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4.1 复习笔记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1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与案件有一定的牵连,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2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

(1)当事人

定义

当事人是指因与行政纠纷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特征

a.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

当事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此,在诉讼中,都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b.与行政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与被审理的行政纠纷有无实质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是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最本质的区别。

c.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没有获得当事人地位的人,他的利益不受本案法院裁判。受法院裁判的,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

(2)其他行政诉讼参加人

其他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当事人以外依法参与诉讼的人。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专家辅助人等。

二、行政诉讼原告

1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因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或组织。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个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是组织。

(2)原告起诉的理由是对行政行为不服。

(3)原告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4)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原告资格的确认

原告资格的确认,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1)原告法律人格的审查

法律人格是指原告有无法律上认可的、以自己名义独立提起诉讼的资格。

(2)利害关系的审查

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对利害关系的审查,应当是表面审查,而不能作实质审查。表面审查是指法院在这一阶段审查利害关系时,仅应当依据原告在诉状中所表明的事实和提起的诉讼请求,来判决其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而不能要求原告必须确切证明并使法院确信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法律一般要求原告应当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仅仅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一般不承认其有原告的资格。

3原告资格的转移

(1)原告死亡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的,如果其近亲属没有放弃诉讼权利的,诉讼在依法中止一段时间后,应当由其近亲属继续进行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权利的,诉讼终结。

(2)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终止的,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诉讼。原先参加诉讼的原告所为的诉讼行为对继受的原告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行政诉讼被告

1行政诉讼被告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行政诉讼的原告起诉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其法定条件是:

(1)必须是具有行政职权的组织,一般认为非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主体不仅仅指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社会公共组织。

(2)必须是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

(3)由法院通知其应诉。

2被告的确定

被告的确定是指就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以及法院应当确定哪个行政主体是正当的被告。

(1)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2)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应当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而不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如果复议机关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撤销或变更),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3)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组织作为被告。

(4)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被告资格的转移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发生被告资格的转移。

(1)如果有关撤销的文件中已经明确其权利义务承受机关,则应当由该机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2)如果有关撤销的文件中未明确被撤销机关权利义务的承受单位,则应由决定撤销该行政机关的机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四、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人的含义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2共同诉讼人的种类

行政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事实或法律上的相关性或相似性与行政纠纷具有一定牵连性的诉讼。

(1)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诉讼。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的利害关系人没有作为共同原告参诉的,应当通知没有参诉的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

对于必要的共同被告,如果当事人在起诉时,未将其列入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申请追加必要的共同被告到庭。当事人不申请追加的,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到庭参诉。

(2)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类似的行政争议而共同参加诉讼的人。

3诉讼代表人制度

行政诉讼代表人制度是指在原告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其中的一人或数人代表众多的原告进行诉讼,其余的众多当事人虽仍作为案件当事人,但不直接参加诉讼的制度。

法律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代表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进行实体处分,则应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五、行政诉讼第三人

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含义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第三人参诉以本诉讼为法院受理为前提。

(3)第三人既可能是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也可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还可能是其他行政主体。

(4)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5)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形式多种多样。

2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在诉讼中权利和义务的综合表现。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一般比照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来对待,第三人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委托代理等各项诉讼权利。此外,如果第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自己的利益时,应当有权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申请参诉

当与本诉讼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知悉本诉讼正在法院进行时,第三人可以以申请的形式,要求参与本案诉讼。

(2)由法院通知参诉

当事人在诉状中或诉讼过程中,明确要求法院将该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诉。

当事人并未提出将该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诉的,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诉。

如果法院通知参诉而第三人不参诉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六、行政诉讼代理人

1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其特征如下:

(1)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

(2)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的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人。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委托,他可以从事当事人有权进行的任何诉讼活动。

(2)指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

指定诉讼代理人对代理权限的行使受到法院的监督,其代理范围只限于所指定的具体案件。

(3)委托诉讼代理人

含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a.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b.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c.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如需要委托律师代理,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法庭上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但这并不禁止上述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以外的人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