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实务
一、财产保险实务
1.财产保险概述
(1)财产保险的概念
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2)财产保险的特征
①财产风险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有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而且有法律责任和信用行为风险。财产保险承保的损失,既包括风险事故所造成的物质损毁和赔偿责任等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因风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的费用支出、利润丧失等间接经济损失。
②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广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等。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有形财产中的普通财产。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而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如空气、江河和国有土地等。
③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财产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区别:
④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保险价值,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价值限度以内,按照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存在的保险利益程度来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⑤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或者1年以内,并且保险期限就是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受到承保风险的区间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⑥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保险人只有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时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且补偿的额度以被保险人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损失以前的状况为限,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3)财产保险的种类
1)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险种: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既可以在各种财产保险之上附加承保,也可以单独承保。
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比较:
2.企业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
财产保险基本险与综合险主要承保火灾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企业财产基本险与综合险的适用范围很广泛,凡是投保人所有、或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投保人员负责的财产,都可以列入投保财产范围,但投保人必须对其所投保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不能成立。
企业财产保险中的财产类型:
1)可保财产
这类财产既可以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账外资产等,又可以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和商品物资等。
2)特约可保财产
①在无须加贴保险特约条款或增加保险费的情况下予以特约承保的财产。承保的财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受某些风险的影响较小,如金银、珠宝、古玩、艺术品等。
②必须用特约条款并增收保险费方可承保的财产。主要是为了满足部分行业的特殊需要,如铁路、桥梁、堤堰、码头等。
3)不可保财产
一般保险条款规定不予承保财产的原因有:
①这些财产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
②这些财产缺乏评估价值的依据或很难鉴定其价值;
③承保这些财产会与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④必然会发生危险的财产,如危险建筑;
⑤应该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
(2)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1)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企业财产基本险一般均采取列明风险方式确定保险责任。
保险条款列明承保的风险有:①火灾;②爆炸;③雷击;④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⑤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水、停气的损失(“三停”损失);⑥施救、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⑦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支出。
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责任:
为适应投保人的某些特殊需要,保险公司可在承保基本险后,还可以特约附加承保各种附加风险。如暴风、暴雨、洪水保险,盗抢保险,雪灾、冰凌保险,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雹灾保险,水暖管爆裂保险,破坏性地震保险等。
2)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综合险与基本险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内容不同。企业财产综合险将“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列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基本险条款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免除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财产综合险仍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同时还明确规定露堆财产因上述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也除外不保。
保险责任:
①暴雨。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大雨。
②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那些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正常年份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等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则在洪水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外。
③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在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
④暴风。保险人承保的暴风责任是风力为8级以上的大风。
⑤龙卷风。
⑥雪灾。雪灾保险责任指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⑦雹灾。
⑧冰凌。春季江河解冻时冰块飘浮遇阻,冰凌、江水溢出河道,蔓延成灾。至于一般的冰冻损失,如露天砖坯冻裂,水管冻裂等则不在冰凌责任之列。
⑨泥石流。
⑩崖崩。
⑪突发性滑坡。
(12)地面突然塌陷。地面突然塌陷是指地壳因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所致保险标的损失,也可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但对于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等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以及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等损失,则被列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
附加责任:
为了适应投保人的特殊需要,可在综合险的基础上,加保各种保险,例如,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盗窃险、橱窗玻璃破碎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和营业中断保险等。
其他责任:
①水箱、水管爆裂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对水箱、水管爆裂引起的损失可以负责赔偿,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的水箱、水管爆裂损失。
②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责任保险。又称“污染责任保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条款中保险责任范围内所列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责任损失。
(3)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确定
(4)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
1)投保险种
目前,我国可供投保人选择的企财险有基本险、综合险、财产险和一切险四个险种。一切险责任范围最宽,费率水平也最高,综合险和财产险责任范围次之,费率也相对较低;基本险的责任范围最窄,费率水平最低。附加了扩展责任范围条款的,应考虑增加费率;附加了限制责任范围的,应考虑降低费率。此外,免赔额的高低也对费率有所影响。
2)房屋的建筑结构
确定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建筑结构、建筑等级、使用年限与损毁程度。
3)使用性质
房屋的使用性质分为工业、仓储、普通三大类。每大类再根据危险大小分等级。工业类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操作工艺和使用原材料的危险程度划分;仓储类按储存物品的危险程度来划分;普通类按用途的危险程度来划分。
4)地理位置
在确定费率时应考虑投保人所在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及水文气象特征。如标的物是否沿江沿河,所在地是否低于江水警戒线等。
5)周围环境
6)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安全管理水平
7)历史损失数据
8)市场竞争因素
(5)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赔偿方式:
1)现金或重置赔偿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建筑物损失的保险赔偿是重置建筑物的费用;机器设备、仓库物资等其他财产损失的保险赔偿是保险财产受损后的市场价值。保险人不管选择哪种方式,其赔偿限额都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
2)恢复原状或置换受损保险财产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或置换受损保险财产又称为重置受损保险财产,是指将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的原有状态,而不考虑扣除改进和改善部分的费用,或扣除原受损保险标物的折旧等因素。这种赔偿方式用得较少。
保险人选择以重置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
①保险人难以就赔偿款和被保险人协商达成一致,而重置方式所需费用又比被保险人主张的赔偿款少得多。
②保险人怀疑造成保险财产受损的真正原因,或怀疑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过于巨大时,但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有故意或欺诈行为。
③保险财产损失较轻,用重置方式赔偿受损财产比较快捷方便且节约费用。
赔偿金额的计算:
1)固定资产的赔偿金额计算
①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实际价值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②部分损失
a.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投保
受损财产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实际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实际价值,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b.按固定资产原值加成投保或按重置价值投保
保险人只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对于加成投保的损失,不能加成赔付,如果受损固定资产的价值无法从账面上与其他固定资产价值分开,应按比例确定该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
③其他赔偿规定
如果保单未予注明特别的承诺,保险人不予赔偿下列固定资产的损失:
a.条款规定的特约财产与不保财产;
b.以经营方式或租赁方式租入的财产;
c.代保管的财产;
d.替外单位修理的机器设备;
e.报废的财产等。
2)流动资产、存货的赔偿金额计算
①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账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账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②部分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账面余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账面余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实际价值或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余额。
3)工业企业存货的赔偿计算
①原材料的赔偿处理
原材料损失理赔时应注意:
a.必须是库存的原材料才予以负责赔偿
b.要分清受损企业对库存材料是按实际成本核算还是按计划成本核算,对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理赔时还要考虑到材料成本差异这个科目。
②产成品的赔偿处理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产成品”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产成品包括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成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等。
③委托加工物资的赔付处理
“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的是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其期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运杂费。赔付时应将期末余额含有的加工费用剔除,因“委托加工材料”科目只含材料和运杂费。
④自制半成品的赔偿处理
工业企业“自制半成品”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自制半成品是指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交付半成品仓库,但还不是产成品,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因此在出险理赔时,要查清受损半成品是否是库存半成品,不是库存而是在车间内的,不能按“自制半成品”科目赔付。
⑤生产成本(在产品)的赔偿处理
“生产成本”科目下有两个明细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理赔时,要核对明细账查清本车间到出险时止,共有多少种类和数量的在产品,然后采用逐一盘点清查的办法,得出受损部分的数量,再以本科目截止到出险时发生的费用均摊到全部产品的平均数乘以受损在产品数量,得出赔付受损在产品的直接费用额,最后将制造费用分配给受损在产品的平均数乘以受损在产品,得出赔付受损在产品间接费用额;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相加,得出赔款金额。辅助生产车间发生损失,比照基本生产车间理赔方式处理。
⑥待摊费用的赔偿处理
“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或以后各期分别负担、分摊期在1年以内的各项费用。
理赔时只对待摊费用中的实物形态的未摊部分作为赔付依据,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待摊费用,由于这部分待摊费用是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理赔过程中应剔除。
4)商业企业库存商品的赔偿计算
①库存商品
这个科目核算企业全部的库存商品,包括存放在仓库、门市部和寄存在外库的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管代销的商品和陈列展览的商品等。在库存商品中,可能有受托代销商品,这部分商品应按“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承保。
库存商品损失理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a.按承保明细表核对库存商品的期末余额和明细账,重点查清外部商品,即外库的、其他单位代管代销的商品是否投保,如果确定已投保,还要看账面余额是否与保险金额一致。如果保险金额低于账面金额,应按比例赔付。
b.库存商品发生损失后,应核查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库存账面余额,如果未投保,应将其从库存商品中剔除,不予赔付。
c.核验保管账与商品明细账,弄清库存商品数量,剔除不在账商品,确定受损财产数量与种类,按单位进货原价计算赔款金额。
d.对按售价核算的库存商品,理赔时将其由售价还原为成本价后方可赔付。
②委托代销商品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商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寄销的商品,以及企业代销或寄销国外的商品。承保必须注意,应按委托单位的明细账填写投保明细,理赔时则以此作为定损依据。
委托代销商品总额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视为足额投保,赔付时可按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赔付。委托代销商品总额高于保险金额时,视为不足额投保。能够在保险单上明确的委托代销商品,可在其单项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付;对难以分清的,且保险单上未分项注明的,应按比例赔付。
③加工商品
“加工商品”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内加工和外加工两部分。理赔时,应严格注意商业企业内外加工的区别,避免重复赔付。对保额不足的,应坚持按比例赔付。
④出租商品
“出租商品”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即“出租商品原价”和“出租商品摊销”。在这种情况下,保险金额既可按“出租商品”科目反映的原价确定,又可以按“出租商品”和“出租商品摊销”两个科目的差额,即未摊销价值确定。理赔时应掌握,按何种价值承保,则按何种价值理赔,即原价保原价赔偿,净值保净值赔偿。
⑤商品进销差价
“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这个科目基本与工业企业的“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相同。企业如果是按售价核算,在承保和理赔“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加工商品”等科目的同时,应考虑“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关于理赔的具体方法,在工业企业“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中已有较详尽的说明。
5)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赔偿计算
①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实际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或账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实际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②部分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实际价值或账面余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实际价值或账面余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实际价值或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6)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的赔偿计算
该项费用损失与保险财产损失金额的赔偿,可以分别按两个保险金额计算。若受损保险财产按比例赔偿时,施救费用的赔偿也应该比例计算赔偿金额。施救费用的赔偿计算首先应区分用于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当不能区分时,应根据保险财产价值占全部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施救费用。
其他赔偿注意事项:
1)因第三者对保险财产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获得赔偿后,保险人应出具批单,注明该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尚余的有效保险金额。保险人对该有效保险金额继续负责至保险期满为止。这部分已赔偿的财产恢复后,在续保险时要另行办理加保手续。此外,可在保险条款中附加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保险人对部分损失赔偿后,保险金额自动恢复到赔偿前的额度,但被保险人要加付一定的保险费。
3)重复保险赔偿方式。各保险公司将按比例分摊损失的方式承担各自应负的赔偿责任,其总赔偿金额以该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4)保险财产的残值赔偿处理。根据条款规定,对于保险标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给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如果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要进行分摊时,其残值部分也要进行分割。
(6)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一般是指一个单位或公司的法人代表,如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除外责任中不包括由一般工作人员的疏忽行为、违反操作安全规程所致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③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④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⑤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指停工、停业期间支出的工资、各项费用、利润损失及因财产损毁导致的有关收益的损失。
⑥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⑦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如政府部门对保险标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等损失,均不属于保险责任。
⑧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7)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与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除下述两条:
①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②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本身因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3.家庭财产保险
(1)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1)适用范围
凡城乡居民、单位职工、夫妻店、家庭手工业者等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自有财产以及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都可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财产及私人企业的财产不适用本保险。
①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
a.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装潢;
b.存放于室内的其他家庭财产。
②特约承保的家庭财产
a.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b.存放在院内、室内的非动力农机具、农用工具;
c.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财产必须是坐落或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的地址,否则不予承保。
③不可承保的家庭财产
a.金银、首饰、珠宝、钻石及制品、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b.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币、字画、书籍、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c.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d.用于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e.违章建筑以及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
f.不属于可保财产范围内的其他家庭财产。
④承保时值得注意的问题
a.应区分直接承保财产和特约承保财产,并注意对它们采用不同的承保方式。
b.对于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修与室内财产应分开承保。
c.对于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应分项确定保险金额。
2)保险责任
根据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财产只有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保险地址)内,由于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范围:
①火灾、爆炸。
②雷击、暴风、暴雨、雹灾、雪灾、洪水、台风、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③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不属被保险人所有和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④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3)除外责任
①除外的事故、原因:
a.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b.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c.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用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②除外的损失、费用:
a.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b.地震及其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c.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d.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e.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等造成的损失。
f.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g.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4)保险金额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修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财产的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如果难以具体分项则按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
5)赔偿处理
家庭财产保险对室内财产的损失赔偿一般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是否足额保险,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但是,如有约定,保险人对房屋的损失仍采取比例分摊方式进行赔偿。
按实际损失赔偿是根据实际损失的数量和程度,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按照保险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并根据新旧程度的折旧标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1)保险性质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兼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双重性质。保险人用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险储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险费,在保险期满时将所交纳的保险储金全部如数返还被保险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相同。
2)保险储金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如到期被保险人不申请退保,保险单自动续转。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储金。
保险储金的性质是储蓄性的,在保险期满时,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有无获得保险赔偿,也不论保险合同在保险期满前是否终止,保险人均退还全部储金。
对于期满后逾期不领取的保险储金,无论逾期多久,一律不计算利息,在领取时仅归还原保险储金数额。
(3)家庭财产附加险(盗抢险)
1)保险责任
保险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以及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所致损失在3个月以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2)除外责任
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②因房屋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③因无明显盗窃痕迹,或窗外钩物行为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3)赔偿处理
①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3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物仍未查获,方可办理索赔手续。
③保险人赔偿盗抢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如果被保险人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必须退还已领取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④保险人按该附加保险规定进行赔偿处理时,要扣除绝对免赔额。
4)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
①保险性质
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集保障功能和投资理财功能于一体,投保人以交纳保险投资金的形式投保,并将保险投资金投资于国债或与利率联动。在保险期间届满或中途退保时,不论保险人是否支付过保险赔偿金,投保人均可按合同约定领取给付金。
②保险金额
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通常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规定金额。
③保险投资金
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规定了单份保险所应交纳的保险投资金的金额。保险费由保险人从投资收益中获得,投保人无需在交纳保险投资金以外另行支付。
④保险给付金
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的给付金分为满期给付金和退保给付金。满期给付金为保险投资金与收益金之和。退保给付金为退保时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金额。给付金不受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获得保险赔偿的影响。
4.机器损坏保险
(1)机器损坏保险的概念
机器损坏保险是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以机器设备损坏为赔偿的前提,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承保基础,承担被保险机器在保险期限内工作、闲置或检修保养时,因除外责任之外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的一种保险。
(2)机器损坏保险的特点
①保险金额按照重置价值确定
②承保的损失以电气事故和人为事故为主
③停机退费的规定
在机器损坏保险中,锅炉、发电机等连续停工超过3个月的时间(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损失后的修理),保险人应退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停机退费以年度费率为基础,即不扣除短期费率、佣金比例等。
应退保险费=保险金额×年度费率×按规定应退还的比例
(3)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标的
1)保险标的
机器损坏保险适用于所有安装验收完毕并转入生产运营的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各类机器、工厂设备、机械装置等,如发电机组、电力输送设备、生产机器和附属设备。如果机器损坏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保险标的必须是已投保财产保险的机器设备及装置。
2)保险人在承保时应予剔除的机器设备
①超负荷、超负载运行的;
②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和停止使用的;
③或未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定期保养、检修的设备等;
④使用期限很短的零部件,可以除外不保;
⑤电脑(包括软、硬件)。
(4)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机械电气事故与人为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及一般的意外事故。其保险责任主要包括: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损失。但是,以上原因造成的火灾或爆炸,不属于保险人的责任。
5)除“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自然灾害。
(5)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期限
单独投保机器损坏保险,其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同时投保财产保险和机器损坏保险,两者保险期限的起止时间应一致,但机器损坏保险可独立出具保险单。有时,机器损坏保险也可以签发3年或5年的长期保单,但保险费的计算仍以年费率为基础。
(6)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
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
旧机器设备要根据物价波动指数(或通货膨胀率)给予一定比例的加成。如果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比例负赔偿责任。
(7)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率
机器损坏保险是以一台设备或一条生产线为一个风险单位的,因此,机器损坏保险的费率是根据每一台机器以往几年的损失率和不同类型与用途来确定的。在分别计算出每台设备或每条生产线的保险费后,再根据总保险费和总保险金额倒推,算出一个平均费率作为对外报价的基准费率。
(8)机器损坏保险的赔偿处理
1)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机器的赔偿金额可用现金进行支付,也可以用重置方式换置受损机器,还可以用修理的方式赔偿受损机器,但每台机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在保险单上列明的该机器的保险金额,全部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总保险金额。
2)赔偿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修理费用的赔偿
保险机器的损失可以修理时,保险人赔偿基本修复原状的费用,包括损坏机器的拆除费用、重装费用、运费、税款等。修理费用的赔偿以受损机器的保险金额为限,不得超过。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修理费用-残值-免赔额
如果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保险人赔偿材料费用、为修理支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如果采取临时修理方式,其费用没有使总修理费增加时,保险人也予以赔偿。
②受损零部件的赔偿
修理时要换置零部件时,可不扣除折旧,但残值要在赔款中扣除。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更换零部件产生的加班费、夜班费、公假日工作的费用以及速递邮寄费等额外费用也可赔偿。但对机器进行技术改造、变更或彻底检修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
③全部损失的赔偿
保险机器遭受全部损毁,保险人可以负责赔偿,但应扣除残值。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保险人按实际价值赔偿。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实际价值-免赔额-残值
(9)机器损坏保险的除外责任
①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②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钻头、钻杆、刀具、印刻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瓷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体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各种易损、易耗品。
③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④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⑤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⑥火灾、爆炸。
⑦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⑧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⑨机动车碰撞。
⑩水箱、水管爆裂。
⑪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⑫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⑬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⑮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⑯保险单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5.利润损失保险
(1)利润损失保险的概念
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由于火灾和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从受损到恢复至营业前状况一段时期内,因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和受灾的营业中断期间所需开支的必要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
利润损失保险必须依附于财产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必须与财产保险一致。因此,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财产保险的条件下,才能投保利润损失保险。
(2)利润损失保险的特征
①财产保险所承保的是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的是财产保险不予承保的间接损失。
②被保险人必须在足额投保财产保险并附加“恢复基础赔偿条款”的基础上,投保利润损失保险,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③利润损失保险赔偿的只是投保企业合法、合理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从赔偿中获得任何非法利益。所谓合法,是指损失的利润应是法律上承认的利润;所谓合理,是指投保企业在未遭受灾害事故,在正常营业或生产条件下能够实现的收益或费用开支,而不是主观臆测或推断的收益或支出。
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具有“跟随性”特征,即利润损失赔偿的前提是发生了财产保险项下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财产保险的保险人已确认了保险责任,利润损失保险才承担责任。
(3)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障项目
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企业的生产营业设备(如建筑物、机器等)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而引起的间接经济损失,即预期毛利润的损失和中断期间仍需支付的必要维持费用损失。
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障项目包括:
①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
②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
③工资;
④审计师费用。
(4)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期
保险期是指保险单规定的起讫日期,只有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才能负责赔偿。赔偿期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灾害事故后到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段时期。赔偿期从受灾后开始计算,可为3个月至12个月或更长时间。
(5)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
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企业上年度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加上本年度业务发展趋势和通货膨胀因素为基础计算的,即按照本年度预期的毛利润额来确定,用毛利润率乘以上年度营业额加上预计当年业务升降指数及通货膨胀率。如果赔偿期不超过12个月,保险金额应为本年度预期的毛利润额;如果赔偿期超过12个月,保险金额按比例增加。
(6)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率
利润损失保险的费率一般可按以下原则和步骤确定:
①以承保的财产保险的费率为基础费率;
②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作的标准费率进行增减;
③加上各种附加险及扩展责任的费率;
④根据其他影响损失的因素加费或减费;
⑤根据赔偿期的长短进行调整。
(7)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
1)确定保险责任
列入利润损失保险赔偿的损失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①利润损失保险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所占有或指定的场所。
②营业中断必须是必要的。
③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原因引起的。
④物质损失必须发生在保险期内,若营业中断延续到保险期满后,对于超过保险期限的利润损失也给予赔偿。
2)确定实际赔偿期
实际赔偿期是从损失发生之日起到生产或营业完全恢复到原有水平为止。实际赔偿期不能超过保险单上约定的赔偿期,如有超过,则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期为准。
3)其他注意事项
①对不足额保险,即保险金额小于应保的毛利润时,要采取比例分摊的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营业额减少所致毛利润损失+营业费用增加所造成利润损失-所保固定费用的节余部分)×保险金额/全年毛利润额
②在赔偿期内,如果某些维持费用实际上可以不必支出或减少支出时,对这部分金额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以避免被保险人从赔款中获得额外利益。
③为缩短实际赔偿期所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列入赔款范畴,但应以不超过因缩短实际赔偿期所减少的利润损失为限;为实际赔偿期的增加营业额而支付的费用也可列入赔偿金额,但也应以为增加营业额而减少利润损失的实际数额为限。
(8)利润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
①绝对除外责任,如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战争及核风险等;
②一般包括保险人签发的与利润损失保险相关联的财产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
二、运输工具保险实务
1.机动车辆保险
(1)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特征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对象是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具有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机动车辆。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以及特种车等。
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特点:
①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
②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
③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通常规定有免赔额(率);
④机动车辆保险的续保有无赔款优惠。
(2)机动车辆保险的险别
1)车辆损失险
狭义的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广义的车辆损失险则是狭义的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总和。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在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两类: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①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是机动车辆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负的相应的民事责任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
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
(3)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保险车辆应具备的条件包括:须有车辆牌照、领有行驶执照以及具有年检合格证等。
②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该项责任是指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车辆损失,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为限。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①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保险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但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处理。
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4)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投保车辆损失险的机动车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给予赔偿的最高金额。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①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②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③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采用这种方法确定保险金额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如果超过,其超过部分无效。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①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
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与主车所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主车的赔偿限额。
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自2008年2月1 日零时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开始实行新的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规定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规定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3)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①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必须低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②车上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可以按车辆的座位或吨位来确定。
③车辆停驶损失险按双方约定的赔偿天数和日赔偿金的乘积来确定赔偿限额。
④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⑤新增设备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新增设备的购置价确定。
⑥车载货物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⑦玻璃单独破碎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按进口玻璃或国产玻璃确定。
⑧不计免赔特约保险的赔偿限额以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额(率)为限。
(5)机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自保险单载明之日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止。对于当天投保的车辆,起保时间应为次日零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满续保需另行办理投保手续。
(6)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
1)影响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因素
①从车因素:车辆种类、厂牌型号、使用性质、车辆新旧、车辆安全配置、主要行驶区域、排气量、停放地点等。
②况、个人嗜好和品行等。
③其他因素:a.多辆车优惠;b.奖惩制度;c.免赔额(率);d.赔偿限额;e.再保险;f.通货膨胀;g.货币的时间价值;h.法律、法规及政策。
④附带或配套服务措施:a.提供增值服务;b.提供延伸服务;c.提供公益服务。
⑤影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特殊因素:a.法律环境;b.定价原则;c.经营状况。
2)机动车辆保险费的计算
①车辆损失险保险费计算
计算公式为:车辆损失保险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计算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一种固定保险费,一般根据车辆种类、使用性质按投保人选择的赔偿限额档次从费率表中查出其保险费收费标准。我国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固定保费是按不同车辆种类和使用性质对应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最高赔偿限额确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计算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保险费,二是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用公式表示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3)短期保险费计算
如果保险期不满1年,应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其计算公式为:应交保险费=年保费×保险天数/365
(7)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
1)无赔款优待的条件为:保险期限必须满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等。
2)无赔款优待金额一般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无赔款优待金额=该车辆续保险种本年应交保险费×优待比例
3)实施无赔款优待办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上年度保险车辆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保险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②不续保者不得享受无赔款优待。
③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保险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④如果被保险人在续保时享受了无赔款优待,但事后发现上一保险期内发生过赔案或期满后补报赔案,应出具批单追回或在支付赔款时扣除已享受的无赔款优待金额。
⑤从其他保险公司转来续保的车辆,无赔款优待应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转保车辆上年度的无赔款有效证明确定。
⑥凡发生以下这些情况的,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a.上一保险年限不足一年;b.在上一年保险期内发生赔案;c.在上一年保险期内保险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批改的;d.保险期满后已脱保等。
(8)机动车辆保险的核保
1)情况调查
①车辆本身及其维修情况和与之有关的风险;
②车辆的用途和行驶区域;
③车辆的驾驶人;
④驾驶人以往的损失记录。
2)变更、批改与加费、退费
①投保人申请变更的内容
