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新论:人道与公平(当代中国社会道德理论与实践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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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我很高兴看到葛四友教授的大作《分配正义新论:人道与公平》出版,他在深入辨析现代一些主要正义理论的基础上,开始形成自己的一种独特的分配正义理论,给我们对正义的研究带来了新意。

在这里,我想先谈谈四友新著给我印象最深的两个特点,然后谈谈我在伦理学方面的著述与他的理论观点的某种关联。

第一个特点,我认为是四友新著明确地在正义理论中引入了人性和人道的因素,这些因素在以前的正义理论中不是没有,而是比较隐含。四友认为,过往的正义研究没有真正严肃地对待现实人性的影响,更多的是强调人性对正义原则在应用上的限制,而忽视了现实人性对正义原则本身产生的影响,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对各种原则产生了不一致、不系统的影响。

所以,四友提出应当把人性的限制明朗化、具体化。人一般是会追求自利的,但也有有限的利他心。他提出分配正义不仅应该含有公平成分,而且应该含有人道成分,分配正义原则应当是一种同时满足人道要求与公平要求的道德原则。其人道成分是立足人们的利他心,要求国家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要,且这种基本需要的水平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其公平成分则是立足人们的自利心,人们的付出与回报应该大致相匹配。

或者可以说,人有自利和自爱之心,甚至可以说这是人对自己的一种责任,但人又是能够向他人的利益和幸福开放的,具有利他心,这种利他心虽然在大多数人那里是有限的,但却是可以提升的。而且,一种人道的关怀应该被纳入“社会正义”的范畴而不仅仅是“个人慈善”的范畴考虑。四友面向社会、面向多数,注意到不能对人性要求太高,但又不能不提出要求。这就使他的理论不至于离现实的人性太远,同时又表达了对人间和人道的深切关怀,而这种人道的关怀也是植根于人性的。

第二个特点,我认为是鲜明的后果主义特点。不过,我这里要稍稍说明一下,一般说来,我可能会更倾向于用“结果论”来表示“consequen-tialism”,这是因为:(1)便于与“义务论”相对而言;(2)“后果”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常常指负面的结果,而“结果论”更重要的是追求正面的且往往是最好的结果或者效果。但这里主要是叙述和讨论四友新著中的理论观点,所以我在本文中还是多用“后果主义”这一名称。

四友认为,当代的正义理论主要是义务论视角的,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推出的正义原则都在某种程度上承诺一种绝对性与不妥协性,二是各种理论的证成都或多或少诉诸反映了现实人性的道德直觉。他在本书的第二部分缜密地分析和批评了五种典型的义务论分配正义理论,它们分别是:(1)立足应得的分配正义观;(2)立足自由的分配正义观,尤其是诺齐克的理论及柯恩的批评;(3)立足平等的分配正义观;(4)立足责任的分配正义观,特别是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5)立足公平的分配正义观。他认为,这些理论不仅彼此不相容,而且都有无法克服的内在不一致性,尽管他还是会赞同这些理论的一些实质性结论。

在指出义务论论证路径是不能让人信服和满意之后,四友在本书的第三部分转而探讨后果主义的理论。他基本接受后果主义的立场,但也指出了以往后果主义论证的一些弱点。他认为,后果主义可以分为激进的与温和的,前者不考虑人性动机约束,尽管有一致的动机设定却不现实;后者注重现实人性引起的后果,但在证成上则有同样不一致的问题。不过,后果主义理论的本质特征就是注重后果,有着天然的优势可以纳入现实人性,可以提出修正的分配正义原则,由此就能很好地解释各种有关正义的道德直觉。

也就是说,四友认为此前后果主义的论证还有改善和发展的空间,这里重要的改善就是前面所谈到的需要直接或明确地引入人性和人道的因素。他对义务论的批评,也常常是从人性和人道的直觉展开的。人性和人道是四友的基本考虑。或许可以大致说,四友对义务论的批评是,诺齐克的理论忽视了人道,柯恩的理论忽视了公平,而罗尔斯、德沃金的结论性观点虽然兼顾了人道与公平,但却不够融贯,甚至有所混淆,且这些观点可以从后果主义立场得到更好的论证。

在四友看来,后果主义有天然的优势可以纳入人性动机的约束。当然,关键是我们要明白后果主义只是行为的评判标准而不是决策程序。因此,就可以相应地提出某种混合形式的功利主义,将人性的动机结构视为必须要考虑的因素。由此,无论是自由与平等,还是公平与责任,它们都可以统一于获得最好的后果这一目标中。

