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真题精选
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试题及详解
(含民法学)
考生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目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非选择题的答案越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住置上,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3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甲(华裔,F国人)因在国外贩毒被通缉,逃到我国境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我国对此案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是( )。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答案】D
【解析】A项,《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B项,《刑法》第七条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是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C项,《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是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D项,《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是刑法的普遍管辖。题中甲不是我国公民,且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不在我国领域内,不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的原则,适用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2.甲酒后驾车遇交警检查,甲停车后,因担心酒驾被发现,突然启动车辆逃跑,交警赵某抓住车门不放,甲猛打方向盘甩倒赵某,致其重伤。甲对赵某重伤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赵某抓住车门不放,甲猛打方向盘甩倒赵某”说明甲存在犯罪故意心理,而不属于犯罪过失,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①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②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题中,甲猛打方向盘甩倒赵某,致其重伤,说明甲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赵某受到伤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A项,甲猛打方向盘是为了甩掉赵某,而不是希望赵某受重伤,不属于直接故意。
3.甲深夜翻墙进入一院落盗窃农用三轮车,将车推出院门发动后,被主人发现,甲弃车逃走。甲的行为属于( )。
A.盗窃预备
B.盗窃中止
C.盗窃未遂
D.盗窃既遂
【答案】D
【解析】《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将院中的三轮车推出院门并发动,这时三轮车主人失去对三轮车的控制,符合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凡是盗窃行为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既遂。),不论甲犯罪目的有无实现,其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4.甲犯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7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满1年时,甲又犯诬告陷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5年)。撤销假释后,对甲量刑的幅度是( )。
A.10年以上15年以下
B.7年以上12年以下
C.5年以上8年以下
D.8年以上10年以下
【答案】C
【解析】《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题目中,甲的行为属于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适用“先减后并”,甲犯诬告陷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5年,则最低刑罚为5年以上,最高刑罚的计算为(10-7+5=8)年。对甲的量刑幅度为5年以上,8年以下。
5.甲(15周岁)绑架曲某后,向曲父索要10万元赎金未果,便将曲某杀死。对甲可以判处的最重刑罚是( )。
A.15年有期徒刑
B.无期徒刑
C.死刑立即执行
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答案】B
【解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得认定为绑架罪),故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本题中,甲犯罪时是15周岁,不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同样也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所以对甲判处最重的刑罚是无期徒刑。
6.甲伪造保险公司保险单,先后与230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70余万元。甲在保单上留有真实的联系电话,当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甲便及时理赔。后案发,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合同诈骗罪
B.保险诈骗罪
C.非法经营罪
D.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答案】C
【解析】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甲并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但是却伪造保险公司保险单进行保险业务,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定罪特点。A项,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甲伪造保险公司保险单进行保险业务,不属于单纯的合同诈骗罪;B项,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甲伪造保险公司保险单,并不是以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特点;D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甲的行为也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
7.甲因失恋对社会心生不满,在街道上用刀片偷划他人身体,一个月内划伤20余人,其中二人被划成轻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寻衅滋事罪
B.故意伤害罪
C.侮辱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B
【解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题中甲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属于故意伤害罪。A项,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C项,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D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放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偷划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不构成该罪。
8.狱医甲工作不负责任,为装病的犯人王某出具就医诊断书,导致王某在外出就医期间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甲的行为构成( )。
A.私放在押人员罪
B.脱逃罪(帮助)
C.玩忽职守罪
D.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答案】C
【解析】A项,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狱医不符合这一主体要件;B项,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狱医不符合这一主体要件;C项,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D项,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由于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未尽职守或者未严格履行义务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负监管职责的狱医,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
9.银行保安甲值班时发现客户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遂提取了卡中的1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侵占罪
C.职务侵占罪
D.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A
【解析】A项,银行保安提取了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内的现金的行为,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原因,该行为是盗窃行为;BC两项,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都要求行为人的前期占有是合法行为,但是保安拾到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属于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前期占有不合法;D项,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0.甲开枪射杀洪某,子弹斜穿过洪某的左眼后射中路人黄某头部,致洪某左眼失明,黄某死亡。对甲的行为( )。
