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前期法政史料选编 (现代立国法政文献编译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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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体书(1868年闰四月二十一日)1868年闰4月21日明治新政府基于五条誓文发布政体组织法。福冈孝弟、副岛种臣参与起草,据说曾参考美国人裨治文的《联邦志略》与福泽谕吉的《西洋事情》,带有三权分立色彩。

去冬皇政维新,仅置三职,虽续设八局,分课事务,但戎马倥偬之间,事业未能恢弘,故今番以誓文为目的,改定政体职制,非徒好变更,乃为渐次确立从前未定之制度规律,使之更无前后异趣。内外百官须奉戴此旨,坚定守持,有所根据而无疑惑,各尽其职掌,使万民保全之道开成永续。

庆应四年戊辰闰四月    太政官


政体

一、兹大定国是,建立制度规律,以誓文为目的。

第一,广兴会议,万机决于公论。

第二,上下一心,盛行经纶。

第三,官武一途,以至于庶民,须各遂其志,使人心不倦。

第四,破旧来之陋习,当基于天地之公道。

第五,求知识于世界,大振皇基。

上述誓文之条件,以相行不悖为宗旨。

二、天下权力,总归太政官,以除政令二途之患。分太政官之权力为立法、行法、司法三权,使无偏重之患。

三、立法官不得兼任行法官,行法官不得兼任立法官。但如临时都府巡察与外国应接,立法官犹可管之。

四、若非亲王、公卿、诸侯不得升任为一等官者,乃所以亲亲、敬大臣也;虽为藩士、庶人,设征士之法,犹且可得升任至二等官者,乃所以尚贤也。

五、各府、各藩、各县出贡士为议员,建立议事之制者,乃所以执行舆论公议也。

六、设立官等之制,乃所以使各知其职任之重而不敢自轻也。

七、仆从之制,亲王、公卿、诸侯,带刀仆从六人,杂役三人;其以下者,带刀仆从二人,杂役一人。盖所以破除尊重之风,使无上下隔绝之弊也。

八、在官之人,勿于自家与他人私议政事。若有持议乞求面谒者,当出之于官中而经公论。

九、诸官以四年为交替,当用公选投标之法。但今后初次交替时,留任半数,延长二年交替,以使断续得宜。若其人众望所属而难离职,犹不得不延长数年。

十、诸侯以下农工商各立贡献之制,此所以补充政府之费,严兵备,保民安也。故在官者,亦应贡纳其秩禄官俸之三十分之一。

十一、各府、各藩、各县施政令亦当体会誓文。勿仅以其一地之制法涵盖他地。勿私授爵位,勿私铸通宝,勿私雇外国人,勿与邻藩或外国缔结盟约。此所以不使小权干犯大权而紊乱政体也。

十二、官职(省略)。

(译自阿部照哉、佐藤幸治、宫田丰编《宪法资料集》,有信堂1966年出版,第349—350页)(张允起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