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庆康《现代公共财政学》(第2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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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述题

1.从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差距谈财政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东北师范大学2008研]

答:(1)我国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中存在主要问题及非法因素

我国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农民收入增幅有所下降,城乡收入差距拉大;下岗职工收入偏低,城镇居民中不同阶层收入差距拉大;某些行业凭借垄断优势收入过高,行业收入差距拉大;东部地区比中部地区收入高,地区收入差距拉大。

导致不同群体收入差距扩大的基本因素无疑是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分配方式的变革。随着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收入差距特别是初次分配差距扩大是必然的,总体上也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是,目前的收入差距过大并非都是合理制度安排的结果,其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甚至非法因素:

初次分配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平等竞争,最突出的是各种形式的垄断问题。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和功能严重不足。a.对高收入调节不力,缺乏对收入监控的基本能力;b.对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保护。灰色收入、黑色收入以及腐败等非法收入问题突出。虽然腐败等非法收入问题在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收入分配范畴,但通过非法收入确实造就了一批暴富者,并从许多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分配过程。

(2)财政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GDP分配的起始阶段是由市场价格形成的要素分配,即各种收入首先是以要素投入为依据,由市场价格决定,要素收入与要素投入相对称。收入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实现公平分配,因而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所要研究的问题,主要是确定显示公平分配的标准和财政调节收入分配的特殊机制和手段。

公平分配的标准

当前各国几乎公认采取由洛伦兹曲线计算基尼系数来显示公平分配的程度。基尼系数是用洛伦兹曲线与对角线之间的面积除以对角线以下的总面积的数值。基尼系数大于0,小于1,系数越小,越趋于平均。根据国际惯例,一般认为,系数处于0.3和0.4之间为合理区间。

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机制和手段

a.划清市场分配与财政分配的界限和范围,原则上属于市场分配的范围,财政不能越俎代庖,凡属于财政分配的范围,财政应尽其职。比如,应由市场形成的企业职工工资、企业利润、租金收入、财产收入、股息收入等,财政的职能是通过再分配进行调节。而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则应改变过去“企业办社会”的状况,由财政集中分配,实行社会化。

b.规范工资制度。这里是指由国家预算拨款的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和视同政府机关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制度。凡应纳人工资范围的收入都应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各种明补和暗补,提高工资的透明度;实现个人收入分配的货币化和商品化;适当提高工资水平,建立以工资收入为主、工资外收入为辅的收入分配制度。

c.加强税收调节。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通过间接税调节各类商品的相对价格,从而调节各经济主体的要素分配;通过企业所得税调节公司的利润水平;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人,使之维持在一个合理的差距范围内;通过资源税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和地理条件而形成的级差收入;通过遗产税、赠与税调节个人财产分布;等等。

d.通过转移性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救济金、补贴等,使每个社会成员得以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

2.试论我国进行增值税转型的意义和途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09研]

答: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其次。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

增值税转型是指将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

(1)增值税转型的意义

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由于它可以避免企业购置设备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带来的弊端,对所购固定资产支付的税款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得以补偿,相当于为企业注入一笔流动资金,可提高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有利于增值税制与国际的真正接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目前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如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实现与国际的真正接轨,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

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消费型增值税采用统一的购进扣税法,外购项目所包含的税金,可以一次性全部扣除,有利于对发票进行管理,减少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可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效率和征管效率。

目前,由于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经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增值税转型的途径

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也就是要从现有的东北三省和中部六省26个市扩展到全国。我国经济转型已到关键阶段,首当其冲的是需要加大对固定资产的投入,如果不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会对其他地区造成税收政策上的不平等,影响经济运行。根据税收平等、公正的原则,应该在全国尽快普遍实施统一的消费型增值税。

渐进推行,先实行分行业推行和增量抵扣,最终过渡到全行业全额抵扣。渐进式改革适合中国国情,可以缓冲全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带来的财政减收压力。分行业推行,即按照行业的技术等级将企业划分为上、中、下游产业,分步实施转型,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率先转型,中下游产业依次逐步跟进。

这种做法既缓解了财政减收的压力,也能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对投资的引导,有利于提高我国要素商品的整体科技水平。增量抵扣即新增固定资产新办法,存量固定资产老办法。对存量固定资产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对新增固定资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在限定抵扣范围的同时,可考虑暂时采用增量抵扣,以避免对财政收入和经济运行的过大影响。重要的是,分行业推行和增量抵扣只能作为过渡性措施,待时机成熟,应尽快实行全行业全额抵扣,实现彻底转型。

进一步扩大增值税范围。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行后,应分步、分批扩大其范围,对应该实施增值税的行业和应税项目普遍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由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两个行业与货物生产密切相关且在社会再生产中不可或缺,应首先将这两个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而有效保证税款抵扣链条不被中断。避免企业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转移税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运输发票偷逃税款。

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适度扩大地方税收。增值税转型必然带来收入结构变化和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对此,一方面应该尽快改革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和重新调整共享税及其分成比例等,以弥补增值税转型对地方财力影响;另一方面应考虑通过税权的调整,让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征诸如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物业税等,加快营业税、资源税等改革,使地方政府真正获得可持续的财力保证。这样通过对税收收入结构的重大调整,各税种间有增有减,既能保证税收收入的平衡和稳定,也能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使经济和税收协调快速发展。

