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学领域审查实务(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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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实审常见问题

浅谈电机领域“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和“实用性”之间的正确选取

嵇恒

摘要:结合具体代表性的案例来分析如何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之间进行选取,并为作出更加公正和客观的审查意见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公开不充分 实用性 A26.3 A22.4

引言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大力推广,电机领域的专利申请数量持续飞速增加,研究热情也是空前高涨,然而,由于其中一部分申请人自身知识有限,导致出现一部分较特殊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类申请因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无法实现或者因为不具有实用性而无法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电机领域的实用性案例大部分是“永动机”或者“输出大于输入的机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一般指的是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接下来的两个案例具有较强迷惑性,如何作出一个客观和公正的审查意见,是每一个审查员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专利法26.3以及22.4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电机领域涉及的实用性案例大多都是违背自然规律的。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在电机领域,漏磁、电磁干扰以及涡流等是不可能避免的,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部分申请是为了改进上述存在的技术问题,但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同时,由于申请人自身的知识有限,导致电机本身无法转动,即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又引入了另一个问题。此时,审查员该使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还是第22条第4款呢?通过对以下两个案例的研究,来与大家一起进行探讨。

二、案例介绍

【案例1】 CN101291100A

发明名称:原子核的链式反应式永磁能发电机

申请人:薛生军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永磁能发电机包括电动机,电动机定子磁极或转子磁极采用永磁体加电磁铁的绕组式。由于定子磁极和转子磁极采用永磁体加电磁铁的绕组式结构相似,这里,就转子磁极的结构进行分析,具体结构如图1所示。图中1为永磁体,2为套在永磁体上的软磁体,3为绕在软磁体上的线圈,4为套在由2、3组成的电磁铁外的屏蔽导磁体,5为屏蔽导磁体,6为非导磁体,7为将转子磁极固定在转子体上的固定螺丝。

图1

分析过程: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转子永磁体外部套设一电磁铁,再套一屏蔽导磁体的结构,来达到和其他相邻定子或转子屏蔽的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单纯的一个具有永磁体以及电磁铁的装置外部套装一屏蔽导磁体以及非导磁体6,能够达到磁屏蔽的作用,但是具体到本案,加上屏蔽导磁体之后,由于屏蔽导磁体自身具有导磁性,根据磁力线的“最小路径原理”,势必将转子磁极产生的磁力线短路,从而使得定子与转子之间无法产生耦合的磁力线。另外,由于非导磁体6的加入,使得定子与转子之间无法形成闭合的电磁回路,也就无法产生使得转子旋转的电磁力,因此该电动机根本无法正常工作。这里,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本案是否真的是“说明书给出了解决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仔细研究会发现,其实,说明书已经给出了解决手段“一个具有永磁体以及电磁铁的装置外部套装一屏蔽导磁体以及非导磁体6”,同时也解决了其所述的技术问题“定子或转子磁极之间存在相互的电磁干扰”。这里,有一个误区,认为“套设一屏蔽导磁体的结构导致电机无法运转,因此无法解决技术问题”,本申请的所述技术问题是“定子或转子磁极之间存在相互的电磁干扰”,而并非“电机的运转”。综上所述,说明书是公开充分的。但是电机作为一个整体的结构,需要定转子之间形成闭合的电磁回路,通过电磁感应来实现能量转换,将定转子割裂开而进行的设计会导致技术方案最终无法实现。因此,本申请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案例2】 CN101635479A

发明名称:交流电动机用永磁转子

申请人:李明山

图2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该永磁转子具有两个以上的嵌入永磁体槽的转子转体2,转子转体2采用非磁性体材料,嵌入永磁体槽的永磁体不露出,如图2所示。图中2为永磁体转体,3为永磁体,1为转轴,23为固定孔。

分析过程: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转子转体内部嵌入永磁体,但是本申请转子转体2所采用的材料是非磁性材料,而内嵌的永磁体又不露出,那么电动机的定转子的磁力线无法耦合,不能形成闭合的电磁回路,电动机将无法正常运行。这里同样有一个误区,认为“转子转体采用非磁性材料导致电机无法正常运行”,因此无法解决技术问题。但是,仔细分析会发现,本申请转子材料采用非磁性材料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硅钢片的转子会产生涡流以及磁滞现象。转子材料选为非磁性材料确实消除了涡流以及磁滞现象,即解决了技术问题。综上所述,说明书是公开充分的。但是电机作为一个整体的结构,需要定转子之间形成闭合的电磁回路,通过电磁感应来实现能量转换,本申请非磁性材料的转子无法与定子磁力线耦合,最终导致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实用性。

三、案例总结

我们可以发现上述两个案例的技术方案都很明确,需要判断的是,是否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电机领域具有其特殊性,电机主要由定子和转子两部分组成,电机的运转必须依赖于两者之间的耦合电磁回路,因此,这个耦合关系是基础,电机作为电磁能量转换的装置,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利于电机运转的因素,换言之,只要电机运转,这些不利因素就会客观存在。如果通过隔磁来消除这些不利因素,将使得定转子之间无法耦合,最终导致电机将无法运转。

笔者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所指的五种情况中的第(3)条最具迷惑性——“说明书中给出了解决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1],这里有两个方面:“技术手段”和“技术问题”。技术手段的确认一般不会有问题,但是,对于“技术问题”的认定则需要认真推敲,对于上述两个案例,技术问题的认定决定了审查员所采用的法条。案例1中的技术问题是相邻定子和转子之间存在干扰,案例2中的技术问题是转子会产生涡流及磁滞现象,上述问题在电机中客观存在,但是都不能采用割断电磁回路的方法。对于案例1的技术问题,一般采用改变电流或者加入永磁体改变磁力线,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定子或转子磁极之间的干扰;对于案例2的技术问题,本领域常用的做法是使用磁钢堆叠。割断电磁回路确实消除了相邻定子或转子的干扰以及涡流和磁滞现象,但是也导致电机无法运转。因此,案例1和2中,申请人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因为如何使电机运转,并非申请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情况,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种密封盒子的胶水,使得该盒子永久保持密封。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使用了一种胶水”[2],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盒子的永久密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胶水确实有密封作用,但是要取得能够具有永久密封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可实现的,这种属于给出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的情况。

综合上述,遇到类似上述电机领域的申请,关键在于明确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单独对于定子或转子的设计,也许能解决电机运行中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例如定子或转子磁极之间的电磁干扰等,然后,电机运行中存在的客观问题是无法消除的,只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影响,申请人所采取的极端的技术方案将导致电机在产业上无法制造或者使用。这里的一个误区,就是将“采用了技术手段而使得电机无法运转”等同于“采用了技术手段而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笔者认为,在遇到这类案例的时候,需要使用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进行评述。

以上是本人在实际审查工作中结合具体案例对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和实用性中所得到的粗浅认识,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30-132.

[2]田振,黄月.从几个案例看“夸大技术效果”与“充分公开”之间的关系[J].审查业务通讯,2011,16(8):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