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中国城市治理的种类、问题及立法现状
我国的城市治理主要分为社区治理、交通治理、垃圾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等。下面将根据这几个主要方面,分别从定义、我国目前面临的问题及立法现状进行分析。
2﹒2﹒1 社区治理
社区治理是指以社区地区为基础,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它体现为社区范围内的不同主体,依托各自资源而进行的相互作用模式。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了城市社区治理的经验探索。它的产生背景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无法依靠行政权力垄断所有的资源,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大量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以前的单位人正转变为社区人,原有街道和居民委员会体制在新形势面前表现出很多不适应的症状。而社区内部中逐渐产生了社会中介组织、民间团体,居民也越来越重视自己所居住的社区,开始参与社区公共事务。面临新的情境,中国原有的单位体制和街居体制的城市基层社管体制相继失效或失灵,社会召唤新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形成。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各地开展了新型社区治理方式的探索。
(1)居民对社区治理的参与度不高。
良好的社区治理局面应是一个由政府有效引导、社区组织广泛动员和居民热情参与的综合体。但我国现实情况是:社区治理无法调动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尚未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真正互动局面。居民对社区治理的参与度不高,主要体现为:一是参与治理的居民不具备广泛性和代表性,当前社区居委会动员离退休老人、党员干部、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管理的行为并不具有广泛代表性,多数是一种政治动员性质的参与;二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当前社区主体仍将社区管理事务当成街道、居委会等机构的行政事务,对社区经济建设、文娱活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参与广度和深度不够。社区居民有效参与不足的结果是:一方面,影响了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和治理理念的培育和发展;另一方面,会导致邻里关系的冷漠淡化。
(2)政府社区治理的行为失范。
政府应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扮演引导者的角色,减少对城市社区治理微观层面的行政管控。但就当前的治理现状来说,政府社区治理的行为失范严重,表现为“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明显。政府社区治理的“越位”是指政府有悖于社区自治和发挥服务型政府功能的角色定位,对社区建设和管理进行管控,将居委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变为其下属机构,直接行政管理居委会的日常工作;政府社区治理的“缺位”是指政府并未履行好其应履行的治理引导职责,比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正常经费得不到保障,建立业主委员会并未进行指导,基层自治所需要的资源缺乏而政府并未提供有效的供给等;政府社区治理的“错位”是指政府引导社区治理过程中仍然习惯于行政管控和“大包大揽”,忽略其在宏观指导方面的作用。
(3)第三部门发展不成熟。
纵观国外城市社区治理的历程和经验,第三部门在社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能够有效弥补政府部门、企业、居民自治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方面的不足。当前参与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第三部门组织较少,且不成熟,难以对城市社区内的治理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由于当前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承担了较多的具体事务,该交给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仍然大包大揽,严重阻碍了第三部门的发展和志愿组织的培育。而且,政府对培育和发展志愿性、公益性、自治性等参与社区治理的第三部门组织的重视程度也不够。
(4)社区治理手段滞后和治理水平不高。
科学的社区治理手段和良好的社区治理水平是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局面的基础。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手段滞后及治理水平不高、问题突出,具体表现为:一是社区管理工作者团队专业化水平不够,社区工作人员普遍存在年龄大、学历低、本地化、效率差等特点,对社区治理往往采取传统的行政方法,对于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居民提出的多样化需求不能进行创新性思维;二是社区治理缺乏科学性的指导,由于没有专业的技术培训和理论学习,社区治理容易出现盲目性和非理性的问题,对于治理理念的理解不够;三是社区治理所依托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不健全,不能为创新社区治理手段和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提供必要的保障,宏观层面国家大法和微观层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一个框架性和抽象性的法律规定,对于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和指导,导致解决一些社区治理问题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影响社区治理手段的创新和治理水平的提高[1]。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虽然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然而其在不断现代化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发展的困境。
首先,多元社区主体博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治理的效率。在当代中国城市社区中,居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社区治理中的主体,三者分别从社区治理、自治治理和专业治理的角度,在相互博弈中进行社区建设。由于社区多元主体都有着不同的利益,在现阶段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还存在着一些不一致性。具体表现为:
(1)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
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责,是行政管理主体,主要管人。物业管理公司则是根据合同契约为业主提供相应服务,是经济性管理实体,主要管物。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是专业管理机制与居民自治管理机制的有机结合。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居民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与物业管理公司作对,导致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开展非常困难。许多社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居民委员会也不理睬,擅作主张,从而给整个社区的管理带来障碍。同时,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社区内的一些收费项目、创收措施争相管理;对于难点工作,相互推诿,导致社区内许多问题都管理不清。
(2)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它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但随着房屋商品化,业主与居民的身份双重化,使得社区内出现一支新兴力量——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代表社区内一个小区物业全体业主,对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实行监督管理的自治组织。与居民委员会一样,业主委员会也属于自治组织,但两者的性质不同。每个组织所代表的成员数量和目标也有很大差异。居民委员会中可以包括业主在内,可以代表业主的利益。但是,业主委员会却不能代表居民委员会中一定数量的其他住房承租户居民。只有当居民委员会中的居民全部是业主,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所代表的人是同一类对象时,两者才是没有区别的。当前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干预过多,以致包办代替,业主委员会由于是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操纵下产生的,组成人员带有倾向性,但无代表性。因此就很难代表业主利益开展工作,这些是造成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关系不顺的主要原因。
(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
物业管理公司由社区的住宅业主委托其承担该区物业管理事务,它与业主委员会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主雇关系。目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经常发生。其主要原因是:物业管理公司普遍存在从业人员素质低、专业人才缺乏、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低等问题。企业服务理念也存在问题,有些物业管理公司不尊重业主人格,高高在上,与业主关系错位。而部分业主委员会也对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要求。一种新型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间的关系亟需建立。
其次,当前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困扰是社区失灵现象。社区失灵是指社区公共管理中的失灵或者失败,是社区不能有效发挥管理作用、社区内的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的过程和结果。主要表现是:社区公共管理缺位;社区公共管理超出有效界限而被滥用;社区公共管理成本过高;等等。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社区失灵成为一种通病,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社区治理具体框架未能完全建构。街道与社区的关系定位并不明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模式,在街道层次一直不能走出行政单一化的循环圈。有关社区公共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以致社区治理过程中出现各主体职能不清。
二是街道的政府性质及在社区公共管理中的支配性作用和公共政策的失误。当前街道组织仍是社区公共管理的主体,致使政府机构管理上存在一些弊端再现于社区公共管理中。街道组织在其主导性作用发挥的同时,过分剥夺了其他社区公共管理主体的管理权,使得社区丧失了实际意义的治理。
