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知识产权法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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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著作权的限制

1.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答:(1)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2)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被称为绝对权,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3)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虽然是创作者独创的,但却是在现有文化财富基础上创作的,没有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创作。同样,任何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也应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学习、欣赏等服务。所以,法律不允许任何人绝对垄断其创作的作品。具而言之,著作权限制就是为了平衡、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

2.著作权限制有哪些种类?

答:(1)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此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制、地域限制、权项种类限制等,也属于限制形式,但理论上通常不将此三种限制与前五种限制相提并论。前五种限制是法律对著作权在权能上的限制,而保护期和地域范围的限制,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基本特征。

(2)著作权权项种类的限制,因国家而异,因时代而异,因经济发展水平而异。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关于著作权穷竭,虽然事实上得到了认可,但法律并未作规定。即著作权穷竭为习惯上的限制,而非法律上的限制。

3.如何理解合理使用?

答:(1)合理使用概念

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理解这项制度应当注意

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3)合理使用的条件

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一般而言,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发表作品,未发表作品原则上不能被合理使用。

使用者所使用的是版权作品的非实质部分。一件作品的实质部分是作者创作的精华,如果引用者将作品的精华纳入自己的作品中,被使用作品之价值就必然受到影响,从而减损了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4.合理使用四要素是什么?

答:判断合理使用的条件,最早由美国《1976年版权法》所创立。我国法律虽未明确作出同样的规定,但已在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给予了接受。合理使用成立的条件是:

(1)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2)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发表作品,未发表作品原则上不能被合理使用。

(3)使用者所使用的是版权作品的非实质部分。一件作品的实质部分是作者创作的精华,如果引用者将作品的精华纳入自己的作品中,被使用作品之价值就必然受到影响,从而减损了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上述四个条件是一个整体,必须同时具备。

5.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有何区别?

答: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有以下区别:

(1)使用者不同

合理使用者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但法定许可使用者只能是特定的人,包括: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者;报刊社;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

(2)被使用的对象不同

合理使用可涉及任何作品,而法定许可使用仅涉及少数种类的作品。

(3)目的不同

合理使用以非营利为目的,而法定许可使用则以营利目的为主。

(4)付费与否不同

合理使用者不必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使用者应当支付报酬。

6.如何理解著作权穷竭?

答:(1)概念

著作权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而不构成侵权。

由此可见,著作权穷竭是针对发行权的,而且主要是针对发行权中的销售权。尤其要注意,著作权穷竭不是著作权本身的终止,而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再销售权的丧失。

(2)著作权穷竭涉及以下问题:

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是合法制作的。

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第一次被合法地投入市场,即依法享有发行权的人以销售方式将作品复制件投入市场。

著作权人丧失对该作品复制件的再销售控制权,即发行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不受任何影响。

7.如何理解对著作人身权的限制?

答: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对著作人身权和相关权中的人身权(主要是表演者人身权)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

(1)从理论的角度看,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著作人身权也不例外。如果让著作人身权绝对化,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可能会发生倾斜,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尤其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如果不限制著作权人的发表权,某些人就会故意编创、制作一些危害社会公众的低级庸俗作品,制造文化垃圾。

(2)从实务的角度看,对著作人身权给予适当限制,有利于人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

8.如何理解公共秩序保留?

答:(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对损害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习惯的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制度。

(2)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仍然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前一种情形是作品本身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而此种情形则是其作品本身可能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可能违反宪法或法律,那么其权利就能被限制,即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受到法律限制,但不排除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消极权利,即对抗他人的未经许可的复制等行为。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