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收的特征
税收是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一、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针对税收分配关系是以什么作为征收依据而言的,即税收是国家以政治权力作为依据而进行的一种分配。另一方面就是以税收的法律关系而言的,即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征税人必须依法征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所以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种形式。
二、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纳税人所纳税款的所有权随之发生转移,国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是就具体税收分配过程,相对于具体纳税人而言的。但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税收最终通过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等方式用之于纳税人,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当然,就某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其所缴纳的税款与其消费的公共产品中的价格并不一定是相等的。
三、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纳税人征收的,具有事前规定的特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
税收的固定性也是相对的,标准确定后并非永远不能改变。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具体的征税标准是可以改变的。比如,国家可以修订税法,调高或调低税率等,但这只是变动征收标准,而不是取消征收标准。所以,这与税收的固定性是并不矛盾的。
四、税收“三性”之间的关系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的强制性,强制性是无偿性的保障;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又决定了税收的固定性。可见,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税收的“三性”集中体现了税收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