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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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以个人独资企业为调整对象,调整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运营、变更及解散等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规模较小,投资设立比较容易,并且运营比较灵活,也是创业者比较愿意选择的一种模式。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及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并且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四方面条件:

1.投资主体要求。投资主体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例如公务员、军人等。

2.出资要求。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该有与其经营产业相匹配的出资。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出资数额没有限制。出资形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采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需要折算成相应的货币数额。至于财产是否属于出资人所有,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要求,投资人可以用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用家庭财产出资,但需要在设立或变更登记说明书上予以注明。

3.名称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求突出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以便交易相对方可以通过名称判断企业属性,为此,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引人误解的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厂、店、工作室等能够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的名称。

4.其他要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与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其需要有某种经营场所,并具备一定数量的劳动者,才能从事商人所必要的经营。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1.登记申请书内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企业的名称和住所;②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③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④经营范围。

2.登记申请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首先经营业务则是法不禁止则许可,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如果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有关部门申请许可批准。其次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还需要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3.登记机关登记行政行为。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的同时说明理由。

4.执照签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同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还需要注意,其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5.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准备设立分支机构,还需要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知识拓展

简政放权:五证合一

2015年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将由工商、税务、质检三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即原来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质检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是“三证合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又一项重要简政放权的新举措。“五证合一”是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全域发展的重要一环,它以“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和技术平台为基础,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于“工商营业执照”一身,改过去由“五部门分别发证”为“一家统管”。今后,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只需“进一个大门、填一套材料、递一张表格、跑一个窗口”,即可实现办企业的梦想。“五证合一”新政极大地便利了企业的注册登记。

(三)违法设立、登记的相关法律责任

1.违法设立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1)因投资而产生的责任。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因营业执照所产生的责任。如果投资人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资人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登记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那么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形式及其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其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则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申请企业登记时,注明以个人财产出资,则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无关。

知识点检验2-1

小张于2016年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法律规定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是()

A.小张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使用“小张服装有限公司”;

B.小张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可以注明是以个人财产投资,也可以注明以家庭财产出资;

C.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与小张的个人财产无关;

D.小张今年虽然15岁,但是由于他已经上大学了,所以可以投资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1.经营管理主体

通常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主体可以采取两种类型: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如果选择后者,则投资人可以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但此书面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经营管理主体的义务

由于经营管理主体的行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成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采取概括与列举方式规定了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首先受托人或被聘用的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其次受托人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或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如果此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那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2-1

小张于2016年成立某个人独资企业,并聘用小王来管理该个人独资企业,同时小张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小王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小王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合同的权限不得超过10万元,也就是说,10万元以上的合同均需要征得小张同意,否则产生的责任完全由小王个人来承担,因此给个人独资企业和小张造成损失的,也由小王承担。某日小王与不知聘用合同内容的金丽服装公司签订价值为200万元的订货合同,金丽服装公司将货物发给个人独资企业,次日来催款,小张以聘用合同规定为由,拒绝付款,问:如果你是金丽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作为经营实体,依法自主经营,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其具有独立依法申请贷款之权利,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拒绝摊派之权利,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有相应的权利就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为了更好地监管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且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并且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同时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不当地行使上述权利并拒绝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责任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及解散后的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是个人独资企业采取某些法律行为或者出现某种法律事实而终止企业生命的法律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四种解散情形: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指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清算顺序及清算期间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照上述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三)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分析2-2

王凯于2010年12月成立一家红花服装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3月,该个人独资企业与甲企业签订200万元的布料采购合同,2011年4月红花服装个人独资企业交给甲企业定金40万元,甲企业将200万元布料采购合同运至红花服装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10月,王凯所设立的红花服装个人独资企业宣告解散,2013年4月,甲企业起诉红花服装个人独资企业和王凯,要求红花服装个人独资企业和王凯清偿货款,然而,王凯称那是红花服装个人独资企业所欠的货款,红花服装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此,没有必要再偿还。

请问:王凯的说法正确吗?办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