A.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B.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C.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D.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答案】D
【解析】按照法定符合说,甲成立对洪某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与对黄某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照对黄某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罚即可。
11.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条文采用的民法解释方法是( )。
A.限缩解释
B.当然解释
C.扩张解释
D.文义解释
【答案】A
【解析】限缩解释是指,在按照法律规定的文义进行解释时其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的情况下,限缩法律规定的文义的范围,使其局限于核心含义部分,以此达到立法的本来意图的解释方法。本题中,“不以夫妻名义”需要与重婚罪(以夫妻名义)进行区分,故更为科学、规范的解释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即是缩减了“他人”的范围。
12.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的是( )。
A.拒付租金请求支付的
B.寄存财物被丢失要求赔偿的
C.产品质量有瑕疵要求退货的
D.请求支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款的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BC三项,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⑤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D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13.甲、乙结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未作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依法属于甲或乙个人财产的是( )。
A.甲的年终奖金
B.乙转让股权所得的收益
C.以甲的名义购买的汽车
D.乙的父母出全资购买并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4.下列选项中,属于邻接权的是( )。
A.表演者权
B.信息网络传播权
C.广播权
D.摄制权
【答案】A
【解析】邻接权的种类:①出版者权,是指书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②表演者权。③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④广播组织权。
15.根据婚姻法规定,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是( )。
A.重大误解
B.乘人之危
C.胁迫
D.欺诈
【答案】C
【解析】《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 )。
A.30周岁以上
B.35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45周岁以上
【答案】C
【解析】《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7.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是( )。
A.立遗嘱
B.承认债务
C.撰写回忆录
D.签订合同
【答案】C
【解析】就民法而言,行为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大类。民事行为是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ABD三项,立遗嘱、承认债务、签订合同都属于依据当事人意思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C项,撰写回忆录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产生著作权,属于事实行为。
18.甲将自己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想再读一遍,遂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读书半个月。该套书的交付方式为( )。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拟制交付
【答案】B
【解析】A项,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B项,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题中书为标的物,甲为让与人,乙为受让人,甲借阅已卖出的书,属于标的物由出让人继续占有;C项,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D项,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付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19.甲从乙商场购买了一张丙公司生产的玻璃餐台,使用几天后,餐台因质量问题突然炸裂致甲受伤,甲( )。
A.只能向乙商场请求赔偿
B.只能向丙公司请求赔偿
C.只能要求乙商场和丙公司各自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D.可以向乙商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丙公司请求赔偿
【答案】D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根据本条规定,甲可以向乙商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丙公司请求赔偿。
20.下列选项中,属于法人的是( )。
A.某部委法规司
B.某银行北京分行
C.某大学附属临床医院
D.某公司上海分公司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A项,行政机关法人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机构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但各职能机构的所属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不为法人。某部委法规司为该部委的所属部门,不为法人;BD两项,《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北京分行和上海分公司不为法人。
二、多项选择题:第2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错选、多选、少选或者未选均不得分。
21.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与刑罚的轻重相适应的有( )。
A.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B.犯罪分子所处社会地位
C.犯罪分子家庭背景
D.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答案】AD
【解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①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③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相适应。BC两项,两项对刑罚轻重的定刑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根据刑法的规定而来;AD两项,《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2.甲教唆乙(17周岁)抢夺行人的手机。一日乙抢得手机逃跑时,将紧追不舍的被害人打成轻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甲、乙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B.甲应成立教唆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C.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D.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ABD
【解析】A项,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甲教唆乙抢夺行人手机,二人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B项,《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C项,《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D项,《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3.下列选项中,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有( )。
A.单位的内设机构
B.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
C.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
D.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项,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B项,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按照个人犯罪处罚;CD两项,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24.甲因涉嫌收受章某15万现金贿赂(经查,受贿事实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下列犯罪事实,其中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有( )。
