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甘肃省公安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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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符合题意)

1.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2017年真题]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为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免予刑罚处罚

【答案】A

【解析】《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答案选A。

2.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2016年真题]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答案】B

【解析】A项,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B项,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C项,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D项,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3.护士甲对声称曾经注射过青霉素的患者不进行皮试,就直接注射青霉素,致该患者因过敏休克死亡。甲对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是(  )。[2015年真题]

A.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题中护士对“甲曾经注射过青霉素”的态度是过于自信,认为自己能够避免不良反应。因此答案选B。

4.甲男晚上喝完酒,回家途中遇到留披肩发的王某,心生歹意,便将王某抱住并按倒在地,意图强奸,却发现王某也是男性,便慌忙逃走。甲男的行为(  )。[2014年真题]

A.属于打击错误

B.属于不能犯未遂

C.尚不属于强奸实行行为

D.属于不能犯,因此不处罚

【答案】B

【解析】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其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而使犯罪停止在未遂形态。甲男意图强奸,但因王某是男性,致使强奸行为难以继续,是不能犯的未遂。因此答案选B。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2013年真题]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D

【解析】《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答案选D。

6.甲对某危害结果没有阻止其发生的义务,如果该危害结果发生,甲的不作为行为(  )。

A.不可能构成犯罪

B.可能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C.可能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D.可能构成手段不能犯

【答案】A

【解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题中甲没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危害结果发生,甲不作为,不构成犯罪。因此答案选A。

7.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C

【解析】《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无限防卫的情形,本题中陈某抢走财物时尚未离开现场,所以不法侵害还没有结束,还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答案选C。

8.甲参与赌博,输给乙数万元,输光后,要抢回这笔钱。乙为了防止钱被抢走,先动手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自救行为

D.故意犯罪

【答案】D

【解析】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要件为:不法侵害正在实施。乙先动手将甲打成重伤,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而是在不法侵害实施之前进行的事前防卫。事前防卫是具有惩罚性的加害行为,构成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答案选D。

9.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

A.不得缓刑

B.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不得减刑

D.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答案】D

【解析】《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此答案选D。

10.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有悔罪表现,法院只判处其罚金5000元。在本判决中(  )。

A.罚金上升为主刑

B.罚金用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C.罚金是行政处罚

D.罚金仍是附加刑,但单独适用

【答案】D

【解析】A项,“罚金”是与主刑并列的附加刑,不会“上升为主刑”;B项,“罚金”具有惩罚性质,是法院依据刑法单独适用的一项附加刑,与“被害人的损失”无关;C项,“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处罚”的主体应是行政机关;D项,罚金在此案中仍是附加刑,因为没有判处主刑,故单独适用。

11.甲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甲试图越狱被抓。对甲的正确处理是(  )。

A.二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B.立即核准执行死刑

C.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死刑

D.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试图越狱,违反了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即“立即核准执行死刑”。因此答案选B。

12.对下列行为人,可以适用缓刑的是(  )。

A.甲因犯数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B.乙因犯罪被判处拘役,但拒不认罪

C.丙所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D.丁(17周岁)犯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答案】A

【解析】《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A项,“3年有期徒刑”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B项,虽被判处拘役,但“拒不认罪”,表明犯罪分子没有悔罪表现,不可适用缓刑;C项,《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是犯罪,缓刑也就不适用;D项,“5年有期徒刑”不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13.我国立法上将犯罪分为10类,并通过刑法分则第一至十章分别予以论述,这种分类主要是依据(  )。

A.主体的不同

B.客体的不同

C.主观要件的不同

D.客观要件的不同

【答案】B

【解析】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主,以犯罪主体或者惩治犯罪的特殊需要为辅。

14.甲公司树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

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

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

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与盗伐林木罪一样,滥伐林木不应包括砍伐树枝,故甲公司的行为不成立滥伐林木罪。

1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是(  )。

A.放火罪

B.交通肇事罪

C.危险驾驶罪

D.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答案】D

【解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

1.所谓国家安全,就是(  )。[2017年真题]

A.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不受侵犯

B.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

C.我国的国家主权不受侵犯

D.我国的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答案】ABCD

【解析】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根本保障。维护国家安全,就是要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保卫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2.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2016年真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丙不属于共同犯罪