由于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引起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发生增减;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变更;保险车辆数量增减;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被保险人要求加保附加险;保险期限发生变更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变更事项不涉及保险期限,其批改的保险届满日期,仍应与原保险单的期限相同。
②加费、退费
如有增减保险单的保险费时,应按未到期的天数比例计算加费或退费,同时在批单上作出批注。
加收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车损险加收保险费=[(保额×批改后费率+批改后基本保费)-(保额×批改前费率+批改前基本保费)]×原收保费比例×未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
退还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车损险应退保险费=[(保额×批改前费率+批改前基本保费)-(保额×批改后费率+批改后基本保费)]×原收保费比例×未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1-无赔款优待比例)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再退还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险费-应收保险费×3%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9)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处理
1)理赔程序
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程序为:接受出险通知、现场查勘、确定责任、登记立案、定损核损、计算赔款、核赔审批、分理单据、案卷归档、支付赔款。其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O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2)免赔率(额)的规定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计算赔偿金额时,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的赔款中要扣除绝对免赔率(额)。
3)赔偿金额计算
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金额计算:
①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则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
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确定方式:第一,按出险时的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合理确定;第二,按照出险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相似使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
②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其赔偿金额计算的基本方法如下:
第一,如果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时均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其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第二,如果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10)机动车辆保险的除外责任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①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具体内容包括:
a.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b.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c.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②与车辆损失险共同的除外责任
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④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
①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②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③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船舶保险
(1)船舶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2)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
远洋船舶保险的险别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全损险承保被保险船舶因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而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全损险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
①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是指由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构成的海上灾难,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自然灾害,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失踪、碰撞和触碰其他物体等意外事故。
②火灾或爆炸
③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暴力盗窃”是指船上人员以外的不法分子对船舶机器、设备、索具、燃料、物料等,进行带有恐吓或威胁船上人员的行窃。“海盗行为”是指那些专门从事海上掠夺的匪徒及不法分子团体,对船舶所载货物、船上贵重物品和船员行李物品进行抢劫并对船舶造成损失。
④抛弃货物
⑤核装置或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包括船上和岸上的核装置和核反应堆发生故障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的损失。
⑥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⑦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潜在缺陷是指合格的验船师用正常的检验方法不能发现的瑕疵。
⑧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船长、船员未经船东或船舶保险人同意,擅自将船诈售或抵押给他人侵占价款;或从事走私,或故意穿越封锁线,致使船舶遭受扣押或被没收;恶意弃船,或纵火焚烧或将船凿沉。
⑨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⑩任何政府当局当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2)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船舶一切险除承保全损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致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外,还负责因这些风险造成的船舶的部分损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要比全损险大,但承保的风险是相同的。
①全部损失
保险人对全部损失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并且不扣除免赔额。
②部分损失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负责船舶的部分损失,如果船舶在保险期限内连续发生两次或多次事故造成部分损失,尽管累计损失额超过保险金额,但只要每次损失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保险人仍负责赔偿,不过在赔偿时应按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
③碰撞责任
碰撞责任是指被保险船舶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造成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所引起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
④共同海损和救助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所载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的牺牲或支付额外的费用。由于这种特殊的牺牲和额外的费用是为船舶、船上所载货物以及运费的共同安全而产生的,因此,这种牺牲和费用也由各方受益人按各自的获救价值进行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救助是指被保险船舶遭受保险风险时,单凭自身的力量无法解脱其所处的困境和危险,只好由委请的第三者或由第三者自愿提供帮助解决危险的一种行为。
⑤施救费用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的费用。施救费用是一种单独的费用,不受标的本身损失、碰撞责任、救助费用等赔偿限额的限制,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⑥其他费用
如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对第三者提出诉讼或抗辩引起的法律诉讼费用;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进行检验、查勘等合理费用。
(3)远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船舶不适航
①船舶航行中的不适航,这种不适航仅指船舶本身的机械性能、结构设备等技术状态不符合船级规范要求以及船舶航运时应具备的技术要求。
②保险业务中所指的不适航,主要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船舶装备或装载不妥。
2)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船舶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是指船东或经营船舶航运的轮船公司,也包括对船舶实际上拥有调动权和使用权的法人代表。船东的代表主要是指行使船东权利管理船舶以及有权调度船舶的部门。船长和船员不是船东,也不是船东的代表,因此船长船员的行为导致的船舶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3)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和修理。
(4)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
远洋船舶保险按保险期限分类,可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1)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
定期保险是指以时间作为保险责任起讫期限的保险。定期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为1年,最短为3个月。责任起讫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期限届满时,如果被保险船舶还在航行途中或处在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时,被保险人须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保险责任期限可以延长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被保险船舶如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部损失需加付6个月的保险费,包括原已在延长期内按日比例加付的部分,被保险船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加付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延长天数/365)
2)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
航次保险是指以船舶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起讫期限的保险。航次保险的责任期限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
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规定如下:
①不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为止。
②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超过者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加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延长部分最长期限为90天。
(5)远洋船舶保险的免赔额规定
①免赔额的适用范围
船舶保险规定的免赔额适用于被保险船舶的部分损失。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共同海损、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或施救费用的赔偿均不适用免赔额规定。船舶发生搁浅,专门为检验船底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在赔偿时须扣除免赔额。
②免赔额按每次事故扣除
③因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赔偿应视为一次事故,保险人只扣除一次免赔额。
(6)远洋船舶保险海运条款
被保险船舶从事一些特殊的航行活动时,被保险人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在保险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表并加收保险费的基础上,保险人才予以负责。具体包括:
①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②被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
③被保险船舶作为拆船或为拆船目的出售意图的航行。
船舶的保险金额一般以船舶投保时的市场价格为标准来确定。即将被拆或出售以拆船为意图的船舶,其市场价格往往低于船舶投保时的价格,甚至与市场上的废钢价格一样。
保险人承保时要额外附加的条件:
a.限定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是船舶的卖价;
b.根据该航程的客观情况,加收一定保险费。
(7)远洋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
1)全部损失
①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损毁或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能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②船舶失踪。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2个月后,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③推定全损。当被保险船舶的实际损失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以及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船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在远洋船舶保险中,如果被保险船舶的损失已构成推定全损,而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保险人核实损失情况后,不管接不接受委付,都要按全部损失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损失只能按部分损失的办法处理,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①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部分损失均予以赔付,并且对于受损零件的重新置换不扣减折旧费用。
②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费用不予赔付,除非这些费用与船舶损失有直接关系。
③船东为使船舶适航作必要的修理或按惯常进入干船坞时,如果被保险船舶同时需要为所承保的损坏进行修理,那么进出船坞或船坞的使用费用应平均分摊。
3)船舶碰撞责任
在两船双方互有过失情况下,保险人对船舶碰撞责任的赔偿可采用单一责任和交叉责任两种计算方法。根据远洋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船舶碰撞责任的赔偿按交叉责任方法计算。
4)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或被保险人委派和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人、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的佣金或劳务费用,保险人均不予赔付,除非保险人事先同意赔付。
5)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价值时,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与约定价值或分摊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
6) 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7)招标修理
①当要对被保险船舶进行修理时,被保险人要对受损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以接受最有利的报价。
②保险人也可对受损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或要求再次招标。
③被保险人可以决定受损船舶的修理地点,但保险人有权对船东的决定行使否决权,或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因船东招标修理不当而增加的费用。
(8)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
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承保的船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章程进行登记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域,从事合法营运和合法航运作业的船舶,包括海船、河船和其他可视为船舶的水上移动或浮动的装置。
2)全损险的保险责任
全损险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所列明的灾害或事故致使保险船舶全损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全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等灾害或事故引起的船舶倾覆、沉没。
船舶失踪也属于保险责任,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船舶在航行中失踪;②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③失踪满6个月以上。
在责任范围上,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列明风险的方式,保险单上没有列明的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
3)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一切险在保险赔偿责任方面,将全损险责任扩大为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均予负责赔偿;在承保的责任方面,增加了被保险船舶碰撞他船或触碰他物而产生的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被保险船舶发生的共同海损、救助及救助费用损失等。
①碰撞、触碰责任
一切险承保被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码头、港口设备、航标、钻井平台发生直接碰撞或触碰产生侵权行为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②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费用
(9)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
①船舶不适航、不适拖。
②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③浪损、座浅。
④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⑤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的责任和费用,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梁的损失和费用。
⑥因保险事故引起被保险船舶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⑦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⑧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10)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
①影响船舶保险金额确定的因素
船舶的使用年限、新旧程度、船体结构及船舶用途等。
②船舶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可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格或出险时的市场价格。船龄在3年(含3年)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1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
1)全损险的赔偿处理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
2)一切险的赔偿处理
①新船发生部分损失时的赔偿方法
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计算赔偿,新船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按新船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②旧船发生部分损失时的赔偿方法
采取扣除折旧的办法,以保险金额和重置价值的比例为依据。
③船舶碰撞、触碰责任赔偿的规定
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以及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3/4,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为限。因保险船舶的碰撞责任所致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损失应当合并计算。
④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的赔偿规定
三项费用之和的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对于不足额投保的船舶,其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费用应当按比例分摊。
3.飞机保险
1)飞机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①飞机保险的含义
飞机保险是以飞机及其有关利益、责任为保险标的一种运输保险。飞机保险具有综合性保险的特点,既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②飞机保险的种类
(2)飞机保险的保险金额
1)飞机机身一切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①账面价值,即按购买飞机时的实际价值或按年度账面逐年扣减折旧后的价值。
②重置价值,即按照市场同样类型、同样机龄飞机的市场价值。
③双方协定价值,即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价值。
2)旅客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确定
旅客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是按每次事故来确定的。确定责任限额主要考虑的因素有:飞机的飞行路线、飞机的型号、有关国家对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规定、旅客的构成等。
(3)飞机保险的保险费率
1)飞机机身一切险费率的影响因素
费率厘定的影响因素:飞机类型、航空公司的损失记录、飞行员及机组人员的保险情况、飞机的飞行小时及飞机的机龄、飞行范围及飞机用途、免赔额的高低、机队规模的大小、国际保险市场的行情等。
飞机保险的保险费率分为年费率和短期费率。短期费率一般为年费率的一定比例。
2)旅客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算
①旅客法定责任保险
保险费一般按飞行公里数计算,收取保险费的办法是在年初按全年预计保险费的75%预收,到保险期限届满时,再根据实际完成飞行公里数进行调整。如果是单架飞机投保,保险人按旅客座位数收取一定的保险费。
②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费可以按机队规模或者按机型一次收取。
③货物法定责任保险
保险费按航空公司每年货物运输营业额收取。
3)飞机保险停航退费规定
飞机进行修理(仅指正常修理和非保险事故的修理)或连续停航超过规定天数时(如10天或14天),此期间的保险费可以办理停航退费。
停航退费的计算公式是:
停航退费=保额×(飞行费率-地面费率)×75%×停航天数/365
如果飞机是因发生保险事故进行修理的,在修理期间的停航不予办理退费。
(4)飞机保险的赔偿处理
1)飞机全部损失及部分损失的赔偿
飞机发生全损的,保险人按飞机的保险金额全部赔付,不扣免赔额。此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清理飞机残骸的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宣布推定全损,保险人可不接受委付,但是按保险金额扣减残值方式计算赔款。飞机发生失踪,保险人按全损赔付。飞机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理费用扣除免赔额后计算赔款。
无论飞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施救费用、运输费用和抢救费用等。
2)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赔偿
对于旅客的伤亡,保险人原则上按有关法规或是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3)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不规定免赔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赔偿一般可分为三类:
①空中碰撞造成的其他飞机及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对于碰撞责任通常采用分摊责任制来确定,保险人按自己所承保的责任比例负责赔偿。
②飞机在地面上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一般按照当地机场的规定或有关合同来确定赔偿责任。
③飞机在空中造成地面上的第三者的任何损失。一般按当地法律来处理,也可以参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处理。
三、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国际上习惯采用英国的《伦敦协会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将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原意为“不负责单独海损”
①平安险的保险责任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进行抢救,采取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h.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平安险条款的特点:
a.平安险不表示只要被保险人投保了这个险别,就意味着保险人要负责货物所有的风险损失,也不表示在这个险别下,保险人对任何单独海损都不负赔偿责任。平安险的主要责任包括: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但对全部损失要赔偿;对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单独海损和全部损失都要赔偿;对于在海上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也要负责赔偿。平安险一般适用低值、裸装的大宗货物。
