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革命时期法政文献选编 (现代立国法政文献编译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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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导读·英国政治转型的思想资源

毕竞悦 张绍欣

168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提供了“大国”意义上实现现代政治转型的成功范式。“光荣革命”之后,在“漫长的18世纪”英国史学界公认的“漫长的18世纪”上自1688年“光荣革命”,下讫1814年欧洲“维也纳体系”建立,在英国国内史中甚至会下讫1832年的议会改革。中,英国君主立宪的各项制度安排逐步确立,最终实现了表现为“国王在议会”(king in parliament)的形式的英国式议会主权。历史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偶然性,但一种优良政体的制度安排和人民幸福的最终确立,却不尽是偶然机缘的产物,它既是政治、社会、经济结构变迁的产物,也是人类思想文化碰撞积淀以至夙夜焦虑的产物。具体到英国的“光荣革命”和现代英国优良政体的确立,其思想资源和社会动力究竟为何,二三百年来各国史家和法政思想家见仁见智,陈列归纳有方。本书意不在追溯后世已有的种种定论,而直接跃入16—18世纪英国国家大转型时喧嚣纷嚷而诸子百家辈出的思想界,汇编在那个意气方遒的大时代里参与探讨国家前途命运的重要法政文献,意图揭示出这一重大历史转变背后的思想文化根源。

一、主权与国家

现代早期的主权思想是随着早期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崛起而发端的,但是现代民族国家的最初产生却穿着“绝对主义王权”的外套,所以某种意义上,现代早期的主权思想与“绝对主义王权”的兴盛是互为表里的。15—16世纪,随着贵族阶层和教会势力的衰弱,英格兰关于汉语中的“英国”和“英格兰”两个称谓,前者是汉语世界约定俗成用来指代“联合王国”的术语,后者在地域上只是前者的一部分,而非单是后者的简称。“联合王国”源起于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两个法律上平等的共主邦联王国合并组建的“大不列颠王国”,到1801年爱尔兰王国合并进来后国号改为“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王国”,再到一战后爱尔兰独立,“联合王国”遂改为现行国号“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本文在笼统称呼合并前的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3个共主邦联王国或在称呼合并后的“联合王国”的意义上使用“英国”一词,在精确称呼1707年之前的英格兰时使用“英格兰”一词。另外,按照宗教改革以来的英格兰法和联合王国法的传统,“英格兰”自动包含威尔士。自1301年英格兰王国兼并威尔士公国以来,历代英格兰王储以及现在的联合王国王储例封“威尔士亲王”爵位,由此可见英格兰与威尔士在法律与历史上的合一实体关系。的绝对王权开始成形,并由此而逐渐形成了统一的英格兰民族意识,有许多历史学者认为,英格兰的民族国家就是在这个时期形成的。然而,这一时期的英格兰国家还缺乏现代民族国家意义上的主权观念,此时,英格兰国家的利益与英格兰王室的利益虽说并不完全一致,但也没有制度和观念中的完整切割。现代民族国家和主权观念的发展还需要一套脱离于传统王权的国家理论。

法国思想家让·博丹是现代国家法和国家理论最早的奠基人,他最先提出了现代“主权”概念,即“属于国家的绝对的、永久的权力”,而非属于个人的或家族的。博丹为了解决残酷的法国宗教内战而诉诸于“绝对主义王权”意义上的“政治解决”,而非宗教解决。这一“政治解决”超越传统王权的地方就在于它的“主权”概念——它划时代地塑造了一个国家法意义上的“国家”,才有可能使国家、国家理论和国家法能够不依赖于国王的特殊人身而发展——主权概念与传统王权概念在这里开始分道扬镳。尽管如此,博丹还没有揭示出现代主权概念的全部内涵——除了最高性之外,主权和国家问题之所以成为现代政治转型的一个关键,是由于主权国家使得现代政治共同体得以形成,并使社会契约关系得以整合并不断扩展,这是传统王权国家和封建国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因而,主权国家是一个现代国家法和国家理论范畴内的概念,而不仅仅具有国际法的意义和民族性的内涵。

霍布斯在英国法政思想史上的地位类似于博丹在法国法政思想史上的地位,但霍布斯对于整个现代政治学和公法学的意义与贡献远巨于博丹——霍布斯更直接、更全面地开创了现代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霍布斯通过运用政治契约论,从自然状态的个体出发论证了主权和国家如何生成,在历史上第一次运用自然权利理论构造了一个实证形式意义上的抽象政治体——国家。霍布斯的基本观点是,政治体不是自然而然的事物,任何政治体的生成都必须借助一个权威者的抽象人身,且此权威者的权力为绝对——所以此权威者叫做主权者。这种抽象的主权权威和形式国家,使得在“绝对主义王权”的卵翼下萌芽生长起来的主权概念终于能够摆脱羁绊、自己翱翔了。在方法论意义上,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之所以被称为现代的,在于他以理性推理的方式构建他的理论,把道德及政治哲学置于严格科学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像博丹那样简单地归纳罗列。在自然法方面,霍布斯关键性地实现了前现代自然法向现代自然法的转换,认为自然法就是一系列“自然权利”及其维护,追求自利和自保是孤立个人的自然权利,所有社会和政治的责任及义务都源于并服从于自然权利,甚至政治社会和国家的必要性也来源于个人的自然权利——在论述国家的必要性时。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然状态中的孤立个体,人在自然状态中彼此为敌,为了避免恐惧、实现自我保护,人们才相互订立政治契约,让渡权利给主权者,组成政治社会、国家和政府。虽然《利维坦》的写作目的在当时英国内战和宗教纷争的历史背景下看似在强调保守的王权,但是霍布斯的整套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却是严格建立在个人的自然权利的基础上——霍布斯不单是一个早期的国家主义者,而且是一个早期的个人主义者。

洛克发展和改造了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和政治契约理论。跟霍布斯一样,洛克同样是以非历史的哲学方式进行论述,他的《政府论》成为继《利维坦》之后另一部理性主义政治理论巨著。洛克以“财产”为出发点探讨了政府的起源、目的及其权力的界限。洛克的财产理论渊源于他的自然法观念,而他的自然法观念则是格劳秀斯和霍布斯以来的新自然法理论,即强调自然权利和法的效力因素,而非美德、智慧或神意。由此,他的财产权理论与自然权利结合在一起。洛克认为,世界上的财产本来是公财,而由公财变为私财则是通过劳动,但是劳动虽然确认了一个人的产权,却不一定能够获得他人的尊重,为了保障这种财产权就需要建立政府,人们共同订立契约创设公共权威和公权力。洛克认为,政府就是为了保障舒适、安全与和平,政府受人民的委任和信托而成为维持人民经济生活所必需的秩序的公正第三者。洛克的财产理论解释了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过渡的必然性。对于保护财产而言,有三样东西必不可少:第一,既已建立的、固定的和尽人皆知的法律;第二,具有权威按照既定的法律判决一切纠纷的法官;第三,支持正确判决和适当实施其的权力。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就是为弥补这三个缺陷而设计的。洛克区分了政治社会和政府,但是政治社会和政府是互相依凭的。人们加入政治社会的目的是接受一个不变的法律的约束,而这个目的只能通过建立立法权和行政权来达到,也就是说政治社会得以为继的条件是马上成立政府。