B.甲丙构成共同犯罪

C.甲丙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单独构成犯罪

【答案】AD

【解析】《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才能构成故意犯罪,甲的行为是故意犯罪,因为其有杀害乙的故意。丙的行为为过失犯罪,并没有杀害乙的故意。所以甲和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单独构成犯罪。因此答案选AD。

3.青年工人魏某,一日晚发现某单位大院的一辆桑塔纳汽车车门未锁,即借着夜色将此车开出大院,驶到其情敌刘某每天上夜班必经的一小胡同口,将骑车上夜班的刘某撞死,然后急忙驾车逃离现场。因奔逃心切,将一带小孩过马路的妇女撞倒在地,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当夜魏某又将此车开回原地,未被人发现。魏某的行为(  )。[2015年真题]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交通肇事罪

C.应数罪并罚

D.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应从一罪重处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魏某撞死刘某的行为当属故意杀人罪,开走别人的汽车的目的是为了故意杀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只定其故意杀人罪,而不再定盗窃罪。后因奔逃心切撞倒他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故构成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因此答案选ABC。

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是(  )。[2014年真题]

A.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

B.未成年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

C.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负刑事责任的

D.盲人犯罪的

【答案】AC

【解析】A项,《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项,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C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此处为“可以”,而不是“应当”。因此答案选AC。

5.《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答案】ABCD

【解析】A项,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因此,“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项,按照刑法理论,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他人”的判断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不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因此,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C项,按照刑法理论,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侮辱”、“诽谤”的认定,需要司法人员的规范评价和价值判断,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项,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其特点是立法上有确定的刑种与刑度,司法上有具体裁量的余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就属于此种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6.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答案】ABCD

【解析】A项,学生的死亡与老师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老师不构成过失犯罪。B项,汽车修理工恶作剧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对其同事造成的伤害应构成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C项,路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过失犯罪。D项,不构成过失犯罪。邻居不存在犯罪行为,无所谓故意或过失的问题。

7.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D

【解析】本案中,甲的行为与丙的重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对丙的重伤存在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8.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BCD

【解析】A项,单位犯罪不是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共同犯罪,因此,不应将单位的行为与甲的个人行为分开讨论,直接对单位的犯罪形态进行认定即可,即认定为单位犯罪中止。B项,假币也是财物也有价值,因此,抢夺假币也构成犯罪既遂。C项,《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本案中,丙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偷盗婴儿的行为,实施该行为后其拐卖儿童罪就已经既遂,犯罪既遂后就不再成立犯罪中止。D项,丁有杀害胡某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射杀行为,虽然其没有打中,但是丁的射杀行为导致胡某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因此,丁的行为与胡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理,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9.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

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

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

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答案】ACD

【解析】A项,禁止令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包括被假释的犯罪分子。B项,《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禁止令规定》,下同)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C项,从常理上可以判断出禁止进入的“特定”场所,不应包括公共卫生间等类似的应急场所。D项,《禁止令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10.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答案】ACD

【解析】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AD两项,不构成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据此可知,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的联络方式、藏匿地点的构成立功;供述“同案”犯的藏匿地点或联络方式,或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的,不能认定为立功。B项,构成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据此可知,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也构成立功。C项,不构成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11.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答案】AB

【解析】A项,甲为警察,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主体,只要有出租、出借枪支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发生危害后果;对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则要求不仅有出租、出借行为,还需要造成危害后果。B项,枪支在我国属于禁止流通物,对此实行严格管制,无持枪资格的人员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持枪资格人员丧失资格后,拒不交出枪支的,构成私藏枪支罪。本案中,乙无持枪资格,实际占有和控制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C项,丙盗窃枪支的目的是为了送交派出所,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因此,丙不构成盗窃枪支罪。D项,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构成立功的行为。

12.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

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乙重伤乘客,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D.甲开枪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AB两项,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甲、乙等人劫持汽车并劫财的行为,同时构成劫持汽车罪与抢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另外,《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C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另行定罪。D项,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抢劫行为完成后,为杀人灭口甲开枪打死司机,另行成立故意杀人罪。

13.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第句正确,第句错误

B.第句正确,第句错误

C.第句正确,第句错误

D.第句正确,第句错误

【答案】ABCD

【解析】句话表述错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逃税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第句话表述错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处罚阻却事由只适用于逃税罪,不适用于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抗税罪。第句话表述错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处罚阻却事由只适用于纳税人逃税的情况,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14.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答案】ABC