b.根据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负责赔偿该条款所规定的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
①承保范围
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即水渍险的保险责任是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上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②水渍险的特点
水渍险虽然负责对单独海损的赔偿责任,但并不是被保险货物只要发生了单独海损,都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一般说来,水渍险不负责被保险货物因某些外部原因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如碰损、锈损、钩损等。水渍险只适用于那些不大可能发生碰损、破碎,或容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如铁钉、铁丝、螺丝等小五金类商品,以及旧汽车、旧机床、旧设备等二手货。
3)一切险(All Risks,简称A.R)
①保险责任
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由于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一切险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外来原因”并非运输途中的一切外来风险,而是以一般附加险中的11种风险为限,即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撞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
②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保险责任比较
4)除外责任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耗损、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属于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货损。
(2)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
一般附加险亦称普通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①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简称TPND)
主要承保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货物由于偷窃行为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整件未被收货人提取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按保险价值赔偿。
被保险货物遭受偷窃行为所致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在提货后10日内申请检验;如遇整件货物提货不着的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②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简称FWRD)
主要承保被保险货物直接因淡水、雨淋、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淡水所致损失包括船上淡水舱或水管漏水、船舱内水气凝集形成的舱汗造成货物的损失;雨淋所致损失包括雨水、冰雪融化造成货物的损失。
③短量险(Risk 0f Shortage)
主要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裂口、扯缝或散装货物发生散失,比实际重量短少的损失。
④混杂、玷污险(Risk 0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主要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进杂质或被玷污所造成的损失。
⑤渗漏险(Risk 0f Leakage)
主要承保液体、流质类货物由于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以及用液体储装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发生腐烂、变质的损失。
⑥碰损、破碎险(Risk 0f Clashing and Breakage)
主要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碰损和破碎损失。
⑦串味险(Risk 0f Odour)
主要承保货物因受其他物品气味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变味损失。如果串味损失的原因与配载不当直接有关,船方负有责任,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船方进行追偿。
⑧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
主要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汽凝结,引起货物发潮或发热所造成霉烂、变质或溶化的损失。
⑨钩损险(Hook Damage)
主要承保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因使用钩子等工具致使外包装破漏造成货物外漏或货物被直接钩破的损失。
⑩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主要承保货物因运装不慎使包装破裂造成货物的短少、玷污、受潮等损失。
(11)锈损险(Risk of Rusting)
主要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生锈而造成的损失。凡是货物在原装时未存在,而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锈损,保险人都予以负责。
2)特别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
①特别附加险不含在一切险责任范围内;
②导致特别附加险货物损失的原因往往同政治、国家行政管理以及一些特殊的风险相关。
我国现行的特别附加险的类型:
①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交货不到险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如被保险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6个月以内交货,保险人将按全部损失赔付,但该货物的全部权益应转移给保险人。
②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承保因货物受损,仍需按货物的完好价值缴纳进口关税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对进口关税的赔偿只限于被保险人就货物损失部分应缴纳的关税。
③舱面险(On Deck Risk)
主要承保装载于舱面的货物因被抛弃或被风浪冲击落水所造成的损失。由于装载于舱面的货物极易受损,遭受海水浸湿、雨淋的情况更是经常发生,因此保险人只愿意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险,以免责任过大。
在集装箱运输业中,把集装箱货物装载于舱面与装在舱面的集装箱视为舱内货物承保,不再加收保险费,同时也不限于只投保平安险。
④拒收险(Rejection Risk)
主要承保货物在进口时,不论何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一般按照货物的保险价值赔偿。
如果货物在起运后,进口国宣布实行任何禁运或禁止命令,保险人则负责赔偿运回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而增加的费用,赔偿费用最多不得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价值。如果在货物批发前,进口国已宣布禁运或禁止,保险人则不负责赔偿。
⑤黄曲霉(毒)素险(Aflatoxin Risk)。
主要承保某些含有黄曲霉素的食物因超过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而遭受的损失。这是一种专门原因的拒收险。
⑥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uloon or Macao)
主要承保我国出口到我国港澳地区的货物的火险责任,货物如果直接卸到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保险期间延长至存仓期间。
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期限是从被保险货物运人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开始,到银行收回贷款,解除货物权益或者运输责任终止时起计算满30天为止。
3)特殊附加险(Specific Additional Risk)
特殊附加险承保的风险主要是战争和罢工这两种风险。
①战争险(War Risk)
a.保险责任。主要承保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上述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b.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于敌对行为中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或费用不予负责。此外,海运战争险对于因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c.保险期限。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以“水面危险”为限,即从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开始负责,到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
2)罢工险(Strike Risk)
①保险责任。罢工险承保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等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斗争的人员采取行动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此外,对于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也予以负责。由此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也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②除外责任。罢工险对于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输等原因所致的被保险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罢工险对于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若被保险人已投保了战争险,再根据需要加保罢工险时,保险人不另行收取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罢工险,则要按战争险费率缴付保险费。
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的对比表:
(3)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讫分为正常运输和非正常运输两种情况。
1)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
①正常运输的含义
正常运输是指按照正常的航程、航线行驶并停靠港口的运输,包括途中正常延迟和正常转船,其过程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
②保险责任的起讫
在正常运输情况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以“仓至仓”条款为依据,即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一旦货物到达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③保险责任终止的其他情况
a.被保险货物运抵卸货港并全部卸离海轮后,但未被收货人立即运到自己的仓库时,保险责任可以从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终止。若在60天内货物到达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在到达仓库时终止。
b.被保险货物运抵卸货港,卸货港即为目的地,收货人提货后并不将货物运往自己的仓库,而是将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保险责任就从开始分配货物时终止。
c.如果被保险货物以内陆为目的地,收货人提货后运到内陆目的地自己的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果收货人提货后没有将货物直接运往自己在内陆目的地的仓库,而是先行存入某一仓库,则将这一仓库视为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该仓库时终止。
2)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
①非正常运输的含义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遇到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被保险货物无法运往原定卸载港而在途中被迫卸货、重装或转运,以及由此而发生的运输延迟、绕航或运输合同终止等非正常的情况,属于非正常运输。
②在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单继续有效的责任期限
a.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满60天为止。
b.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正常运输情况下所规定的“仓至仓”条款内容办理。
(4)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即以当事人所持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以约定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此项约定保险价值的估计,通常是以货物价值、预付运费、保险费、其他费用及预期利润的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即以国际贸易价格条件——CIF价格加成一定比例作为保险金额。
①CIF价格条件下保险金额的计算
按照CIF价格条件交易时,货物所需要的运输工具及保险,应由卖方办理,并负担费用。
在CIF价格条件下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是:保险金额=CIF价格×(1+加成率)
②CFR价格条件下保险金额的计算
CFR为成本加运费价格条件,又称离岸加运费价格条件。在这种价格条件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运费,负担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买方办理有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以CIF价格为保险金额计算基础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买方投保时需要首先将CFR价格换算成CIF价格,然后再加成计算保险金额。CFR价格换算成CIF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
如果货物按CFR价格成交,买方要按CIF价格加成一定百分比办理保险,可用下列公式直接用CFR价格计算保险金额。
≈。
③FOB价格条件下保险金额的计算
FOB价格又称“离岸价格”,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在这种价格条件下,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买卖双方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按照国际惯例,在FOB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所负担的费用和风险是以装船前后来划分的。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品质、数量、包装按时在装船港口备妥交货,自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海轮时起,卖方就全部履行完合同责任,此后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等概由买方承担。
(5)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费
1)影响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费率的因素
①货物的种类、性质、特点和包装
②运输工具、运输线路和港口情况
③运输方式
④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条件
⑤被保险人和船东的信誉以及过去3年(或5年)的损失记录
⑥其他因素
国内外保险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上同业竞争的状况国内外政治形势的变动战争、罢工发生的情况等因素。
2)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费率的组成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费率一般由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和愈龄船舶加费费率构成。其中基本险费率根据一般货物和指明货物的区别分别作出规定。
①一般货物的基本险费率
一般货物是指所有未被列入“指明货物”中的货物。一般货物费率适用于所有货物。一般货物费率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分为海运、陆运、空运和邮包四种。海运的一般货物费率按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类。
②指明货物基本险费率
指明货物的基本险费率仅适用于特别指明的货物,这些货物损失率高,因而其费率比一般货物较高。指明货物可分为8类,即粮油食品及土畜产类、轻工品类、纺织品类、五金矿产类、工艺品类、机械设备类、化工品类和危险品类。
凡是指明货物费率表中所列举的货物,在计算保险费率时应先算出一般货物的费率,然后再加上该指明货物的加费。
3)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费的计算
①CIF价格条件下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CIF×(1+加成率)×费率
②CFR价格改为CIF价格的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CFR×(1+加成率)×费率]/[1-(1+加成率)×费率]
③FOB价格改为CIF价格的保险费的计算。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赔偿处理
1)准备索赔单证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合同、发票、重量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或海事申明书、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索赔授权书等。
2)检验受损货物
包括检查货物包装、判断损失原因、确定损失程度、审阅有关单证、出具检验报告。
3)赔款计算
①全部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几乎都是采用定值保险承保。即无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其赔偿金额都是该被保险货物的全部保险金额。下列三种情况是例外:
a.部分全损的赔偿金额应是全损部分的保险金额。
b.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运的情况下,其全损的赔偿金额是已经装运部分的保险金额。
c.如果发生全损时,构成保险金额的部分费用尚未支出,以至勿须支出时,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将勿须支出的费用予以扣除。
②部分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a.货物数量损失的计算方法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已损货物件数(或重量)/承保货物的总件数(或总重量)]
b.货物质量损失的计算方法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货物完好价值-货物受损后价值)/货物完好价值]
c.扣除免赔率的计算方法
免赔重量=已损货物件数×每件货物原装重量×免赔率
赔偿重量=损失重量-免赔重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重量
d.加成投保的计算方法: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按发票价值计算的损失额/发票价值)
③费用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a.施救费用损失的赔偿金额计算
施救费用损失的赔偿金额是被保险人或其他代理人、受雇人和受让人实际支出的金额。
b.特别费用损失的赔偿金额计算
特别费用损失的赔偿金额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和受让人实际支出的金额。其在赔偿时受下列两种限制:一是已经损失的特别费用必须是保险单承保危险而产生的从属费用,赔偿时是与作为货物自身损失的单独海损一起计算的;二是特别费用损失的金额与货物损失的金额合计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须以保险金额为限。
c.救助费用损失的赔偿金额计算
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支付给自愿对遭受保险风险的货物采取救助行为并取得成效的第三者的报酬,保险人予以赔偿。
d.额外费用损失的赔偿额计算
额外费用损失的赔偿金额是被保险人在索赔中实际支出的金额。只要索赔成立,保险人支付赔偿的同时也应负担赔偿与索赔有关额外费用。
4)受损货物残值的确定
受损货物的残值的确定方式有:
①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②由保险人指定的检验代理人根据残值处理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③必要时可委请公估拍卖行来确定受损货物的残值。
(7)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对象是火车和汽车运输的货物。我国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险别为陆运险、陆运一切险;专门险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等;附加险有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等。
1)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
①保险责任:
a.陆运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使用驳船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倒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还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遭受承包风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这种赔偿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b.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②除外责任
a.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b.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c.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d.被保险货物的自然耗损、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e.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③保险期限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陆上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和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车站满60天为止。
2)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①保险责任
保险人除负责陆运险所列举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或隔热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
②除外责任
该保险的除外责任除了适用于一般险别的除外责任条款外,对于下列两种损失,保险公司也不予以负责:
a.因战争、罢工或运输延迟而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腐败或损失;
b.被保险冷藏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未能保持良好状态,整理包扎不妥或冷冻不合规格所造成的损失。
③保险期限
该保险的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和与陆运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是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车站后10天为限。
3)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①保险责任
火车在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和武装冲突所导致的损失,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②除外责任
由于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受阻而造成的损失。
③保险期限
该险种的责任起讫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上为限,即从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生效,直至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则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天午夜起计算,满48小时为止。如在运输途中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天午夜起计算,满10天为止。如果货物在此期间内重新装车续运,仍恢复有效。如果运输合同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货物卸离火车,保险责任即终止。如不卸离火车,则以火车到达该地当天午夜起计算,满48小时为止。
(8)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1)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
①航空运输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灾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处于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获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②航空运输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包括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的规定。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作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9)邮包运输保险
邮包运输保险是指承保邮包通过海、陆、空三种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包裹内物件的损失。邮包运输险的险别可以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1)邮包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
①邮包险的保险责任
邮包险负责赔偿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外,该保险还负责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用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被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②邮包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邮包一切险除承保包括邮包险的保险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战争、罢工等风险仍然除外不保。