A.挪用公款进行赌博
B.收受某公司贿赂
C.向他人索取贿赂
D.骗取所在单位财物
【答案】ABCD
【解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甲虽涉嫌受贿,但是受贿的事实并不存在,后甲主动交代的罪行都属于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都构成自首。
25.下列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理解中,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有( )。
A.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一种类型
B.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
C.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
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答案】AD
【解析】A项,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所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属于犯罪集团类型的一种;B项,保护伞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特征;C项,《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D项,《刑法》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根据罪行的不同处以不同的刑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6.下列事实中,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有( )。
A.拆除房屋
B.继承遗产
C.长期占有他人财物
D.做出土地征收的决定
【答案】ABD
【解析】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A项,房屋被拆除,物权消灭;B项,房屋继承导致房屋所有权主体变更;C项,长期占有他人财物并不会引起物权的变动;D项,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故做出土地征收的决定能够引起物权变动。
27.对9周岁儿童所为下列行为效力的判断,正确的有( )。
A.为公交卡充值50元的行为有效
B.购买价值3000元电脑的行为无效
C.接受2000元压岁钱的行为效力待定
D.将价值1000元的游戏机卖给同学的行为可撤销
【答案】AB
【解析】A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符合其年龄与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认定为有效。为公交卡充值50元的行为符合9岁儿童的智力状况,应有效;BD两项,购买价值3000元电脑的行为、将价值1000元的游戏机卖给同学的行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不符合其年龄与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无效;C项,《民通意见》第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28.甲和乙离婚时约定,6周岁的儿子由甲直接抚养,乙可在周末探望儿子。下列情形中,可依法中止乙探望权的有( )。
A.乙突患传染性疾病
B.乙拒不赡养父母
C.乙对儿子实施暴力
D.乙拒付儿子抚养费
【答案】AC
【解析】《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根据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①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②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③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④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⑤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9.甲委托乙购买玉石,并给乙一份没有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后甲通知乙取消委托,但乙未交回授权委托书,并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玉石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乙的代理行为效力待定
B.若甲受到损失可以向乙追偿
C.乙的代理行为有效
D.甲应当履行玉石买卖合同
【答案】BCD
【解析】表见代理,是指由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基于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AC两项,题中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BD两项,表见代理发生后,依法产生以下法律效果:在外部关系上,当第三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即主张代理行为有效)时,表见代理发生与正常的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即代理人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在内部关系上,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后,如因此遭受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
30.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法定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这些法定情形有( )。
A.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B.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C.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D.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答案】ABCD
【解析】《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三、简答题:第31~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禁止溯及既往。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
32.简述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答: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方面,是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33.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答: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等。身份权是指基于权利人一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亲权、亲属权等。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两者体现的人的属性不同。人格权表现人的自然属性;而身份权表现了人的社会属性。
(2)两者权利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项不可侵犯的权利,该权利的取得无须任何其他的条件;身份权虽然是每个公民、法人都可以得到的权利,它却不是每个公民和法人都能必然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其只有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身份以后,才可享有。
(3)主体范围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都普遍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而身份权则不同,其因民事主体的身份不同而体现出很大差别。
(4)两者的权利对象不同。人格权的对象为自然人和法人的自然性权利,而身份权则是主体的特定身份。
(5)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人格权是因为公民的死亡、法人的终止而消灭;身份权则根据主体身份的有无而决定,如果权利人的身份丧失,那么,基于身份丧失的事实,其也就不再享有身份权。
34.简述所有权的权能。
答: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
(1)占有权能: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2)使用权能: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3)收益权能: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权利。
(4)处分权能: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四、论述题:第35、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5.试论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答: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判断犯罪情节轻重,以犯罪人是否应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考察指标。
①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基于同样的理由,如果所判处的刑罚高于3年有期徒刑,就不能适用缓刑。
②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因为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都不存在剥夺人身自由的问题,适用缓刑没有实际意义。
