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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大学883法学综合(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3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10分)

2.我国现行宪法涉及诉讼程序的相关规范有哪些?(10分)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3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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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权利。

(2)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学界对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现在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下列六种:

平等权。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具体包括:

a.参加管理的权利;

b.选举权、被选举权;

c.表达自由;

d.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监督权;

f.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检举的权利。

精神自由。具体包括:

a.宗教信仰自由;

b.文化活动的自由;

c.通信的秘密和自由。

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具体包括:

a.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b.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具体包括:

a.财产权;

b.继承权;

c.劳动权;

d.休息权;

e.生存权;

f.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g.受教育权。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具体而言:

a.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

b.国家赔偿请求权。

宪法中还规定了特殊主体的权利。

a.民族平等/少数民族合法权利保障;

b.保护妇女权利、男女平等;

c.宪法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d.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2.我国现行宪法涉及诉讼程序的相关规范有哪些?(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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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规定的内容是国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和制度。诉讼程序制度作为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宪法中当然应有涉及诉讼程序的规范存在。现行宪法中涉及诉讼程序的规范如下:

(1)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也是诉讼法程序的重要原则。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诉讼中应当遵守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

(2)宪法规定逮捕的一般原则,而逮捕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强制措施。

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宪法对审判机关进行规定,审判机关是审判权的载体,诉讼程序的主要参与者之一。

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4)宪法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和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的制度。

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5)宪法确立了人民法院进行独立审判的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宪法规定了我国审判组织体系。审判组织体系是确立审级和上诉制度的前提,法院的组织体制的完整性是整个诉讼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

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宪法确立了检察院的宪法地位,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也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8)宪法规定了检察院组织体制和检察院的独立检察权,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

宪法第1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9)宪法规定了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权利,同时还明确了保障这一权利实现的具体要求,如翻译的聘请和诉讼文书的语言要求。

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10)宪法对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关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