三是社区公共管理的合法性不足,降低了社区居民对社区秩序和权威认可与服从的程度。由于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共识和认同感有限,制约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进程。社区公共管理合法性的不足,也使得社区与居民之间、社区管理者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得不到有效的协调,使得社区管理矛盾重重。
最后,非政府组织(NGO)在社区治理中的应有作用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在社区治理中,NGO在社区利益的协调、矛盾的化解、服务的提供、就业途径的拓宽等方面可发挥其独特的作用。NGO主要指涉及社区治理中的各种民间组织、非营利性的中介组织、慈善机构等。它可以深入社区基层,直接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也可以与政府沟通,使政府适时调整政策,实现对居民利益的有效协调。深入到社区居民中的NGO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社区矛盾并将之化解,同时它也是拓宽社区就业途径、培养社会资本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当前中国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由于人们对NGO认识得不到位,大大限制了其在社区中的生存与发展。现在,仍有许多社区居民把NGO看成是党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也有不少政府部门把NGO看成是安置闲散人员的机构,而在实际中,大多数NGO仍处于附属地位,缺乏独立性。这些都影响了NGO的进一步发展。NGO虽然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NGO与政府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沟通渠道和交流机制,两者的关系协调和分工定位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与NGO作为社区治理的两大主体,它们在社区治理中应该建立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然而,相当一部分自上而下的NGO由于本身是从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过来的,或者是由政府机构直接建立的,它们过分依赖于政府,其依旧是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在发挥作用。
此外,当前NGO在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制度支持性资源的缺失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NGO的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地建立起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体系,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也为NGO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撑,但是法律和政策的滞后仍然严重制约着NGO的发展。中国的有关管理条例和办法对NGO注册条件要求过高,而对NGO的基本制度建设,法规政策上没有具体明确的要求与约束,使得其良莠不齐,不利于长远发展。NGO发展本身缺乏独立自主性,其生存发展的资金、资源有限,服务能力尚需提高等现实,也是促成其在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作用未能充分体现的重要原因。
城市社区是城市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城市的缩影,是人与城市环境融合的集中体现,城市社区规划受到城市总体规划的制约;城市社区治理是政府引导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治理。我国现阶段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化率达到51%。城市化的弊端也凸显出来:贫富差距拉大、环境污染严重等,这些问题与我国现阶段人们所追求的稳定、舒适、幸福的生活相违背,从各个方面采取多种手段来综合治理城市问题已成为必然。在众多的方法中,法律规制应当是最重要的手段。
首先,城市社区规划需要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严格的法定实施程序和依法监督的责任规制。目前,我国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是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乱象,比如城市规划制定缺乏科学性、前瞻性,规划变更随意,规划实施违法等,这些行为不但造成了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还造成了群众对于政府的信赖危机。规划行为是政府治理城市的一个方面,是一种行政行为,只有依法行政,才能杜绝行政乱作为和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才能节约资源、保护资源,满足城市居民各种需求,才能形成井然有序的城市物质环境,才能为形成良好的城市社区人文环境提供条件。
其次,城市社区治理是在城市规划基础上的小环境的治理,其本质是对社区居民行为的引导和规范。由于人是具有思想的不同的个体,依法享有行使权利的自由,社区很难为其设定统一的行为标准,而法律规范是一个人行为的底线。因此,让社区居民树立规则意识是社区治理的基础和动力。
最后,建立城市社区治理所需的城市社区治理机构、依法确认和保障社区治理机构的职权是社区治理机构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当务之急。我国城市社区的治理机构属于政府引导与居民自治相结合的治理机构,社区治理机构一般由市县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即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构成。根据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社区治理机构依法行使其职权,但是我国目前很多城市社区没有建立或没有建立完善的社区管理机构,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在执行中界限不清,导致许多城市社区治理不完善。
城市社区规划与治理离不开严密的法律制度,更离不开人们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在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任、信服乃至敬畏,并自觉将其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情感,它是法律意识的升华。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当法律成为一种信仰时,公众会形成尊崇和敬畏法治精神这种公共规则意识,自觉相信法律、依靠法律、遵守法律,一种良性的秩序也就自然而然形成。但是,信仰不会自发产生,信法守法的深厚土壤需要精心培育。法律信仰的生命力在于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在于对执法的信任;法律信仰的实质在于司法公正的彰显,在于对公平正义理念的维护和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信仰的标识在于其深植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法国的一位思想家曾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信仰的践行,意味着公民不仅应当知法、守法,而且更要积极主动地投入法治社会的建设。
面对中国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的困境,我们应该尽快地找到解决之路。而社区治理创新势在必行。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和社区组织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共同管理。要保持社区参与者之间的适度分权,授权社区参与者与其角色相对应的社区决策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要强化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自愿平等合作关系,凭借合作网络实现各个主体间的协调和沟通,实现治理理念与治理机制的转变。
要处理好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三者的关系。如果这三者的关系融洽,那同时也就理顺了政府、社会和市场三种治理机制的关系。要努力形成业主委员会的自治管理、居民委员会的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专业管理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局面。三者之间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建议,目的是更好地促进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改革的发展提供有益政策参考:
第一,要培养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要规范政府社区治理行为,对其“越位”“缺位”“错位”问题逐步解决。合理对政府职能进行定位,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在宏观层面进行政策指导、制度保障和社会秩序保证,退出其在微观事务方面“大包大揽”的行政管控角色,将本由社会承担的职能交还给社会,真正实现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局面。
第三,培育和发展第三部门。要认识到志愿性、公益性和自治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性,逐步放开对成立第三部门社会组织的注册管理。依托政府部门、企业和社区,成立一系列服务于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的自治型组织,扩大社区自治组织的影响力,使其在动员居民参与方面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第四,要创新社区治理手段和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比如倡导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社区共治、协同治理等理念,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和理论水平的培训,健全各项保障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等,通过多方法多渠道来创新城市社区治理手段和提升其治理水平。
2﹒2﹒2 交通治理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和家庭汽车普及率的提高,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日益严重。解决交通拥堵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必须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包括调整城市布局,优化交通结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管理体系等。但在目前情况下,合理规划道路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梳理整合公交线路,加快公车改革步伐,缓解车路矛盾,适当限制汽车使用,规范交通行为等,显得尤为重要。
交通拥挤与交通堵塞的概念有直接关系,交通堵塞便是交通拥挤的直接后果,探究城市道路交通堵塞的概念实际就是探究交通拥挤。通常所说的交通拥挤,便是在某一个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因为供给产生矛盾和交通需求而引发的交通滞留情况,关键是指道路交通设施所能供给的交通容量,不但不可以满足交通量需求,而且又得不到疏通的情况。城市道路交通拥挤具备着以下五个属性:
