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一个法律主体,为此,其设立必须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并在2016年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流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一)公司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设定最高限额为50个以下股东。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认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形式,为此,股东人数没有下限限制。
(二)公司注册资本
现行公司法对一般公司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而且注册资本不一定要在公司设立之时实际缴纳。对此,《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至于公司设立时,股东认缴资本额由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公司注册时,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
至于股东的出资形式,现行公司法采取概括和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以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例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财产作价出资。对于非货币出资,应当评估作价并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论采取何种出资形式,必须办理相关的财产转移手续,将出资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
(三)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需要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且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主要有八类:①公司名称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名称及其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是公司独立人格的标志。有限责任公司名称除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至于组织机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一般与特殊的灵活规定方式,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但是有些公司除外,例如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只有一人,为此不设股东会。再如有些股东人数较少或者经营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至两名监事。
(五)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必然存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地,有的公司甚至有多个经营场地,但是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即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二、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流程
按照2014年《公司法》及2016年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出资的验资程序不再是法定程序,为此,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即可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于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时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成立,并依法取得了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在经营期间,如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知识拓展
公司登记制度改革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6〕53号文件,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实现更深层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其中,“五证合一”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合为一证,“一照一码”是指一个营业执照一个代码。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特殊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很容易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特殊规定。主要表现在:
(一)设立公司数额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三)股东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属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四)登记的营业执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此外,公司法为防止股东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3-1
2016年4月,李某投资成立一家“大连乐美文具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文具经营,公司的住所就是李某个人居所,并且李某并没有将公司经营性收支与个人收支作出区分。由于头两个月经营效益比较好,2016年7月,李某又以大连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为投资人,欲设立另外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然而,8月的大连是多雨季节,文具公司地下一楼库房进水,导致李某一批4万元的书本全部被淹(只交2000元定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此项书本交易相对人要求李某个人支付4万元货款,李某表示,其建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请问:李某的说法正确吗?李某以大连乐美文具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另外一家一人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否能够得到工商登记部门的支持?
四、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特殊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只有国家,为此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也有一些特殊规定。主要表现在:
1.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只设董事会与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