③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2)有悔罪表现。即犯罪后有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现,如犯罪后积极退赃,在羁押期间遵守监管法规、坦白交代罪行,在审判过程中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等等。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并不是都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是,暂不执行所判刑罚,犯罪人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罪犯能够很好地融入社会,重新开始社会生活。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上述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此外,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6.试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承担方式。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强制性。民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基本标志。民事责任强制性的表现主要有两点: a、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②财产性。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恢复。但是仅有财产责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民法通则》也规定了一些辅助性的非财产责任。
③补偿性。民事责任以弥补民事主体所受的损失为限。就违约责任而言,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合同获得适当履行的状态;侵权责任,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的状态。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当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受害人得依法请求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②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指将妨害他人权利的障碍予以排除,加害人的妨碍既可能是针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也可能是针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害人对他人的违法妨碍行为既有权请求加害人自行排除妨碍,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排除。
③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因加害人的实施行为使加害人放置的构件或施工作业有造成他人损害或再次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危险来源排除或采取自助行为将危险来源排除。
④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将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a、因无效和撤销引起的恢复原状的返还。b、因不当得利返还。c、因非法占有返还。d、合伙解散、公司终止的财产的返还。
⑤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按其字面意思理解,是指将损坏的东西重新修复,如引申下去,可以指回复权利至未被侵害时的状态。恢复原状的适用,一般应具备有恢复的可能和有修复的必要这样两个条件,如果背离这个条件,就会造成要么强人所难,要么造成资源配置不经济。所以,恢复原状在不具有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赔偿损失来替代。
⑥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义务人交付标的物不合格、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而权利人仍需要的场合。a、修理,指交付标的物不合格,有修理的可能并为权利人所需要时,义务人应对标的物进行修理;b、更换,指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没有修理的可能或者修理所需费用过大或所需的时间过长等,义务人应重新交付同种质量、数量的标的物;c、重作,指在加工承揽、基本建设工程承包等合同中,债务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不能修理或修理所需费用过高,由债务人重新制作工作成果的补救措施。在民法理论上,更换和重作,称做另行给付,修理称为消除缺陷。
⑦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支付一定的金钱,赔偿因其不法行为给他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
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旦违约,就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数额支付金钱给对方当事人。违约金适用于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通过相应途径、方式消除因其行为对他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是指公开或不公开、直接或间接地将他人遭贬毁、破坏的名誉予以平反、澄清。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彼此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消除了不利影响,也就意味恢复名誉,恢复名誉只有通过消除影响才能实现。
⑩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指公开认错。责令不法行为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这一责任形式一方面反映了国家、法律对不法行为的谴责,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国家、法律对受害人合法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案件,它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合并适用。
五.案例分析题:第37~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7.甲准备到刘某家行窃,让乙为其望风,乙答应帮忙。第二天下午,乙因害怕受处罚,未按约定前去刘某家,并发短信给甲说:“我不来了。”随即关掉手机以免甲打电话催促。甲收到乙的短信后,决定自己单干,便撬门进入到刘某家行窃。甲进入到刘某家时,正巧被甲的朋友丙看见,丙怕甲出事,就在外面守着。不久,刘某从外边回家,丙为拖延时间假装向刘某问路,甲顺利盗得财物离去。
阅读上述材料后,试分析:
(1)甲与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说明理由。
(2)对乙应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处理?请说明理由。
答:(1)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原因:《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丙的行为与甲的盗窃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同时丙具备帮助的“故意”等责任要件,是片面的帮助犯,在这种情况下,成立共同犯罪。
(2)乙应当按照犯罪中止(预备阶段)进行处理。
原因:在犯罪理论的共犯关系脱离问题中,如果脱离者(乙)在正犯(甲)着手之前脱离,那么,就仅对预备行为负责,如自动脱离,则是预备阶段的中止犯。乙在甲行窃前告诉对方自己将不实施望风行为,就是共犯关系的脱离,甲仍然着手犯罪的,乙不承担未遂与既遂的责任。
38.2014年9月28日,邢某从当天的晚报上看到一则广告,广告称9月29日某商场开业酬宾,X/Y/Z三款原价千元的手机,现特价98元,每款限供10部,并配有手机图片。邢某看中了x款手机,于第二天一大早乘地铁赶往商场。当邢某第一个来到手机销售柜台前要求购买该款手机时,被营业员告知该款手机已售罄。邢某无奈离开,乘扶梯下楼时,扶梯因故障停止运行,邢某摔倒致身体多处骨折,花费医疗费3.1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邢某与商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为什么?
(2)邢某是否有权要求商场以广告所称的98元价格将手机卖给自己?为什么?
(3)商场是否应该支付邢某的医疗费?为什么?
答:(1)邢某与商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原因:合同的成立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某商场的宣传广告虽为商业广告,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视为要约。商业广告符合以下条件,属于要约:①要约是特定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是向相对人所发出的。所谓相对人,是指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③要约必须包含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的有效成立,必须要在其中体现出要约人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④要约中需包含要约人表明一经承诺将受要约约束的意思。即,在要约中,要约人表示,如果要约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该商业广告价格明确、标的确定,属于要约。邢某到商场按要求购买手机则构成承诺,所以双方成立合同关系。
(2)邢某有权要求商场以98元的价格将手机买给自己。
原因:①双方已经成立了合同关系,商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②虽然商场声称限购10部,但是邢某是第一个到达商场的,商场宣称已经售罄,有虚假宣传的嫌疑。
(3)商场应当支付邢某医疗费。
原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扶梯出现故障,属于管理者没有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