【解析】A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可知,针对毒品的犯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四种行为,不包括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B项,《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C项,采用某种方法使他人暂时丧失知觉或者利用他人暂时丧失知觉的状态,给他人注射毒品的,应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据此可知,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论处,而非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项,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对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包庇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15.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受贿罪

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案】ABC

【解析】AB两项,一审中,甲交代巨额财产300万来源于受贿所得,并经查证属实,不再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应以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即甲构成受贿罪。C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乙为小学教师不具有该身份,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项,在甲构成受贿罪的情况下,乙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何种犯罪,根据题干中现有信息无法定性。若乙参与了受贿,则乙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便不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乙未参与受贿,乙也不负有证明甲或自己收入差额巨大的义务。另外,根据新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也免除特定亲属关系间的作证义务。因此,仅仅根据题干中所给出的信息无法直接认定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6.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BD

【解析】A项,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即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甲后面推的行为。因此,船工甲的行为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项,甲、乙作为夫妻,在乙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遇到危险的情况下,甲对乙有抚养、救助的义务,没有制止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甲作为公安局长,有制止乙实施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的义务。甲不是检察院检察长,没有制止乙实施贿赂犯罪的义务,因此甲没有制止乙收受贿赂,不成立不作为的帮助犯,不构成受贿罪共犯。C项,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有救助的义务,他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导致幼童溺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最初准备施救,是因为乙劝阻而放弃,因而乙构成甲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D项,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甲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承诺抚养乙,甲就必须履行抚养的义务;甲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导致乙被冻死,构成不作为犯罪(遗弃罪)。

17.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ABC

【解析】A项,甲、乙的枪击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应当认为他们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B项,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是由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造成的,因而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项,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是因为甲将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造成的,因而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项,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是由于甲对乙的住宅放火造成的,因而乙的死亡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8.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BCD

【解析】A项,甲、乙是马戏团演员,是职业人员,甲完全依表演规则行事,且甲以往表演飞刀非常精准,从未出错。乙死亡是因为其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造成的,因而乙的死亡是甲无法预见的,属意外事件。B项,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致死)罪。C项,甲应当预见到将木板扔到楼下可能砸着他人而没有预见到,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意外事件。D项,方法错误,又称打击错误,是犯罪行为本身发生偏差,导致实际打击的对象与意图打击的对象不同,如甲意图打死仇人乙,但因枪法不准,实际打死了丙。该项中甲属工具认识的错误,不属方法错误。

19.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答案】AC

【解析】A项,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B项,犯罪既遂是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不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甲已经抢得半条项链,因而已构成抢夺罪的既遂。C项,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在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他们的共同犯罪构成未遂。此后,乙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构成既遂,但是此后的既遂与甲没有关系,因而甲仍然构成未遂。D项,盗窃罪如果是以小件物品为目标,只要是行为人将被盗的物品抓在手上、塞进兜里、打进包里,就成立既遂,而不是以行为是否逃脱控制为目标。因此,甲虽未能离开商场,但仍属于盗窃罪的既遂。

20.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AB

【解析】A项,乙已经产生杀害丙的决意以后,甲怂恿乙杀丙,实际上并未使乙从无到有地产生杀害丙的意图,因而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B项,甲构成乙敲诈勒索罪的共犯。C项,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D项,乙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因而甲不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21.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

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ABCD

【解析】A项,甲先后两次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交给乙,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触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因而不是想象竞合犯。B项,甲的行为既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要件,也符合绑架罪的成立要件,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存在包容关系,绑架罪包容了非法拘禁罪,属于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C项,甲前面的投放麻醉药是以抢劫为目的而实施的,后面的取走乙2万元现金是在乙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实施的,属于盗窃。甲先后实施了两个不同的行为,分别触犯了抢劫罪与盗窃罪,因而不是想象竞合犯。D项,甲先收受境外组织3万美元,然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实施了两个不同的行为,分别触犯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不属想象竞合犯。

22.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

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

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答案】ABCD

【解析】A项,只有被判处主刑(死刑立即执行除外)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被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减刑。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是,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D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无论是在考验期内发现,还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都必须撤销假释。

23.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

B.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甲的行为属于“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甲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销售。甲的行为不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D.甲利用“地沟油”大量生产“食用油”后销售。因不能查明“地沟油”的具体毒害成分,对甲的行为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答案】AB

