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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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课后习题详解

1何为法人?其成立有何要求?

答:(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法人本不为“人”,但在法律上为“人”,故称为法人。

(2)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是指法人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不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不能成为法人。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a.有独立自主支配的财产和经费,该财产与他人包括投资人的财产是分开的;

b.该财产和经费的数额要与法人的设立宗旨、所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范围相适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设立所需的最低财产限额。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有何意义?

答: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法人可做如下分类:

(1)学理上的法人分类

根据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法人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

通说认为,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机关。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

根据法人设立的基础,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通说认为,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社员(成员)为成立条件,故又称为人的组合。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划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方面,采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法,有利于解决和落实基金会法人、仲裁委员会、宗教团体、寺庙等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社团法人是以成员为基础的,通过成员大会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可以充分体现成员的意志,实现成员对社团的自治。此外,这两类法人的分类也要求对其进行不同的管理:财团法人一旦设立,其捐助者或设立人就不再干预其事务,此时,往往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强化监督、管理。但是,对于社团来说,因为其成员本身可以发挥一定的监督功能,所以,在许多情况下国家不必过多地介入。

根据法人的设立目的,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将其所得利益分配给社员的法人。

这种分类在我国实践中是不无意义的。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类似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根据法人的国籍,法人可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2)立法上的法人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另一类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根据其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企业法人属于学理上所说的营利法人,其特点包括:

a.以营利为目的;

b.企业法人须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c.企业法人须经登记成立;

d.企业法人的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在非企业法人中,可以将其进一步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中,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从事国家管理活动,并因行使职权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的特点包括:

a.机关法人只有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才为法人;

b.机关法人所能从事的民事活动仅限于为完成管理职能所必需的范围内,而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

c.机关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用以承担债务的财产来自国家各级财政的拨款,其行使管理职能收取的费用也须上交财政;

d.机关法人依国家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命令设立机关而成立,不须经核准登记程序。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特点包括:

a.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b.事业单位法人的必要财产和经费既有国家财政拨款,也有由投资人的投资形成的;

c.依国家法律和命令设立的,无须经核准登记即取得法人资格;依行政许可设立的,只有经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方能取得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包括社会团体法人与基金会法人两类。其特点包括:

a.社会团体为自愿设立,经法定程序成立;

b.社会团体的成立须具备法定条件;

c.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总之,区分法人的类型,便于对不同的法人设置不同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责任承担、资格享有等。

3法人的民事能力有何特点?

答:(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包括: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宗旨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包括: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来实现的。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包括: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对其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只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对他人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财产上的独立性是法人责任独立性的基础。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法人自成立时起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也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自法人终止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消灭,民事责任能力也消灭。

4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是何种关系?

答: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3)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成立的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变更、终止的后果有哪些?

答:(1)法人变更的后果

法人消灭。新设合并,原法人均消灭;吸收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债权债务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2)法人终止的后果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组织履行完其职责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清算情况,并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并公告。法人于注销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