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常考重难点专题讲解(非法学与法学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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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罪数形态

※【重点难点】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认定犯罪的过程,是将案情事实与刑法规定的罪名构成相对应的过程。案情事实对应于刑法规范最简单、最典型的情形,是一个案件事实对应一个犯罪构成,例如甲持刀砍杀乙,只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一个犯罪构成,当然只构成一个犯罪。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一个案件事实对应多个犯罪构成即触犯多个罪名构成的情况,例如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线数额较大,同时造成大面积停电,就触犯了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两个犯罪构成,就涉及最终宣判甲构成几个犯罪的罪数问题。是否触犯数个罪名构成,就一定认定为数罪呢?这不一定,例如前例,甲虽触犯了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两个犯罪构成,但由于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的规则处理。因此,必须有一套规则来处理罪数问题,这就是罪数规则。罪数规则主要包括:(1)刑法总则理论层面的罪数规则,这包括:①实质的一罪,主要有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②法定的一罪,包括集合犯和结合犯。③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2)刑法分则与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中明文规定的罪数规则。只有将上述两项内容结合运用,才能准确认定罪数。此外,与罪数规则相关的内容,如法条竞合犯、转化犯、事后不可罚等,也属于罪数探讨的问题。

例10-1(单选):下列犯罪行为中,应当按照实质的一罪处理的是( )。

A.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用于诈骗活动

B.乙多次从事赌博活动

C.丙杀死一家5口之后,出门又将串门的李某杀死

D.丁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拘禁陶某达一个月之久

【讲解】A项表述为牵连犯,为处断的一罪。B项表述为集合犯,为法定的一罪。C项表述为连续犯,为处断的一罪。D项表述为继续犯,为实质的一罪。

【答案】D

※【重点难点】法条竞合是指在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其表现形式包括条文规定之间的重复、包容或交叉。法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的犯罪形态。(1)成立法条竞合犯,需要具备如下条件:①行为人仅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②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刑法规范,形式上同时符合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③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括与被包括(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④对于法条竞合犯,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律条文(只能按照一个犯罪来处理),而排斥其他条文的适用。(2)由于法条竞合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换言之,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个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①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即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的适用。②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优先适用重法条即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

例10-2(单选):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乙60万元定金后逃匿。甲的行为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形属于( )。

A.牵连犯

B.想象竞合犯

C.法条竞合犯

D.吸收犯

【讲解】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甲的行为不可避免地触犯了诈骗罪的法条和合同诈骗罪的法条,属于法条竞合犯。

【答案】C

例10-3(多选):下列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B.法条竞合是应当优先适用重法条

C.我国刑法规定的法条竞合可存在于总则条文和分则条文之间

D.法条竞合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

【讲解】A项表述中,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的犯罪形态。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是想象竞合犯,而非法条竞合犯。B项表述中,法条竞合的适用规则首先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而优先适用重法条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适用。C项表述中,刑法总则有关教唆犯的规定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教唆他人吸毒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法条竞合不仅存在于刑法分则条文之间,也存在于刑法总则条文与刑法分则条文之间。D项表述中,法条竞合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换言之,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个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

【答案】CD

※【重点难点】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个基本犯罪时,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应当依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转化犯是因刑法性质发生变化,需要选择新罪名进行评价的犯罪形态。例如,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就是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也有行为人在实施某个具体犯罪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犯意并进而实施其他犯罪的转化犯。

例10-4(单选):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转化犯的是( )。

A.甲以索取债务为目的将沈某非法拘禁,在非法拘禁期间,使用暴力将沈某打成重伤

B.乙开枪杀佟某,射击的结果导致佟某重伤,同时导致佟某身边的孩童死亡

C.丙伪造货币后并对伪造的货币持有、使用

D.丁多次传播淫秽物品以牟利

【讲解】A项表述中,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为转化犯。考试中比较常考的其他转化犯有:(1)刑讯逼供或者暴力逼取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3)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外,《考试分析》还将使用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也认定为转化犯,即抗税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本书认为应属于想象竞合犯)。B项表述为想象竞合犯。C项表述为吸收犯。D项表述为集合犯。

【答案】A

例10-5(单选):下列犯罪行为中,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非法拘禁吴某,大力反扭吴某胳膊,致使胳膊被拧折

B.乙为拦路抢劫江某而将其打成重伤

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时,将检查人员打成重伤

D.丁强奸妇女陈某致陈某重伤

【讲解】A项表述中,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只定故意伤害罪一罪。B项表述构成抢劫罪一罪。C项表述中,对丙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318条)。D项表述中,对丁应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答案】A

