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著作权的主体
1.如何确定作品的作者?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1)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就具体作品而言,如果能确定某自然人对该作品所为的行为是创作,那么就可以初步证明该自然人就是作者。
(2)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实际上,创作就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将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形等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有机地组合起来,以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之形式的活动。由此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即综合理念的表达形式,就是作品。创作者之于作品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3)确定作者有以下要素:
①作者所为之行为是智力活动,而非其他活动。
②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对作品构成要素的选择活动。尽管各种作品所用的构成要素都是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形等,但对构成要素的选择却因人而异。
③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将其所选择的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组合起来的活动。
④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活动。
前述四要素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答:确定著作权原始主体的实质条件,就是确认原始主体主张者的“作者身份”或者证明其享有原始著作权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除特殊情况外,作品创作者是该作品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此处所指的“特殊情况”,就是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1)确定作者有以下要素:
①作者所为之行为是智力活动,而非其他活动。
②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对作品构成要素的选择活动。尽管各种作品所用的构成要素都是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形等,但对构成要素的选择却因人而异。
③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将其所选择的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组合起来的活动。即使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偶然选择了相同的构成要素,但因其所利用的规律、规则和顺序不同,所组合的结果也是不同的。
④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活动。
前述四要素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就某自然人而言,如果他所为之行为符合上述四个要素,就可以确定其为作品的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2)视为作者的情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可知,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应符合3个条件: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作品的组织者;
②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须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③由作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此3条件为并列关系,须同时具备。
(3)合同约定的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依此规定,委托创作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3.著作权主体的推定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一般情况下,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就是作者,有权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署真名、假名等。这就是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形式标准,同时也是关于作者地位的推定制度。
(1)作者的认定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在法学理论上,创作作品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就应依法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却不是作者。前面所指的“事实”,是指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上是否有某人的署名。尽管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的署名可能不真实,但法律将它初步认定为“真实”的,进而由此推定这些署名者就是作品的作者。
(2)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这样的“事实”持有怀疑,法律允许异议者以举证方式,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异议者所举之证据是真实的,得到了法庭或有关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那么原有事实将被否定,以所证明的事实为准,法律再依该事实,肯定新的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下,异议者所提出的主张大体有两种:
①肯定性主张,即未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署名的人提出自己是作者的主张。肯定性主张可分为肯定自我的主张和肯定他人的主张。肯定自我的主张,就是异议者虽未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署名,但通过“相反证明”,肯定自己是该作品的作者。肯定他人的主张,就是异议者认为第三人虽未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署名,但通过“相反证明”,肯定第三人的作者身份。
②否定性主张,即否定已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署名的人是作者的主张。否定性主张也可分否定他人的主张和否定自我的主张。否定他人的主张,就是被异议者虽已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署了名,但他既不是作品的创作者,也没有能够作为作者的法律根据或者合同依据,或者被异议者虽然是作品的创作者,但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享有署名权,从而否定其作者身份。否定自我的主张,就是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虽然有异议者的署名,但异议者既不是作品的创作者,也没有能够作为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依据,从而否定自己的作者身份。
4.如何区别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
答:(1)法律规定和概念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可知,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作品的组织者;
②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须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③由作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此三条件为并列关系,须同时具备。
特殊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二者的区别
①隶属关系不同
特殊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某种隶属关系,而法人作品的创作者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一定具有隶属关系。
②创作起因不同
法人作品的创作一般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发起,或者事先征得了其同意;而特殊职务作品的创作既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起的,也可以是创作者自己发起的。
③作品理念不同
法人作品所表达的或者代表的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不能是创作者自己的意志;而特殊职务作品所代表的就是创作者自己的意志,基本不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④作品种类不同
法人作品可以是任何种类的作品,而特殊职务作品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和计算机软件等,少有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