什么是从它生成的,但不能因此而说它潜在地包含着这些。所以,再要考察的问题是:它生成它们的方式是什么。
在关于元素的问题上,阿那克萨戈拉和恩培多克勒的说法相反。恩培多克勒说,火、土及类似的其他物体是一切物体由以构成的元素。阿那克萨戈拉则相反,认为“同素”[51]是元素(我的意思是,例如,肉、骨头和类似的每种东西),气和火则是由这些和其他一切种子构成的混合物,它们每一个都是由一切不可见的同素体汇聚而成的。这就是万物都由这两种物体构成的原因(他没有区分火和以太)。
但是,既然每一自然物都有自己特定的运动,既然有些运动是单纯的,有些是混合的,而混合运动是混合物的运动,单纯运动是单纯物的运动,那么显然,一定有单纯物存在。因为有单纯的运动。所以,元素的存在以及为什么存在就清楚了。
【4】接着我们来考察,元素的数目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如果有限,又是多少。首先,元素不是无限多的,正如有些人所以为的。我们可以像阿那克萨戈拉一样,从一切同素体是元素的观点开始。采纳这种观点的人,没有一个对元素有正确的理解;因为我们看到,许多混合物也可以被分成同素的部分,我指的是例如肉、骨头、木头和石头。所以,既然混合物不是元素,每个同素体也不是元素,而是正如前面所说的,只有不能被分解为种类上不同物体的东西才是元素。
再者,即使他们对元素含义的理解成立,也无必要使它的数目无限;因为假定它有限也会得到完全相同的结果。如若只有二、三个这样的元素,结果也会一样,正像恩培多克勒试图表明的。而且,纵使按照元素无限多的观点,也不能从同素体中构造出万物(因为从若干事实中构造不出一个事实,其他合乎自然的构造物也不由相同的部分构成)。所以显然,最好是假定有限的本原,而且,要尽可能少,只要证明了必须被证明的东西就行,犹如数学家们所主张的;因为他们总是假定在种类上或在数量上有限的本原。
再有,如果物体与物体之间是靠了各自特有的差异而区别的,而物体的差异是有限的(因为它们的差别在感觉性质方面,而感觉性质是有限的,虽然这需要证明),那么,很显然,元素必定有限。
还有一些人提出了另外的观点,例如留基波和阿布德拉人德谟克里特,其结论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他们说,原初物为数无限,且在大小上不可分;不能从一生成多,也不能从多生成一,万物都是通过结合和纠葛而生成的。在一种意义上,这些人也认为存在的万物是数目或由数目构成;虽然说得不明显,但这却是他们所说的真实含义。此外,他们说,既然物体在形状上有区别,那么,形状也是无限的,单纯物体也无限。但是,他们没有详细说明每个元素的形状是什么,只是指出火是圆形。他们靠体积的大小来区分气、水和其他东西,仿佛它们的本性就是一切元素的“种源”[52]似的。
那么,首先,由于他们没有假定本原的有限,因而犯了同样的错误,虽然他们可以推出一切相同的结论来。再者,如果物体的差异不是无限的,那么显然,元素也不会是无限的。此外,原子物体的观点必然会与数学知识发生冲突,也会推翻许多公认的意见和感知到的现象。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在先前对时间和运动的讨论中已经说过了[53]。同时,他们的说法也必然自相矛盾。因为如果元素是不可分的原子,气、土和水就不能靠体积的大小来区分;既然它们不能相互生成。因为按他们的说法,水、气和土是相互生成的,这样,最大的原子在不断的流出中供给就会耗尽。再者,即使按照他们自己的假定,元素的数目似乎也不是无限的,既然物体在形状上有区别,而一切形状都由锥形构成,直线由直线构成,圆形由八个部分构成。形状必定有某些本原,无论这些本原是一、二还是更多,单纯物体的数目是相同的。再有,如果每一元素都有它特定的运动,单纯物体的运动就是单纯的,单纯运动的数目不会无限,因为单纯运动只是二[54],其地点也不是无限的。
【5】既然元素必定有限,那么,留待考察的问题就是:元素的数目是否比一更多。有些人只假定一种元素,有的说是水,有的说是气,有的说是火,还有些人说它是比水更稀疏、比气更稠密的无定的东西,包围着所有的天体。
这些人都主张单一的元素,或水、或气、或稀于水但稠于气的东西,并认为经过浓缩和稀散的方式由此生成其他万物,但是,他们全都一样地没有觉察到,他们设定了一个先于元素的另外的东西。因为照他们的说法,源出于元素的生成是合成,回到元素的则是分解,所以,更为稀薄之物本性上就必然在先。既然他们说,火是一切物体中最稀薄的,那么,火在本性上就应该是第一。最稀薄之物是不是火倒无关紧要,无论如何,它必然是其他物体之一,是最初的,而不是中间物。
再者,作为生成的方式而言,稠与稀和粗与细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因为按照他们的意思,细就是稀,粗就是稠。再有,细与粗又和小与大相同;既然由小的部分组成的东西为细,由大的部分组成的东西为粗。细乃是扩展的范围宽,由小的部分构成的事物正是如此。其结果,他们就用大和小来区分其他的实体。但按这种界定,就会使得一切说法都是相对的了,就不会有单纯的火、水和气,而是同一个东西相对于某物是火,相对于另一物又是气。那些断言元素是多,但仍用大小来区分它们的人[55],也会遇到同样的困难。因为既然是用量来区分每一个,其大小就会有某种彼此间的比例,所以,相互有这个比例的就必定分别是气、火、土和水,因为较小物体的比例可以存在于较大物体中。
