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中国生命伦理学:新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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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生命伦理学的本体论

为什么应该支持发展一门中国生命伦理学?

恩格尔哈特[1]

中国文化的一个决定性特征根源于儒家思想,这一特征使得中国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本土的生命伦理学)可以避免当代欧洲所犯的一个危险的错误,即追求一种驱除了任何偶然因素的道德规范和生命伦理。与西方生命伦理学相比,中国传统的生命伦理学更好地理解了人类行为的社会—历史复杂性。儒家传统所提供的人的适当行为观并不仅仅是抽象的、概念性的哲学反思。相反,儒家思想对于个人的正当行为的反思使得人们至少能够珍视家庭的丰富价值。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的重要性,可比较西方传统中对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同进路:英国的法律与道德观根本不同于希腊—罗马式的法律与道德观,两者反映在当代英、法两国对于道德和法律所进行的不同反思和对比之中。盎格鲁-撒克逊的普通法根植于这样一种法学方法,即用来区分行为恰当与否的根据乃是习俗和惯例,而不是抽象哲学的概念推演的行为标准。也就是说,普通法对恰当行为的理解扎根于活生生的习俗,而不是抽象干瘪的希腊—罗马式的哲学说明,而后者却是大陆法系的特征。具体说来,希腊—罗马哲学思想塑造了西欧大陆,反映在斯多葛学派和自然法的理解之中,后者构筑了6世纪初的《查士丁尼法典》的基本框架,而《查士丁尼法典》又被拿破仑拿来在1804年重铸《拿破仑法典》的法学理念。《拿破仑法典》是当今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然而,儒家的法律和道德与普通法类似,并不建立在对于恰当行为的抽象哲学解释上。

中国文化的儒学核心培育和保持了文明和美德的一种综合力量,使得中国的道德观和形而上学观能够承受20世纪的种种剧烈与残酷的社会动荡。这些动荡包括1911年传统帝国的终结以及1966年到1976年间的“文化大革命”。中国皇帝曾作为道德关注的制高点,统一了道德和形而上的承诺;中国皇帝也是贯穿一个复杂而古老的文化的协调人。每年都要举行的祭天礼仪使得礼仪行为在文化上所体现的道德承诺深入人心。这一切的核心都在于礼所承担的重要作用:通过礼这一核心观念使得人们能够把对于正当行为的理解与体现美德生活的关键的行为结构统一起来。由这种礼而达成的复杂多样的社会识别系统使得丰富多元的社会和道德关切得以体现,从而不需要假设只有依靠抽象的概念演绎形式才能充分理解这类关切。与之类似,富有复杂象征意义的动作在东正教的礼拜活动,尤其是圣餐仪式中得以展示——它不只是语言,更多的是神父的一组象征性的肢体动作为参与者提供了一种生活方式的意义结构,而这种生活方式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超出了纯粹的抽象概念可以表达的范围。如同儒家的道德和生命伦理一样,东正教的礼拜仪式也不可能完全用纯粹哲学的概念演绎说明来得到理解。

在这方面,无论儒家还是东正教,都和正统犹太教的理解方式类似:哲学探讨无法穷尽对于正直人生的全部理解。例如,没有哲学论证可以说明为什么不是犹太教牧师的人都不应该穿羊毛和亚麻混合面料的衣服。相反,这被理解为基于上帝意旨的戒令。孔子和亚伯拉罕一样,都是在充分考量了支撑道德和生命伦理的基础性的历史和境遇的特征之后,才给出了什么是恰当行为的说明。他们同康德形成鲜明对比——康德试图寻求普遍理性的命令,为脱离了具体的历史与境遇的、抽象的人提供评判的标准。康德工程的结果是空洞的。也就是说,不同于孔子,康德试图超越性别、种族、历史,因而在完全抛开特殊性和历史性的前提下,构建自己的道德主体。正是这种先于任何特殊性的道德说明特点才是康德的道德观和生命伦理理论在原则上对立于诸如孔子和亚伯拉罕所坚持的具有历史条件的道德观和生命伦理观的根源。儒家思想和儒家生命伦理表明,康德的道德观和生命伦理观错误地固执于过分的抽象。

中国生命伦理学得益于儒家道德观的复兴,它与那种源于康德的道德承诺的生命伦理学——即致力于寻求道德和生命伦理的普遍的、抽象的、理性基础的生命伦理学——大异其趣。例如,正是后一种生命伦理学邀请人们独立于自己的自然性别来选择他们的“性别身份”,从而成为“变性人”。这些,在这种生命伦理学看来都是合适的。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想要尝试新的性别的人就可以对自己的性别进行“占卜”,就像人们可以尝试对于已经死亡的、神秘的赫梯语(Hittite)的名词词性进行占卜一样。在此,人们可以联想到,“太阳”一词在拉丁语中是阳性的,而在德语中则是阴性的。的确,名词的性别是具有历史和境遇的偶然性的。然而,如果个人身份中的核心要素脱离了境遇和历史,就会成为任意的捏造或选择:“我曾是女人,但我现在是男人。”如果缺失了儒家为中国人所提供的、犹太教为犹太人所提供的那些社会传统和境遇的约束,所有这些都会发生!中国生命伦理学植根于儒家思想,可以显示历史和境遇的适当的规范特征,从而赋予中国生命伦理和道德具体性和洞察力。一种恰当有序的礼可以超越那些纯粹推演性的哲学论述,向人们直接传达美德和力量。其结果之一是对于家庭权威的理解:对于家庭成员相对于家庭中的病人和受试者所具有的权威的理解,从而使得人们有权参与自己配偶的有关临床治疗的沟通与决策。因此,配偶作为有权威的具体人士在具体情况下有权为病人做出医疗知情同意。儒家生命伦理认为,人是处于现实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而不是那种在确定的境遇之外来为自己做选择的、孤立的、非历史的和没有社会定位的康德式的道德主体。

中国的道德和生命伦理深嵌于浓厚的家庭和社会责任意识中,它不把人置于历史和境遇之外。中国的道德观和生命伦理观肯定家庭的重要性,并根植于家庭境遇之中,它不会将任何人视为独立于复杂的责任关系网络之外的个体。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以康德为代表的西方道德和生命伦理的发展谱系,并且明白康德的道德观和生命伦理观与中国的道德观和生命伦理观截然不同。按照这一对比,我们能够更好地诊断现代西方的重大智性错误,即企图抛开具体的历史和地域来看待道德和生命伦理。通过支持中国生命伦理学,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脱离具体的历史和社会结构的道德观和生命伦理观乃是一个危险的现代西方迷思。

(蔡昱译,范瑞平校)


注释

[1]恩格尔哈特(H.Tristram Engelhardt,Jr.),美国莱斯大学哲学系教授,贝勒医学院医学系荣休教授,《医学与哲学期刊》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