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课后习题详解
1民事权利客体有何特点?有哪几类?
答:(1)民事权利的客体的特点:
①有益性,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总是为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的。即使义务性的权利,也是为维护和保护某种利益的,只不过该种利益不是为权利人本身而已。
②客观性,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它既可以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也可以是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或决定以何种客观现象为权利客体,但该客体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或转移。客观上不存在的,仅是主体的意识或意念中存在的事物,不能为权利的客体。
③法定性,由法律规定。
因为民事权利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它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是由法律确认的。
(2)民事权利的客体的种类包括:
①物,物是物权的客体。
②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通常被看作是物的特别形态。
③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为债权的客体。
④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有的也称为精神创造或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⑤权利,权利也可为权利的客体,如权利质权的客体就是权利。但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并应具有非专属性。
⑥人身利益,人格与身份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
⑦其他,除上述外,其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各种利益,也可以成为权利客体。
2何为民法上的物?物的各种分类有何意义?
答:(1)民法上的物的概念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民法上的物的特点包括:
①存在于人身之外;
②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③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④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2)物的各种分类的意义
①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
a.动产与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不同;
b.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要件不同;
c.诉讼管辖不同;
d.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不同。
②区分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法律意义
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以禁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是无效的。
③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
④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天然孳息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收取,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⑤区分消耗物与非消耗物的法律意义
因消耗物仅能为同一经济目的的一次性使用,而非消耗物可为多次使用,因此消耗物不能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
⑥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
数人共有一物时,共有物为可分物的,可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分割,共有物为不可分物的,则不能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分割;多数人之债的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成立不可分之债,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则可成立可分之债。
⑦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
在交易中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交付前转移,并且在标的物意外灭失时,债务人的交付义务免除,债权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而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只能于交付后,并且只有在债务人的该种类财产全部灭失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免负交付义务。
⑧区分代替物与不代替物的法律意义
代替物一般只能为借贷(消费借贷)的标的物;不代替物为借用、租赁等转移使用权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⑨区分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的法律意义
对于单一物、合成物只能就其整体设立权利或交易,而不能就其构成部分设立权利或交易;对于集合物,既可以就其整体设立权利或交易,也可以就集合物中的各物单独设立权利或交易。
3说明有价证券的特点和种类。
答:(1)有价证券的特点
①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③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负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义务。
(2)有价证券的种类
①依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类:
a.设立和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
b.设立和代表物权的有价证券;
c.设立和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
②依有价证券载明的权利的标的性质的分类:
a.金钱证券;
b.物品证券;
c.服务证券。
③依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a.记名有价证券;
b.指示有价证券;
c.无记名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