洛克的政治学说可以概括为:一切政府就其权力而言都是有限的,而且只有在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的情况下才得以存在。这直接关联着他的思想出发点:所有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人生而自由”是理解洛克的政治思想的重要主题参见施特劳斯、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563页。。在与宗教相关的著作中,他论及了宗教自由;在《政府论》中,他集中、充分地论证了财产权和政治自由。《政府论》第二卷在第一卷反驳了王权的神圣基础之后,阐释了政府和政治权力的真正基础在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洛克对于政治权力的界定是,制定包含有为了调节和保护财产所需的死刑和所有较轻的惩罚的法律的权力,以及在执行这些法律以保护国家免受外来伤害时使用共同体的力量的权力,而所有这些应仅是为了公众的好处——即政治权力应是有限的。洛克和霍布斯对于国家来源的论述虽然都从自然状态和自我保存出发,但是对于主权的有限性的认识却相当不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的唯一补救办法是人们让自己受制于强大无比的利维坦。而洛克认为,绝对任意的权力对于个人及其自然权利只会是一种戕害,他认为反对任意权力的权利也是个人的自然权利,赞成人们重新订立契约以更换任意妄为的政府。由此,洛克在标准版本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中为人民保留了最低限度的革命的权利——这是霍布斯万万不能同意的。而历史证明,正是以洛克为首的辉格党人的温和革命理论为英国“光荣革命”提供了法理论证。

博林布鲁克可说是衔接英国“光荣革命”与美洲革命的重要的共和思想家。博林布鲁克在我国学术研究领域并非热点,但20世纪晚期,国际上关于博林布鲁克的研究重新成为热点。15—16世纪,在统一王权的感召下,英格兰的民族意识和现代国家观念开始形成,博林布鲁克的著作反映了这种思想意识不断增长的结果;作为一位亲历英国很多政治事件的托利党政治家,他的言论和思想,在英国宪政史上具有重大意义。本书选编的《论爱国主义精神》一文表达了博林布鲁克关于爱国主义与立宪的关系、议会的职责与作用、政府的角色,以及公民爱国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主张。他的民族主义观点很有英国特色。他认为,国王首先就应该是一个爱国者,具有爱国的责任,国王带领一个民族国家,就是要增进民族的利益。他还指出,不列颠人是一个具有特殊天才的特异民族,不列颠的君主立宪就是这一“天才”的表现,因此,每一个不列颠人对于君主立宪都负有爱国的责任和义务。他把民族主义当作增进民族利益最自然合理的工具。民众则应该在爱国主义鼓励下,排斥分离的政党,并且服从爱国的领导者。博林布鲁克的思想对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杰弗逊和詹姆斯·麦迪逊等美国早期建国元勋,甚至法国的伏尔泰的思想都有相当影响。

我们所选取的以上3位思想家的著作篇章,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现代国家观念和早期主权观念出现时英国人基于本国政治经验而对于政治与国家理论的贡献。但这些只构成了英国现代国家转型过程中国家理论资源的一半叙事,完整的英国现代转型的国家理论资源还应该包括几个世纪以来“议会主权”的制度演变和理论提炼“议会主权”的相关历史叙事见本文第4节“议会与政党”。。“议会主权”的制度在英格兰是历史不断演进的结果。在实践中,伊丽莎白一世女王时代的很多政治家们已经基于英国宗教改革的经验而认为“国王在议会”绝对至高无上,并且高于单独的国王或者法律(英)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梅特兰专题讲义》,李红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92页。。只是那时的英格兰还缺乏一种概念化的主权理论。在积累了17世纪的革命—复辟—复归的历史动荡经验和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的主权理论和政府理论之后,到18世纪,“国王在议会”形式的“议会主权”理论才得以最终成型与完善。

二、共和与自由

英国人原本不知道古典共和思想,16世纪后半叶的文艺复兴,才使得英国人接触到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政治思想参见陈思贤:《西洋政治思想史·中世纪篇》,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第153页。。在1640年开启的“清教徒革命”以往国内官方的英国史叙事都把英国1640年革命说成是“资产阶级革命”,但实际上这场革命发生在英国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成长壮大之前,一方面是英格兰自“诺曼征服”以来王权与贵族斗争传统的延续和激化,另一方面是自1534年英格兰自上而下实施宗教改革以来新教教派不断激进和宗教矛盾不断激化的结果。西方史学界现今把英国1640年革命通称为“清教徒革命”。以往国内史学界和法政学界往往基于对英属北美某些殖民地建立过程的片面感悟,以为朴素的清教思想和“清教运动”构成了英国现代转型和美国建国的中坚。其实“清教运动”中的极端派恰恰构成了英国革命中的激进冒险倾向,“光荣革命”恰恰是保守自由主义思想和主流共和思想在吸收清教个人主义成分的基础上,对清教思想中的极端和激进成分的平衡与克服;到北美革命的时代,宗教问题已不再是影响英美两国国本的问题,宗教宽容思想和个人主义思想才是美国建国思想的两大基石。时代,英格兰的政治发展一度激进,国王查理一世在1649年被送上断头台,随后的11年便是英伦3个王国历史上别无二例的“无王时代”,直到1660年查理二世实现复辟。在英国历史上这个仅有的激进时代中,受到加尔文宗新教激进思想和荷兰革命思潮鼓动的英国政治思想界也出现了共和派:其中最著名的代表是哈林顿、弥尔顿和西德尼,他们被视为激进共和主义思想的代表——当然,这种激进不是欧陆“革命”意义上的激进,只是相对于英国保守的王权和贵族政治传统而言的激进,就像19世纪初以边沁和密尔父子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社会改革派也被视为当时英国的激进主义一样。以上共和主义者们的政治思想被后人继承下来,并在18世纪成了反对辉格党掌权派(所谓“宫廷派”)的反对派社会力量(称为“国民派”,包括自称“真正辉格派”的激进辉格党人和部分托利党分子)的思想武器。甚至身处“光荣革命”前后、在今天被视为标准的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洛克也分享了这种共和思想,一个世纪后对北美革命影响最大的便是这种以共和传统为基础的反对派思想。