假定元素是火的那些人,虽然避免了这个困难,但却必然得出其他荒谬的结论。他们中的有些人,赋予火以一个形状,譬如有的人使它是锥形。他们的理由是:有些人较为粗糙地论证说,锥形是最尖锐的形状,火是最尖锐的物体;有些人的论证则精巧些,他们说,所有物体都由最精细的东西构成,立体的形状由锥形构成,既然火是最精细之物,锥形是最精细的和原初的形状,而原初的形状必属于原初的物体,所以,火应该是锥形。还有些人则对形状的问题未置一词,只是把它看做最精细之物,他们说,从它的结合中,就生成了其他东西,仿佛被擦掉的尘屑被吹到一起似的。
这两种观点均会遇到同样的困难。因为一方面,如果他们主张第一物体是不可分的原子,我们在前面说过的论证就会再度反驳这种假定。再说,人们的自然愿望也不可能关心这种说法。因为如果一切物体在量上都是可比的,各种同素物体和它们的元素的大小彼此之间就有相同的比例了(例如,整个水的大小对整个气的大小以及它们各自的元素大小的对比,其他物体也一样),而且,如果气比水的范围更大,以及一般而言的较细薄之物比较粗厚之物的范围更大,那么很显然,水的元素就会比气的元素更小。如果较小的体积被包含在较大的中,气元素就应是可分的。火和一般的较细薄之物也同理。另一方面,如果原初物是可分的,那么,赋予火以形状的人就会得出火的部分不是火的结论,因为锥形不是由锥形构成的;也会得出并非每个物体或是元素或由元素构成的结论,既然火的部分既不是火,也不是任何其他元素。那些以大小作为区分依据的人,不得不承认有某种元素先于那个元素,且会追溯到无限,既然一切物体都可分,最细薄的东西是元素。再者,他们也不得不说,同一个物体相对于一物是火,相对于另一物是气,相对于其他,又是水和土。
假定元素为一的所有人的共同错误是,他们只允许一种自然的运动,并认为万物都是这同一种运动。我们观察到,每个自然物都有运动的本原。所以,如果万物都是某一种元素,万物也就只会有一种运动。而且,适于这种运动的量越大的被运动得也越快,譬如火,它的量最大,因而它朝上的特有移动也运动得较快。但事实上,许多事物虽然量较大,但却是朝下被运动得较快。由于这些理由,以及按照我们早先已确立的有多种自然运动的观点,显然不可能只有一种元素。所以,既然元素既不是无限的,也不是一,它就必然是多,并且是有限的。
【6】首先,我们必须考察元素是永恒的,还是有生成和消灭;因为这个问题一旦证明,它们的数目和性质也就清楚了。
它们不能是永恒的。因为我们看到,火、水和每个单纯物体都可被分解。这个分解过程必然或者是无限的,或者有终止。如果是无限的,分解所用的时间也会是无限的,组合占用的时间亦会如此;因为每个部分的分解和组合在时间上是相继的。所以就会得出,有不同于无限时间的另一个无限时间,在组合的时间无限的场合,分解的时间都先于它。这样,就出现了两个无限,这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如果分解过程在某处终止,那么,在终止处的那个物体就或者是不可分的,或者如恩培多克勒试图说明的,虽然可分,但绝不会被分开。按照前面的论证可以表明,它不是不可分的;但它也不是可分而不会被分开的东西。因为较小的物体比较大的更易于消灭,所以,既然较大的物体能被这分解为较小部分的破坏过程所消灭,那么,较小部分的分解就有理由更容易些。我们看到,火是以两种方式被消灭的:当被扑灭时,被对立面消灭;当燃尽时,被自身消灭。较小物对较大物加以承受,量越小,承受的速度也越快。所以,物体的元素必然有消灭和生成。
既然它们是生成的,其生成就或者源于非物体,或者出于物体。如果出于物体,又或者是出于另外某物,或者是相互生成。从非物体中生成它们的理论要涉及一个与物体分离的虚空。因为一切将生成的东西都要在某物中生成,而生成发生于其中的,又或者是非物体,或者有物体;如果有物体,就会在同一地点同时存在两个物体,一个是将要生成的,一个是先前已有的;如果是非物体,就必然有一个分离的虚空。但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在前面已证明了。另一方面,元素也同样不能从另外的某物体中生成。因为这就会得出另一个物体先于元素的结论。如果这个物体有重或轻,就会是某种元素,如果它根本无运动的冲动,就是个不动的和数学的实体,这样,它就不会在地点中。因为一物在其中静止的那个地点,是它能够在其中被运动的地点。如果事物的被运动由于强制,就是反乎自然的,如果不是由于强制,就是合乎自然的。可见,如果它在地点中,并在某处,就会是某种元素;如果它不在地点中,就没有什么能从它生成,因为将要生成的东西和生成由以源出的东西必然是在一起的。既然元素不能由非物体生成,也不能由不是元素的其他物体生成,那么,剩下的唯一可能就是:它们是彼此生成的。
【7】现在,我们必须考察:这种彼此生成的方式是什么,是像恩培多克勒和德谟克里特说的那样,还是如那些把物体分解成面的人所描述的那样,也许还有另外的某种方式?
