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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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认识中国政治制度中党章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宪法和党章都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法律性渊源,它们规定了中国政治的基本性质与制度框架。党章与宪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1)在中国政治过程中,党的政策和执政理念通过合法程序先写入党章,后写入宪法。修宪活动的实际程序是经中共中央讨论到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再经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党在立宪和修宪活动中的作用是关键性的。在时间顺序上,也表现为党章修改在先,而修宪在后。

(2)从实践和逻辑上看,这是出于政治稳定或扩大和补充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需要;从法理上看,无论是从效力还是从规范的对象范围上来说,都是宪法大于党章。通过宪法和法律把执政党的政策具体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实际上是确认执政党的领导权威、执政地位及其政策的至上性,是用法治的方式维护执政党的权威,坚持执政党的领导,推行执政党的政策,实现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转变,从制度上、法治上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的进一步落实”。

(3)只有真正把党章与宪法所规定的“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与精神落实到政治实践过程中去,才能保证宪法和党章各自的权威性与合法性,逐渐把中国政治推向现代宪政之路。

2党章关于中国政治运行机制的规定有哪些?

答:《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党章关于中国政治运行机制的规定主要包括:

(1)党章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制度中的领导地位

党章在总纲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而社会主义制度则是“国家的根本制度”。

党章总纲简明而宏观地论述了党的指导思想及其形成过程,以及党在各阶段取得的巨大成就,这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对党在政治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进行的历史论证。

党章还明确了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基本权力划分原则。党章第十五条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

(2)党章对中国政治制度的直接规定与影响

作为党的最高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党章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立国之本”,这与宪法是一致的。

党章把“始终做到‘三个代表’”确立为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作为执政党的治国方略。这实际上是对党以什么样的姿态出现在政治制度中,通过什么样的途径使政治制度得以顺利运行,做出了规定。

(3)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作为共产党员基本行为规范的党章必然对中国政治制度的性质、政治主体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在,在国家政体中,执政党组织和党员的身份具有两重性:

执政党的成员,《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其身份的依据和行为圭臬;

国家公权力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是其身份合法性的依据和公权力行为的规范。

(4)党章还对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与目标、基本路线、如何吸纳党员、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党的组织制度、党的中央地方及基层组织、党的干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与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诸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这对作为中国政治制度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建设的制度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如何认识中国政治制度中的人民主权原则?

答:从字面意义上讲,人民主权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拥有国家主权。

(1)我国现行宪法把人民主权作为政治制度的首要原则。《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在现代大规模的政治系统中,人民主权并不意味着人民都可以去直接执掌和行使国家权力,行使主权的途径只能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人民主权原则不仅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而且也体现在其他国家机关的日常运作中。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3)在现代代议制政治中,人民主权除了在选举和议会召开期间得到较为直接的体现外,作为政治理论概念的“人民”在政治过程中就是“公民”、“民众”,是被管理者,必须服从国家机关的管理。通过各种制度形式,人民把主权让渡给了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又委托给具体的国家机构。

(4)在中国政治中,人民主权原则体现在国体上是人民民主专政。《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显然,这里的“人民民主”和人民主权原则是一致的,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但同时它又是一个具有明显阶级性的政治概念。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劳动人民的统治。

总之,人民主权原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是中国政治合法性的重要理论来源,与之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为中国政治合法性提供了制度来源与保证。

4如何认识中国政治中的依法治国原则?

答: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依法治国被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成为中国政治的重要原则之一,这标志着中国开始从“法制时代”转向一个崭新的“法治时代”。作为党和国家执政方略与原则的依法治国原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和实行:

(1)依法治国的核心是“良法之治、宪法至上”

良法之治实际上提出的是一个法律本身的正义性的问题。在中国政治中,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或者说良法之治是以人民主权原则及其制度化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基本保障的。依法治国意味着: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正因为宪法法律是良法,所以它才能被执行遵守,才能使权力具有超越人格的效力,才能用于治国,才能用来构筑以公民为主体的政治制度。

(2)依法治国在当代中国政治中应侧重于限制与规范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权

在中国政治中,公民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较为严重,要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以是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与自由作为国家权力者行动的边界与底线。为此既要有国家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又要以公民权利约束和监督国家权力,更要运用社会权利来监督和约束国家(主要指政府)权力。

(3)依法治国还要求司法独立,以保障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与公正得以实施

司法机关是适用法律的机关,在实行法治的国家,所有法律问题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司法机关能否独立、公正地执法,就成为把静态法条转化成为公正法律实践的关键,司法独立也就成为依法治国的保障。在我国政治中,能否限制规范政府的权力,司法机关能否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能否依法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将成为关系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根本性问题。

(4)在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过程中,体现依法治国原则的宪法和法律,能否真正得到执行还与法律政治文化有关。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政治文化,而只有复杂多样的法律条文,法律就很难得到切实的执行,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合法性就会受到损害,依法治国也就很难得以实现。所以,培养与法律相应的文化,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