共和主义的观念在哈林顿那里得到了体现,哈林顿的著作即出版于清教徒革命时代的共和时期。他的代表著作《大洋国》和《政治体系》表达了他对于政府建构的主要观点。由于《大洋国》已有中译本,本书选取了《政治体系》。《政治体系》采取了箴言体的形式——箴言体和对话体一样,是康德之前西方学者自古以来惯于运用并十分流行的书写体裁。

哈林顿把古典共和主义的思想移植到了英格兰。古典共和主义的核心要义是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在《大洋国》中,哈林顿把英格兰描绘成了一个古典共和国,且把英格兰人描绘成了古典的公民。但是哈林顿不应被简单地界定为“古典共和主义者”,他的论著中也体现出了现代的成分。哈林顿共和主义思想的核心原则是均势原则。哈林顿的均势不是像古典共和主义所设想的那样主要依赖于不同等级的人之间的适当比例,而是强调要通过财产的均势来达到力量的均势或权力的均势。

哈林顿共和主义思想的现代性的方面,在于他赋予了财产和利益以政治哲学的意义——在这方面,他可以说是洛克的先驱。哈林顿认为,政体的结构应立基于财产分配的比例,理想的国家机构主要应由占最多数的中间阶级、自由民组成。共和国的根基在于财产的均势,具体说来就是土地的均势,平等的土地是建立和维系统治均势的永恒法则。哈林顿还认为,“理智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它就是利益(interest)”。但是他强调的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共同利益:应该坚持“把共同权利或者权益置于首位的秩序,而不是坚持置私人利益至上的秩序”詹姆斯·哈林顿:《大洋国》,何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面对共同利益如何成为可能的难题,哈林顿诉诸的不是古典共和主义中的“美德”,而是私利,是每个人对于自己利益的计算。

哈林顿坚持“共和国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前者是这样一种技艺(art),人们凭借它才在共同权利或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创立了公民社会,并使之得以延续;后者也是一种技艺,凭借它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使一个城邦或一个国家臣服于自己,并按照他或他们的私利来进行统治。哈林顿从无支配(non-domination)而不是无干涉(non-interference)的角度来理解自由的概念,充分肯定法律对自由的促进作用、肯定国家自由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联,强调自由与奴役状态之间的对立,强调共同利益的重要性。

哈林顿对联邦党人产生深远影响,并通过联邦党人将其混合平衡的宪政观念置入美国宪政体制中去。哈林顿的共和模式已经脱离了古典共和模式,并将英格兰中世纪晚期到现代早期一直延绵不绝的共和传统注入其中关于哈林顿对联邦党人的影响,请参见: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主义》,李宏图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24~25页。。哈林顿虽然也应用了传统的对于政制类型的划分,但哈林顿的政制设计中包含了现代的宪政设计理念,也就是财产观念、利益观念和对法律的重视,而不是对古代希腊或古罗马制度的简单回归。

与哈林顿相比,弥尔顿不仅是其时代重大政治事件的旁观者,还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因而也代表着清教革命派内部更为激进的思潮。在文风和笔法上,弥尔顿依然属于古典政治范畴,他经常援引圣经的文字证成自己的观点,他对于王权的限制性观点也是源于《圣经》的教导。比如,弥尔顿在否定王权的绝对性时指出:“司法是上帝之剑,高于所有世俗之物,无论在谁手里,都代表上帝的意志。”

但就写作的动机而言,弥尔顿的大部分著作都是为了现实的迫切需要而写,无论是为英国人民声辩,还是为了防止君主专制复辟。《国王和官吏的职位》就是这样一部作品,该作品在1650年为论证查理一世被处决的合理性第一次出版,1663年被禁,1689年这本书重新受到关注,并被缩写后以一个煽动性的题目《主权与人民权力和暴君权力的对抗》再版。在该作品中,弥尔顿论述了废黜和惩罚国王的理由。国王和官吏的职位起源于人民的选择,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与和平,如果国王不能履行这样的职能,就应该被废黜,即王权起源于民权。与国王可以被废黜相对应的是人民的反抗权,反抗权理论是与英国内战相伴而成的另一个重要的思想资源。《国王和官吏的职位》也是英国近代反抗权理论的渊源之一。弥尔顿认为,反抗暴君是人民的权利更是责任。在他看来,反抗暴君是人的天赋权利,法律的制定是用以限制和监督公共权力的,官吏的权力来自人民,是为大众谋福利的。他指出:“国王和官吏的权力不过是派生的东西,是出于人民的信赖,为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授予并委托给他们的。从根本上说,这个权力仍然为全体人民所有,不能从他们那里拿走,否则就是侵犯他们的天赋权利。”

弥尔顿的思想还有更激进的倾向,比如他反对社会阶级;反对君主制及上议院。正因如此,弥尔顿的共和主义者身份常受质疑。然而,他却在以下方面符合一般所谓共和主义者的特色:他对于理想政治的憧憬是寄望于一群有德行的国民身上。并且,弥尔顿所捍卫的人民的反抗权理论为晚于他一代人的洛克所继承,并成为北美革命和独立的一大思想资源。

比较起来,西德尼的共和旨趣处于哈林顿和弥尔顿之间。《宫廷箴言》是西德尼反抗王权的思想的重要体现,但是该书直到1996年才得以正式出版。在该书中,西德尼指出国王也要服从法律,对人民负责。西德尼认为,国王的设立是为了社会的维系,并且,社会的组成是因为每个个人无法只靠他自己而很好地生存。在西德尼看来,君主制并非某些人所认为的那样理所当然,他认为,只有两种情况下君主制才是自然的:一是,臣民都是野蛮人;二是,君主是具有超常德行的人。而在人民能够自我管理的地方,君主制则是不自然的。君主制非但不必要,而且“是能够降临在一个国家身上的最糟糕的罪恶”。西德尼还通过论证种种危害,而否认了王权世袭的正当性。因为权力世袭并不符合权力最初被授予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国王应由人民任命,才拥有正当的、合法的权力,否则就是暴君和公敌。因而,西德尼对于君主(monarchs)和国王(kings)进行了区分:“每一位得到统治一国的主要权力的篡位者或者窃国者都是一个君主,但是只有通过被合法授予的权利进行统治的人才配称作国王。”

