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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1.回顾并总结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答:(1)英国宪法的产生

英国宪法产生的背景

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一方面,经过圈地运动,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手工工场遍布城乡,劳动分工越来越细,毛纺、采煤、炼铁、玻璃、造纸等工商业部门发展很快,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已取代封建经济关系,资产阶级已经形成;另一方面,在上层建筑领域,斯图亚特王朝却致力于强化专制王权,封建贵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享有许多特权,妨碍了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

英国宪法的产生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终于在1640年爆发,直到1688年结束,历时近50年,大致经过了内战阶段、共和国阶段、克伦威尔军事独裁阶段和“光荣革命”四个时期。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产生的。

(2)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及其特殊性决定了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积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

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

旧的法律如1215年的《大宪章》等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

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2.回顾并总结罗斯福新政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答:(1)罗斯福新政的过程

罗斯福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和大萧条时当选美国总统,为摆脱危机,他开创性地采取了一系列被称之为新政的有关复原、救济和改革立法等的措施,其中包括紧急银行法、农业调整法、全国产业复兴法。然而,由于这些举措与自由资本主义精神相违背,因而经常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告违宪。

罗斯福遂启动“填塞法院”计划,试图将最高法院法官人数从原本的九名增至十五名。罗斯福的计划严重违反了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因而没有为国会所批准。

但自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并在很大程度上默认了行政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是合宪的,因此引发了宪法精神的重要转变。

(2)新政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总统的行政权进一步扩大,议会赋予总统广泛的委托立法权;

在联邦与州的关系上,联邦中央的权力得到强化;

政府广泛干预社会经济事务。罗斯福新政使美国宪法完成了向现代宪法转型的进程,并为二战后宪法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3.如何历史地、客观地评价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各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答:以下将从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存在过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进行评价:

(1)清末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并非宪法,仅是宪法纲要。它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以便巩固封建专制统治,其浓厚的封建色彩显而易见。但它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范围,拟议设定议院以牵制王权,赋予臣民以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使《钦定宪法大纲》略具近代意义宪法的色彩。

《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模拟英国的君主立宪,意欲设置类似英国责任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对皇帝的权力作了较大限制,同时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但它只字未提人民的权利自由,暴露了它不变的反动本质。

(2)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

这部约法缺乏必要的民意基础,同时也带有较强的工具性,即以宪法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其作用极其有限,只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尚未来得及真正实施就被废弃。

明显地具有对封建势力妥协的色彩,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

(3)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

《天坛宪草》

1913年制定,它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草案,具体内容反映了制宪过程中国会与袁世凯的权力争夺,后“胎死腹中”。

《中华民国约法》

它彻底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确认了封建军阀专制,从而为袁世凯复辟帝制作舆论准备。

1923年贿选宪法

这是旧中国首部《中华民国宪法》,是《天坛宪草》和“袁记约法”的混合物。这部宪法的精神和临时约法一脉相承,是一部体现资产阶级民主愿望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段祺瑞上台就下令撤销曹锟的“贿选宪法”,并宣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失效。1925年12月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但最后这部宪法草案“胎死腹中”。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它是国民党政府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是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与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

1936年《五五宪草》

主要是赋予总统无上权力,在经济制度上规定土地、矿物属于国有与公营,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又对其作出法律上的限制。“五五宪草”确立的总统独裁制不符合民主与宪政的理念。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基本上是把《五五宪草》移植过来,加以改头换面。它在中央政权组织形式上,名为实行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则为总统独裁制。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的第一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

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它规定了边区政府的主要任务,人民抗日的权利,实行民主建政,对地主、资本家的经济政策,民族平等和自治。对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有重大意义。

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反映了当时中国面临两种前途和命运的形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独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原则。《宪法原则》的制定和实施,不但对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权、推动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积极作用,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6)新中国时期的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目标和任务,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临时性。《共同纲领》的贯彻实施,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起了很好的作用。它不但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完成了民主革命的历史遗留任务,恢复和发展了长期被破坏的国民经济,为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而且推动和加强了新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1954年宪法

1954年宪法是《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展,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道路和目标,确立了适合国情的国体和政体,较完整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最初行宪的三四年里,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起了显著的作用,大大促进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但1954年宪法对保障与监督宪法的实施没有作出有效规定,这是宪法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的体现。

1975年宪法

存在着严重的“左”倾错误和缺陷。

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中存在的缺陷。

1982年宪法

它是历史经验总结和现实形势发展的产物,是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1982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经过4次部分修改,及时确认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从而使宪法更加符合发展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和改革开放的新需要,有利于宪法功能的发挥。

4.如何看待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答:对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具体分析如下:

(1)国家权力配置日趋平衡、科学。国家权力的三个方面都应受到限制:

中国宪法对行政权的控制将更加科学。这种控制来自于各个方面:

a.宪法限制。宪法对行政权给予了明确规定,这是行政权必须遵守的底线。

b.立法限制。拥有立法权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对行政权的界限加以规定。

c.司法限制。行政诉讼制度为司法权制约行政权提供了制度途径,在行政权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情况下,相对人可将行政机关诉至法院。

d.行政自律。行政机关可通过内部措施对行政权进行自我约束,减少行政违法现象的发生。

e.社会监督。随着公民权利的日渐完善,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媒体监督、参与决策、听证等)对行政权加以监督。与此相应,立法权也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我国,这主要表现为完善的宪法保障机制的确立。

立法保障机制的确立。由于立法权的行使也可能违反宪法,侵害公民权利,因而依据宪法控制立法权也是我国宪法未来的发展趋势。

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司法权的强化可表现为两个方面:

a.原本由行政机关行使的部分职权将转移到司法机关。

b.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2)公民基本权利将得到重大发展。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将主要呈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迁徙自由在条件成熟时,将会成为公民一项基本的人身自由权。

政治权利将进一步得到认同,并将更加现实地为公民所实际享有。

平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这一制度的确立具有深远的意义:

使我国多党合作的政党关系有了明确的宪法调整,预示着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各民主党派相互之间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更广泛深入地合作。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前提,在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下,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各民主党派的领导将会进一步加强。

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将通过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和在政协中的强有力作用而得到加强。

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将会朝着进一步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4)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现行宪法规定了较前几部宪法更为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但从宪法监督的实际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看是法治经济,而法治必须以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为根本出发点。而宪法全面有效地实施,则有赖于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必然是我国宪政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