(1)发生拥挤的时间。
事件或拥挤发生的时间不同,对道路通行能力产生的影响也不同。发生在出行高峰期的拥挤,伴着交通量的陆续加大,一定会发生特别严重的拥挤。能够依照时间段来区分为平峰、晚高峰、早高峰等。
(2)发生拥挤的地点。
城市道路有主次之分,对不一样发生的拥挤地段,需采取不一样的调控措施。地点可分为次要道路、主要道路、次要交叉口、重要交叉口等。
(3)发生拥挤的原因。
发生拥挤的因素能够划分为非正常情况和正常情况两种类型。前者主要因为异常情况引发道路容量的堵塞或者减少,比如:在某地段进行集会活动等,吸引了过多的交通流从而引起的拥挤。该拥挤情况没有规律,或许延续性的时间比较长;后者主要因为交通量的突然加大,大大超越了正常的道路容量。这种拥挤极容易出现在高峰时间,属于周期性拥挤,较有规律。
(4)发生拥挤的类型。
从拥挤造成的先后次序,可以判别拥挤的类型。在一个瓶颈处最初造成的拥挤,称为原始拥挤;由原始拥挤的蔓延和回流造成的拥挤,称为后续拥挤。
(5)发生拥挤的程度。
跟交叉口有关联的入口路段上的拥挤程度,能够使用车辆等候的排队长度或者信号周期数描述,主要分成死锁、严重拥挤、非常拥挤、拥挤等。其发生的原因、地点、时间与拥挤程度等属性的联系非常紧密。实质上拥挤的情况总是存有的,伴着拥挤地点、城市规模、受拥挤人群和拥挤时段的不一样,人们在主观上面对拥挤的接受程度也不一样。
(1)城市道路交通建设、规划不太合理。
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尚未融入城市规划之中。
在大部分城市,城市规划对交通方面的管理都缺乏适应性,其计划的内容并不可以满足到该城市的交通问题。城市计划断定着城市交通的质量。只要城市交通与规划不适当便会导致交通拥挤的情况。
2)城市道路建设远远落后于车辆增长的速度。
因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重工业也在不断地兴起,并且使得汽车业也得到了迅速的进步。因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的运用渐渐广泛。可在城市进步的过程当中,经济带动着其他产业进步的同时,疏忽了对城市交通道路的良好建设以及管理,导致交通进步不可以符合城市的迅速进步。为此,出现了交通拥挤的情况,所以对城市建设起到一定的阻挡作用。
3)城市的道路工程质量比较差,修补频繁,运用的期限也比较短。
城市交通道路的通畅状态是城市风貌的表现。因为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的过程当中,施工瑕疵的出现导致了路面的断裂。这不仅仅导致了道路安全威迫的发生,妨碍着车辆运行,而且导致了极为严重的交通拥挤情况,并且有失美观。
(2)欠缺先进的交通管理概念。
很多人对交通管理的了解存在着很多误区。如今,社会上有很多的领导干部认为道路执勤民警、驾驶员科和车管所的车管科等极多岗位均是没有技术含量的,交警的主要工作便是站马路等。这些情况均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对交警工作的不了解和人们交通管理知识的匮乏。
(3)管理人才和交通组织欠缺。
1)原有人员素质低。
处置拥堵问题要求民警和交警队伍使用现代交通管理的手段和知识,剖解城市道路的交通拥堵问题。现在具备交通管理专业知识的交警比较少,且素质也偏低。交警具备的交通管理专业知识比较少,面对每况愈下的交通管理时局,交警使用现代化管理交通的能力、技术手段组织相对缺乏,导致很多的高科技设备以及技术手段没有相应的人才去运用和操作。
2)人员招聘机制不健全。
目前,交管主要是经过公务员招考进去的,虽然表面公平,可对于所接收的人员来说,依然存在部分问题。不管学的是什么专业,一旦文凭相符,均能够报考录用。招考人才的不合用,人为地造成了交通管理水平的下降。
(4)城市交通管理的宣传力不足,公民的交通加入认识不强。
现今,我国在交通管理之中,交通管理以及知识的宣传力度不足,人们没有固定的交通范例,超速驾驶、闯红绿灯、车辆任意停放、自行车灯上道驾驶及电动车等情况极为严重,导致了交通管理得到一定的破坏,主要影响了交通标准。这些情况的存在,若不进行严格管理,便会造成交通严重拥挤,并且愈来愈严重,交警管理欠缺管理根据,实施该管理措施力度不足,破坏交通道路的通畅,甚至使交通在指挥上存有一定的困难。
市民对交通拥堵有切身感受,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近年来十分关注交通拥堵问题,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第一次和第三次会议上,共有3个代表团和179位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方面的15件议案。2018年初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72位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规范共享单车和电动自行车方面的4件议案。
社会公众和代表们关注的交通问题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停车难问题突出,直接影响动态交通的通畅。截至2017年底,全市城镇地区车位约382万个,夜间需要停车的机动车约384万辆,但由于存在结构不平衡和区域不平衡的问题,核心区、中心城区,尤其在胡同、居住小区和道路上的停车位缺口大,市民感受到的是经常需要抢车位、私划车位、私装地锁,道路上停放车辆、街巷两侧无序停放车辆,使机动车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二是本市非机动车数量激增,交通违法乱象日益突出。近几年,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猛增到约400万辆,其中超标电动车占总量的80%,市民对其带来的问题都有切身感受,街上车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标上路的问题屡见不鲜,闯红灯、逆行、随意并线更是常态。这几年共享单车的迅猛发展,投放数量达到220多万辆,也带来了堆积占道、违反交通规则等问题,再加上老年代步车、电动滑板车、独轮车等新工具都出现在道路上,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三是“黑车”成为城市治理中的顽疾,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黑车”数量约25万辆,扰乱交通运营和社会管理秩序,有的甚至威胁到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问题摆在面前,绕不过,躲不开,立法直面这些问题,旨在对症下药,破解顽疾。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立项时,就明确要求条例着眼于为缓解交通拥堵提供法治保障。立法并没有就交通谈交通,而是有更加广义的问题导向。2017年7月19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介绍,缓解停车难、停车乱,不仅是交通管理亟须解决的问题,更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问题、民生问题。必须把停车服务与管理纳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治理“大城市病”的大局中统筹考虑。
(1)做好城市总体规划,重视城市建设项目的交通评价。
1)着眼城市的长远规划。按照“六区联动、组团发展”的思路,将老城区目前集中布局的行政、事业等功能向外疏散,降低城市中心的对外吸引强度,为老城区减负。
2)严格执行停车场配建标准。要强化停车场刚性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目标,科学选址,促进公共停车场的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开发商、产权单位应承担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方面的社会责任,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建议按照公安部和建设部制定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上组织编制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3)尽快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每5年编制1次”的规定,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通过交通影响评价对拟建项目进行严格审查,避免项目建成后留下交通拥堵隐患。公安交警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掌握了大量、具体的情况信息,要积极参与到城市的总体规划及交通规划中,使相关规划的编制具有主动性、前瞻性,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匹配。同时也要参与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努力将交通管理的理念和措施体现到建设方案中,避免制约后期改造。
(2)加快城市道路交通建设,逐步完善交通配套设施。
1)科学规划城市道路。对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要与城市规划“同步进行,同步实施”,甚至是超前,不能单纯地就交通而抓城市交通,零打碎敲,重复建设,造成人、财、物的浪费。要设法控制和减少城市道路“一年一小修,三年一大修”的“拉链”马路的现象。
2)完善主城区周边道路的规划与建设。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上,考虑立足长远交通规划,在外环和各区连接的地方修建立交桥。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与城乡接合部,主次干道与小区道路的系统规划和建设,多位一体地促进交通大发展。
3)尽快建设城市道路的辅助设施。在商业集中地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可以设置过街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同时在商业区道路设置高隔离栏杆,有效避免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冲突。
(3)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公交服务质量。
1)加大对公交的投入。研究制定对公交企业的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补偿机制,体现公交的公益性。如对市运输公司所承担的公交任务,政府要本着公平的原则,给予妥善解决。要不断更新、增加公交车辆,使公交成为市民的主要出行交通工具。要健全公共交通行业的法规体系,明确管理主体和权责,规范监管。
2)提高公交车服务水平。提高司乘人员素质,延长公交车服务时间,改善公交车乘车环境。同时针对公交驾驶员劳动强度大、工作要求高、工资待遇低的现状,要考虑到他们的实际困难,降低劳动强度,提高收入。
3)提高城乡公交一体化水平。统筹城乡发展,在市域范围内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建立城乡公交一体化格局。组建股份制公交公司,打破城乡地域分割,组建并经营城市和乡村公交线路的股份制公交公司,实现政府管理一体化、公交运营一体化。对于市区内部的公交线路,合理规划公交网络,实现“短、小、快”运营策略,提高线路的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
4)增设公交场站。确保公交停车场站用地,统一建设枢纽站和首末站以减少换乘次数。在这个前提下,在旧城改造与新城开发时要预留公交场站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用地。将市客运站尽早迁出,可以考虑将现有场地用作城镇公交的停车场和始发站,做好周边城区公交线路的调整,更好地与之换乘衔接。远期在城区周边建立大型换乘枢纽,将城镇公交和城区公交进行外围换乘衔接,减少对城区交通干扰。
5)改善公交道路通行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对车流密度过大,严重影响公交车辆运行的路段和交叉口,给予公交车优先通行权以确保公交车辆的正常运营。在无条件采用公交优先措施的路段,采用一些交通改善措施给予公交优先通行,包括路面停车和停靠限制、道路标志标线、交叉口交通信号的改善,以及改进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形式、修建港湾式的停车点等,真正体现“公交优先”。
