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唐政治制度研究(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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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隋代三省成为国家政权机关

《隋书·百官志》:

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

高祖践极,百度伊始,复废《周官》,还依汉魏。唯以中书为内史,侍中为纳言,自余庶僚,颇有损益。

所谓前代之法,历来多依杜佑《通典》卷二五《职官七·总论诸卿》所云:“故隋氏复废六官,多依北齐之制。”实失之详察。

就行政系统而言,吏部主要依据北齐,而增周之司勋。礼部主要依据梁,度支各曹合为一部系依据梁。兵部突破了梁的中兵、外兵、骑部和北齐的左中兵、右中兵、左外兵、右外兵、都兵的格局而形成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曹,则与周的夏官府所属相近。工部也是依据周之冬官府而独立成部。各部均规定为四曹,分为六部二十四曹,也主要是模仿梁制。可见就尚书省系统而言,隋制实吸收了北齐、北周和梁各朝的积极因素而加以归整。《隋书·百官志》在谈北齐制度时明确指出“多循后魏”;谈到隋制时,只是说“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而不云“其制多依前代之法”,是很有分寸的。[1]

隋朝改定官制的工作是以原六官为基础进行的,把六官中掌政务的划归六部成为一曹,掌事务的则划归九卿成为一署。杜佑有云:

官职重设,庶务烦滞。加六尚书似周之六卿,又更别立寺监,则户部与太府分地官司徒职事,礼部与太常分春官宗伯职事,刑部与大理分秋官司寇职事,工部与将作分冬官司空职事。自余百司之任,多类于斯。[2]

这是就六部和寺监而言。

隋门下省纳言二人,给事黄门侍郎四人,有长官、属官,是一个严密的组织。北齐门下省仍为一松散系统,梁门下省虽有侍中祭酒,但亦未明确为长官。而北周天官府有纳言中大夫,还有纳言下大夫掌贰纳言中大夫之职。其下亦有属官。因此,隋门下省除省名外,机构、长官名称等均承自北周。

中书省,梁和北齐均有监、令、舍人,北周春官府亦有内史上大夫一人,内史中士二人,又小内史上士二人当中书舍人之任。中书省之名及中书舍人之名承自梁和北齐,内史之名则承自北周。

综上所述,隋官制承北齐而不承北周之说是不能成立的。隋官制实吸收南北各朝的积极成果而加以总结,并非多依北齐之制。隋的三省机构则是以北周六官为基础而加以分解、改造,并非打破原有机构重起炉灶,一切重来。官名依前代之法,其中也包括北周的一些官名。

隋官制之所以能实现这样的突破,除了职官制度本身发展的趋势和客观情势的需要外,还与参加制定的人员有密切关系。

《隋书》卷四一《苏威传》:

上令朝臣厘改旧法,为一代通典。律令格式,多威所定,世以为能。

《隋书》卷四二《李德林传》:

开皇元年,敕令与太尉任国公于翼、高颎等同修律令。

《隋书》卷六六《裴政传》:

开皇元年,转率更令,加位上仪同三司,诏与苏威等修定律令。

苏威乃苏绰之子。西魏时宇文泰欲行《周官》,诏苏绰专掌其事,未几而绰卒,乃令卢辩成之。李德林在北齐历给事中,参掌诏诰,迁中书舍人,别典机密,除中书侍郎。裴政则由梁入周,周文帝命与卢辩依《周礼》建六卿,设公卿大夫士。集中了这些熟悉北周、北齐和梁的典章制度的人士,自然可以收到兼收并容之效。

隋初易周氏官仪,建三省六部。尚书六部二十四司之制确立,六部与九卿的职掌彻底分离,六部掌政令,九卿掌事务,成为政务和事务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系统。集书省并入门下,门下省虽然尚未摆脱侍御的职掌,但已成为一个严密的机构。特别是“文帝废三公府僚,令中书令与侍中知政事”[3],使中书令和侍中摆脱了皇帝秘书和咨询者的身份,而成为政事的参与者,从禁中走了出来,三省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开皇三年(583),顺应豪强士族衰落和小农增加的趋势,接受北齐敕用州主簿、郡功曹的做法,隋文帝取消长官辟署僚佐的制度,规定郡县佐官一律由中央的吏部任免。同时,接受北周选无清浊的做法,取消九品中正制。以此为起点,地方权力向中央集中,从而引起了政府工作和政治体制的巨大变化。《隋书》卷七五《儒林·刘炫传》:

(牛)弘尝从容问炫曰:“案《周礼》士多而府史少,今令史百倍于前,判官减则不济,其故何也?”炫对曰:“古人委任责成,岁终考其殿最,案不重校,文不繁悉,府史之任,掌要目而已。今之文簿,恒虑覆治,锻炼若其不密,万里追证百年旧案,故谚云:‘老吏抱案死。’古今不同,若此之相悬也。事繁政弊,职此之由。”弘又问:“魏、齐之时,令史从容而已,今则不遑宁舍,其事何由?”炫对曰:“齐氏立州不过数十,三府、行台,递相统领,文书行下,不过十条。今州三百,其繁一也。往者州唯置纲纪,郡置守丞,县唯令而已。其所具僚,则长官自辟,受诏赴任,每州不过数十。今则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其繁二也。……”

对话中牛弘所云“令史百倍于前”“不遑宁舍”,指出了隋代政府部门政务大量增加的事实,刘炫并以“古今不同,若此之相悬也”来加以形容,说明政府工作的内容、范围和由此带来的工作量,与南北朝相比,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刘炫在回答中从三个方面对这种变化加以说明。一是公文处理方式的变化,案要重校,文要繁悉,公文的程序化、法制化进一步加强,并建立了审查复核制度。二是改变了过去州、郡、县“递相统领”的制度,中央直接统辖州(隋在地方改为州县二级),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加强。三是地方大小之官的任免、考课,全部集中到中央。

正因如此,尚书六部二十四司的工作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长官和判官的工作大为增加。随着尚书省政务和各部门事务的增加,向皇帝的奏报也随之增加。隋文帝虽勤于听受,然“闻奏过多,乃至营造细小之事,出给轻微之物,一日之内,酬答百司,乃至日旰忘食,夜分未寝,动以文簿,忧劳圣躬”[4]。这说明政务的决定和批准尚未形成一种分层负责、各有权限的制度。这是和现实情况很不相适应的。不论是皇帝事必躬亲,还是让尚书仆射专掌朝政,都不是解决的办法。

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把司进御之职的城门、尚食、尚药、御府、殿内等五局移出门下省,成立殿内省;负责下行文书用印的符玺局继续保留;设立给事郎,“置员四人,从五品,省读奏案”[5],专门负责上行文书奏案的审议。这样不仅使由于地方行政制度变革所引起的尚书闻奏过多的矛盾得以解决,而且使门下省最终摆脱了皇帝侍从、顾问的性质,成为在外廷独立处理政务的纯粹的国家机关。三省也最终改变了南北朝以来与集书、秘书、内侍等省并列,各省地位不等的状况,成为一个按职能和政务处理程序分工的有机整体。中书省起草的诏令要经过门下省下发,尚书省的奏案要经过门下省省读。不通过门下省,尚书省的政令和中书省起草的诏令都无法运转。三省各有分工而又互相依存,共同组成了最高政权机关。至此,三省体制才基本确立。唐初,三省体制进一步完善,并开始了新的演化过程。三省体制的确立,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


[1]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职官》85页引《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隋)高祖既受顾命,改周之六官,其制多依前代之法。”其后云:“寅恪案:所谓前代之法即所谓汉魏之制,实则大抵自北魏太和传授北齐之制,此隋官制承北齐不承北周之一例证也。”陈先生所引《隋书》中的“其制”不见于《隋书》通行版本,各通行版本均为“其所制名”。二者含义相距甚远,不知先生所据版本。先生所云前代之法,“实则大抵自北魏太和传授北齐之制”,把“之法”径直引申为“之制”,以与所引“其制”相呼应。“之法”是指制名之法,“之制”则是指具体制度,二者含义不同。把北周加以排除,也是缺乏史料根据的。以此作为前提,得出“此隋官制承北齐不承北周之一例证也”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

[2]《通典》卷二五《职官七·总论诸卿》,中华书局,1988年,691页。

[3]《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条,273页。

[4]《隋书》卷六二《柳彧传》,1483页。

[5]《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7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