在政府的设立方面,西德尼否认了政府的纯粹功利目的,政府应是让人们幸福而有尊严地生活。在没有美德的地方,既没有自由,也没有幸福,共和国应该是符合美德的。按比例分配或许符合某种公正的原则,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人们所具有的天然的权利。然而共和国也的确具有其效率方面的优越性。比如,共和国的政策相比君主国更加稳定。在承认人民有反抗暴君的权利上,西德尼与弥尔顿是一致的,但是西德尼的论述并没有从援引《圣经》出发,而是采取了历史叙述的方式,通过实例来论证共和国优于君主国,比如历史上几乎没有君主国能战胜共和国。

西德尼还重视个体的多样性,他认为:“个人特质的多样性有助于全体的完美,因为成分和性质的多样性构成了我们赖以生存的脾性。”这种多元是实现混合完美政体的前提,“在文明社会中……人的数种气质、天性及状况都拥有分配给它们的份额与空间,没有人富足到可以压迫其他人从而导致整体的分解,也没有人穷困到天然属于他的那部分活该不完善。每一个人都可以以自己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为了公共利益及营造国内和谐(那是我们俗世幸福的主要所在)而行动起来”。由此看来,西德尼也是混合政体的拥护者,而他的混合政体理论更加强调多元基础上的调和。这里,显然西德尼更加具有古典政治哲学家的特色,他提出的是一种美好的状态,而非具体的制度措施。不过,西德尼也认为,统治共和国的不是人,而是法律、利益。

总的来说,饱含着宗教激情进行书写的弥尔顿代表了英国“清教徒革命”时代共和主义思想的激进倾向;而更多受到古典著作熏陶的哈林顿与西德尼则代表了革命派内部对激进主义打了折扣的古典共和主义思想,并且这一脉思想最终为洛克为英国革命所实施的理论收场所部分吸收。可以说,激进共和主义思想对于查理二世复辟后英国发展的实际影响不大,英国更多地受到了其古代宪法或宪法习惯的影响,在达成光荣革命的解决条款时,最常用的依据是君主应受议会权力限制的古代宪法,体现出了英国从革命发展到复归的古典共和主义旨趣。英国本土共和思想的发展与传播,最终在北美得以开花结果,激进共和主义和古典共和主义的思想脉络都对北美革命和美国立宪产生了实际的影响,这里所提到的弥尔顿、哈林顿、西德尼几个人和洛克一样,都是参与美国立宪的建国之父们所熟知的名字。

三、宗教与政治

主权理论和共和理论可以说为英国的现代政治转型提供了国家结构上的理论铺垫,但这是一般意义上的现代政治转型范式。若是具体到历史事件起承转合的细节与背景的话,不可忽视英国从革命到复归的整个政治转型过程中始终纠缠交错着的宗教因素。

现代西方世界源起于欧洲前现代的基督教世界——特别是罗马教廷所辐射下的大公教会世界的没落与分裂。自16世纪初宗教改革运动燃起烽火,直至18世纪初启蒙运动高扬起理性的旗帜,200年间西欧处于信仰秩序殆失的境地,由宗教对抗和信仰的不宽容所引发的战争与屠戮不可胜数,先后发生了德意志农民战争、法国宗教战争、尼德兰革命、三十年战争、英国清教徒革命与内战等惨绝人寰的大动荡。从清教徒革命到克伦威尔“护国体制”,再到查理二世复辟,最后到光荣革命以及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确立,宗教问题始终是贯穿英国国家转型的一个关键线索。

英国宗教问题在起源上不同于欧洲大陆各国的地方在于,1534年发生的英格兰宗教改革是国王亨利八世因为个人婚姻问题而自上而下发动的旨在脱离罗马教廷的“国教化运动”。由此引发了英格兰宗教改革的另外两个特点:一是英格兰国教(即安立甘宗,亦称圣公会)重在简化和修改天主教的仪式,相对忽略教理与信条的辩难,因而是一次不彻底的宗教改革;二是在形式化的英格兰国教之外容杂着大量不服从国教的新教派别,从一开始就呈现出信仰多元化的图景。亨利八世国王死后,因为他的不同继承人分别信仰天主教和新教,使得国内天主教势力与新教力量围绕着王位继承问题反复争夺,直到伊丽莎白一世女王的盛世统治确立起英格兰的新教民族性——可以说,英格兰的现代民族国家就是在对天主教的斗争过程中完成和巩固起来的。

叙述英国宗教问题在伊丽莎白一世女王之后的演变,则必定提起“加尔文宗”、“长老会”、“清教徒”这些字眼。1553年,法国新教流亡者加尔文在日内瓦城邦进行宗教改革,实施其在《基督教原理》中提出的新教伦理与政治社会制度——这恰是韦伯所探讨的资本主义的新教起源。由此所形成的思想被称为“加尔文主义”,由此所形成的新教教派被称为“加尔文宗”或“归正宗”。加尔文主义迅速传播,传到法国所形成的新教教派被称为“胡格诺派”,传到尼德兰则引发了尼德兰革命,加尔文宗并成为独立后的荷兰的国教。苏格兰人约翰·诺克斯(1505—1572年)在日内瓦学习了加尔文主义,1560年返回到苏格兰并带领苏格兰教会进行改革,由此形成苏格兰国教——“长老会”或称“归正宗”。16世纪下叶和17世纪上叶,荷兰和苏格兰的加尔文主义强烈影响英格兰,在英格兰国教会内催生以加尔文学说为旗帜的改革派,后又从其中发展出一些脱离国教会的新宗派,如英格兰长老会、公理会、浸礼会等,他们要求清洗国教内保留的天主教残余,反对贵族的骄奢淫逸,提倡勤俭清洁的生活。所有这些在英格兰推行加尔文主义的改革派别构成声势浩大的“清教运动”,至内战时达到最高峰,所以1640年代的英国革命也常被称为“清教徒革命”。内战中的清教徒大致分为两派:温和派,即长老派,代表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的利益,主张君主立宪;激进派,即独立派,代表中层资产阶级和中小贵族的利益,主张共和政体。清教徒们把政治要求与宗教要求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他们一方面要求对英格兰国教进行改革,清除国教中的天主教成分;另一方面要求对政治制度进行改革,限制国王的政治权力。可以说,天主教保守势力、英格兰国教会正统力量和清教徒激进力量的三方角力,是英国整个革命、复辟与复归过程的基本宗教政治背景。以上历史背景,是胡克和洛克这些英国思想巨擘思考当时宗教问题与国家命运的出发点。

