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生命伦理学的方法论
从元哲学的视角出发看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建构工作
陈强立[1]
今天医疗技术和生物科技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它为人类带来莫大的福祉,但也为人类带来严重的道德问题。社会上普遍使用人工生殖、堕胎和维生等方面的医疗技术,使堕胎和安乐死的道德问题变得更加尖锐,也带来新的道德问题如胚胎处理和代孕母等。器官移植技术和基因技术的进步同样为我们带来新的道德问题,售卖人体器官、胚胎筛查、繁殖克隆人、人类基因改造所涉及的道德问题,就是由有关的生物医疗技术衍生出来的。当代生命伦理学就是为了解决此等道德问题而创建的。当代生命伦理学由西方学者发其端,但是,生命伦理学在过去十多年亦渐渐为中国的伦理学家所重视,成为中国学术的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依笔者的观察,中国的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应用”的层面,甚少涉及“基础性”的研究。比方说,对于“应该怎样建构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应该采取何种研究范式来研究中国社会的生命伦理问题?”此等基础性的问题,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家鲜有涉猎。[2]然而,此等基础性的问题,中国生命伦理学家是必须正视的。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的生命伦理学仍在创建的阶段,探讨有关问题有助中国的生命伦理学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生命伦理学是一种“批判的学问”(重视批判精神的学问),它的批判精神要求我们对个别生命伦理议题所下的结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如此一来,中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就不能停留在“应用”的层次,它还须研究一些“基础性”的问题。
本文即旨在从元哲学的层面出发,探讨有关的“基础性”问题,即“应该怎样建构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应该采取何种研究范式来研究中国社会的生命伦理问题?”等问题。“元哲学”(metaphilosophy)又可称为“后设哲学”。所谓“元哲学”意思是指对哲学的目的、性质和方法进行反思的一种哲学活动。简言之,它是哲学的哲学,即以哲学为反思对象的一种哲学活动。元哲学的探究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进路。其一是对哲学这一门学问做通盘的考察,从而提出一种广泛的元哲学理论,以指导哲学研究的工作。比方说,逻辑经验论哲学家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所提倡的“哲学即科学的逻辑”(哲学的任务是研究科学的逻辑基础)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所提倡的“哲学即思想的厘清”(哲学是厘清思想的一种活动),都是一种广泛的元哲学观点。[3]另一种进路,就是从个别的哲学部门(例如数学哲学)出发,思考有关部门的目的、性质和方法。这是以个别的哲学部门为考察对象的一种元哲学进路。此进路并不预设所有哲学部门均有着相同的目的、性质和方法。比方说,依此一进路,数学哲学和生命伦理学,虽同属哲学的范畴,但是,这两个部门的活动尽可以有着不同的目的、性质和方法。采取这个进路的理由是,并没有单一的元哲学理论能充分说明各个哲学部门的目的、性质与方法。故此,我们只能分开考察各个哲学部门,分别探讨有关哲学部门的目的、性质和方法。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有不同哲学部门的元哲学,例如“知识论的元哲学”“形上学的元哲学”“伦理学的元哲学(即元伦理学)”“政治哲学的元哲学”等。
本文所谓“从元哲学的层面出发……”就是意指通过后一种元哲学的进路来探讨“应怎样建构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应该采取何种研究范式来研究中国社会的生命伦理问题?”等问题。具体而言,本文的出发点是以生命伦理学(主要是西方生命伦理学)为考察对象,思考它的目的、性质与方法,尤其是它所采取的研究范式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并通过有关考察来回答上述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基础性问题。简单来说,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属生命伦理学的元哲学问题。[4]
注释
[1]陈强立,香港浸会大学应用伦理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宗教及哲学系副教授。
[2]当然有很少数的例外。参见范瑞平:《当代儒家生命伦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另外可参考罗秉祥、陈强立、张颖:《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哲学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参见R.Carnap,The Logical Syntax of Language,Tr.A.Smeaton(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37),“Forward”以及L.Wittgenstein,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Tr.D.F.Pears&B.F.McGuiness(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61),p.21。
[4]按照上述的第二种元哲学的进路来看,此等问题属于生命伦理学的元哲学问题。“生命伦理学的元哲学”这个提法的合理根据在于,生命伦理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哲学部门,虽然生命伦理学也涉及伦理学的理论,但并非附属于它。生命伦理学有自身的目的、特殊的建构方式和方法。对它的反思则属于元哲学的层次的工作。另外,把有关工作称作“元生命伦理学”亦无不可。不过,笔者比较偏向“生命伦理学的元哲学”这个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