2)邮包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邮包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开始生效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起算满15天为止。在此期间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10)国际多式联运保险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地点。迄今为止,国际多式联运货物保险业务尚未形成一种单独的险种。
(11)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国际上习惯采用英国的《伦敦协会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将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原意为“不负责单独海损”
平安险的保险责任: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进行抢救,采取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h.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
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即水渍险的保险责任是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上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简称A.R)
①保险责任
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由于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一切险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外来原因”并非运输途中的一切外来风险,而是以一般附加险中的11种风险为限,即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撞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
②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保险责任比较
4)除外责任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耗损、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属于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货损。
2.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1)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货物主要指商品性质的贸易货物,不包括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根据我国国内货运险条款规定,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和稀有金属等贵重财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本保险标的的责任范围内。
(2)国内水路、陆路(公路、铁路)运输货物保险
1)国内水路、陆路(公路、铁路)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
①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a.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造成的损失。
b.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沉没、倾覆、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c.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违反操作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d.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e.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的货物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2)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①基本险承保的风险,综合险均负责。
②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折断、凹瘪、开裂、渗漏等损失,以及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③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储装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储装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④遭受盗窃的损失。
⑤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
⑥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3)国内水路、陆路(公路、铁路)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无论是基本险,还是综合险条款规定,对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②地震造成的损失;
③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④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耗损,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所致的损失;
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⑥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⑦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⑧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⑨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4)国内水路、陆路(公路、铁路)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至该保险单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3)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1)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
①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风险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②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面陷落、崖崩等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③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害以及由此而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货物的散失。
④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储装的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储装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储装货物腐烂的损失。
⑤被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⑥在装货、卸货时以及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损失。
⑦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被保险货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致使被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列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通常按照下列规定终止:
①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无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15天为止。
②被保险货物在上述15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责任保险实务
1.责任保险概述
(1)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
1)责任保险的适用对象
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维修者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单位;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等等。
2)保险标的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两种。
3)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①期内发生式。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保险人不考虑责任事故发现的时间或提出索赔的时间。
②期内索赔式。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以这种方式承保的保单,可以赔偿在保单起保日期以前发生的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失。
4)责任保险的直接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间接赔偿对象是第三者,即受害人。
5)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①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只对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一般不予负责。第三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可以包括第三者死亡及丧葬费用、残废与医疗费用等。
②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6)赔偿限额的类型
①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它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②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③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两个赔偿限额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7)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①将责任保险作为各种损害赔偿保险的组成部分或将其作为附加险来承保,不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
②以单独的责任保险方式,签发专门的保险单来承保。
(2)责任保险的种类
1)根据业务内容分类
根据业务内容分类,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2)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分类
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无论有无过失,都要对造成他人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过失责任保险。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3)根据法律的归类分类
①法律责任保险。通常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过失损害他人而负有的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②约定责任保险。约定责任保险又称合同责任保险,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4)根据与财产保险的关系分类
①独立责任保险。
独立责任保险是指责任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其业务经营无需与一般财产保险等结合,投保人与保险人均可以按照独立业务建立责任保险关系。
②附加责任保险。
独立责任保险与附加责任保险的区别
2.产品责任保险
(1)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
产品责任又称制品责任、制造物责任或商品制造人责任等,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因该产品的缺陷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人投保,也可以由他们中间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
(2)产品责任保险的内容
1)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①保险责任
a.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包括疾病、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b.有关法律费用。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所支付的诉讼、抗辩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赔付。
②除外责任
a.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b.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应由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承保。
c.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投保财产保险来解决。
d.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商品发生事故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这种损失的赔偿责任,理应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e.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退换、回收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这类损失及费用属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责任范围。
f.被保险产品造成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责任。
g.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赔偿责任。
h.对战争、罢工、核风险引起的产品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i.因缺陷产品造成责任事故而导致的罚款以及保单规定的免赔额都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③责任期限
a.“期内发生式”承保基础下的责任期限。其具体规定为:即使产品是在保险生效前几年生产或销售的,只要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并导致对用户的损害,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均负赔偿责任。
b.“期内索赔式”承保基础下的责任期限。其具体规定为:不管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还是保险期限之前,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保险人就承担赔偿责任。
3.雇主责任保险
(1)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以雇主的雇主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它保障雇主对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伤亡、疾病的赔偿责任。对非因工作或非工作时间内雇员的人身伤亡和疾病,雇主责任保险不予负责,此外,对雇员的财产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①雇主责任保险与劳动保险的区别
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但受益人是与雇主有雇佣关系的雇员。保险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与雇员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雇佣合同另有约定)。
(2)雇主责任保险的内容
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
①雇主责任保险的基本责任
a.被保险人雇用的人员(包括长期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在保单有效期间,在受雇过程中,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从事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而受伤、致残、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b.被保险人的有关诉讼费用。
②分析雇主责任保险的基本责任时应注意
a.受雇过程是指雇员的受雇佣期间(包括假日和加班)。
b.保单载明的业务工作是指在保单中列明的每一个雇员所从事的工种,雇员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列明的或与列明有关的。
c.职业性疾病是指经过医院确诊的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d.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对象是雇主对其雇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雇主自身(包括企业董事会成员)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间的人身伤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除外责任:
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雇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②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③由于雇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④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⑤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员的责任。
3)附加责任
①附加医疗费保险
这项附加险承保雇员在保单有效期间,因患职业病之外的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并规定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就诊和治疗,凭单证赔付。其保障放弃了原保单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而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考虑雇员是否因工作生病,只要雇员生病,雇主就须负责)。
②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因其雇员(或其本人)在从事保单列明的业务或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金、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4)责任期限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一年期,以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为始终点,也有的合同以承包工程期为保险期间。
4.公众责任保险
(1)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是指以损害公众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1)公众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不同行业的企业和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家庭或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保险又称为个人责任保险)。
2)公众责任险中的被保险人
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不仅可以是投保人,还可以是其他人。公众责任险中的被保险人还可以包括:
①被保险人死亡后,须负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的个人代表。
②经被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雇员或被保险人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均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③工程的承包人和委托人(即业主)可以同时成为被保险人。
(2)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
1)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①保险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单的基本责任是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间从事所保业务活动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疾病、残疾、死亡)和财产的损害或灭失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另外,保单还负责被保险人因发生损害事故而支出的有关诉讼费用。
②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可以概括为三类:不能承保的风险,即绝对除外责任;不能在公众责任保险中承保,但可以在其他保险中承保的风险;一般责任险保单不予承保,但经过特别约定并加收保费后能够承保的风险。
我国的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a.被保险人的合同责任,除非该合同责任同时构成法律责任。
b.被保险人的雇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理人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c.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经营活动一直使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的损失。
d.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责任:保险单未列明的属于被保险人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机动车、火车、船只、飞机、电梯、自动电梯、起重机或其他升降装置;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不洁的食物或饮料;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e.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土地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f.战争、内战等行为引起的后果责任;罢工等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后果责任。
g.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h.核风险所引起的责任。
i.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j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③责任期限
公众责任保险保单的承保责任期限按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间为始终点,多以“期内发生式”为承保基础。
2)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
①场所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②承包人责任保险
它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人。适用于各种建筑工程、装卸作业及修理行业等。
③承运人责任保险
它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
④个人责任保险
它承保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法律风险,包括住宅责任保险、运动责任保险等。
⑤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该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它是一种以公众责任为主要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公共责任保险。
5.职业责任保险
(1)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
职业责任是指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们的当事人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
1)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①保险责任
职业责任险保单只负责专业人员由于职业上的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险保单负责的被保险人的职业疏忽行为,除被保险人自己外,还包括被保险人从事该业务的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从事该业务的雇员的前任的职业疏忽行为。
职业责任险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金和诉讼费用。职业责任险通常采取“期内索赔式”为承保基础。也有一些业务采取“期内发生式”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②除外责任
一般的除外责任:
a.战争和罢工造成的损失;
b.核风险造成的损失;
c.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d.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
e.被保险人的契约责任(没有该契约被保险人依法所应负责者除外);
f.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损失。
有的除外责任:
a.因被保险人或者从事该业务的前任或其任何雇员或从事该业务的雇员的前任的不诚实、欺骗、犯罪或恶意行为所引起的任何索赔;
b.因文件的灭失或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但也可加费后扩展承保);
c.因被保险人隐瞒或欺诈行为,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或保险有效期间不如实向保险人报告应报告的情况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d.被保险人被指控有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行为而引起的索赔。
③责任期限
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由于职业责任事故的产生到受害方提出索赔,有可能间隔一个相当长的期限。保险人为了能确切地把握保单项下应支付的赔款,对应承担的风险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估测,通常在一定的保险期限之外均规定责任追溯日期,保险人仅对该追溯日期开始后发生的疏忽行为并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对于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责任事故,保险人概不负责。
五、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
1.信用保险