胡克的《教会政制法则》是一部长达8卷的巨著,前5卷在胡克生前出版,而余下3卷直至胡克去世后的下个世纪中叶才出版。该书可谓承接中世纪转续近代思想之作,清教徒与国教的尖锐冲突是引发胡克创作此书的动机,其大部分内容重点探讨了教会与国家的关系。胡克认为,教会政制必须以理性为准则进行判断,既要符合自然的规律,又不违反《圣经》的禁忌。教会与国家不能严格地分割开来,与信仰和理性的关系一样,教会与国家也相互支持。教会对国家予以协助,并与国家一道将人们引致那个超自然的命运。宗教是公正与和谐的源泉,国家关心人们美好的生活,而这就不可避免地意味着它要关心教会,关心真正的宗教。

人们对胡克此书的评价多从宗教变革的角度进行理解,然而陈思贤认为,胡克强调了因同意权而形成政治体的理论,该书最重要贡献在于论究政治义务这一主题,并以此为中心建立体系性的政治哲学,也为16世纪英国政治思想画上了句点参见陈思贤:《西洋政治思想史·近代英国篇》,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第10页。。这也可以看出宗教理论与政治理论之间的关联。所谓政治义务,指的是国民对主权者及法律的必须服从的道德义务。但是人们应该遵从什么样的法律呢?胡克认为,一个群体有权替自己制定法律管理自己,且其统治权威须征得群体的普遍同意才享有正当性。这就是普遍同意权的理论,每一个人都依其理性而为自己做出选择,此“理性”是一种不证自明的对事物的判断能力。此处已经出现了“契约论”的影子。胡克遵循了托马斯·阿奎那的传统,区分了神法与人法,但是与阿奎那不同,胡克认为,人法的特征在于其外在于宗教信仰,在主权体内具有法制统一的作用,能够避免宗教冲突。所有那些不直接隶属于神启的事情的主权都属于全体成员,处理外部宗教事务的权力应被授予给全体教徒。与国家政权一样,宗教政权也须为教徒所认可。这样,胡克为解决当时英格兰宗教冲突的“国教体制”做了理论论证。

虽然在自然法传统上,洛克追随的是霍布斯开启的新自然法(自然权利)路线,而胡克追随的是托马斯·阿奎那的前现代自然法路线;但在政治的旨趣、道德的维护、理性的清明和信仰的宽容等方面,洛克毫无疑问地继承了胡克的英明与睿智。洛克探讨宗教在英国政治转型如何安顿的著作——《为基督教合理性声辩》,出版于1695年。在该著作中,洛克诉诸理性的权威,证实了基督教的基本信念,从而勾勒出了一个理性的基督教概念,基督教得以成为现代性的一个重要资源。此外,洛克主张道德需要上帝的存在,肯定了超出理性范围的宗教信仰的必要性,充分肯定了启示在建构人类所共同遵守的道德伦理体系以及在教化人心方面所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何处理理性与道德之间的张力,是《为基督教合理性声辩》这部著作的主要关注点。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洛克既没有诉诸传统基督教的原罪概念,也没有认可霍布斯对人性本恶的冷酷认识,该著作的全部论证基于对亚当、夏娃的堕落的重新解释和对原罪观念的否定。洛克认为,人是道德上无辜、但身体上必朽的理性动物,他们的唯一缺陷,是自然和生理上的有限性,也就是理性能力的有限性。“仍有一部分真理隐藏在极为深奥的地方,远非我们的自然理性能力所能轻易到达,所以若没有上天的光明的指引,它根本不会清楚明白地显示给世人。”对此当然需要特别的启示和神恩的帮助。在洛克那里,理性与启示是互容、互补的。理性是人类获取知识的一种途径,是人的一种能力,理性可以使人在经验中获得知识。而启示则是上帝赋予的,它给予人知识,这知识是人通过理性不能认识的,是超乎理性的,但真正的信仰是要合乎理性的。

洛克的温和的、理性的、富有包容性的宗教思想现今通常被称为自由神论。这也是基督教与现代世界中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一次经典结合。正是自由神论的出现,使得现代价值摆脱了天主教中教条禁欲主义和新教狂热思想中宗教自然主义的桎梏,使得教条主义、迷信盲从和极端狂热不再困扰社会和普通人的生活,使得世俗生活获得了应有的尊崇和关注。从此,现代人可以摆脱精神的变形和压抑,通过在尘世的辛苦劳作来为自己创造值得享受的美好事物。“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洛克笔下那著名的自由主义政府。……洛克并没有认为(这样的)自然状态等同于战争状态,但由于人的缺陷,自然法并不能得到完美的执行,从而会带来种种的不便。为了克服这些不便,人类只好组成政府,让一个更强有力的机构来执行法律。那么,这样的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当然要以神法在洛克那里,自然法属于神法的范畴。为基本依据。”参见吴飞:《另外一个洛克》,《读书》,2007(6)。自然法、个体权利、自由政府、信仰宽容和(韦伯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精神”,在洛克笔下融贯为一体。可以说,洛克为解决英国200年的宗教问题与政治纷争提供了一种理论方案,以自由主义政府和带有浮士德意味的劳作伦理完成了此前与当时思想巨人们的工作参见吴飞:《另外一个洛克》,《读书》,2007(6)。

在斯图亚特时代,信仰多元化就已经是英格兰宗教图景的典型特征了。大部分人尊奉官方的英格兰国教,但仍旧有相当数量的人是国教之外的清教各派教友和其他小派的会众。英格兰自“国教运动”发起之初,就在思想和社会土壤中留有多元宗教派别生存的弹性空间,这种相对宽容本身相对于欧陆各国来说就是一种有益的政治成就,而且它也促进了公民生活世俗领域中的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发展。从事实上看,1688年的“光荣革命”就是一场与宗教有关的非暴力宫廷政变,信奉新教的英格兰贵族们联合起义,将试图复辟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国王罢黜,改由詹姆斯之女玛丽与其夫荷兰执政威廉——两人都是新教徒——共治英伦三国。“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的统治地位,在英格兰国教会(圣公会)占主导地位和新教各派共同反对天主教的情况下开创了一种“有限宽容”英国在光荣革命后很长时间一直将针对天主教的不宽容作为国本,这一点构成了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和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的《联合法案》的根本原则——天主教徒在英国获得平等地位是19世纪的事情了。但是新教各派内部毋庸置疑是实现宗教宽容了,这一点从尊奉不同国教的英格兰(安立甘宗或称圣公会)与苏格兰(归正宗或称长老会)两个王国实现合并时不存在宗教困难即可看出。的宗教气氛,并于1689年颁布了《宗教宽容法案》,这标志着包括清教徒在内的英格兰各派新教力量和政治力量在经历了长期的冲突之后终于达成了妥协。从此以后,英国就以“光荣革命”的妥协原则和宽容精神来处理国内不同政治派别或宗教派别之间的争端,理念与信仰的纷争不再成为颠覆政府和干扰国家发展的破坏性因素。