※【重点难点】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1)继续犯有4个特征:①一个犯罪故意。②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③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④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2)典型的继续犯有:①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②窝藏型犯罪,如窝藏罪,窝藏毒品、毒赃罪。③不作为犯罪,如遗弃罪,逃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④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虐待罪等。至于重婚罪是否属于继续犯,目前尚有争议。(3)继续犯不同于即成犯。即成犯的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不法状态均随着犯罪完成而终结。如故意杀人罪就是如此,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故意杀人的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意味着犯罪行为结束和法益消灭。(4)继续犯不同于状态犯:①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行发生,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前的整个犯罪过程中;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②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

例10-6(单选):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继续犯的是( )。

A.甲非法持有毒品50克

B.乙窃得财物后将财物藏匿家中

C.丙将仇人孙某打成重伤,孙某伤势一直持续而最终残疾

D.丁杀死仇人一家后又将来仇人家串门的小孩杀死

【讲解】A项表述中,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继续犯。B项表述中,乙构成盗窃罪,是状态犯。C项表述中,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即成犯。D项表述中,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是连续犯。

【答案】A

例10-7(多选):某国有银行副行长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100万元挪用给其朋友乙开办的公司使用,一年后,公款尚未归还。为了应付上级账目核对和财务审计,甲指使财务部主管丙进行暂时平账。不久案发。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丙构成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

B.甲、丙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

C.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丙不构成犯罪

D.甲、丙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讲解】A、B、C项表述中,甲、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而不是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因为甲只是挪用公款,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题干中“暂时平账”就说明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假如将“暂时平账”修改为“虚假平账,销毁账目”等字样,则属于贪污罪。此外,甲挪用公款后,虽然挪用公款行为已经既遂,但挪用公款罪属于继续犯,即挪用公款后,犯罪行为并未终了,不法状态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在不法行为尚未终了之前,丙作为后行为人故意加入的,构成共同犯罪。D项表述中,丙是事中加入的,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对此题情形进行修改,使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由于贪污罪属于状态犯,状态犯在犯罪既遂时即为终了,此后,后行为人加入,则不构成共同犯罪,也就无所谓事中共犯。类似的例子如,甲窃得财物后,被害人在后面追赶,此时甲的朋友乙发现后便阻止了被害人的追赶。由于盗窃罪属于状态犯,甲已经构成盗窃罪既遂,此后,后行为人加入,不构成盗窃罪既遂,也无所谓共同犯罪。

【答案】AD

※【重点难点】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1)想象竞合犯的主要特征有: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行为人只实施一个举动,是一个行为;行为人实施多个举动,如为了杀人而连砍数刀,也是一个行为。②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2)处理规则:择一重罪处断。(3)想象竞合不同于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刑法规定的两罪本身就有重叠(一般存在必然重叠关系),而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造成数个结果。例如,用非法拘禁手段绑架勒索,刑法本身就规定绑架行为包括非法拘禁的手段,故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以绑架罪一罪论处),而不是想象竞合。此外,法条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此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容另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象竞合,一行为触犯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不存在上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4)典型的想象竞合犯有:盗割高压电线,同时危害电力安全,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以较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同时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轻伤,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等;经济犯罪中的制售伪劣商品同时触犯其他罪,如没有专卖许可证销售香烟,触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冒充中华香烟的注册商标的香烟,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劣质香烟,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用含有毒性物质的工业盐冒充食用盐出售,销售额达到50万元,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假如没有获得食盐专卖许可,还触犯非法经营罪。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要择一重罪处断,但也有例外,下列情形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但是按照数罪论处: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151条(武器、弹药等)、第152条(淫秽物品、废物)、第347条(毒品)、第350条(制毒物品)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②《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骗取出口退税罪)。

例10-8(单选):甲进出口公司缴纳了5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90万元,后被查获。对甲公司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

A.构成逃税罪

B.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C.50万元构成逃税罪,剩余40万元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D.50万元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剩余40万元构成逃税罪

【讲解】《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骗取出口退税罪)。

【答案】C

例10-9(单选):甲与乙素有仇怨。某日,甲找到机会将乙居住的住宅点燃,不但将乙烧死,而且烧毁住宅多间。甲的行为属于( )。

A.法条竞合犯

B.想象竞合犯

C.继续犯

D.转化犯

【讲解】甲通过放火的方式杀人,危及公共安全,甲的放火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答案】B

※【重点难点】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1)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①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②行为产生了基本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③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过错。④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2)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等等。(3)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结果加重犯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结果加重犯的,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常见的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有:医疗事故致人死亡;侮辱、诽谤致人死亡;遗弃致人死亡;强制猥亵、侮辱致人重伤、死亡(想象竞合犯);等等。