恩培多克勒和德谟克里特的追随者们自己没有注意到,他们所说明的,不是元素的彼此生成,而只是生成的表象。因为他们说每种元素是固有的,只是被分离出,仿佛生成源于容器中,而不是源于质料中,所以没有什么变化发生。即使情形如此,也还有些结论同样不合理。不能认为一定大小的物体通过压缩就变得更重。但他们却坚持这一点,如果他们说水固存于气中,并从气中分离出去的话;既然水从气中变成,水就变得更重了。再者,当某物从混合物中分出时,它并不必然总是要占据比先前更大的地点;但当气从水中生成时,它占据的地点就增大了。因为较细微之物才占据较大地点(在变化的过程中,这一点很明显。当液体被转化为蒸汽或气体时,包容它的容器因为处所不够要爆裂)。所以,如果完全无虚空,如果正如持这种观点的人所说的,物体并不膨胀,那么显然,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如果有虚空和膨胀,那么,被分离出的物体必然总要占据更大的地点就没有道理。而且,相互生成必然有终止,既然一个有限的大小不能把无限数的有限大小包含在其中。当水从土中生成,有的东西就从土中消减了,既然生成是分离的过程。当水再从剩余物中生成时,情形也同样。如果这个过程永远继续下去,就会出现有限包含无限的情况;既然这是不可能的,那么,元素的彼此生成就不应当是永远的。
现在已经说明了,元素的相互变化不是靠分离进行的。剩下的选择是,它们应通过变成彼此而生成。这有两种方式;或者是通过改变其形状,正如由同样的蜡既可制成球体,也可制成立方体;或者就像某些人所说,通过分解成面。如果是通过改变形状而生成,就必然要涉及原子物体。因为如果一切皆可分,火的部分就会不是火,土的部分不是土,原因在于,并非锥体的每个部分是锥体,立方体的每个部分是立方体。但如果是通过分解成面而生成,第一个困难就是,并非一切元素都是相互生成的,这一点,他们不得不说出,当然也说了。因为在变化中,只有一种元素没有部分的看法既不合道理,也不符合感觉现象,而是一切都同样地彼此变成。结果,他们对现象的说明恰恰是与现象不一致的。其原因是,他们没有很好地假定第一本原,而是企图削足适履,使万物与他们的看法一致。似乎应该是,感性事物的本原是感性的,永恒东西的本原是永恒的,可消灭之物的本原是可消灭的,总而言之,事物要与其载体同类。但是,由于偏爱自己的观点,他们就在论证中充当了命题辩护人。他们以为自己的本原是真实的,准备着接受一切结论,仿佛有些本原不需要由结果、尤其是从最后的结果来判定似的。创制知识的结果是产品,自然知识的结果总是严格与感觉相一致的现象。他们的结论是,土最有资格被称为元素,而且是唯一不可消灭的,因为不可分解的东西是不可消灭的,是元素,而只有土不能被分解为其他物体。在那些能被分解的元素中,三角形的“搭挂”[56]是没有道理的。但在相互变化的事物中,由于构成它们的三角形数目不等,就会发生这种〗情形。再者,按他们的这种说法,生成必然不出于物体;因为从平面中生成的东西不能被说成已从物体中生成了。此外,他们也必定断言,并非一切物体都可分,但这样一来,就与最精确的知识,即数学相冲突了;因为数学假定,甚至理智也是可分的,而他们由于想拯救自己的假说,连感觉的东西也不承认了。他们要为每种元素赋予形状,并据此界定它们的本质,就必然使它们不可分;因为锥体和圆球被分后,必定会留下些许不是锥体和圆球的剩余。所以,或者火的部分不是火,而是有某个东西先于元素(因为万物都或者是元素,或者由元素构成),或者一切物体都是不可分的。
