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经过上述考察,我们对基层法院合议制度的运行现状有了较深入的认识。合议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审判制度,能够折射整个司法体制的“光辉”与“黑子”,显然对其积弊并不是一朝一夕、一招一式就能够解决的。因为建立理性的合议制度运行机制,需要多方的改革来推动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法院内设机构设置与权力分配、建立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彻底消除法院审判权行使的行政化色彩等。它牵动的是国家整个司法体制的改革,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问题。不过无论如何,完善和强化合议庭职责,将是大势所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完善合议制度带来了新的契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旨在消除行政化审判色彩为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就合议庭改革的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部署,内容包括:(1)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完善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完善合议庭成员在交叉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2)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3)健全院长、庭长审判管理机制。明确院长、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明确院长、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长、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上述措施无疑将为完善合议制的运行,加强合议制功能起到很好的引领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