四、议会与政党

1688年的“光荣革命”作为一个时间点具有标志性的意义,随后,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和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的《联合法案》等几个关键的宪法性文件最终确立起成熟的包含国王、上议院(贵族院)和下议院(平民院)三者在内的英国式“议会主权”原则。英国现行的议会政党体制和责任内阁制的最终成型是19世纪英国政治发展的成果,而其最为关键的孕育是在议会主权的逐步确立和光荣革命之后政党内阁的缓慢萌芽和成长之中。我们首先应该确知,议会主权的原则在英国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长久以来英格兰和联合王国内部贵族和人民与王权持续不断地斗争,但双方又持续妥协的结果。

一部完整的、不间断的英格兰宪政史,循例要从1066年的“诺曼征服”1066年初,英格兰国王忏悔者爱德华(1042—1066年在位)死后无嗣,威塞克斯伯爵哈罗德二世被推选为国王。诺曼底公爵威廉(约1028—1087年)以爱德华曾面许继位为理由,要求获得王位。1066年9月末,威廉召集诺曼底、布列塔尼、皮卡迪等地封建主进行策划,率兵入侵英格兰。哈罗德率军迎战,但在10月14日的黑斯廷斯会战中阵亡,伦敦城不战而降。12月25日,威廉在伦敦威斯敏斯特教堂加冕为英格兰国王,称威廉一世,诺曼王朝(1066—1154年)开始对英格兰的统治。负隅顽抗的英格兰贵族均遭残酷镇压,威廉一世建立起强大的王权统治,没收反抗贵族的土地,分封给随他而来的法国封建主。他主要依靠法国贵族进行统治,但在统治机构和法律上仍沿用英王旧制。1071年,威廉一世巩固了统治,获得“征服者威廉”的称号。1086年,他召集并要求封臣一律向他行臣服礼及宣誓效忠,建立了英格兰封建主都须以效忠国王为首要义务的原则,同年还进行了全国范围的土地调查。威廉一世还极力摆脱罗马教廷对英格兰教会的干涉,把教会控制在自己手中。讲起——“诺曼征服”是英格兰法律和制度传统中最为重要的事件。“诺曼征服”后的很长时段内,英格兰的国政要害就是作为外来征服者的国王如何与英格兰本土的贵族和人民协调相处。《大宪章》1225年最终版本的签署,就是这一矛盾持续激化并获得解决的“立此存照”之物。1603年,英格兰都铎王朝末代女王伊莉莎白一世在死前指定她的表侄、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为英格兰王位继承人,后者在英格兰加冕后称为詹姆斯一世,从他开始的英格兰斯图亚特王室又一次在英格兰扮演外来王室的角色。至此,我们仍不能看出英格兰国王的“外来户”身份对于英格兰是福是祸。但接下来的英国国家现代转型和“议会主权”从实践到制度的形成过程,明显昭示出英王的“外来户”身份对于英国人民实是一大幸事!

1688年的“光荣革命”驱逐了试图阴谋复辟天主教的国王詹姆斯二世,詹姆斯二世信仰新教的女儿玛丽和女婿、荷兰执政奥兰治的威廉共同入主英伦三国,英格兰再一次出现“外来户”国王。英格兰议会借机剥夺了国王原有的很多特权,此后国王再也不可能超越成文的制定法。奥兰治的威廉以荷兰统治者的身份兼任英伦三国的共治国王,在英格兰、爱尔兰和荷兰称为威廉三世,在苏格兰称为威廉二世,终其后半生,英伦三国与荷兰组成短暂的共主邦联的同盟关系。威廉三世的荷兰背景和语言障碍使得他疏远当时英格兰议会中的辉格和托利两党,而任用荷兰顾问充当枢密院内的亲信咨议员。这个国王的亲信小圈子因为经常在国王的“内室”(cabinet)里开会而得名“内室枢密院”(Cabinet Council)——虽然还不是后来意义上的内阁,但是内阁的雏形已经萌芽。安妮女王时期,女王借以施行统治的枢密院主要大臣构成了内阁小圈子,以一个施政团队的形式出现,而不再仅仅是顾问团队;只是这时女王的大臣部分来自辉格党,部分来自托利党。

1701年《王位继承法》排除了詹姆斯二世在法国建立的天主教流亡小朝廷的后嗣“君主”对于英伦三国王位的继承权,确立在威廉夫妇和安妮女王无嗣的情况下,由德意志的汉诺威选帝侯王室继承英国王位。1714年,安妮女王驾崩,汉诺威选帝侯乔治一世入登大不列颠王国和爱尔兰王国的王位,以上两国和德意志的汉诺威选帝侯国组成共主邦联英国与汉诺威选帝侯国(王国)的共主邦联关系从1714年一直持续到1837年威廉四世国王驾崩,其间,在1814年的维也纳会议上,汉诺威选帝侯国被提升为王国。1837年,按照联合王国法,威廉四世的英国王位传给了他的侄女维多利亚——就是缔造了英国史上“维多利亚时代”的伟大女王;而按照日耳曼撒立克法,威廉四世的汉诺威王位传给了他的弟弟坎伯兰公爵,两国自此分道扬镳。最后,到1866年普奥战争期间,普鲁士兼并汉诺威王国,将之改编为普鲁士的一个省。。英王再一次由“外来户”担任。汉诺威王朝的前两位国王乔治一世和乔治二世统治英国到1760年,父子二人都是在汉诺威出生长大且身兼汉诺威选帝侯,不谙英国的风俗与政情,关心汉诺威胜于关心英国。乔治一世不通英语而其内阁大臣不通德语,于是他索性不出席内阁会议,仅让阁臣们将议定的国策写成法文的书面报告供他审阅签名了事,真正成了“统而不治”;乔治二世即位后因为英语不好和更关心汉诺威,便遵循乔治一世的先例,只负责挑选大臣组建内阁,不干预内阁的内部议事决策,作为英国宪法惯例而非制定法上的制度的“内阁”就这样自我运转起来。在乔治父子统治英国的四十多年间,辉格党一直在政治上占优势,党派内阁开始形成并成为宪法惯例。这期间,英国内阁中出现了一位强势有为的辉格党大臣罗伯特·沃波尔,主导政局约20年之久,被后世公认为英国第一位首相。