3.结合“十二五”时期财政改革面临的形势,论述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的完善问题。[中央财经大学2011研]

答:中国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是:对目标模式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同时对现行具体制度进行微调,加快向目标模式推进的步伐。

(1)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各级预算主体的支出职责。政府与市场关系是实行分级预算管理体制的前提条件。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

总体上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就是政府职能转变问题。在市场体制下,市场干什么,政府干什么,对实行分级预算体制来说需要将原则具体化。

各级政府事权的划分。事权划分的基本依据是公共需要的层次性和集权与分权关系。

a.其中有些事权的划分是十分明确的,如国防基本属于中央事权,但大部分事权则是交叉的,如基础设施、文科卫、支农等事业,是各级共有的职能,而规范的分级预算体制要求以法律形式具体化,力求分工明确,依法办事。

b.我国分税制关于各级政府事权的划分只是中央与省一级的事权划分,而对省以下各级的事权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省以下的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就缺乏明确的依据。

各级预算主体支出职责的划分。一般而言,应遵循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但在具体事项上则不一定完全一致。如国防费属中央支出,但某些由地方执行的战备费也可能列入地方支出;地方公教人员工资可以列为地方支出,也可以列为中央支出,垂直下达。总之,在事权划分明确的前提下,仍要求对支出职责细化,特别是在中央与地方间有交叉的支出、跨地区性支出、具有外溢性的支出,力求边界清晰,避免混淆不清,相互干扰。

(2)逐步调整和规范收入划分。

1994年分税制改革与工商税制改革是同时配套进行的,基本上是按现行税制的税种划分收入,并已形成接近于目标模式的分配格局。但某些收入划分并不符合规范原则,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仍需不断调整。

例如,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人不符合政企分离原则,而且随着企业重组、合资、联营以及股份制等跨所有制等组织形式迅速发展,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凡属于税源普及全国或具有高度调节功能的税种划归中央税是分税制的通则,个人所得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均属于这类税种,而当初将这两种税划归为地方税种只能视为权宜做法。

另外,分税制与税制是密切相连的,税制调整了,分税及其相应的收入划分,也必须随之调整。如作为我国主体税种的增值税,由目前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并扩大征收范围是一种必然趋势。一旦调整增值税税制,税基和税率都要有所改变,就要求收入划分随之调整。

通过税制调整健全地方税系也应列为分税制进一步完善的一项重要目标。从当前的税制结构来看,地方税种还不健全,收入水平不高,自给率偏低。从分税制运行实践来看,营业税已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也是地方收入的重要来源,此外,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归并为统一的财产税,有望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3)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进一步完善分税制的重点。

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通过增量调整适当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而增加的中央收入主要用于两个方面:用于适当提高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用于增加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均衡地方问的公共服务水平。

实行分税制之后,转移支付制度不断走向规范和完善,但从运行结果来看,仍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在纵向平衡方面,中央支出的比重不仅没有提高,反而略有下降,在横向平衡方面,转移支付并没有制止地方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的扩大。

转移支付之所以难以实现预期的目标,是与转移支付制度存在先天的制度性缺陷有直接关系。

多种转移支付形式并存,还不够规范。

当前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中的主要部分是税收返还,因而关键还在于完善税收返还制度。设置税收返还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减少改革的阻力,以实现“存量不动、调节增量”的政策目标,但税收返还机制今天反过来则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阻力。

a.从纵向关系来看,税收返还机制在账面上大幅度地提高了中央收入的比重,但又原封不动地返还回去,并没有增加中央的实际收入,也不能发挥转移支付的政策调节作用。

b.从横向关系来看,由于各地区的税收返还基数不同,税收返还增长机制明显有利于富裕地区,因而成为助长地区问财力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从而加大了中央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的负担和难度。

c.从转移支付制度原理来说,税收返还实际上是维护既得利益的“基数法”的延续,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要求逐步过渡到按客观因素测定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但只要维护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存在下去,就不可能完全实现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因而逐步减少税收返还应是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的方向。

(4)推进省(区)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大的方面看,省对下级与中央对省级的转移支付的性质、形式和方法是雷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地方税系有待完善,省对下的级次多,因而建立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制度的难点更多,需要的时日更长。

自实行分税制后,大部分省(区)相继参照中央对省级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建立了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在转移支付金额及其来源、技术方法以及利益格局调整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可喜的成效。但形式多样化,力度欠缺,不够规范。在中国这样的大国,不适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只能给予原则性和政策性指导,尊重分级管理赋予省级政府的自主权和调控权,适度体现统一领导的精神。

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不够明确,省一级集中财力较多,基层财政困难较大,地区间财力的差距呈扩大趋势。完善省以下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突出重点,适当增强财政困难县(含县级市、旗)、乡(含镇、苏木)的财力;积极稳妥,在采取有效措施的同时,保证各级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财力调整主要是调整增量;简单规范,在确保完善体制目标的前提下,办法力求简单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