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宪法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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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宪法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1)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

法国古典法学家让·博丹赞同建立在神权基础上的君主主权。

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霍布斯主张君主主权,但反对君权神授。

洛克提出议会主权。

卢梭进一步发展了资产阶级主权理论,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

(2)资本主义社会人民主权学说的局限性

人民的范围,实际上只包括资产阶级。

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人民主权论者所谓的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利方面,而没有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2.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体现

我国宪法既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又落实了相关制度。主要体现在:

(1)《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说明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非属于某一个人或团体。

(2)该条第二、三款进一步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基本人权原则

1.人权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1)人权的概念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2)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人权作为一种主张早在古代奴隶制社会即已出现。

近现代意义的人权理论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典型表现即霍布斯、洛克等人提出的“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和卢梭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论”。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进行扬弃,提出了不同观点,诸如人权的社会的、阶级的观点,具体的、历史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并且强调了人权与经济、文化条件和历史传统的内在联系等。

2.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主要表现在:

(1)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标志着我国人权观念上的根本转变。1993年中国人权研究会成立,表明我国人权研究已超出了单一的宪法学范围。

(2)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具有重大意义。

它意味着国家的目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始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向转化。

它昭示着人权条款对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形成约束。再次,它为戒国当代宪法的实施、宪法解释以及违宪审查提供了价值尺度。

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3)2009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首份以人权为主体的国家规划,明确了在未来两年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体现了国家重视人权、促进人权全面发展的决心。

三、法治原则

1.法治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1)法治的含义

法治又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2)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

卢梭的法治理论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法治意味着平等。

《德里宣言》的法治三原则:

a.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保护人权;

b.行政权避免被滥用,政府应保障人民权利;

c.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行法治必不可少的条件。

富勒的八项法治原则:

a.一般性或普遍性,公开性;

b.不溯及既往,明确性;

c.不矛盾或避免矛盾,有遵守可能,稳定性;

d.官方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等。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

a.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

b.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

c.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体现

(1)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主要表现在:

宪法序言中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政党、团体、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总纲中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中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具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在国家机构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衡原则

1.权力制衡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1)权力制约原则的定义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2)权力制约思想的发展

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等最早阐述这一问题。

a.亚里士多德从人性恶的角度分析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提出了选举、限任、监督和法治等一系列的权力制约方法。

b.波利比阿从分析罗马强盛的原因出发,认为其独具特色的政体,即执政官、元老院和平民会议三者的权力互相配合与制衡的政制维护了罗马的强大和稳定。

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近现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的权力制约理论,包括分权学说与民主共和主义,以洛克、孟德斯鸠和汉密尔顿等为代表的分权学说和以杰弗逊为代表的民主共和主义为代表。

a.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应由特殊机关分别掌握。

b.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而且认为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只能以权力制约权力。

c.汉密尔顿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该分立,而且应该相互牵制与平衡的原则。

d.杰斐逊为代表的民主共和主义。杰斐逊认为政府具有腐化堕落的倾向,指出政府必须在人民的控制之下体现和执行人民的意志,必须建立代议制的民主共和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保护人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权力制约思想

a.在揭批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作用;

b.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

c.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

2.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特点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在理论上一般不把“三权分立”看作是宪法的原则,而是普遍确认权力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的代表机关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民主集中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也不排斥监督制约机制。

(2)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