例10-10(单选):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

A.刑讯逼供致人重伤

B.抢夺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侮辱他人致人死亡

D.抢劫致人死亡

【讲解】A项表述中,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转化犯,而非结果加重犯。B项表述中,抢夺致人重伤、死亡属于情节加重犯,而非结果加重犯(具体参见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C项表述中,刑法分则并未规定强制猥亵、侮辱致人重伤、死亡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结果加重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强制猥亵、侮辱他人致人死亡的,不是结果加重犯。D项表述中,抢劫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答案】D

※【重点难点】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的方式是:甲罪+乙罪=丙罪(或甲乙罪),丙罪便是结合犯。或者是:A罪+B罪=C罪。通说认为,我国刑法尚无结合犯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实施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属于结合犯。(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例10-11(单选):符合结合犯的结合方式的是( )。

A.A罪+B罪=C罪

B.A罪+B罪=A罪

C.A罪+B罪=B罪

D.A罪+B罪=C罪+D罪

【讲解】结合犯是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

【答案】A

※【重点难点】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典型的集合犯有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罪、非法行医罪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1)集合犯具有以下特征:①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②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③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2)集合犯可认为是刑法对某种行为的规定具有特殊性,是只认为“一堆”动作才能构成一个行为,一个动作难以成立该行为。对于集合犯,刑法分则条文一般进行了明文特殊规定。

例10-12(多选):甲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行医3年多,导致2人死亡,3人身体残疾。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构成非法行医罪

B.甲的行为构成结果加重犯

C.甲是集合犯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并罚

【讲解】A项表述中,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针对B、D项表述,《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和“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既如此,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C项表述中,多次非法行医,仍然只构成非法行医罪一罪,但行为人即使非法行医一次,情节严重的,如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也构成非法行医罪,是集合犯。

【答案】ABC

※【重点难点】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如连续杀人、连续盗窃、连续诈骗等。(1)连续犯的特征有:①行为人实施数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②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③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④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2)确定连续犯的实际意义主要有:①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②在刑法溯及力方面,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换言之,犯罪行为由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的,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现行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③对于“次数加重犯”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意义。次数加重犯,又称为多次加重犯,主要是指将“多次”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多次犯。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多次抢劫”,对于“多次抢劫”的,法定刑升格,即对于“多次抢劫”的,加重处罚。

例10-13(单选):下列犯罪行为中,构成连续犯的是( )。

A.甲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B.乙多次从事盗窃行为

C.丙为了报酬,杀死仇人一家五口

D.丁多次从事抢劫行为

【讲解】A项表述中,是集合犯而非连续犯。集合犯和连续犯虽然同属于同种犯罪行为,但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且前后行为时间间隔可大可小;而连续犯是处断的一罪,且前后行为时间间隔较小。B项表述中,《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属于构成盗窃罪基本要件的多次犯,而非连续犯。“多次”盗窃不同于“连续”盗窃。C项表述中,丙基于同一杀人故意连杀数人,属于典型的连续犯。D项表述中,《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多次抢劫”,是抢劫罪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多次犯。

【答案】C

※【重点难点】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的情况。(1)牵连犯具有如下特征:①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②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③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④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2)常见的牵连犯的情形有:行为人出于诈骗的目的而伪造公文证件等用于诈骗犯罪,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在招摇撞骗中使用,通过在医院缴费单上加盖私刻收费章这种欺骗手段而不缴纳治疗费的,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的,窃得存折又去骗领现金的。在经济犯罪中常见的牵连犯是假冒注册商标用于其制售的伪劣商品。例如,甲用工业酒精配制食用酒,并大量印制名牌酒的商标、包装,冒充名牌酒出售。(3)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我国《刑法》分则中某些犯罪对如何处理牵连犯有特别规定的,只能按照《刑法》分则有关规定的条款处理。例如,《刑法》第19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该规定将原本属于牵连犯的情形规定为数罪并罚。

例10-14(多选):章某以自己为受益人给妻子购买了人身保险,后杀死妻子,并以妻子意外死亡为由,申请并获得保险金50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章某骗取保险金和杀害妻子的行为属于吸收犯

B.章某的行为应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择一重罪处罚

C.章某骗取保险金和杀害妻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D.章某的行为应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讲解】本案中,故意杀人行为和保险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系牵连犯,但《刑法》第198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CD