6)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出租车是公共交通的必要补充,既要满足居民的乘用需求,又要控制出租车的数量,优化配置稀缺的城市道路资源,避免由于盲目进入导致供给过剩。要规范出租车市场,取缔无证经营。同时,要提高出租车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出租车行业的服务水平。
(4)发挥科学交通管理的作用,强化交通系统功能。
1)增大智能化系统投入。全面推行交通信号智能化控制,对部分道路实行“绿波带”协调控制,并在交通“潮汐”特征明显的路段设置“智能可变导向车道”,有效提升路面通行效率。根据管理需求,对相关路口路段进行精细化交通设计。通过对标志标线设计、信号设施、沿线出入口等进行规范化协调设计,提升路网的通行效率。增强智能化道路指挥控制中心的系统功能,建设集电视监视、信号控制、综合信息系统、有线和无线通信、调度指挥等系统于一体,并辅之以智能化决策系统的交通指挥中心。
2)发挥路网建设的功效。为了更好地发挥路网效能,将对城区道路功能结构进行进一步梳理,以解决交通系统的整体功能很差、通行效率很低的问题。在现有单行管理基础上,扩大单行实施范围,充分挖掘支路街巷的通行能力,组织局部区域的单行交通。
3)科学合理解决停车管理问题。建议在老城区商业中心区域内规范停车管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停车需求,以达到减少停车、缓解拥堵的目的。可以参照大中城市的“区别收费”做法,在城区范围划定几个区间,按照交通密集度,在不同区域和不同时间段实行差额收费。要加强停车规划和收费管理,做到人钱分离,杜绝乱收费、乱吞停车费、人情收费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建议政府出台制定停车管理办法,解决停车管理权分散的问题,明确交通停车主管单位,归还交警部门管理人行道的执法权。由交警部门建立对城市所有建设项目停车的静态和动态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制度,在现有停车位的基础上,科学施划停车位线,确保车辆有序停放,实现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要求。
4)有重点地试行错时上下班制度。为缓解城区交通运行压力,结合市区交通状况,在保证正常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可在一些单位试行错时上下班制度,以缓解上下班高峰时段拥堵。有些商场也可延长营业时间,避开下班高峰,以减轻同一时间段内的人流、车流压力。
5)加强交通管理上的警力队伍建设。尽快解决警力不足和交警队伍老龄化问题,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地方事业编制招聘交警工作人员,缓解警力不足的压力。
(5)提高全社会参与意识,倡导方便、快捷、公平的交通理念。
1)提高公众的文明交通素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文明交通教育宣传,增强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强化新闻媒体对交通公益宣传的力度,可以通过媒体新闻报道、制作专题、播发文明交通公益广告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交通公益广告可实行免费。要开通交通广播电台,通过交通路况信息的及时播放,吸引广大开车者的关注,设置交通说法类的电视专栏节目,通过现场说法、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向市民宣传交通违法的危害,宣传文明出行应注意的事项。对不文明的交通行为要予以曝光,规范人们出行行为,做到文明出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2)推动公共自行车工程在我市的实施。科技智能管理系统为“城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提供了条件。过去,实行城市公共自行车,不好管理。而现在,由于科技智能化的提高,使得这一利民便民工程成为可能。公共自行车就要突出其公益性,由政府投入或企业资助,这样,广大群众受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的交通压力。
3)引导合理使用小汽车。逐步使小汽车从“高拥有、高使用”转变到“高拥有、低使用”。我们要在全社会倡导绿色交通,包括步行交通、自行车交通、常规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尽量减少小汽车的出行。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要做出表率,按照国务院要求,每周少开一天公车。要积极进行公车改革,实行货币化车改。这样,既能减少道路车流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又可减少公共财政支出,还能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交通拥堵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结果。交通拥堵问题已不可能用一两剂“灵丹妙药”就能解决。只有“综合治理,多管齐下”,软件、硬件一起抓,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有效方法。在与交通拥堵的博弈中,城市交通系统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承载能力也总是在一次次地大幅度提高,并在更高的水平上支撑着城市持续向前发展,使我们的城市向着宜居之城、活力之城、幸福之城的目标迈进。
2﹒2﹒3 垃圾治理
环境保护是中国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随着中国政府对科学发展认识的深入,在治理水污染、工业污染的同时,城市垃圾处理也越来越重要,中国政府已将垃圾处理列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中国政府对垃圾处理的要求是无害化。但是,由于中国垃圾处理起步晚,技术还处于初始阶段,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还很低。在中国百姓对居住环境要求越来越高的同时,城市垃圾处理也就成了中国城市环境保护的一大重点。
城市垃圾的处理正成为中国各级政府的一件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中国国务院已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将垃圾处理列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八大重点之一。
城市的环境保护是中国各地政府的一大职责,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创建卫生城市的活动,几十年来中国城市环境保护的力度有增无减。一个城市环境的好坏,会影响当地官员的政绩。
但是,每天产生的大量的垃圾如何能尽快地处理掉,令各地政府,特别是那些负责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官员们感到头疼。在各地政府为贴近老百姓而设的政府热线电话中,每年都能接到不少老百姓关注生活环境的投诉,其中有很大比例是有关城市垃圾的。
中国政府每年都要投入很大的资金来处理垃圾,各个城市也建有很多垃圾处理场,可以说,中国政府在尽最大的努力来保护城市环境卫生。但是,政府的努力似乎赶不上中国城市化进程的速度,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使得城市人口激增,城市建筑不断扩大,工业、服务业快速发展,由此也带来了垃圾的大量增加。
资料显示,全世界垃圾年均增长速度为8﹒42%,而中国垃圾增长率达到10%以上。全世界每年产生4﹒9亿吨垃圾,而中国每年就产生近1﹒5亿吨城市垃圾。目前,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累积堆存量已达70亿吨。
如果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处理和管理不当,它们所含的有害成分将通过多种途径进入环境和人体,对生态系统和环境造成多方面的危害。
(1)对土壤的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长期露天堆放,其有害成分在地表径流和雨水的淋溶、渗透作用下通过土壤孔隙向四周和纵深的土壤迁移。在迁移过程中,有害成分要经受土壤的吸附和其他作用。由于土壤的吸附能力和吸附容量很大,随着渗滤水的迁移,使有害成分在土壤固相中呈现不同程度的积累,导致土壤成分和结构的改变,进而对土壤中生长的植物产生污染,污染严重的土地甚至无法耕种。
(2)对大气的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在运输、处理过程中如果缺乏相应的防护和净化措施,将会造成细末和粉尘随风扬散;堆放和填埋的废物以及渗入土壤的废物,经过挥发和化学反应释放出有害气体,都会严重污染大气并使大气质量下降。例如:生活垃圾填埋后,其中的有机成分在地下厌氧的环境下,将会分解产生二氧化碳、甲烷等气体进入大气中,如果任其聚集会有发生火灾和爆炸的危险。垃圾焚烧炉运行时会排放出颗粒物、酸性气体、未燃尽的废物、重金属与微量有机化合物等。
(3)对水体的污染。
如果将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直接排入河流、湖泊等地,或是露天堆放的废物经雨水冲刷被地表径流携带进入水体,或是飘入空中的细小颗粒通过降雨及重力沉降落入地表水体,水体都可溶解出有害成分,污染水质、毒害生物。有些简易垃圾填埋场,经雨水的淋滤作用,或废物的生化降解产生的渗沥液,含有高浓度悬浮固态物和各种有机与无机成分。如果这种渗沥液进入地下水或浅蓄水层,将导致严重的水源污染,而且很难得到治理。
(4)对人体的危害。
生活在环境中的人,以大气、水、土壤为媒介,可以将环境中的有害废物直接由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摄入人体,最终使人致病。
城市生活垃圾中主要有以下五类,它们造成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
1)塑料。如塑料袋、塑料包装、快餐饭盒、塑料杯瓶、电器包装、冷饮包装。造成的危害有:难以分解,破坏土质,使植物生长减少30%;填埋后可能污染地下水;焚烧会产生有害气体。
2)电池。如纽扣电池、充电电池、干电池。危害有:纽扣电池含有有毒重金属汞;充电电池含有有害重金属镉;干电池含汞、铅和酸碱类物质等对环境有害的物质。
3)剩餐。如与垃圾或快餐盒倒在一起的剩饭。危害有:滋生大量蚊蝇;促使垃圾中的细菌大量繁殖,产生有毒气体和沼气,引起垃圾爆炸。
4)油漆和颜料。如建筑、家庭装修后的废弃物。危害有:含有有机溶剂的油漆可引起头痛、过敏、昏迷或致癌;是危险的易燃品;颜料中多含重金属,对健康不利。
5)清洁类化学药品。如去油、除垢、光洁地面、清洗地毯、通管道等化学药剂,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化学地板打蜡剂。危害有:含有有机溶剂或大自然难降解的石油化工产品;具有腐蚀性;含氯元素(如漂白剂、地板洗剂等),对人体有毒;药品含破坏臭氧层物质;杀虫剂中,约有50%含致癌物质,有些可损伤动物肝脏。
所以,对待城市生活垃圾,我们必须小心翼翼,不能继续采用传统的方法,全塞在一块儿,扔到自然界中。那样做是不负责任的,说不定哪一天,自己也就成了垃圾污染的受害者。
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是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主要措施。垃圾产生后就得合理处置,不能随意地倾倒、简单地堆放,否则会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指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等。垃圾经过处理可减少数量、减小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必须符合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需要大量的投入,是为创造卫生城市、防止垃圾对环境的污染而建造的,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但是,因城市道路改建、兴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需要,确需关闭或拆除的,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关闭、闲置或者拆除。
中国城市垃圾治理还没有全部做到产业化,城市垃圾治理存在很多难点。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介绍,目前中国的垃圾治理有三大难题需要解决。
(1)垃圾分类回收不够。
