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知识产权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知识产权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商业包装与未注册商标
2.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3.国外优先权与国内优先权
二、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分析下列法律制度并说明其立法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9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前,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并且有一定影响,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该范围内使用,但他人应当适当区别。”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知识产权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商业包装与未注册商标
答:商业包装是指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其构成为文字、图案、色彩、造型或其他组合。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过登记注册的商标。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保护依据不同。前者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后者由《商标法》进行保护。
②使用目的不同。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目的主要是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使用商品包装的目的主要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③构图设计不同。未注册商标构图力求简洁、明快,突出其显著特征,以达到识别经营对象的目的;而商品包装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浓墨重彩,图案绚丽,以便吸引消费者。
④选材要求不同。商标的选材不得与商品内容相同,例如不能用“牛”的文字或图形作为牛肉罐头的商标;而商品装潢则不受此限制,例如“人参蜂王浆”的包装上绘以“人参”的图案,说明该商品的主要原料是人参,而不是其他物品。
2.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答: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是不一样的权利,两者既有一定的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具体阐述如下:
(1)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联系
表演权和表演者权都是知识产权法上的概念,属于同一范畴,故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交叉关系。
(2)两者的区别
①概念不同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所进行的表演必须是公开的,在家庭范围内、在私人聚会上、在单位内部进行的表演,不产生表演者权。
②权属不同
表演权是一种著作权;而表演者权是一种相关权。
③主体不同
表演权的主体是创作作品的人;而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人。
④客体不同
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而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者为再现已有作品所进行的表演。
⑤内容不同
表演权只是著作权的一个权项,仅仅是一种财产权;而表演者权是一束权利,包括表演者人身权和表演者财产权。
⑥保护期不同
表演权的保护期根据作者和作品的不同而不同,或者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或者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而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者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⑦权利来源不同
表演权来源于作品的创作,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表演权就随著作权的产生而产生;而表演者权以表演权为其产生的法律基础,即以表演权作为其权利的来源。
3.国外优先权与国内优先权
答:国外优先权,指申请人在任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该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国内优先权,即在本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又就相同的主题再次向本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优先权期内享有优先权。国内优先权制度的规定对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为本国国民实现不同专利种类间的转化创造了条件。
两者的区别有:
①适用主体不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可以享有国外优先权,而国内优先权,外观设计则不能享有。
②优先权享有主体不同。国外优先权由外国公民享有,国内优先权由本国公民享有。
③权利来源不同。国外优先权来源于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国内优先权则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赋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权。
④优先权设置目的不同。国外优先权是为国际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及时有效的保护了外国专利权人的利益;国内优先权主要是便于优先权期间内技术方案的增加,为不同种类专利间的转换提供条件,保护国内公民的。
二、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分析下列法律制度并说明其立法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9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前,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并且有一定影响,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该范围内使用,但他人应当适当区别。”
答:(1)上述两个条文分别规范的是专利法与商标法上的在先使用制度。
(2)专利法上的在先使用,也称先行实施,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实施专利或已经作好实施的必要准备的其他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其独立完成的相同的发明创造。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先行实施要求必须有实施或准备实施相同专利的行为。
②这种先使用行为是善意的。
③使用行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并且一直持续到申请日。
专利法设置这一原则,主要是基于对“—发明—专利”制度带来的不可避免的不公平行为进行弥补。
(3)商标法上的在先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②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③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
④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