(1)信用保险的概念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主要险别包括一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一般商业信用保险
1)一般商业信用保险的含义
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又称国内信用保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
一般商业信用保险承保标的是被保证人的商业信用,商业信用的实际内容通过列明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保险金额根据当事人之间商业合同的标的价值来确定。国内信用保险一般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承保3~6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风险,不承保长期商业信用风险。
2)一般商业信用保险的险种
①赊销信用保险
a.赊销信用保险的含义
赊销信用保险是为国内商业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在这种业务中,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保险人承保的是买方(即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即权利人)能按期收回赊销货款,保障商业贸易的顺利进行。
b.赊销信用保险的适用范围——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耐用商品
c.赊销信用保险的特点
赊账期往往较长,风险比较分散,承保业务手续也比较复杂,保险人必须在仔细考察买方资信情况的条件下才能决定是否承保。
②贷款信用保险
a.含义: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在贷款信用保险中,放款方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
b.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借款人决策失误、政府部门干预和市场竞争等风险,在通常情况下,只要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贷款无法收回,保险人就承担赔偿责任。
c.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确定。应以银行贷出的款项为依据。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应与银行利率相联系,并着重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贷款的期限、贷款的用途和借款人所属经济区域等。
③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3)投资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1)投资保险的概念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的保险。其承保对象一般是海外投资者。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政府没收或征用外国投资者财产、实行外汇管制、撤销进出口许可证、发生内战或绑架等风险。
一国开展投资保险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资本输出。投资保险通常由政府设立的保险机构办理,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或民间保险公司很少经营此种业务。
2)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大多数是靠政府支持来经营的。
(4)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特点
①出口信用保险离不开政府的参与
②出口信用保险必须全额投保
③出口信用保险必须实行风险评估
(5)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1)按保险责任起讫的时间分类
①出运前的保险
出运前的保险从出口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货物出运时终止。如果在货物出运前因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致使买方取消或中止合同,对于出口商已经采购或组织生产买方原先订购的产品,保险人负责因产品不能出口而给其带来的直接损失。出运前的保险通常作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附加险。
②出运后的保险
出运后的保险,货物一交付承运人,保险合同即开始生效,一旦出口商安全收汇,保险责任即告结束。在出口合同约定的信用期届满后因保单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致使出口商不能收到外汇货款,保险人在约定的等待期满后负责赔偿。
2)按出口合同的信用期分类
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信用期,一般是在180天以内,经扩展也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一般性商品的出口,包括所有消费性制成品、初级产品及工业用原材料的出口,汽车、农用机械、机床工具等半资本性货物出口也可适用。短期出口信用险一般采取统保的承保方式,即要求出口商承诺投保其保险适用范围内的全部出口业务。
②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信用期为2至5年的,一般称为中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为5年以上的,一般称为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采取逐个出口合同协商承保的办法。
3)按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分类
①商业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商业风险包括进口商资信或信誉方面的风险。
②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政治风险是指买方国家的法律、政策或政局改变的风险。
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都承保的出口信用保险称为综合出口信用保险。此外,国外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有的还提供汇率风险的保障。
4)按出口合同的性质分类
按出口合同的性质分类,出口信用保险分为货物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劳务输出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建筑工程承包的出口信用保险等。
(6)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的规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付款条件为商业信用方式;
②信用期不超过180天;
③出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生产或制造。
不适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包括:预收全部货款后发货的出口贸易、不通过货币结算的易货贸易、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寄售贸易、通过政府协定设立的清算账户结算的贸易、中长期资本性货物的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等。
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①保险责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发运货物后由于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引起的货款损失。
a.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包括:买方被宣告破产或实际已资不抵债;买方拖欠货款达6个月(或4个月)以上;买方违约拒收货物,致使货物被运回,降价转卖或放弃。
b.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包括:①买方国限制汇兑;②买方国禁止贸易;③买方国吊销有关的进口许可;④买方国颁布延期付款令;⑤买方国发生战争、动乱等;⑥买方国发生非常事件,如大面积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②除外责任
a.货物运输险项下的损失;
b.汇率变动损失;
c.被保险人违约或违法所致的损失;
d.买方违约在先情况下被保险人坚持发货所致的损失;
e.由于买方违反本国法令未获进口许可证所致的损失;
f.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买方的代理人所致的损失;
g.被保险人未按时办妥投保手续的出口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h.被保险人向未经信用保险公司批准买方信用限额,或不适用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i.在损失发生之日两年内,被保险人仍未向信用保险公司索赔的损失。
(7)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1)中长期出口保险的适用范围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180天至5年或8年之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条件和承保对象不同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具体包括:
①使用银行买方信贷、卖方信贷或其他方式签订的,收汇期在1年至10年之间、贸易金额在1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之间的出口合同。
②出口的大型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等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国产化率在70%以上,车辆、船舶和飞机等国产化率在50%以上。
③出口企业所经营的出口产品应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出口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④进口商或招标人应为依法注册并获得所在国家政府进口许可证的有良好的履约能力的法人。
⑤信用保险公司视具体合同、具体时间、具体国别而定的其他条件。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
①买方、借款人或其还款担保人倒闭、破产、被接管或清盘,或丧失偿付能力。
②买方、借款人或其还款担保人从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日起逾期6个月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③买方因故单方面停止或终止执行贸易合同。
④买方所在国,或借款人所在国,或任何与履行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有关的第三国政府颁布政令、法令,实行外汇管制,限制汇兑。
⑤买方所在国,或借款人所在国与中国,或与任何第三国发生战争、革命、暴乱等事件,或发生不可抗的特别事件造成进口商不能履行商务合同或借款人不能履行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
2.保证保险
(1)保证保险的概念
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分为确实保证保险和诚实保证保险。确实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证保险。确实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证人的违约责任,保证的是权利人的权利。确实保证保险包括合同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存款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和许可证保证保险。
(2)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
(3)合同保证保险
1)合同保证保险的概念
合同保证保险又称为契约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主要用于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
根据建筑工程的不同阶段划分,合同保证保险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投保人既可以按阶段投保,也可以一次性投保综合性的合同保证保险。
2)合同保证保险的类型:
(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概念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又称为产品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效能的产品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对有缺陷的产品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2)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①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②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
③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除外责任:
①产品购买者故意行为或过失引起的损失;
②不按产品说明书安装、调试和使用引起的损失;
③产品在运输途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等。
(5)忠诚保证保险
1)忠诚保证保险的概念
忠诚保证保险又称为雇员忠诚保险,是指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贪污、伪造单据和挪用款项等,而使雇主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它以雇员的品德为承保对象,雇主是权利人,雇员是被保证人,雇主既可以投保所有雇员,也可以只投保指定的雇员。
2)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
①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和有价证券损失;
②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损失;
③被保险人有权拥有的财产或对其负责任的财产损失;
④保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财产损失。
除外责任:
①因雇主擅自减少雇员工资待遇或加重工作任务导致雇员不诚实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②雇主没有按照安全预防措施和尽职督促检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③雇主及其代理人和雇员勾结而造成的损失;
④超过了索赔期限仍未索赔的损失;
⑤因核裂变、核聚变、核辐射等引起的损失;
⑥由于武装力量、暴乱造成的损失;
⑦因地震、火山爆发、风暴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六、工程保险实务
1.工程保险概述
(1)工程保险的概念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
(2)工程保险的特征
①风险广泛而集中;
②涉及较多的利害关系人;
③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
④工程保险承保的是技术风险。
(3)工程保险的类型
按照保险市场上的承保惯例,工程保险一般分为:
①建筑工程保险
②安装工程保险
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③机器损坏保险
④船舶工程保险
⑤高科技工程保险
2.建筑工程保险
(1)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是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民用、工业用及公共事业用等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保险为这些项目在建过程中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提供风险保障。
(2)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障对象
1)物质损失部分的风险保障项目
2)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风险保障项目
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3)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
①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列明的工地范围内的保险财产,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均予负责赔偿。
②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有关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负责。这些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不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③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一定的赔偿限额,即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2)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①含义: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建筑工程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但是不包括任何罚款。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是指除所有被保险人以及与工程相关的雇员以外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
②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被保险人在民法项下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中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或保险单有效期内的累计赔偿限额。
(3)建筑工程保险的附加险
1)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附加险
2)建筑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①扩展赔偿责任范围的附加险
在此所述扩展赔偿责任范围的附加险条款,包括扩展保险责任、扩展赔偿范围的附加条款。常见的条款包括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合同责任扩展条款、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②减少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附加险,可参照物资损失部分的条款
③其他附加险
主要是有关特殊说明、定义及保证方面的条款,其内容也可参照物资损失部分的条款。
(4)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
建筑安装期内的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的开始
①保险工程破土动工之日。指被保险人的施工队伍进入工地,开始实质性的开工。
②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指这些材料、设备从运输工具上卸到工地,交付给被保险人。
③保险单中规定的生效日期。这是建筑期保险期限的上限,即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保险单列明的生效日期。
2)保险责任的终止
①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
③保险单规定的终止日期。这是保险期限的下限。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的终止日期不得迟于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日期。
3)试车期的保险责任
试车期通常被认为是风险相对集中的时期。因此,保险人只对新机器在试车期内因试车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如果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者转手设备,则自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保险期限的扩展
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如果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则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加交规定保费后,保险人可签发批单,以延长保险期限。
(5)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
1)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
①保险金额的确定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建筑工程完工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②保险金额的调整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确定投保金额,那么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必须调整保险金额。
a.在保险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b.在保险期限内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c.如果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d.在保险期限届满3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2)赔偿限额
①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地震、海啸、洪水、风暴和暴雨都被视作特种风险。限额的高低主要根据工程所处的自然地理条件、该地区发生此类灾害的历史记录以及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②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应根据责任风险的大小确定,一般有两种规定方法:a.只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b.规定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
③各种费用保险与附加险的赔偿限额
场地清理费用、专业费用等以及其他附加保障的赔偿限额在承保实务上有两种做法:
a.在保险单明细表(或者有时在附加条款)中单独列明分项赔偿限额,并以第一危险方式承保;
b.将这些赔偿限额包含在总保险金额中,但在对应的附加条款中规定一定的比例,如按照物质损失的一定比例,或者按照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这些项目的赔偿限额。
(6)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
1)保险费率厘定的依据:
①工程的性质和总造价;
②工程施工的危险程度,如施工方法和建筑物的高度等;
③工地及附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发生巨灾的可能性或特别危险的存在;
④工期长短及施工季节;
⑤巨灾的可能性及最大可能损失程度;
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条件;
⑦承包人及工程其他有关的资信情况,施工人员的素质及承包人的管理水平;
⑧免赔额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的高低;
⑨保险人以往对类似工程的赔付情况;
⑩国际再保险市场行情。
2)保险费率的组成
建筑工程险的费率应分项厘定,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项:
①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业主提供的物质及项目、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等,这些项目的费率按整个工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②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保险期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③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亦为工期性费率,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保险费;
④试车期和保证期费率是按照工期性费率乘以总保险金额计收保险费;
⑤各种附加险也是按照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收保险费。
3)第三者责任部分保险费的确定
第三者责任部分可以使用不同的赔偿限额承保。在使用累计赔偿限额与每次事故限额相结合使用时,计算基础不变,但是费率应该适当降低;在使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只能以此作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再乘以对应的保险费率,费率可以参照公众责任保险费率中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一档办理。计算出各个项目的保险费后,得到保险费的总和,然后再除以物质部分的总保险金额,就是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表定费率。
(7)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
1)赔偿方式:支付赔款、修复、重置。
保险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在保险人,但是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者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赔偿标准
①部分损失的赔偿标准。对于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支付修理费将保险财产修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如果修复中有残值存在,残值应在保险人赔款中扣除。
②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赔偿标准。在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如果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③任何成对或成套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④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予以赔偿,但该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减少与恢复
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由保险人出具保险批单将保险金额与责任限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原保险金额,则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保费,即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4)第三者责任损失的赔偿
①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做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
②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③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5)免赔额的扣除
保险人在赔偿时,应先按保险合同约定扣除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应按保险单的规定,分别对不同的项目扣除适用的免赔额。
②若多个保险项目因同一事故发生损失,则只扣除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③若免赔额和免赔率同时适用,应以较高者为准。
④若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应从损失金额中扣除免赔额。
⑤若被保险人是多个关系组成时,免赔额的承担也应在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如果有多张保险单承保同一标的损失,免赔额要按保险单的规定进行分摊。