分类收集的目的在于提高垃圾回收率和便于分类处理,中国在2002年就大力宣传垃圾的分类回收,在主要的街道、居民小区都设立了分类收集的垃圾筒,但目前来看分类收集的效果并不是很大。垃圾的混合收集仍是大城市普遍采用的垃圾收运方式。
公众的环境意识不强,分类收集和运输的设施不足,在设计上缺乏分类引导。这些都是造成垃圾分类难的原因。
(2)中国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技术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
除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外,中国许多城市的垃圾处理不是密封的,在处理过程中垃圾处理人员没有任何防护设施,有的人简单的戴个口罩,更多的垃圾处理作业人员连口罩都不戴,垃圾产生的有害气体会直接损害工人的身体健康。
(3)垃圾收费难。
2002年,中国政府出台政策,对垃圾处理进行收费。具体是:居民生活垃圾费按家庭年收入的0﹒3%计算,医疗垃圾按每吨3 000元人民币计算,工业垃圾按每吨1 000元人民币计算。
但是垃圾收费一直不能很好地落实,一些企业拖欠甚至拒绝交纳垃圾处理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处介绍,2005年,北京市垃圾处理费只收到了应收费的40%。
中国城市垃圾处理还有个难点,那就是电子垃圾的处理,由于垃圾处理技术落后,中国还不能很好的处理诸如电池、电脑主板等垃圾,垃圾处理人员在收集到这些垃圾后也只能进行堆放或者填埋、焚烧处理,能做的只是在填埋时加厚防渗层。
(1)立法概况。
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单行污染防治法,以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中相关规定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
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从而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确立下来,成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的根本依据。
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有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其中关于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中的法律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律基础。该法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使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明确规定了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倾倒、清扫、收集、运输、回收利用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
4)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法律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关于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等。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等。
6)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中的“其他废弃物”应该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在内。
(2)立法的不足与缺位。
我国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总的指导方针是:以减量化和资源化为核心,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利学合理地处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尽快改变垃圾围城状况。现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方面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也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1)现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的弊端。
第一,政企不分。长期以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被看成是公共事业,属于政府投资和运营的范畴,政府机构既要负责管理,又要负责服务,即环境卫生部门既要执行监督管理职能,又要负责具体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及处理处置,呈现政企不分的状况。
第二,未确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收费机制。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主要靠政府的大量补贴和行政命令手段,缺乏体制性动力,垃圾处理者无经济利益驱动,无法激励国内外企业参与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2)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未能成为立法的重点。
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立法大多是从经济角度着眼,未能从环境保护的高度来强调资源综合利用在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存在一些亟待健全和完善的问题。
第一,资源综合利用立法体系不健全。一是缺乏综合性的基本法来确定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管理范围、主要措施等,不能为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其他立法提供基本的依据。二是缺乏资源综合利用立法各主要方面的单行法。资源的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尚无立法。三是资源综合利用立法规格太低。我国目前的资源综合利用立法大都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单独或联合颁布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格较高的资源综合利用法律和行政法规。四是地方性的资源综合利用立法不配套。目前除了个别地方制定了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方面的地方性综合利用立法很少被制定。
第二,缺乏一些必要的管理制度的规定。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立法所规定的制度和措施还难以保证资源的充分综合利用,尚缺乏以下几项主要制度:一是资源综合利用基金制度。由于资源综合利用资金不足,使一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均好的综合利用项目难以上马。二是特定废品回收押金制度。废旧物品如废电池、废灯泡、牙膏皮、饮料瓶、塑料包装物等价值低廉,被作为垃圾抛弃,不仅浪费了资源,还污染了环境。为了让这些废品充分回收,应采取有利于人们回收这些废物的废品回收押金制度,用经济手段促使人们回收废物。三是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立法缺乏对违反资源综合利用立法造成资源流失和浪费的法律责任规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处于探索阶段。四是责令限期回收利用制度。为了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全面开展,有必要在给予各种优惠的同时,对那些本应回收综合利用而不回收综合利用的,实行限期回收利用制度,以解决有些企业因综合利用使自身获利太小而放弃回收利用,使资源白白流失的问题。
3)缺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法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对现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立法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给依法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带来了困难。
第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条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都规定了奖励政策,但未就奖励的具体条件、方式、幅度、奖励基金来源等做出详细规定,不利于顺利执法。
第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2条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8条等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但城市生活垃圾究竟应该如何分类?违反了分类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目前尚缺乏全国性的配套法律予以落实。
第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8条对产品包装物的设计、生产和使用、回收利用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0条也有同样的规定。但由于我国缺乏配套法规对城市生活垃圾中包装垃圾的增长采取实质性的行动,导致我国目前面临的废弃包装物污染形势严峻,无法从源头控制和减少污染。
第四,缺乏废旧家电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方面法律的缺位不仅导致我国废旧家电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现象加剧,而且直接使我国作为家电生产和出口大国的对外贸易受损。2006年7月1日起,在欧盟市场禁止销售含有汞、铅等6类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设备。这是欧盟以环境保护为名竖起的新技术壁垒,对中国的输欧电子产品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已经是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但我国现行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立法却不足以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因此,解决“垃圾围城”的根本出路在于完善立法。从我国目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现实需求来看,亟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
(1)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的产业化运作机制。
1)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收费制度。
