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议制度运行现状考
关于合议制的概念,学者们的看法不尽相同。如有的学者认为:“合议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审判原则和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合议制原则在审判组织上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合议庭,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审判形式。”[1]另有的学者认为:“合议制是独任制的对称,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具体案件进行集体审理、裁判或调解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集体审判案件的最基本、适用最广泛的行之有效的审判组织。”[2]还有的学者认为:“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所谓集体是指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由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3]尽管上述关于合议制概念表述不同,但都反映了合议制在民事审判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审判原则和组织形式,合议制的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审判功能的发挥。因此,“建立法官依法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制,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4]既是当前法院改革的重点,也是民事诉讼法学界长期关注的焦点。然而,除了理论的探讨,更需要对合议制运作的现实进行关照,并以此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这是因为理论需要回应现实,只有对现行合议制的积弊有非常清醒的认识,才能找准和找对合议制改革的合理路径。为此,本章选择某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作为重点考察对象,仔细梳理合议制的运行现状,以透视目前合议制的运行困境。
注释
[1] 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教程》,88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
[2] 杨荣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教程》,66~67页,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
[3]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学》(修订本),8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4]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