乔治三世国王统治英国从1760年至1820年,在这60年间,北美独立革命和波澜壮阔的法国大革命冲击着整个欧洲的旧制度。乔治三世即位之后交替任用以前一直在朝的辉格党人和以前一直在野的托利党人,改变了前两位国王一直使用辉格党人的局面,英国内阁实现了朝野政党轮替,两党制逐渐确立。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一批温和的“老辉格党”因为与支持法国大革命的“新辉格党”立场相左,转而支持在小威廉·皮特领导下的“新托利党”,使得过于激进的“新辉格党”和过于守旧的“老托利党”都被边缘化。从1783年起,直到1806年小威廉·皮特去世,他几乎一直占据首相宝座,他死后,其门徒又独占政权约20年,形成一个漫长的“皮特时代”。这四十多年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保守时期,小皮特堪称英国保守政治之父。在他的墓碑上至今还刻着这样的墓志铭:“在思想毒化使文明社会受到解体威胁的时代,他带领忠诚、理智而正直的人们捍卫了可贵的英国君主制。”

在小威廉·皮特实践保守主义政治的前后年代,埃德蒙·柏克将保守路线的自由主义思想形诸文字和演讲,成为运用英国保守主义历史资源应对欧陆革命意识形态的第一人。他因而也被视为经典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的杰出代言人。柏克是迁居英格兰的爱尔兰人。他在英国政治传统中本属于自由派的辉格党人,也曾支持北美独立革命,却在晚年与支持法国大革命的“新辉格党”相对立,反而与托利党内不过于保守的新派人士相亲近,对法国大革命所煽惑起来的激进主义毫不妥协。“皮特时代”英国两党信众的分化与组合,在“光荣革命”时代政党共识的历史基础积累上进一步发展和塑造了两党“分而不离”的隐秘关系。本书选取柏克的两篇参与时政的文字就集中于政党问题。

1770年初,柏克发表了《论当前之不满情绪的根源》,该著作涉及一系列困扰国会的问题,包括美洲殖民地的骚乱问题,围绕威尔克斯的选举和议员资格的冲突,以及辉格党人对乔治三世王权膨胀的担心。更为重要的是,柏克在该文中系统论证了政党政治的必要性,以及建党的一般原则,提出了一个关于政党政府的理论雏形,更指出了政党之于宪政即英国宪政的意义所在,这些基本上都成为19世纪英国宪法及其内阁制度的思想渊源。柏克认为,“人们结为政党,是为了依据他们共同认可的某一原则,同心协力,以推进国家的利益”。党派对宗派的超越是因为它们建立的基础不仅仅是利益和情感的,还有共同的原则。政党是某一特定群体依据共同认可的原则为了推进公共利益而行动的组织。政党把追求公职看作第一需要,不是为了谋求薪俸,而是要占据“强大的政府堡垒”,去实现他们的有利计划。可见,政党不是什么邪恶的东西,而是一个使政府、议会和全体选民之间的关系达到充分协调的中介性工具。柏克从历史以及政治的经验出发,把政党与派系或贬义的乱党、朋党做了明确区分,也较为系统地从正面肯定了政党何以有益和必要。之前,许多人认为结党具有营私的成分;而此后,反对党正当性理念开始深入英国社会。

虽然英国很早就出现了政党,但在当时,议会制的政党责任政府还并未成熟。“光荣革命”虽然确立了议会的主导地位,王权受到限制,但王权依然具有实际影响。随着乔治三世的即位,王权开始抬头。柏克的著作主要是针对这一历史背景,借此来加强本党内部的团结,强调政党的作用是限制王权。柏克认为,除非依托于下院的反对派组建坚固团结的政治联合,即政党,履行其制约政府即监督王权滥用的职守,舍此别无他法。他的论述为政党责任内阁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并为英国宪政演进的政党政治前景指出了基本的方向。

《关于国会下议院改革的讲话》是柏克五十多岁思想成熟时期的一次重要演讲,当时背景是辉格党将要被托利党取代,在接下来的议员生涯里,辉格党人柏克便一直扮演反对派的角色。1782年5月7日这一天,小威廉·皮特向下议院提出议案,请求组成一个调查委员会,专门对国会下议院进行监管。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下议院的席位地区分配只发生过一些小的变动(直到1832年议会改革才有重大变化)。当时英国各地派出代表至国会的权利和席位是封建时代作为地方自治权而逐渐形成的,但随着产业革命和工业时代的来临已经不合时宜——人口稠密的新兴城市竟没有选举国会议员的权利,而“已经衰落”且人口稀少的传统城镇反而可以选举两名议员;各郡不论大小,都只能选举两名议员,这对大郡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更让人不齿的是,下议院席位经常被出卖。仅仅10年之前才有人正式提议改革下议院的计划,要求国会议席更均匀地分布。刚开始,议会改革的提议并没有得到人们的普遍接受;没有议席的大城镇也未表现出多大的热心;英格兰仍然是由占有土地的贵族统治的农业国家,并且人们似乎无意改变这种现状;甚至改革者本身大体上也只是在寻求温和的代表制度改革道路。但是美国革命以及随后的法国革命,鼓励了激进的民主情绪,这些思想的基础是独立自治的自然权利。柏克关注并批判这种激进的革命意识形态,认为它是对君主立宪体制下的英格兰持久繁荣的致命威胁。演讲虽然是针对议员席位的问题而展开,然而柏克在演讲中还对诸如财产与自由、英国议会的形成等重要问题作出阐释,其保守主义—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态度可见一斑。

五、经济与财政

经济是现代世界的核心主题之一,经济也因而跻身于现代社会理论和现代政治哲学的研究框架之内。许多派别的社会理论家将经济因素视为社会和政治变革的决定性因素。这其中最重要的一派就是我们所熟知的马克思主义。按照我们标准的官方历史叙事,英国光荣革命和尼德兰革命一同被划归资产阶级革命的范畴,其历史哲学机理在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使得资产阶级要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基础发展的政治上层建筑。在传统马克思主义之外,从经济角度考察社会历史变革的学派仍为数不少。像英国著名历史学家、爱丁堡大学历史学教授狄金森认为,“光荣革命”也可以理解为一场“财政革命”参见peter george muir dickson.The financial revolution in England:a study in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credit,1688-1756,Melbourne,1967。。实际上,财政问题伴随着英国宪政史的发展,1215年的《大宪章》《大宪章》签署于1215年,此后数次重新颁布,共有4个历史版本:1215年版、1216年版、1217年版和1225年版。1225年版被认为是后世英格兰制定法的起点,但1215年最早签订时的版本最直接地反映当时英格兰政治矛盾所在。参见霍尔特:《大宪政》,毕竞悦、李红海、苗文龙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便是因财政问题而起。“光荣革命”后议会掌握了财政大权,并且把关税收系统,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建立也为国家财政带来了生机。“光荣革命”之后发生的这场财政革命释放了英格兰和之后的联合王国的生产力,促进了资本主义现代经济形态的飞速发展,使英国真正富裕和强大起来。到1815年,英国已经是欧洲最富裕、最强大,或许也是世界最富裕和最强大的国家。从这样一些经济与财政的视角反过来认识英国国家与社会的现代化转型的历史,会有别开洞天的新鲜视野——马克思最早发展出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的时候也不过如此罢。