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一直被视为公用事业,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给政府财政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资金缺口越来越大,难以满足垃圾无害化治理的要求,费用的紧缺势必带来工艺落后、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的提高。由此可见,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立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场已成为重中之重。国外早有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做法。如日本的《家用电器回收法》规定: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和空调等的家用电器,消费者购买时不仅需要支付新电器的货款,还要支付处理旧电器的有关费用;商店和厂家有义务回收和再利用旧家用电器。将家电产品的回收费分摊到消费者、零售商和制造厂家身上,产销方各负其责,消费者出回收费,零售商负责收集,制造厂家实际上要对60%的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利用。因此,必须确立起科学合理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通过垃圾收费,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让公众和企业树立起牢固的环境意识,更加重视垃圾污染;吸引多种经济形式参与城市垃圾清运与处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
2)引导民间资本介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
当今世界潮流是环境保护投资市场化。环境保护投资体制应与经济体制相适应,这是各国的共识,也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美国、英国、法国、韩国、波兰等国家,超过50%的污染削减和控制投资是由私营部门直接实现的,个别国家甚至高达70%,即使传统上公共投资占明显优势的国家如日本,其污染削减和控制投资也朝市场化方向迅速发展。有数据表明,环保投资占GDP的比例的逐年提高,得益于私人投资占环境保护的比重的提高。环境保护的这种趋势已成为环保事业发展的潮流。投入不足是制约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科学处理的最大障碍,因此,解决我国城市垃圾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将垃圾处理业产业化、市场化,拓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的融资渠道,这也是我国今后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的主要原则和方向。
(2)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立法。
1)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条例》。
《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条例》的制定将使我国在资源回收领域有一个牵头的法律,为以后各项具体的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把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工作真正纳入法制轨道。该法将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优惠措施,出台一些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优惠措施;理顺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领域的管理体制,明确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部门的职责,把资源回收的管理规范化;确立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基本管理制度。把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基金制度、特定废品回收押金制度、法律责任制度和限期回收综合利用制度等确定为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确立产品从生产到处置各个环节中政府、企业、消费者在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中的职责与义务。
2)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条例》的配套法规。
◆《绿色包装管理条例》。自始至终贯彻“绿色包装”的基本要求,即包装从设计、生产到消费后的废物处置的整个过程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会对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废旧家电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近起草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家电生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物质、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材料,在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提供有关主要材料成分等信息,但对回收率和再商品化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废旧家电回收管理办法》应该确立生产商在回收利用方面的责任以及对回收率和再商品化率做出强制规定,以法律来保证科学的废旧家电回收体系的形成,有效推进旧家电的回收再利用。
◆《废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由于我国现在缺少废旧电池环境管理方面的法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又没有对电池回收制定详细的细则,造成了我国目前在废旧电池环境管理领域的被动局面。因此,必须制定《废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确立生产厂家在回收利用方面的责任;制定优惠措施扶持、引导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从事废旧电池污染治理工作,最终为废旧电池找到一个理想的“归宿”。
◆《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旧轮胎被称为“黑色污染”,它的回收和处理是世界性难题。由于轮胎回收利用水平很低,严重污染环境的再生胶仍是废旧轮胎利用的主要深加工产品,不少企业还处于技术水平低、二次污染重的作坊式的落后局面。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促使废旧轮胎回收利用走上规范化、产业化发展的道路。
◆《绿色采购办法》。我们要参照发达国家经验,制定《绿色采购办法》,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规定,明确优先采购再生产品,鼓励绿色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倡导环保观念,停止“一次性消费”等一切不利于发展环保型耗材的行为,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3)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各项配套法规。
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管理条例》。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垃圾处理无论是采取填埋、焚烧或堆肥的方式,都离不开前期的分类工作,垃圾分类是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出发,必须尽快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管理条例》,以法律形式确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将垃圾分类名称通俗化,提高废品的回收价值,促进废品的回收利用。
2)《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监督处罚条例》。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监督处罚条例》,以弥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未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污染源进行法律控制的不足。切实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作为污染源来监控,对处理处置不善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对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和资格审查制度。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推广条例》。
目前,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其他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进入一个高峰期,但存在的问题仍比较明显。首先是缺乏一个完整的技术体系,其次是缺乏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的深入研究,使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因此,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推广条例》,鼓励研究开发适合国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推进产业化进程迫在眉睫。《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推广条例》应规定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问题,开展本系统的重大科技攻关研究,推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技进步成果的转化。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虽然为城市生产垃圾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提供了一些依据,但还远不能满足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实际需要。因此,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完善该领域的相应立法,将其纳入法制轨道,是十分必要的。
(1)中国台湾地区通过垃圾随袋收费实现了垃圾减量,人均每天垃圾产生量从20世纪80年代末的1﹒14千克减至如今不到0﹒35千克,远低于国际人均日垃圾清运量1千克的水平。这一切得益于台湾地区坚持“源头减量、再利用-回收堆肥-焚烧-填埋”的处理模式和步骤,把源头的减量作为基础性工作。在台北街头,由于“垃圾不落地”的导向,数千米之内确实难以找到一个垃圾桶。垃圾减量的成功,使原先台湾规划的36座垃圾焚化炉,最终只建造24座,有的现在还面临缺乏垃圾可烧的状况。
(2)在日本,垃圾分类是个精细活儿。仙台发放给公众的《2015年资源与垃圾的分类方法与排放方法》的首页写着不同种类垃圾的收集日,如罐、瓶、塑料瓶只在周四收,家庭垃圾只在周二、周五收。在具体的垃圾处理上也有详细的要求,饮料瓶罐要取下盖子和标签作为另外的垃圾种类处理,瓶罐除了洗净外,瓶子还要压扁,而罐不能压扁;牛奶盒要洗净、展开、晾干并用绳子捆成十字形;厨房的垃圾要滤干水分,庭院的树枝要截短至长度80厘米、周长30厘米以内并捆好。如果有大件垃圾,如沙发、电器,则需要先向大件垃圾受理中心申请,然后到政府或者便利店购买“大件垃圾处理手续费缴纳票”,并将票贴在大件垃圾醒目的位置上,按照被告知的收集日,8时30分前要放到自家门前。
(3)德国垃圾回收坚持生产者责任制的原则和行业自律的原则,“绿点”商标许可证对限制和减少废旧包装材料起着重要的作用。每个包装的生产商、运输商、代理商和销售批发商等都得向“绿点”公司支付相应的许可证费,方可获得在其产品上标注“绿点”标志的权利。利用企业交纳的“绿点”费用,DSD公司负责包装垃圾的收集、清理、分拣和循环利用。“绿点”商标许可证收费标准按包装的材料、重量和数量计算。居民将印有“绿点”标志的废品丢进专用垃圾箱可享受免费清运。目前,德国约90%以上的商品包装上都印有“绿点”标志。
