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评论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6 完善个人账户政策要谨慎地系统设计

职工医保从1994年试点到2014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已经实施了20年,但目前个人账户存在的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学术界出现了个人账户的废存之争。在实践中,不少地方基于统筹基金支付压力和各方面对个人账户基金大量结存的非议,对个人账户政策进行了调整,但各地改革方向不一、政策五花八门,对职工医保制度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以及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产生不利影响。

我国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与20 世纪90年代初期对市场经济理论初步认识、经济体制改革的总要求和重点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密切相关。第一,通过个人自费以减少“道德风险”并通过纵向积累以降低未来风险,是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经济学基础。第二,改革僵化低效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效率优先的市场经济体制,对职工社会保险改革提出了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基本原则,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是落实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措施。第三,从国家包揽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过渡到责任分担、社会统筹的职工医保制度,必须处理好待遇衔接,维护社会稳定,建立个人账户是这一政治要求较为恰当的选择。在这种背景下,借鉴新加坡等国家建立个人账户的成功经验,我国职工医保引入个人账户模式,并赋予其三项功能定位:一是通过功能置换实现从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二是实现纵向积累,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医疗费用支付危机。三是明确医疗消费中个人责任,分担现时医疗费用。截至2012年底,参加职工医保人数26486万人,其中23811万人建立了个人账户,占89.9%。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存6884亿元,其中个人账户累计结存2697亿元,占39.18%。

现在回头来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比较成功地化解了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实现了职工医保从公费、劳保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转型,对于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个人账户确实没有实现缓解老龄化问题的设计初衷,也给医疗保险管理带来了不少麻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个人账户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管理权在医保管理机构,这种所有权与使用管理权的分离,使医保部门背负了管理责任,但实际上管不了也管不好。违规使用个人账户的现象频繁见诸报端,引发社会对医保管理部门的指责。二是个人账户对健康状况差、门诊医疗需求强的人群难以提供有效保障,而健康人群却出现大量结存,造成“苦乐不均”的现状。三是在部分地方,单位筹资划入个人账户的比重越来越大,挤占了统筹基金。四是个人账户结存额度逐年增加,造成职工医保基金结存虚高。基金结存虚高诱发医改中一些不正确的理念和做法,有的部门和学者不对其中的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加以区分,而是无原则地要求消化医保基金结存,只是希望发挥所谓医保支持医改的基础性作用,盲目放开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这存在明显的福利化倾向,为制度发展埋下了隐患。

对于下一步如何完善个人账户政策,我认为,应在四个方面达成基本共识:一是我们曾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赋予了保证制度平稳过渡、降低职工当前门诊医疗负担以及为老龄化储备资金等三项功能。其中,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的功能已经成功完成;降低职工当前门诊医疗负担对绝大多数人有效,但对少数人难以满足需求;为老龄化储备资金的功能体现在结存资金量的增加,但功效没有体现出来,并不为社会认知。二是个人账户不能也无法取消。不少人的个人账户积累了大量资金,许多退休人员已经依赖个人账户解决门诊医疗,如果轻易也取消,必将引发社会广泛争议甚至不稳定,继而引发人们对医保制度可持续性的担忧。三是研究解决个人账户问题,必须和门诊统筹、门诊大病以及住院保障的政策统一考虑,必须考虑到与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衔接。四是完善个人账户的政策和管理措施需要谨慎而为,必须是系统性的完善,需要多项措施并举,逐步推开。

我认为,调整个人账户的具体政策可以从“控、统、管、放”四个方面进行路径设计。一是控制个人账户划入的规模,减少对统筹基金的挤占。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控制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重点是控制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在保证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的同时,为职工门诊统筹留下筹资渠道和空间。二是建立职工门诊统筹,解决职工门诊大病未保、个人账户又承担不起的门诊医疗问题。通过控制个人账户划入“截流”的资金、个人缴费、财政对困难人群补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针对门诊高经济负担人群的门诊统筹,切忌搞普通门诊统筹,低费用的普通门诊仍然坚持由个人帐户或个人支付。三是以职工门诊统筹为核心,强化职工门诊医疗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四是逐渐放开对个人账户使用权的管制。现阶段主要是将个人账户引导在“保基本”的范畴内,逐步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允许条件成熟的地区放开对个人账户使用权的控制。长远目标是使个人账户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一致,同时,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完善医保基金投资渠道等保障和配套措施。

(《中国社会保障》2014年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