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事行为
8.1 复习笔记
一、民事行为概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是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是平等主体。
(3)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关系: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民事行为不一定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求主体为民事主体,而且要求主体实施行为的目的是发生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后果,是指在当事人间会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动。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有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而且还必须将发生该目的的意思表示出来。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目的的合法行为。
只有符合法律要求即合法的民事行为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够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前二个特点,是民事行为的特点。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就在于前者不以合法性为标准,而后者要求合法。
3.民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
①根据民事行为的成立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民事行为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a.单方行为是指仅需要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b.双方或多方行为是指需由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②区分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的法律意义
区分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主要在于确定民事行为是否成立。因为依法律要求,单方行为只需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或多方行为则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①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行为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a.财产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希望发生财产权利义务变动的后果的行为。财产行为可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b.身份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后果为身份关系变动的行为。
②区分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的法律意义
a.二者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财产行为适用财产法规范,身份行为适用身份法规范。
b.二者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
财产行为的目的是发生财产权利义务的变动,身份行为的目的是发生身份权利义务的变动。财产行为一般可由代理人代理,身份行为通常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①根据民事行为是否有对价,民事行为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a.有偿行为是指有对价的民事行为,有偿行为的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未给予对方相应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b.无偿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民事行为,无偿行为的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财产代价。
②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法律意义
a.有偿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
b.有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重于无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
c.有偿行为的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受利益的无偿行为。
(4)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
①根据民事行为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
a.双务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行为,一方的义务即为另一方的权利。如租赁的出租人的义务也正是承租人的权利。
b.单务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享有权利的行为,双方的义务无对应关系。
②区分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的法律意义
双务行为中发生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5)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①根据民事行为的成立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民事行为可分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a.诺成性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生效的行为。
b.实践性行为又称为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行为。
②区分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的法律意义
正确认定民事行为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标的物转移的时间。诺成性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的成立要件。
(6)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①根据民事行为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行为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a.要式行为是指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民事行为;
b.不要式行为是指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法律行为形式的民事行为。
②区分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的法律意义
要式行为不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而不要式行为,当事人选用任何形式都不影响其成立生效。
法律虽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特别手续,但未规定办理该手续后才生效的,未办理特定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7)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
①根据民事行为与其原因间的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
a.要因行为又称有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民事行为。原因指行为的目的。
b.不要因行为又称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
②区分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的法律意义
要因行为若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而无因行为不因原因的不存在或有瑕疵而无效。
(8)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
①根据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民事行为可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
a.生前行为又称生存行为,是指于行为人生存时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b.死后行为又称死因行为,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②区分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的法律意义
法律对于死后行为多设有特别规定。如遗嘱就为典型的死后行为,当事人设立遗嘱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为之。
(9)主行为与从行为
①根据两个行为相互间的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a.主行为是指在两个有联系的民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的存在而可独立存在的行为;
b.从行为是指须依赖于他行为的存在而存在的行为。
②区分主行为与从行为的法律意义
主行为决定从行为的法律命运,主行为不存在,从行为也不能存在。
(10)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①根据两个行为间一行为需受另一行为辅助的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a.独立行为是指有设立权利义务的独立的实质内容的行为;
b.辅助行为是指并无实质的独立内容,仅辅助他行为生效的行为。
②区分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的法律意义
辅助行为的效力是使受辅助的独立行为生效,并不设立权利义务。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其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该行为为独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对该合同予以同意的行为就为辅助行为。无辅助行为,独立行为不能生效。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素
(1)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
(2)意思表示的要素
意思表示须由两部分组成,即意思和表示。
①意思,是指行为人所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即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所以又称为效果意思。
②表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形式表达出其意思。表示包括两个要素:其一是表示行为,即行为人表达意思的行为;其二是由表示行为所表达出的外部意思。
2.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1)意思表示的形式依所确定的根据可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
约定形式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意思表示的形式;法定形式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意思表示的形式。
(2)意思表示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
①口头形式是指以口头语言方式作意思表示。
如行为人面谈或通过电话表达其意思。
②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作意思表示。
以合同书、信件、电传、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载明意思表示内容的,都属于书面形式。
③默示形式是指不直接以语言文字而是通过行为作意思表示。
默示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积极的行为表达其意思表示;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以消极行为表达其意思。
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有特别约定时,沉默形式才可成为意思表示的形式。
3.意思表示的分类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①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a.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b.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无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②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意义
a.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为之,并且只有到达相对人才能发生效力。
b.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则不发生向相对人为之的问题,意思表示自做出之时一般即可生效。
c.双方行为中的意思表示都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并且受领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原则上应有受领能力。
d.单方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多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但有的也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代理权的授予虽为单方行为,但意思表示须有相对人。
(2)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①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表示到达的方式可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a.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直接进入可为对方了解的范围,相对人基本可同步受领的意思表示。
b.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直接进入可为对方了解的范围,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的意思表示。
②区分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意义
二者生效的时间不同。对于对话的意思表示,从意思表示可被相对人了解时生效。对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有表示主义、发信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等不同的立法例。
(3)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①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瑕疵,意思表示可分为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a.健全的意思表示又称无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与表示相一致,且其意思为自己自由形成的。
b.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又称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不是其自由形成的或者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②区分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意思表示的主要法律意义
二者的效力不同,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意思表示,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4.意思表示的瑕疵
意思表示若有瑕疵,即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瑕疵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情形。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在的真实意思与表示的意思不相符合。
①意思与表示故意的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故意的不一致,是指表意人明知行为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a.虚假的意思表示,指表意人故意作虚伪表示,即故意隐匿其真意作出不同于真意的表示,表意人并无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
b.通谋的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
c.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伪的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②意思与表示无意的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无意的不一致,是指表意人不知道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包括错误与误传。