2﹒2﹒4 大气污染治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大气环境造成了巨大污染。其中城市大气污染越来越严重,比如我国东部城市出现的雾霾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危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
近些年来,我国大部分城市被雾霾席卷,有的城市甚至遭遇6级以上的严重雾霾。随着城市大气污染的加剧,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城市空气质量,严重威胁着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也给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观念敲响了警钟。因此,要分析导致城市大气污染的原因,然后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为人们创造宜居城市。
大气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要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就要分析成因,制定完善的大气治理措施,改善空气质量,为人们创造良好的空气环境。
(1)大气污染的概念。
所谓大气污染,是指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或自然界向大气排出各种污染物,其含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使大气质量发生恶化,使人们的工作、生活、健康、设备财产以及生态环境等遭受恶劣影响和破坏。污染源可分为人为污染源和天然污染源。人为污染源可按不同的方法分类:按污染源空间分布方式可分为点污染源、面污染源、区域性污染源;按人们的社会活动功能可分为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等;按污染源存在的形式可分为移动污染源和固定污染源。天然污染源是指自然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地点或地区,如排放灰尘、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活火山、自然逸出的瓦斯气,以及发生森林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地方。
(2)大气污染的成因。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在创造大量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污染了大气环境,导致城市雾霾现象不断加剧。
1)燃料燃烧。随着工业行业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的能源和燃料,尤其是在工矿地区和工厂比较集中的地区,污染浓度很高。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采用新的节能技术,仍然采用高硫煤作为燃料,尤其二氧化硫,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还有一些化工企业,产生了大量有毒气体,造成了严重空气污染,危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
2)交通运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交通行业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数量成倍的增长,这些不仅造成了交通阻塞,而且车辆排放的尾气,同时夹杂着大量的可吸入颗粒,对大气产生极为严重的污染。
3)生态环境破坏。随着人口不断增加,生存空间需要得更多,这些都无休止的破坏自然环境,出现很多滥砍滥伐的情况。植被遭到破坏,增加了水土流失,导致有的地区出现扬尘和扬沙,对人的身体也会造成损害。
4)工业布局不合理。有的城市是依托资源建立起来的,但是整体布局不合理,导致市区空气污染严重。还有新型城市,没有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环保绿化没有跟得上城市发展的步伐,绿化标准远远达不到城市实际发展的需要。
5)环境意识薄弱,经济发展没有做好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规划。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一些地区的政府部门只顾盲目的追求区域的经济发展,在进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或者在进行城市或者产业规划的时候,往往会忽视对大气环境保护的内容,造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快速发展。这造成的环境危害和损失是难以挽回的。
(1)产生酸雨。
汽车尾气和工业废气中含有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等进入大气融入空气中的小水滴,使得水呈明显的酸性,当这些小水滴汇聚在一起最终形成雨滴而降落时,便形成了酸雨。酸雨会导致湖泊酸化、遏制森林生长,甚至引发鱼类和森林的大面积死亡。
(2)危害生物。
工业生产所排放的废气中往往含有氯、汞、铅、砷等有毒物质,这些有毒物质被生物吸收后会影响其生长发育,甚至导致其组织发生癌变。
(3)破坏臭氧层。
臭氧层存在于距地面20~30千米的平流层中,它能吸收太阳光中的紫外线,从而保护地球上的生物不被过量的紫外线所伤害。而工业废弃中的氯氟烃等成分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甚至造成臭氧层空洞。
(4)气候变暖。
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中的主要成分是CO2,而CO2是典型的温室气体,它能起到温室作用,从而使全球气温上升。资料显示,近一百年来全球平均气温升高了0﹒5℃。若温室气体排放得不到有效控制,按目前的速度计算,再过20年全球平均气温还将再升高2℃~3℃,那时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将更加频繁。
我国城市大气污染主要呈现为煤烟型污染。城市大气中悬浮颗粒物含量普遍超标、机动车尾气排放量快速增长、二氧化硫污染较为严重,全国华东、华南、华中、西南已经形成多个酸雨区,其中华中酸雨区污染程度最深。在调查的340多个城市中,总悬浮颗粒物平均浓度超过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规定浓度的城市占64%,其中近30%的城市颗粒物平均浓度超过三级标准规定浓度。
(1)二氧化硫排放。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随着煤炭消费量的增长而增加。2008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2321﹒2万吨,比2007年减少6%,其中工业和生活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86%和14%。
(2)悬浮颗粒物污染。
有关资料分析结果表明:北方多数大型城市大气中的首要污染物是悬浮颗粒物。这些颗粒物主要来自本地粉尘污染和沙尘暴。其中本地粉尘主要来自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和市政管线工地等施工场所的扬尘。近年来,我国沙尘暴呈现逐渐频繁的趋势,大规模的沙尘天气严重影响了空气的质量,给人民生活环境和交通运输带来了众多的不便。
(3)机动车尾气排放。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汽车数量逐步增长。自2009年起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和销售国,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7亿辆。汽车数量在持续的增多的同时也使得汽车排放的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逐年上升。因城市人口密集,交通运输量相对大,我国90%以上的汽车集中在城市,这就造成了汽车尾气污染在城市大气污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
(1)我国目前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
我国目前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体系主要是:
1)以《宪法》为基本。《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为大气污染防治奠定了基础。
2)以环境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依据。环境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上述法律对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3)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等为补充。环境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的是污染者及监管者的行政责任,不能全面追究责任,因此有必要由民法、侵权责任法、刑法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4)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指引,国务院和环保部相继出台了规范文件,从空气监测、防治措施、防治技术等层面为大气污染的治理提供了指引。
5)以各地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文件为依托。各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文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更能反映当地的实际,能够有效地治理大气污染。
(2)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基本法。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基本法,中国在1987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在2000年又对这部法律做了修改,而2014年又启动了修法程序。从制定到连续修改反映出我国越来越重视法律手段在防治大气污染中的作用。《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我国的立法体系里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现今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也主要是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法律依据,其他的法律辅助适用。今后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也毫无疑问将主要适用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制、大气环境保护标准、防治烟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和防治沙尘、扬尘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釆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职责。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是对于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该法对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在第六条和第七条也做出了规定。由于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烟煤型污染,所以防治由燃煤产生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为此,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设专章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燃煤污染的一般防治和燃煤二氧化硫的特殊防治两个方面。近年来,我国汽车使用量急剧上升,氮氧化物污染已成为大城市冬季的主要污染物,为了遏制这种趋势,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列专章予以规定。