【8】一般地说,赋单纯物体以形状的企图是不对的。因为首先,整体不会被填满。在面中,只有三种形状被认为填充地点,即三角形、四方形和六边形;在体中,只有锥体和立方体如此。但是,这个理论需要的必然更多,因为它认定的元素更多。其次,一切单纯物体明显地都被包容它们的地点赋予形状,尤其是水和气。元素的这种形状不能被去掉;因为如其不然,被包容物的整体就不会与包容者完全接触了。但是,如果形状被改变,它就不再是水,既然是靠形状才得以区分的。所以很明显,元素的形状不是确定的。的确,自然本身似乎对我们表明了这是理论上的结论。正如在其他场合一样,载体必定是无形式、无形状的;因为这样,正如《蒂迈欧》中断言,“容纳一切的东西”最能变形[57],因此,元素应被想象为构成物的质料;这也是它们能变成彼此、失去性质区别的原因。此外,肉、骨头和诸如此类的连续物体的生成是如何可能的?它们不能从元素本身中生成,因为不能从元素的组合排列中生成连续物;也不能从面的组合中生成,因为从中生成的是元素本身,而不是源于元素的物体。所以,只要某人愿意精确地思考,而不是匆匆一瞥就赞同这种理论,就会看出,它是把生成从世界中取消了。
再有,即使他们在分派形状时尤为注意的特性、力和运动也表明,形状不适于物体。例如,由于火易动,且能发热和燃烧,有些人就让它为球形,另一些人则说是锥形。他们认为,这些形状最易运动,因为它们被接触的点最少,最无稳定性,也最能发热和燃烧,原因是,一个的角是完整的,另一个的角最尖锐,而他们说,这些角就引起热和燃烧。
但是首先,在运动的问题上,他们两种人都是错误的。即使这些形状最易运动,但易动的不是火的运动;因为火的运动是向上和直线式,而这些形状的易动是圆周式,即我们所谓的旋转。再者,他们把土称为立方体,其理由是它的稳定和静止,但是,土的静止不是在任何地方,而只是在它自己的地点中,如无阻碍,它会从任何其他地方出发移动,火与其他元素亦同样。所以显然,火和每个元素在其他地点时是圆形或锥形,但在自己特有的地点时是立方体。再有,如果火生热和燃烧是由于角的话,一切元素都能生热了,虽然彼此的程度不一;因为它们全都有角,例如八面体和十二面体。德谟克里特甚至把球也当成角,认为它由于易动而分割事物。所以,区别只是程度的不同。但显然,这是错误的。同时,也会得出这种结论:甚至数学上的物体也会燃烧和生热;因为它们也有角,并在其中含有原子式的圆形和锥形,尤其如果像他们所说,有原子式的大小的话。如果有些东西具有这些特性,有些不具有,就该说明这差异,而不是像他们所做的那样一带而过。再有,如果被燃的东西生出火,火是球形或锥形,那么,被燃的东西必然生成球形或锥形。就让我们假定这种形状切割和划分物体是合理的,但要说锥形必然制成锥形物,球形必然制成球形物,则极不合理,这就犹如某人主张刀把事物分成刀,或锯把事物分成锯一样荒谬。再有,在把形状赋予火时,只考虑到划分也是不对的;因为火更被认为是结合和连接,而不是分离。它虽分离不同类的东西,但却结合同类物。对火来说,结合是由于本性(因为结合是火的特性),而分离则是由于偶性;因为是为了结合同类物才排斥其他。所以,在给它赋予形状时,要考虑到两者,尤其是结合的功能。此外,既然热和冷是相反的力,就不可能把某种形状赋予冷;因为被给予的东西应有相反面,但形状却无相反面。因此,他们全都忽略了冷。虽然他们本应要么用形状来规定一切,要么什么也不规定。他们有些人企图说明这种力,但说了些自相矛盾的话。他们说,其构成部分大的物体是冷的,因为它阻碍了,不能畅通孔道[58]。那么很明显,热的东西是孔道畅通;这就是说,构成部分细小。其结果,热与冷的区别是由于构成部分的大小,而不是依据形状了。再有,如果锥形的大小不等,那么,大的锥形就不会是火,其形状就不是燃烧的原因,而是相反了。
从上所述可见,元素的区别不是由于形状。物体最重要的差异是特性、功能和能力方面的(因为我们说,每个自然物体都有功能、特性和能力)。所以,这些是我们首先应说明的,以便从对它们的考察中,我们能把握每个元素彼此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