※【重点难点】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1)吸收犯具有如下特征:①有数个危害行为。②犯数罪。③犯不同种数罪。④其中的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⑤吸收犯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2)吸收犯的形式有:①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②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③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3)吸收犯的处断原则:对吸收犯只按吸收之罪处断,因为另一个罪被吸收,不实行数罪并罚。

例10-15(多选):下列行为中,属于吸收犯的是( )。

A.甲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

B.乙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窃的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给他人的

C.丙骗取银行贷款后,用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活动

D.丁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

【讲解】A、D项表述中,持有型犯罪为典型的吸收犯,即之后的持有行为被先前的制造等行为所吸收。B项表述中,前行为盗窃汽车构成盗窃罪;但后行为谎称自己为车主将汽车卖与他人的行为,不能单独构成犯罪,因而不是吸收犯。首先,就本选项案情而言,后行为虽有骗的行为,但不能造成收买者财产受损,没有侵害新的法益,不能单独构成诈骗罪。其次,既然后面的掩饰、隐瞒行为不能单独构成犯罪,那么就与成立吸收犯要求前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相矛盾,因而不构成吸收犯。C项表述中,丙构成骗取贷款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AD

※【重点难点】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之前犯罪行为导致的状态或结果的事后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构成,具有可罚性;但由于已被之前犯罪行为或状态犯所包括评价,故对其实施的事后行为,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单独予以处罚。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特征有: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客体(即没有侵犯新的客体或法益),前行为已经作出评价,后行为不再单独评价。

例10-16(单选):下列犯罪行为中,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将偷窃的汽车砸毁,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数罪并罚

B.乙将盗窃的文物赝品冒充真迹卖给他人,骗取财物,应当对乙以盗窃罪和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劫得一部电脑后,将其出卖,丙构成抢劫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

D.丁盗窃戊的存折后,假冒戊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10万元存款,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讲解】A项表述中,甲将盗窃的财物予以毁坏的行为,并没有侵害新的客体或法益,所以,只定盗窃罪,而毁坏财物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另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B项表述中,乙将盗窃的文物赝品冒充文物真迹出卖,构成盗窃罪,又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由于之后骗取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所有权,这属于侵犯新的客体或法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数罪,而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C项表述中,事后销赃行为是典型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事后销赃行为不再单独评价,只定抢劫罪。D项表述中,如果都孤立地分析,丁的前一行为是盗窃(盗窃财产凭证),后一行为是诈骗(“三角诈骗”,骗银行而取得戊的钱);在罪数方面,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兑现行为,最终都是针对存折上的钱,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客体,后行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应以盗窃罪一罪论处。对此,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1)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2)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答案】B

例题拓展

例10-17(单选):下列犯罪行为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是( )。

A.投保人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

B.窃贼乙将偷来的5部手机卖掉

C.丙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造成出卖者死亡

D.丁绑架富翁后将该富翁撕票

【讲解】A项表述的情形本属于牵连犯,但《刑法》第198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对甲应按照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B项表述中,事后销赃行为为典型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只定盗窃罪一罪。C项表述中,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造成出卖者死亡或者身体遭受严重伤害的,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仍认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出卖者出卖人体器官出于自愿,如果供体不同意或使用强迫、欺骗的手段摘取器官,造成出卖者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D项表述属于绑架杀人,对于绑架杀人的,只定绑架罪一罪。

【答案】A

例10-18(多选):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非法拘禁导致被拘禁人自杀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C.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属于医疗事故罪的结果加重犯

D.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讲解】A项表述中,刑法分则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都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而故意杀人罪并非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但要注意:故意伤害(致死)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B项表述中,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但要注意: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是转化犯。C项表述中,刑法分则并没有将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规定为医疗事故罪的结果加重犯。《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造成就诊人死亡是医疗事故罪的成罪情形,而非结果加重犯。D项表述中,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答案】BD

例10-19(多选):下列关于牵连犯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将甲承租的房屋售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则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B.乙通过在医院缴费单上加盖私刻收费章的欺骗手段而逃避缴纳治疗费用,属于牵连犯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牵连犯

D.丁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

【讲解】A项表述中,在客观上,伪造居民身份证是诈骗的通常手段;在主观上,甲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目的是诈骗,故两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系牵连犯。B项表述的情形道理同A项。针对C项表述,有的学者认为,如果是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盗窃枪支立即用于杀人的,属于牵连犯,但不是立即杀人的,因缺乏内在的客观联系,不能认定为牵连犯。对此,《考试分析》有述及。不过,本书认为,牵连关系是数个实行行为之间的牵连,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不发生牵连,因此,C项表述应当成立想象竞合犯。D项表述中,对于多次走私数种物品的,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