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课后习题详解
1何为民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何特点?
答:(1)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a.主体平等;
b.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c.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的。
②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a.主体平等;
b.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c.不具有经济内容;
d.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2如何理解民法的性质?
答:民法的性质,可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具体包括:
(1)民法为私法。自罗马法就有公法与私法之分。民法为私法,对于民事事项,即使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只要不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当事人就可为之,就是合法的。
(2)民法为权利法。民法调整民事关系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主旨。民法不仅确认主体享有的各项权利,而且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使每个人充分重视自己的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
(3)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本为文明发展的产物,追求公平、正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民法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符合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社会公众应当遵行的与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的基本道德准则。
(4)民法为实体法。实体法是与程序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而不是规定权利救济程序的法律,民法为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5)民法为任意法。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赋予民事主体选择行为的自由和权利,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适用该规范。
(6)民法为国内法。民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一国法律所管辖领域内的民事关系。
(7)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范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
3试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答: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行为与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首要的基本原则,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只有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为民法调整,法律调整民事关系必然要赋予当事人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
②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③民事主体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④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⑤民事主体平等地负担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实际是指“意思自治”,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事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成员间的“私”的关系,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国家不应过多干预。自愿原则与平等原则密不可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民事主体自由自主地决定民事活动;
②当事人仅对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
自愿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合同自由”(“契约自由”)。
(3)公平原则。
公平既是道德原则,又是法律原则。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法的法律原则,公平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①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在民事活动中须正当竞争,反对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权利义务;
③在责任面前要合理负担。
对某一行为或事项是否公平的评价,不能仅从当事人一方考虑,还要从社会利益上考虑。
(4)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在交易中应实行等价交换,不得无偿非法调取他人的财产。等价有偿原则是商品经济关系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上的表现。
(5)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既是道德规则,又是法律原则。作为法律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既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讲诚实,正当竞争,反对欺诈和一切不正当的竞争;也要求民事主体守信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实现自己的承诺;还要求民事主体按照权利的目的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代价而换取私利。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在民事活动中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公德。依公序良俗原则,任何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