(8)建筑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机械或装置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因为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无法证明是否因意外事故所致,保险人无需负责。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⑩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已经使用,或已经接收的部分。
2)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
①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③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④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⑤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⑥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3)总除外责任
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②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③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④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⑤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⑥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⑦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⑧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建筑工程保险只对因保险责任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间接损失均不予赔偿。
⑨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规定的免赔额包括:特种危险免赔额、各保险项目遭受其他风险的免赔额、试车期的免赔额。建筑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规定了每次事故的免赔额,而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
建筑工程保险规定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即只要损失数额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就不予赔偿,如果超过,则应扣除免赔额后再予以赔偿。如果一次事故同时造成一项以上的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采用这些项目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3.安装工程保险
(1)安装工程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确定的,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并不包括被安装设备的价值,仅仅包括安装费用和安装过程中必需的辅助材料的费用。因此,确定保险金额时,一定要以被安装设备的总价值加上安装合同的承包价之和为准。
(2)安装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①保险责任
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安装工程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安装场所以及附近区域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②除外责任
与建筑工程保险绝大部分相同,但是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对“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损失”是不予负责的,而安装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的除外责任部分就没有此项规定。
七、特殊风险保险实务
1.航天保险
(1)航天保险的保障范围
航天保险是指为航天产品包括卫星、航天飞机和运载火箭等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它承保的是航天产品进入太空遇挫或遭受灾害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航天产品发射前的制造、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发射时和发射后的轨道运行过程中,以及使用寿命等方面的风险损失。
(2)航天保险的保险种类
①卫星及火箭的工程安装保险
②发射前的卫星及火箭保险
③卫星发射保险
④卫星寿命保险
⑤卫星经营者收入损失保险
卫星经营者收入损失保险主要承保卫星发射和卫星寿命保险之外的经营收入损失,如果因卫星发射失败导致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保险人予以负责赔偿。
⑥卫星发射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该保险责任通常从卫星发射点火开始生效,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承保一年或发射后几年内的责任损失。该保险的责任限额可以从6000万美元到5亿美元之间浮动,由被保险人自己确定,费率则根据市场承保能力而上下波动。
(3)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
航天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实陈述、承保协议、定义、除外责任和保险条件等。同步轨道通信卫星的发射保险中,根据发射服务合同要求,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从火箭意向点火开始,卫星与火箭运行过程中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
由于运载火箭的设计错误,元器件、零备件、原材料故障发生的错误操作,运载火箭环境条件超出了发射服务合同规定的环境偏差,卫星有效载荷本身的故障等原因,使运载火箭发射的卫星不能按预定设计轨道入轨,造成发射全部失败,保险人负责按保险金额赔付。
2)部分损
保险人可承担的部分损失主要有:
①卫星转发器的损失超过免赔额所规定的金额,但不足以构成全部损失。
②卫星推进剂减少导致的损失超过免赔额规定的金额,但未达到构成全损的程度。
③卫星电能损耗导致的损失,但未能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4)航天保险的除外责任
①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之外的损失和费用;
②保险单列明的运载火箭保险金额以外的一切费用;
③在运载火箭飞行阶段,外来电磁和频率的干扰引起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④外来搭载卫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⑤因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及政府拘留、扣押、没收等行为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⑥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武器爆炸及核辐射及各类物质的辐射污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5)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
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依据:
(6)航天保险的保险费率
一般来说,保险人在确定费率时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产品质量、损失率、恶劣气候及意外事故等。
(7)航天保险的保险期限
航天保险的保险期限关键在于确定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1)开始时间
①以火箭在指定发射场所意向点火为起始时间;
②如果发射点火终止,从火箭在指定发射场重新点火为起始时间。
2)终止时间
①卫星交付客户使用,卫星在轨道正常工作并运行时;
②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届满;
③卫星发生全部损失;
④卫星在发射过程中宣布发射失败;
⑤发射点火终止,火箭发动机熄灭,火箭未脱离发射台。
以上情形,以先发生者为准。
(8)航天保险的赔偿处理
1)航天保险理赔的特征
①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必须在承保前确定
②保险经纪人参与理赔工作
③被保险人应尽快提交损失证明
损失证明中至少应列明事故发生的日期、时间、性质、可能的原因及提出索赔的依据和索赔金额的计算基础。损失证明须经被保险人的代表签字盖章方为生效。损失证明的提交日期不得晚于事故通知后的180天,或保单承保的风险终止后的210天,两个时间以先发生的为准。
④保险人对残值享有绝对权利
2)航天保险的赔偿金额计算
不同型号和不同用途的卫星保险,适用不同赔偿金额结算方法。
2.核电站保险
(1)核电站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核电站保险是以核电站建造、营运过程中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核电站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的区别:
①核电站保险的主要承保责任是核风险
②核电站保险承保的主要手段是控制风险
③核电站保险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保险
(2)核电站保险的种类
(3)核电站保险的保险责任
1)物质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核电站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是承保核风险。核风险是指核燃料、核废物或核产品引发的辐射的、有毒的、爆炸性的物质,容易造成其他财产的损失的风险。核电站物质损失保险是将常规财产风险和核风险的保障合在一张保险单上,由保险标的所在国的核保险集团承保或分保。
核物质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①对核岛设备的核风险和常规风险提供保障。
②对常规岛所遭受的常规风险提供保障,任何核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2)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①核责任:核责任保险主要承保由于核辐射和核放射致使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遭受伤害或损失,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应承担的责任。
②第三者责任:核电站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其他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保险责任内容基本相同。
(4)核电站保险的除外责任
1)核电站物质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
①由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原子炉主任工程师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②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③因自然磨损、氧化、锈蚀而造成的损失或在正常操作中造成发射性污染而产生的清污费用。
④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⑤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⑥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
⑦伴随正常运转的放射能污染造成的损失。
⑧由于地震或火山爆发而引起的损失。
⑨由于暴风、暴雨、台风、洪水、滑坡、地面下沉或塌陷所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核电站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①合同责任,即由被保险人按照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应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损失。
③特大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战争、暴乱、恐怖行为、内战、革命等政治风险。
④大气、土地、水污染等污染风险。
⑤10年后才申报的损失;产品责任;遗传疾病。
⑥正常损耗等。
此外,保险人对保险单中规定的免赔额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5)核电站保险的保险金额
在核电站保险中,保险人对核电站物质损失保险与核电站责任分别确定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保险人在确定保险金额时,通常根据核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来确定保险金额。此外,对于核电站责任险,保险人也按常规风险和核风险两类不同风险,分别确定不同的赔偿限额。
(6)核电站保险的赔偿处理
在对核风险造成的核电站责任赔偿时,保险人一般都按法律规定处理,按照绝对责任负责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按照过失责任来承担。因此,当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时,政府会给予财政补贴,特别是对于核电站的核爆炸事故,政府必定从各方面给予保险人支持。
3.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1)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概念及其种类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是以海上石油开发过程中的财产、责任、费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一般要经过钻前普查勘探、钻探、建设和生产四个阶段。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风险,不同的风险,适用不同的保险险种。
1)钻井平台保险
钻井平台保险承保被保险财产的一切物质损失。其保险标的为固定平台装置,包括平台本身、人行道、登陆斜梯(系缆机除外),以及置放在平台上的为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由被保险人负责经营或保管的各种财产。钻井平台因设计不当引起的损失,经保险人同意并加收保险费可予以承保。
2)移动式钻探设备保险
该险种通常由钻井平台或钻井船所有人或承包人负责投保。被保险财产为保险单列明的钻井平台和钻井船体及有关装置设备,包括钻井机及设备、自升机、起重设备及其他备用物、附属物,甚至包括装载在钻井船附近有关的其他船舶(船舶本身除外)上的设备、工具、机械、沉箱、起立架、材料、供应物、配件、钻井机和设备、井架、钻柱、套管、钻杆以及正在钻井中的钻柱等配套项目。
3)平台钻井机保险
该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钻井平台设施和被保险人所拥有、保管或控制的有关设备。保险人对于在保险单列明的作业区域作业的平台钻井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同时,对保险标的在岸上储存或在港口与平台之间的往返运输过程中引起的直接损失也予负责。
4)海洋石油开发管道保险
①管道铺设保险。一般按工程保险承保,有时也可附加在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建造保险中作为整个工程的一部分。
②管道作业保险。一般按钻井平台保险承保,但保险人在承保时应查明管道铺设的时间和地点、管道承建单位、管道口径大小、作业地点水深、管道价值、水下管道是否埋设以及过去损失记录等。
管道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与钻井平台保险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一些有关输油管线特殊风险的内容。管道保险一般采取第一危险方式承保。
5)海洋石油开发责任保险
①保赔保险。指在海洋石油开发中涉及各种船舶的责任赔偿的一种保险。
②承租人责任保险。承租人责任险承保的是租船人的租船合同责任。
③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
6)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建造、安装保险
一般以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为基础,然后根据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的特点附加船舶的碰撞责任、特约保险责任等,使之适应近海石油工程和水上作业以及拖船过程中需要的风险保障。
7)海洋石油开发费用保险
①井喷控制费用保险
②重钻费用保险
③控制污染及清理费用保险
(2)海洋石油钻井平台保险
1)钻井平台保险的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区范围之内,由于外来风险所致的直接物质损失,包括:
①保险标的离开平台设施时在其储存期间或往返港口和平台设施之间的运输中所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
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所支付的施救费用。
2)钻井平台保险的除外责任
①地震、火山爆发或由此而引起的损失;
②内战、革命、造反、叛变、内讧、海盗行为,敌对或战争行为,任何带有政治或恐怖目的的行为;
③任何使用核子或核聚变及其他放射物质的武器、炸药爆炸或任何战争武器、地雷、炸弹、鱼雷及其他战争武器的行为;
④捕获、扣留、扣押、禁止、征用等行为;
⑤有关搬移财产、清理场地或障碍物的清除残骸费用;
⑥钻井中使用的钻掘泥浆、水泥、化学品等消耗材料损失;
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⑧各类油井和井眼的损失;
⑨由于井喷而发生的控制井喷费用和损耗的财产;
⑩由于延迟或丧失使用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⑪正常磨损、金属疲劳、机器损坏和腐蚀生锈等引起的损失;
⑫电器设备毛病引起的损失;
⑬设备图纸、计划或记录、被雇佣人员或其他人的个人物品的损失;
⑭潜在缺陷引起的损失部件本身的损失或置换费用;
⑮除钻井平台本身储用燃料外的其他油、汽燃料损失;
⑯钻机的损失,包括钻杆与钻铤以及其他钻机部件的损失;
17错误设计本身以及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
(3)井喷控制费用保险
井喷是指井中的液体、油、气和水等不可控制地不断地流到地面上的现象。井喷控制费用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正在钻探的井、评价井、开发井、已完成的钻井、生产井、关闭井、封堵井或暂放弃的井眼等。
1)井喷控制费用保险的保险责任
该保险承保保险标的在钻探、完工、重建、试验、清洗、修理、整理或其他井上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
①为控制井喷所需的器材、机器、附属品及其费用;
②救助井的钻探费用;
③为控制地表面或海上钻探出来的液体、油、气、水的各种服务费用;
④爆喷出来的流散物质的清除和防止扩散费用;
⑤重新钻探费用,井坑作业费用等。
2)井喷控制费用保险的除外责任
①人身伤亡、疾病、死亡、社会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
②油(气)井眼的灭失及钻井工具灭失和丧失使用;
③承包人钻机和设备的任何部分损失;
④财产的损失;
⑤地下油、气藏的损失;
⑥一切打捞费用,为重新钻探作业的整理费用;
⑦战争、恐怖活动引起的损失;
⑧地震、火山爆发以及由此引起的海啸造成的损失;
⑨罚款。
八、人寿保险实务
1.人寿保险概述
1)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
①生命风险的客观性与可保性
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a.风险是可以预测的;
b.损失幅度不能过于巨大,也不能过于微小;
c.有众多的同类暴露单位;
d.损失发生是不可预料的。
②损失均摊、均衡保费:
a.自然保费
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如果假设死亡支付发生在期末,则其计算公式为:
某年龄自然保费×(1+利率)=保额×此年龄死亡率
即:
b.均衡保费
均衡保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均衡保费在早期高于自然保费,晚期低于自然保费。均衡保费是用年轻时多缴部分弥补年老时少缴的部分,将死亡风险造成的损失均匀地分摊于整个保险期间,使人寿保险具有与其他保险不同的特性。
c.风险同质性
风险同质性原理是指每个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机会是相等的。影响风险同质性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体格、居住环境、家族病史、生活习惯、以往病史和个人爱好等。
(2)人寿保险的特点
①生命风险的特殊性
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的主要风险是死亡率。死亡率的规律直接影响人寿保险的经营成本。对于死亡保险而言,死亡率越高则费率越高。
②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而人的生命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的。通常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被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需要程度;二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
③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保险利益方面的区别:
④保险金额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是由于人的生命无法用货币衡量这一特殊性决定的。人寿保险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因此,人寿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所以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在人寿保险中一般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
⑤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或一个人的一生。这种长期性的特点使寿险具有特殊性。
(3)人寿保险的分类
①按照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新型人寿保险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或万能保险等。
②按照保险责任分类,普通型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2.普通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
①含义: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②优点: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
③不足: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2)终身寿险
①含义: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②优点:终身保险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退保金。
③种类:按照缴费方式分类,终身保险的种类包括:
a.普通终身保险,即保险费终身分期交付。
b.限期缴费终身保险,其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期满后不再缴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缴纳期限可以是年限,也可以规定缴费到某一特定年龄。
c.趸缴终身保险,在投保时一次全部缴清保险费,也可以认为是限期缴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
(3)两全保险
①两全保险的含义
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未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规定时点仍生存,保险人按照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生存与死亡混合组成的保险。
②两全保险的保险费
两全保险的纯保费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组成。其中,危险保险费用于当年死亡给付;储蓄保险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
(4)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指以生存与否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的种类:
3.新型人寿保险业务
(1)分红保险
1)分红保险的概念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2)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
①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
②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③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
④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
(2)投资连接保险
1)投资连结保险的定义
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
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具备的特点包括:
①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②该产品至少连结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③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④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⑤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⑥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⑦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⑧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3)万能保险
万能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保单持有人在缴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缴费。而且,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
4.团体人寿保险
(1)团体保险概念
保险监管机构对团体的界定一般是从团体的组成、团体人数和参保比例、团体参保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投保金额的规定等方面进行的。
团体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业务。
(2)团体保险的特征
1)风险选择特殊
团体保险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用对团体的风险选择来取代对个人的风险选择。团体保险投保过程中无需提供团体中个人的可保证明,保险人只需对整个团体的可保性作出判断,即用团体核保来替代个人核保。
2)保险计划灵活
团体保险单并非必须是事先印就而一字不可更改的。较大规模的团体投保团体保险,投保单位可以就保单条款的设计和保险内容的制定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3)经营成本低廉
对于保险人而言,团体保险的经营成本会低于个人保险。
4)服务管理专业
5)保费分担
团体保险的保费可以有不同的分担方式:由雇主负担全部的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费;由雇员单独负担保费。对于不同的保费分担方式,一般对于投保比例的限制也有所不同。
(3)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按照团体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即保险责任),团体保险可以划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含团体养老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5.人寿保险的核保与核赔
(1)人寿保险核保
1)核保的定义