四友希望我从《良心论》到《新纲常》的理论建构,尤其是从基本道德感情的角度谈谈我的观点与他的著作的关联。的确,我们所达到的正义的结论性观点应该说是相去不远的,但我们所采取的论证进路却有所不同。四友主要是从后果主义考虑,而我可能还是持一种义务论观点。

在《良心论》中,我主要是试图利用传统的思想资源,建构一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个人伦理学体系。有感于中国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士人高蹈伦理的社会基础已经解体,我希望提出一种能够面向所有社会成员的底线伦理。在《新纲常》中,我将这种努力从个人扩展到社会,试图利用传统语汇,比较全面也比较通俗地阐述或许可以作为转型中国的选项之一的社会伦理体系。

我一直认为,道德理论,尤其是正义理论,不能离人性太远,更不能离人道太远。换言之,就是道德理论要面向绝大多数人,要符合人们的常情、常识和正常社会的常理。所以,从人性和人道的角度,我一直很重视作为道德的发端或者动力源头的恻隐之心。我认为,面对他人的痛苦而产生恻隐之心,这种感情是油然而生的,是一种纯然的怜悯之情、不忍之心。它不涉及计算。但是,这种感情力量如果足够强大,且能与理性和意志结合,那么就肯定要引导人们放弃自己的一些利益,而向同胞、同类施以援手。这种个人的恻隐之心或不忍之心是人性向善的明证,或者说是人性和人道的证明。人是一种中间的存在,但也是一种中间向上的存在。这种恻隐之心自然可以甚至很需要渗透和落实到制度中,成为制度的“不忍之心”,其外在表现即为社会正义。

后果主义是有它的优势的,相对于义务论来说,它也许可以更多地纳入论证、分析乃至计算,也包括妥协、折中等,尤其是在社会政策领域。重视后果也即重视事实,不脱离现实。韦伯所提的政治家的责任伦理,也就是要重视政治家的行为和其制定之政策的后果。平衡适中的后果主义与义务论所赞成的实质性观点和结论可能是相当接近的,只是各自提出的理由和论据不太一样。

两者比较关键的差别可能是两点,一个是我前面讲到的道德的发端或动力源头,另一个则是道德判断的最后根据。一种纯然的恻隐之心、一种对他人苦难的同情,应该说发生在利他心之前。如果问“人为什么会利他”或者“我为什么要利他”,那么大概就可以追溯到这种感情。还有就是,我们如果追问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何在,那么就可能发现,这种根据是应该独立于利益和结果来考虑的,而不能归结为最好结果或利益的权衡和计算,否则就可能带来对人们哪怕是对少数人的基本权利的伤害,这也是像罗尔斯和德沃金这样的义务论者所担心的。只要稍稍自省和体察,我们就可以发现,无论是恻隐之心(哪怕是微弱的)还是“天经地义”(可能是很基本的几条如“勿杀害无辜”),应该说都是存在于绝大多数人心中的。

这又回到了我们前面所说的,今天的主导道德应该是面向社会和全体的,应该是不违常情、常识和常理的。在这一方向上,我和四友应该是共享的。论证路径虽有不同,但都试图攀登同一座思想的山峰。真理是朴素甚至平淡的,尤其是在涉及制度和人们交往领域里的真理时。我们做了许多论证和分析,最后却可能还是会回归到这种朴素和平淡。

四友对思想、学术有一种真正的热爱,对现代学术的前沿问题和方法有深入的了解,善于运用自己的思想和学术所长,对人间——从家庭、孩子到社会、他人——的关怀和正义感都是十分投入乃至强烈的,这使他具有真正的问题意识,也找到了适合自己的论证方法。我很看好他们这一代学者的努力和成绩。如果说希望的话,就是希望放长历史的眼光,运用现代哲学分析和论证的利器,考察现代正义理论的隐含前提是否也带有某些浑然不觉的先见。另外,从方法上考虑,除了逻辑的分析论证,对历史的长远后果也可以进行一种细密的观察、分析和叙述。

我曾经谈到过罗尔斯在思想学术上的“一生为一事”。自从四友出版《正义与运气》以来,他一直在探讨正义这条路上坚定前行,而且已经走了这么远。我祝愿他取得更大的成绩。

何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