从上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以上规定对于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明确了各方的权责,确立了主要污染物的防控体系,对于遏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有着积极的意义。
了解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以后,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研究能够发现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原则不够完善。
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原则是指导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实践的重要立法思想,反映了执政者的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原则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立法原则相对模糊,主要表现在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立法原则没有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指出,主要适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原则。
2)缺乏大气污染防治法自身特有的原则,大气污染防治法有自身区别于环境法的方面,在立法原则上也应该与环境法相区别,比如环境法中的协调发展原则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应该具体阐释为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应该扩展为注重大气污染预防工作。
3)立法理念相对滞后,影响了立法的实效,新出现的大气污染问题如雾霾等决定了大气污染立法的理念不能停留在以往的层面,必须不断更新才能应对大气污染问题。
(2)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从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法律构成方面虽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立法体系,但是这一立法体系首先没有突出主次差别,主要是针对法律责任方面提出的,缺少一部将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要求纳入其中的综合性的大气污染防治基本法律;2005年2月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只是个框架性的立法,尚无配套的细则来保障实施。
(3)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具体法律制度的规定需要完善。
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大气污染防治法》,通过解读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很容易发现其中存在很多不足的方面,影响了该法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实际作用。这些具体制度的规定如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法。
1)总量控制制度的不足。
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指以环境质量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区域内污染源的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实施控制的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在实施总量控制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应小于或等于允许排放总量,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将污染物总量分成若干份,分给各个环境区域,再由各区域层层分解,落实给每个具体的大气污染源。这是防治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2000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确立的法律规范。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首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并且进一步明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到过于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没有给予地方政府制定法律法规的权限,使得该法缺乏灵活性。在具体的实践中,部分地区市工业发达,大气污染排放量巨大。但省级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往往把污染严重的下级地方行政区同污染排放量小的地区作为一个区域进行评估,这样就将污染物总量稀释,变相转移到轻污染和无污染地区,从而规避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所要求的划分总量控制区。
2)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不足。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和总量控制制度配套的一个制度,许可证制度的任务主要是为总量控制制度服务的,因此它是依附于总量控制制度而存在的。总量控制制度的推行需要强大的技术提供支持,然而我国目前的技术供给不完善,使得排污指标的分配难以进行,因此导致依附总量控制制度存在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有很大的实施障碍。像上述总量控制制度存在的不足也给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于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法》则要求,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放污染物。上述对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看似合理,实则让许多排污企业有空子可钻。首先,现在排污许可证的发放都只是根据企业的申报表进行核定的,企业肯定不会老实地申报自己的排污量。其次,排污许可证制度也存在着执行不严的问题,对违反排污许可的排污行为也缺乏严厉的惩罚措施。
3)排污收费制度的不足。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而所交纳的费用必须用于专项污染的防治。排污收费制度的实质是排污者由于向大气排放了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征收排污费就是进行这种补偿的一种形式。这种制度,一是体现了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二是实行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促使污染者积极治理污染,所以它也是推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征收费用的依据不科学,以排放浓度为收费依据,不能全面地反映污染的程度。第二,征收方式不合理,目前的收费方式是一个污染口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这不利于大气污染的整体防治。第三,收费标准过低,现在的标准还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而我国的大气污染状况已经不像以前那样乐观了。第四,新的收费种类没有规定,像机动车污染这种新出现的污染源应该纳入排污收费制度中。第五,行政色彩太强,没有发挥市场的作用,现今的排污收费制度是政府主导下的收费机制,缺乏市场的调控,不利于发挥市场的作用。
为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要协同其他部门,认真分析大气污染出现的原因,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城市发展,制定出长远的控制防治规划,为人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下面就如何做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展开论述。
(1)做好大气治理的措施。
就目前而言,治理大气污染的途径和方法有很多,具体包括调整能源战略、采用清洁能源、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合理使用煤炭资源、强化大气环境管理、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应用绿色植物净化大气等。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要使用清洁能源,比如风能、太阳能以及水能。在工业生产过程中,要不断采用高新的节能技术,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煤炭燃烧方式;还要健全城市大气污染管理法律,对大气污染进行监控。
随着城市空气污染不断加剧,大气中含有很多有害物质。因此,为了更好地控制空气污染,要根据大气污染的程度,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大气常见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悬浮颗粒、浮沉、可吸入式颗粒、一氧化碳、二氧化硫、铅、氟化物等。
(2)综合整治方法。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要制订完善的大气污染整治计划,控制好最大排放量和削减量,从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同时要根据城市发展结构和交通情况,确定污染城市大气的污染物,做到有的放矢和对症下药。因此在实际治理过程中,要改进落后的燃料方式,广泛普及气体燃料、地能以及太阳能等能源,通过综合治理的方法,建立无烟控制区。另外,要做好城市发展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空气污染源的质量,降低尾气和废气的排放量,还要做好城市绿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净化城市空气。
(3)利用气象条件防治大气污染。
在污染源变化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大气污染状主要取决于气象条件。在实际过程中,污染物在大气中的稀释和扩散受气象条件的支配非常明显,因此,利用气象条件来制约污染源是防治大气污染既现实又有效的途径,而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则是其中的关键。气象部门不仅要提供大气污染预报,还可以为政府规划部门搞好城市建设的合理布局和城市环境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所以气象部门可以通过人工增雨、增雪、消雾等技术来净化大气、消除污染。
本章小结
注释
[1]史云贵.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现状、问题与若干思考.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