核保,又称风险选择或选择风险,是对于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进行确定和分类的过程。核保的过程包括选择和分类。选择是保险人对于每个申请寿险的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以确定他的风险程度。分类是将被保险人分配到预期损失概率,即死亡率近似相同的群体中。
2)核保要素
①年龄。在寿险中,年龄因素是测算费率最为主要的因素。
②性别。
③医疗风险因素。主要医疗风险因素包括:健康状况;个人病史;家族病史。
④财务状况。将财务状况作为核保要素的主要原因是进一步保证保险是用来补偿不确定损失,而不是获得收益的方法。财务状况要素是用来考虑投保人的保险愿望是否与其保险需要相一致。
⑤职业。概括而言,职业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方式提高死亡风险:
a.职业可使被保险人置身于高风险的环境之中;
b.工作环境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影响;
c.由于职业关系容易发生意外事故。
⑥吸烟。
⑦酗酒和吸毒。
⑧高风险运动和度假。
⑨航空风险。
⑩居住环境。
⑪逆选择和投机行为。
⑫保险利益。
3)核保规则
①投保规则
②免验体规则
③体检规则
(2)人寿保险核赔
1)核赔的概念
保险核赔,又称理赔,是指保险人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并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后,对其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调查及相关处理,作出给予赔付或拒绝赔付的行为。
2)核赔的基本原则
①任何申请理赔的人都有权利要求得到恳切、公平、公正的待遇,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迅速地得到答复。
②每一件理赔申请案,都有权利得到迅速的事实调查、客观的评价,并在责任相当明确时,即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
③保户必须获得平等待遇,而不被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以外的因素来衡量。
④保户无须提起诉讼即可获得应得的保险金给付,保险公司亦不得以牺牲一保险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为条件,而影响另一保险合同的理赔处理。
⑤保险公司必须了解,它们对所有应得到保险金给付的保单,有迅速理赔的义务;同时,对保险大众也有对等的义务,即不作不当的理赔给付,以避免费用的增加。
⑥建立理赔的程序和规则,以避免事实不明和误用保单条款的情况;并优先维持正确的理赔记录。
⑦为达成有效的理赔作业,须建立合理的人事、组织和程序规则。
在实践中,核赔主要遵循的原则是:重合同、守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
3)核赔的特点
①保险金给付的确定性;
②寿险核赔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③寿险核赔不适用比例分摊的原则;
④寿险核赔不适用代位追偿的原则;
⑤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防止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4)核赔的一般过程
通常情况下,一个索赔案件的处理一般要经过从接案、立案、初审、调查、理算、复核审批和结案归档七个环节,这是核赔的一般过程,也可以称为“标准流程”。
九、意外伤害保险实务
1.意外伤害的界定
(1)意外伤害的定义
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②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2)意外伤害的特征
人寿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3)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但是并非一切意外伤害都是意外伤害保险所能承保的。按照是否可保划分,意外伤害可以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三种。
意外伤害的种类:
2.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1)按投保动因分类
①自愿意外伤害保险
该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订立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
②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又称法定意外伤害保险)
国家机关通过颁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强制施行的意外伤害保险。凡属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施行范围内的人,必须投保,没有选择的余地。
2)按保险危险分类
①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该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不可保意外伤害除外,特约保意外伤害视有无特别约定)。
②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该保险是以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为保险危险的意外伤害保险。
3)按保险期限分类
①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②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该保险是保险期限不足一年,往往只有几天、几小时甚至更短的意外伤害保险。
③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该保险是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意外伤害保险。
4)按险种结构分类
①单纯意外伤害保险
该保险一张保险单所承保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
②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一个团体内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集体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以一张保单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指投保前即已存在的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而不是为了投保而结成的团体。
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由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很低,所以在企业中一般是由企业或雇主支付保险费为雇员投保。在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中,也可以由单位组织投保,保险费由被保险人个人负担。
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效力
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保单效力对该被保险人即行终止,投保团体可以为该投保人办理退保手续,保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3.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即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在死亡或确定残疾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只要未超过责任期限,保险人就要负责。
(2)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①死亡保险金的数额
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
②残疾保险金的数额
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疾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
残疾程度百分率应列举详尽。对于残疾程度百分比率中未列举的情况,只能由当事人之间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列举的残疾程度百分率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时可提请有关机关仲裁或由人民法院审判。
③赔偿限额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不仅是确定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数额的依据,而且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一次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若干部位残疾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体各部位残疾程度百分率之和的乘积计算残疾保险金,但如果各部位残疾程度百分率之和超过100%,则按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或死亡均按保险合同中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十、健康保险实务
1.健康保险概述
(1)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2)疾病成立的条件
疾病是指由于人体内在的原因,造成精神上或肉体上的痛苦或不健全。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②必须是非先天的原因所造成的;
③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3)健康保险的特征
①保险期限
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常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而一般的个人寿险合同则主要是长期合同,在整个缴费期间可以采用均衡的保险费率。
②精算技术
健康保险在制定费率时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
③健康保险的给付
费用型健康保险适用补偿原则,是补偿性的给付;而定额给付型健康险则不适用补偿原则,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
④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⑤成本分摊
健康保险的基本责任,主要是指医疗给付责任,即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和疾病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按规定给付相应的医疗保险金。
⑥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⑦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
2.健康保险的种类
(1)个人健康保险
个人健康保险是指以单个自然人为投保对象的健康保险。
①医疗保险
医疗费用保险简称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费用是病人为了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用,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医疗保健的范围很广,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和各种检查费用等。
②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③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的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入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④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证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健康保险。
(2)团体健康保险的内容
团体健康保险是指以团体或其雇主作为投保人,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其所属员工作为被保险人(包含团体中的退休员工),约定由团体雇主独自缴付保险费,或由雇主与团体员工分担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分娩住院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其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看护费用,以及在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分娩致残疾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残疾保险金的一种团体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的种类
1)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
在这种团体健康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开始后,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时,保险人将负责给付其住院费用、治疗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等。
①住院费用的给付按照住院天数乘以每日住院给付金额进行计算,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以及每次住院的天数在团体雇主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中都予以规定。
②治疗费用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是表列法,二是根据合理习惯确定每次住院治疗的费用。
③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
2)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又称团体高额医疗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通常由团体或雇主与保险人共同协商医疗费用的限额。不过,保险人为了规避医疗费用过高的风险,在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中,还常常附加有免赔额条款及共同保险条款。
3)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
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主要包括:
①团体长期护理保险;
②团体牙科费用保险;
③团体眼科保健保险。
4)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
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又称为团体残疾收入保险或团体收入保障保险,它是以团体或雇主作为投保人,以团体下属员工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承担补偿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或疾病而丧失收入的责任的一种团体保险。
一般情况下,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合同按月提供给付金额,此金额的高低与被保险人的正常收入呈一定比例。保险给付开始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缺职期之后,并延续至合同约定的最高期间或被保险人的极限年龄。
3.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1)个人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①续保条款
个人健康保险续保条款描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险人有权拒绝续保或者有权解除健康保险单的环境因素或条件;二是保险人增加健康保险单的保险费的权利。
②犹豫期条款
犹豫期也称冷静期。犹豫期条款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一段时期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无条件要求退保。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销合同并退还已收全部保费,除收取相关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折断期间即通常所说的“犹豫期”。
③宽限期条款
个人健康保险的宽限期条款是指投保人如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健康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连同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规定宽限期条款的目的是避免保险合同非故意失效,保全保险人的业务。
④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是指投保人在由于未缴纳保险费效力中止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权申请并与保险人达成复效协议,保险人恢复保险单效力的一种条款。
⑤等待期或观察期或事先存在条件条款
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是指健康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或者说被保险人已经由健康保险保单保障了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事先存在的条件履行保险赔付责任。
⑥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健康保险单在生效一段时期后,除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误告是欺诈性的,否则保险人不能用保单中的实质性误告为由解除保险单或拒绝赔付。
不可抗辩期通常的规定是两年,但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健康保险保单的规定可能不同。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利益。
⑦索赔条款
个人健康保险中通常还包括索赔条款,其内容涉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分别对赔付支出的时间限制和对保险人通知损失与提出索赔的时间限制。亦即被保险人的损失发生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如30天,用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的发生和索赔要求;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如60天,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证明等。保险公司在收到损失证明后,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赔付。
(2)团体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①转化条款
转化条款是指当团体中的被保险人不再成为这个团体的成员或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将给予这个或这些被保险人一定的权利,购买个人医疗费用保险而不要求被保险人的可保性证明。
②事先存在条件或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
团体健康保险的事先存在条件条款是指只有被保险人受团体健康保险保障一段时间以后,或者被保险人的团体健康保险保单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事先存在条件支付保险金。
③调整保险金条款
调整保险金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当受到不止一个团体健康保险单保障时,通过调整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使得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不超过他的实际发生的损失的有关规定。
调整保险金条款主要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从多个健康保险单中获得超过他实际遭受的损失的额外利益,这个条款多在医疗费用保险中出现。
十一、再保险实务
1.再保险概述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其实质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2)再保险的特征
1)再保险的固定性
主要体现在再保险业务活动总是发生在保险人之间。
2)再保险的独立性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
3)再保险的合伙性
再保险合同的合伙经营性质具体表现为:
①再保险人获得原保险人支付的分保费,原保险人获得再保险人支付的分保佣金;
②原保险人发生赔款,再保险人将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分摊原保险人的赔款;
③原保险业务经营的盈亏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共享或分担。
(3)再保险的作用
①分散风险、控制损失
②扩大保险人承保能力
除此之外,再保险在增加保险基金积累、扩大对外联系和引进国际先进保险技术等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1)比例再保险
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划分,再保险可以分为以保险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比例再保险(比例分保)和以赔款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分保)两大类。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与接受公司分保额的一种再保险。
(2)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分保。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
包括超额赔款分保;超额赔付率分保。
3.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
(1)临时分保
临时分保是指对于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约束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2)预约分保
在预约分保安排方式中,分出公司对预约分保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以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
预约再保险合同克服了临时再保险合同手续繁琐的缺点,是对固定再保险合同的自动补充,适合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预约再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事先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但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3)合同分保
合同再保险合同是为进行固定再保险而签订的合同,是关于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双方权利、义务、再保险条件和账务处理等事项的书面契约。合同分保也称为强制再保险或固定再保险。
合同分保的特点是:凡经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议定,并在合同内明确规定的业务,分出公司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向分入公司办理分保,分入公司必须接受,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4.再保险合同
(1)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再保险合同是指明确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在国际上并无标准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均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生效。一般地,在合同编制以前,双方对再保险的主要条件,都已由分保分出人用分保条或摘要表等文件,递送给再保险接受人,作为缔约的根据。
(2)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明示的和约定俗成的两类。其中最常见的基本条款有:
①共命运条款
共命运条款的内容为:凡是有关保费收取、赔款结付、避免诉讼和提起诉讼等事项都由分出保险人在维护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出面签订协议,其后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但是,对于基于分出保险人单独利益而刊登的广告、发布公告等,再保险接受人不负共同责任,不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②过失或疏忽条款
本条款规定在执行保险合同时,对分出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再保险接受人仍应负责。但分出保险人一旦发现过失或疏忽,应立即通知再保险接受人,并迅速纠正错误。
③仲裁条款
我国保险公司接受国外分入业务的分保合同一般尊重对方国家的商会或同业公会会长指定的仲裁人仲裁,或者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有争议时,在第三国仲裁,并适用第三国或其他国家的法律。
国际上再保险合同目前应用比较普遍的仲裁条款是英国“标准合同条款”。其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双方如对合同条文有所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可由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人进行仲裁。
(3)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①责任恢复条款
在发生赔款后致使分保责任额减少的情况下,为了使原保险人获得充分保障,将分保责任额恢复至原有的额度,属于责任恢复。
②最后纯损失条款
最后纯损失是指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一次事故的损失赔款净额。超赔再保险经常按确定的纯损失计算,即赔款中应减去损余价值和向第三者追回以及赔款后收回的其他款项。但是,再保险接受人不能因此而拖延赔付,这些收回的款项只能由分保分出人返还给再保险接受人。
③一次事故特殊扩展条款或称“小时”条款
现行保险条款中通常规定承保由一次事故引起的“任何一次损失,或一系列损失”,即一次事故内引起的所有损失。
④任何一次事故条款
任何一次事故条款又称损失发生条款。其含义为:“由同一事故造成的、不管由几张保单承保的个别损失,视为‘一次发生事故’。”
⑤最高责任限额条款
最高责任限额是指超额赔款再保险对每一次事故的最后赔款净额,即约定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最大金额。最高责任限额由订约双方协议确定,通常视分出保险人自负责任的大小、危险情况、业务内容、过去赔款记录和风险密集情况等因素而决定。
⑥分层再保险条款
此条款只应用于超额赔款再保险。分出分保人为了分散巨额风险,将巨灾风险分割为若干层次的超额赔款再保险,使各层再保险接受人责任限额不致于过高,再保险费率亦可降低。这样,对保险人及各再保险接受人双方均有利。
⑦通货膨胀条款
5.再保险业务管理
(1)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
分入再保险业务是指分保接受人接受其他保险公司所转让的风险或责任。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是指为平衡风险、增加保费收入、争取盈利,对分入业务过程的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及对分入保险业务的质量、分保分出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等的过程。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内容
(2)分出再保险业务管理
为了实现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合理化、科学化,达到预期的最佳的经济效益目标,从而稳定保险人的业务经营所实施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动态活动过程。
分出再保险业务经营的核心是保险人经济效益,宗旨是提高经济效益、降低费用成本和保证保险人经营稳定性。
2)分出业务管理的范围
自留额确定,分保规划安排,分保业务流程,分保手续,分保业务账单编制及分保业务的统计与分析等。
3)分出业务管理的一般准则
最佳效益原则;管理现代化原则;面向国际市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