【解析】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据此可知,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BC两项,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刑法学界认为,对本罪应当作广义解释:使用禁用的药品种植农作物或者饲养动物,导致禁用的药品在农作物或动物制品中残留,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也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这里的食品既可以是本来适合人类食用的物品,也可以是本来就对人类有害、不适合人类食用的物品,如用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D项,虽然在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中查不出具体的毒害成分,但食用以“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对人体是有害的,因而利用“地沟油”大量生产“食用油”后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4.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答案】ABD

【解析】A项,15周岁的乙没有处分自己器官的能力,其承诺无效,因而医生甲征得乙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B项,《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妻子乙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即使是因为吸毒造成的,丈夫也有抚养的义务,其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导致乙死亡,丈夫构成遗弃罪。C项,诬告陷害罪打击的是情节最严重的一种情况(相对人无罪,告其有罪);情节相对较轻的另一种情况(相对人构成轻罪,告其构成重罪)不够成本罪。D项,猥亵通常不包括性交,但成年妇女与男儿童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25.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

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A项,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然后取得被害人的财产,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B项,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秘密取得财物的是盗窃,公开取得财物的是抢夺。因此,甲当着被害人的面取得被害人的财产,属于抢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C项,如果依据上述观点,由于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项,近年有学者提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抢夺罪必须是采用一定的力量夺取他人紧密占有之物;采用和平的方式夺取他人财物或者夺取他人未紧密占有之物,都不构成抢夺,属“公开盗窃”。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26.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乙还款时未要回借条。一年后,甲故意拿借条要乙还款,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1万元。甲虽获得1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

B.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人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收取租金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请客(餐费1万元)后,发现未带钱,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走。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

D.乙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后发现是一堆白纸。由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乙不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甲不成立诈骗罪

【答案】BCD

【解析】A项,诈骗罪既遂包括五大环节:实施了欺诈的行为;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犯罪人财产增加;被害人财产减少。其中第二个环节是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这意味着,如果犯罪人进行了欺诈,但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的认识,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如碍于情面,同情被害人等原因而交付财产,那么由于犯罪人获得的财产实际上并非其骗来的,因此应认定为诈骗罪未遂,而非既遂。B项,甲未对房主进行欺诈,房主也未对自己的房产进行处分,因此对房主不构成诈骗罪;甲虽然对租房的丙进行了欺诈,但丙并非房主,对房子没有处分权,因此就房子而言,甲对丙不构成诈骗罪;就丙支付的租金而言,由于丙在支付租金后如约获得了房子一年的居住权,因此也不构成诈骗罪。C项,就吃的食物而言,甲是在吃下食物以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意图,不符合诈骗罪的成立要件。因为成立诈骗罪,必须是行为人先产生非法占有的意图,然后再采用欺诈手段将财产据为己有;就消费完毕后餐厅对甲享有的债权而言,在甲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时,经理也只是同意其暂缓付款,而没有同意免除其债务,因此也不构成诈骗罪。D项,乙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未遂),甲以出售假币为名,实际上交付的是白纸,构成诈骗罪。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不影响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7.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B.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

C.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

D.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答案】AD

【解析】A项,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本案完全符合本罪的成立要件,构成聚众斗殴罪。B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聚众斗殴罪,只打击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据此可知,对聚众犯罪,只打击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者,对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处理。C项,聚众斗殴罪只要求一方或双方纠集多人进行了殴斗即可,不要求“持械”斗殴,本案中,两村分别纠集18、20人,并且互相谩骂、互扔石块,致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而已构成既遂。D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8.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

B.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D.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

【答案】ABCD

【解析】A项,刑法不仅保护所有权,而且保护占有权;不仅保护合法占有,而且保护非法占有。保护非法占有不是为了保护占有者的利益,而是因为非法占有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不能采用犯罪的方式解决。因此,违禁品(如毒品)、违规制造的产品(如假币)、赃款赃物、伪劣产品等,也可以成为犯罪对象。B项,乙父仅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而没有将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告知乙,乙父与乙没有形成受贿的共同犯罪,因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项,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仅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而没有将收受保险公司的3万元告知现任厂长,因此不构成受贿的共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项,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D项的情况完全符合本罪的成立要件,因而构成单位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