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宪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宪法渊源
2.行政区域划分
3.人身特别保护权
4.自治条例
二、简答题(1×10=10分)
1.简述人大代表的罢免制度。
三、论述题(1×20=20分)
1.论我国宪法文本“人权条款”的含义和意义。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宪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宪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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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各国受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政治需要等原因所决定,采取了适合于本国的宪法表现形式。概括起来,宪法主要有以下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我国是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同时又属于成文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2.行政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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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区域划分,是指统治阶级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根据实现国家权力和执行国家任务的需要,并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实际状况,把国家的领土作层次不同的划分。我国现行行政区划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3.人身特别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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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了保证全国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对人大代表的多方面的保障,其中包括人身特别保护权。其内容是,全国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如果对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
4.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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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治条例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与程序,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而制定的调整民族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主要特点是:综合性,自主性,分权性,协调性,区域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简答题(1×10=10分)
1.简述人大代表的罢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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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罢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①“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罢免制度赖以存在的基本的理论依据。
②选举权、监督权与罢免权的三位一体是罢免制度赖以存在的法律依据。
③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法中规定了对不合格人民代表的罢免制度。
(2)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罢免权
①罢免权主体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在直接选举中选民成为罢免权主体,在间接选举中选举单位成为罢免权主体。
②罢免代表的条件
从法律规定和选举实践看,罢免的依据主要包括:违反宪法行为;违反法律行为;决策失误;品质恶劣;以权牟私等。
(3)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
①在提出罢免要求时,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②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同时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③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④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⑤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县、乡级表决罢免要求时,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4)罢免的效力
依法定程序通过的罢免决议产生法律效力,除代表职务被撤销外,其他职务也相应撤销。
三、论述题(1×20=20分)
1.论我国宪法文本“人权条款”的含义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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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人权”入宪,修正案在宪法第33条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突出了人权在国家生活中的坐标与功能,使人权从一般的政治性原则转变为统一的法律概念和具有独立规范价值的宪法原则,预示着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以下将从四个方面来谈谈“人权条款”:
(1)宪法文本中人权的表述
人权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自由或资格,人权基于道德的基本要求而存在,本质在于尊重人作为人的基本尊严。人权在各国的宪法文本中主要有四种表述模式:一是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人权;二是宪法文本中不出现“人权”的基本字眼,但在解释上人权表现为基本权利;三是限制人权的范围,直接以基本权利规定人权的核心内容;四是文本中同时出现了人权与基本权利的表述。
我国宪法的“人权”条款在解释时要与第二章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间保持逻辑上的一致。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人权侵害事件,要积极运用宪法解释技术,以目的论的解释方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寻求可能的权利救济途径。
(2)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中国的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采取的是列举主义原则,因此对于未列举的基本权利与人权条款之间是什么关系也是值得讨论的。“人权条款”可视为对基本权利保障的概括性条款,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更直接而广泛的价值基础。当出现宪法或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新的权利要求时,可以将“人权条款”视为一种解释的规则或原则,对是否保障这个权利作出基本判断。
(3)“人权条款”与国家保障人权义务之间的关系
人权从自由权中心主义逐步转化为自由权与社会权相并重的概念后,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也发生了变化。不仅扩大了保护范围,而且保护的形式与程序也日益出现多元化。
从中国宪法实施的基本要求来看,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者要积极承担保护义务,让人权在立法过程中得以实现。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施。国家保障人权也反映出了国家对基本道德的尊重。
(4)“人权条款”的意义
在新中国的宪法史上,人权第一次出现在了宪法文本当中,为我国宪法的发展树下了一块巨大的里程碑。其意义不仅在于为国家施加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的是为我国宪法的发展奠定了明确的价值基础。这也体现出中国法治的进步与发展,贯彻落实了“以人为本”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