a.错误。错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b.误传。误传是指因第三人无意地传达错误而造成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2)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是受到不正当的干预非自由形成的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①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受他人的欺诈而做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受欺诈的意思表示的构成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须有他人的欺诈;
b.须表意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
c.表意人因该错误而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②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受他人的胁迫而做出的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其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
a.须表意人受到胁迫;
b.须表意人受胁迫而产生恐惧;
c.须表意人因恐惧而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③危难中的意思表示
危难中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处于困境或面临危难,为摆脱困境被迫迎合对方而作出的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危难中的意思表示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
a.须表意人处于危难之中;
b.须他方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其作出符合他方意思的意思表示;
c.表意人为摆脱困境而迎合对方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5.意思表示的解释
(1)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阐明并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2)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与折中主义三种不同的学说。
①意思主义主张解释时应探求表意人的真意而不考虑其表示;
②表示主义主张解释时应以表示的客观内容为准;
③折中主义则主张既要考虑表意人的主观真意,也要考虑表意人客观上表示出的内容。现多采取折中主义的解释原则。
三、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
(1)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任何民事行为的成立均须具备的条件。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三个:
①行为主体,即当事人;
②意思表示;
③标的,标的即意思表示的内容,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2)民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是指一些特别的民事行为的成立除须具备一般成立条件外还须具备的条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1)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该行为相应的意思表示的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健全的意思表示。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行为的内容即标的合法、确定、可能。所谓合法,是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2)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是指某些特别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的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立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民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民事行为。
(1)条件的概念和特点
①条件的概念
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设立的用以决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特定客观事实。
②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
a.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是不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条件须为将来发生的客观事实。
b.须为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
条件应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是否发生具有或然性。
c.须为合法的事实
作为条件的事实,须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d.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只能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客观事实。由法律规定或者行为性质决定的限制民事行为效力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e.须与当事人欲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
因为条件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关于条件的约定,为民事行为的附款,属于行为内容的不能与当事人欲发生的法律效果相矛盾。
(2)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①条件是将来发生与否的客观事实。当事人用以决定民事行为效力的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
a.条件成就,即约定的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出现;
b.条件不成就,即约定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②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关系民事行为的效力,在条件成就与否未确定以前,当事人享有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可取得利益的权利。
条件的成就与否应是自然发生的结果,当事人不得恶意地促成或者阻碍条件的成就。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条件的种类
①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根据所附条件的作用,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可分为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a.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民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b.解除条件是指关系民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②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根据作为条件的内容,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可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a.积极条件又称为肯定条件,是指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b.消极条件又称为否定条件,是指以某种客观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③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根据条件可否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其成否,条件可分为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a.随意条件是指可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决定其成否的条件。
b.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发生的事实而决定其成否的条件。
c.混合条件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与偶然事实混合决定其是否成就的条件。
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行为。
(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都是当事人于民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附款以决定民事行为效力的,无论条件还是期限都是用以限制民事行为的效力。
②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民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将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客观事实;而民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是将来肯定发生的客观事实。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中所附期限,依其作用可分为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a.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是指决定民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民事行为成立后在期限到来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发生效力,于期限到来日才发生效力。
b.附终止期限的民事行为在期限到来前有效,而于期限来时效力终止。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中的期限,根据其具体时间的确定性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五、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当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
①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②无效民事行为是开始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③无效民事行为是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④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
⑤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民法通则》(已被《合同法》修改)第58条规定了以下7种无效民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依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1)返还财产
无效民事行为不得履行。当事人开始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无效民事行为成立后,一方从另一方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因无效民事行为的实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缴财产
无效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收缴当事人因此所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将该财产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
①仅意思表示有瑕疵;
②可以予以变更或撤销;
③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与表示无意的不一致,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并非任何意思表示错误的民事行为均可撤销,只有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构成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才可予以变更或撤销。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分担明显不公平的行为,有时称为暴利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因欺诈行为、胁迫行为或乘人之危的行为而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
(1)撤销权的含义
①当事人享有的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对已成立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称为撤销权。
②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撤销权的行使以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动。
③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并非全都享有撤销权。
a.因重大误解所为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都有撤销权;
b.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只有受损害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①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当事人在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消灭;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也不得再行使该权利。
②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民法通则》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为1年。
③《合同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及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①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变更民事行为的,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变更后,当事人依变更后的行为内容履行,变更后的民事行为成为确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溯及成立时起无效,与无效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相同。
七、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须待看其后的一定事实的发生与否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点
①行为成立时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
②行为的效或无效决定于当事人意思以外的事实。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某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决定着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47条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代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则该行为也就属于代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其是否对被代理人有效决定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
(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即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财产或权利的行为。
处分他人财产而欠缺处分权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若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予以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该财产,则因处分权的补正而有效。
(4)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转移行为,是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负担的民事行为。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欠缺债权人的同意也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经债权人同意的,该民事行为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受让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为适当清偿。
若债权人不同意,该民事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不发生债务转移的后果,受让第三人清偿债务的也不为债务人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