在现实中,产业经济是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发展起来的,从一开始,国民财富的研究就是对于研究者的祖国的财富和怎样使它增加的研究(英)琼·罗宾逊和约翰·伊特维尔:《现代经济学导论》,陈彪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5页。。此外,按照亚里士多德流传下来的伦理思考的传统,正义问题的出发点总是生活中最贴近的利益分配问题。因而对于现实国民财富的研究又必然包含一个民族国家内部的阶层分化与社会正义问题。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国家大转型并崛起的时代,涌现出一大批关注国家的财富与财政的思想者,他们因为代言不同的伦理信条和阶层诉求而有不同的结论与主张。

威廉·配第是公认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他从事经济问题思考是在英国清教徒革命以后,是当时对于政治影响力最大的经济学家。这时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极为迅速,工场手工业日趋兴盛,产业资本逐渐代替商业资本在社会经济中占据主要地位。配第代表新兴产业阶级的利益和要求,讨论当时社会上存在的主要经济问题。他的著作包括《赋税论》、《献给英明人士》、《货币略论》等,都是以向君主谏言献策的形式,论述如何增进国富、增加国家税收问题。

配第不满足于对现实经济问题进行现象上的说明,反对根据主观意愿去作推论,提出要从具体的统计资料中去寻找经济现象产生的自然基础。他的政治算数方法是一种实证研究的方法,由此他逐渐摆脱了重商主义的影响,把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从流通领域转到生产领域,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内部联系作了一定的考察。配第的主要贡献是最先提出了劳动决定价值的基本原理,并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考察了工资、地租、利息等范畴。他的财富观的核心是关于劳动力价值的论点,财富由人、土地、资本组成。他区分了“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配第的“自然价格”相当于价值。他指出:假如一个人生产一蒲式耳小麦所用劳动时间和从秘鲁银矿中生产一盎司白银并运来伦敦所需劳动时间相等,后者便是前者的“自然价格”。这一论述实际上认为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他还指出了商品的价值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例。他还提出了“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观点,由此又认为劳动和土地共同创造价值。配第认为自然工资由工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决定,地租是一块土地上生产的农产品价值扣除种子和工资以后的余额,实际上包括了全部剩余价值。他还由地租引出利息,提出地价相当于购买一定年数的地租,论述到了级差地租的两种形态,认为货币的价值也是由劳动决定的。配第对于货币的作用进行了详尽的论述,认为货币过多或者过少都对商业有害。他认识到,在财富生产上,土地和劳动都是必不可少的,而劳动起着更为主导的作用。所以,他主张增加人口以增加劳动力。他又认为,在人口中只有从事物质生产劳动的人才会创造财富,因此,他极力主张压缩牧师、官吏和商人等非生产人口,减少非生产的开支。同时,他主张充分利用现有的劳动力资源,为此反对一些摧残劳动力的刑罚。和以上主张相联系,他指出:一个国家的统治者要使国家富强,就不能对全国的人口、财富、产业的情况一无所知。

在《献给英明人士》中,配第展示了国民收支的简单账单。用现代术语来表达的话,它们包含了以下思想:①国民支出(或产出)和国民收入是相等的;②国民收入是一切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和资本)支出的总和;③一切财产的价值都由一个共同折扣率同所获收入联系起来。比如,租金率与土地价值之间的关系等于利润率与资本价值之间的关系。这代表了概念上的重大进步,虽然这些计算公式中的数字的精确性值得质疑。实际上,配第对全然精确的数字并不感兴趣,他的目标只是确定足够精确的量值,以便说明自己想说明的问题。

与配第代表新兴产业阶级不同,平均派和掘地派在思想上既体现着“清教运动”中向往原始基督教的宗教热情,又代表着下层民众的平等诉求。平均派的主要领导人是约翰·利尔本,掘地派的主要领袖是杰勒德·温斯坦莱。平均派在宗教上属于独立派,但是他们所依据的理论却主要是自然的和理性的东西。平均派追求的是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政治权利的平等,而不是财产的平均化或者拉平社会差别;因此,他们的所谓的平等其实也是个人主义的。掘地派的思想与平均派的思想从表面上看很相似,但是在本质上却有很大的差别。他们所谓的平等是基于经济的,在他们看来最终的平等需要通过对经济因素进行控制,所以他们主张土地的公有和财产的公有。在他们看来,英格兰政治改革的关键在于废除买卖关系,因为货物和货物之间不可能存在平等。他们相信财富导致权力,而权力则意味着压迫。这种思想可谓是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

1649年1月,温斯坦莱发表了《新的正义的法律》,提出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共同利用土地和享受土地果实的思想。为了实现这一理想,1649年4月,他率领一群贫苦农民到塞利郡圣乔治山开垦荒地。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掘地派运动。温斯坦莱领导的掘地派运动,得到了广大贫民的热烈响应,迅速扩展到诺桑普顿、白金汉、亨丁顿、兰开夏、肯特等郡,有的地方出现了千人组成的公社。但是克伦威尔政权出动军队进行了镇压。在掘地派运动被镇压下去后一年,即1652年,温斯坦莱发表了《以纲领形式叙述的自由法之纲领或恢复了的真正管理制度》(简称《自由法之纲领》)一书。该书与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并称为早期空想社会主义的三大文献。

《自由法之纲领》正文共6章。第1章,主要是论证土地及其果实的公有制是真正的自由共和国或共和管理制度的基础,并对错误意见提出警告。第2章,批判了国王管理制度或君主制度,阐明了共和管理制度的一般概念。第3章,提出了共和管理制度的公职人员的选举、监督以及如何防止他们蜕化变质的设想。第4章,对自由共和国的各种公职人员的职责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共和国的管理系统。第5章,对生产、分配和学校教育等制度提出了设想。第6章,批判了旧的国王的法律,阐述了法的概念,并拟定了自由共和国的各种法律。所谓《自由法》,是温斯坦莱未来真正自由共和国法律体系的总称,由12个单行法构成,即耕种法、游手好闲法、仓库法、监督人法、买卖惩治法、航海法、金银法、公职人员选举法、背叛惩治法、失去自由人法、奴隶恢复自由法和婚姻法。

《自由法之纲领》是温斯坦莱最成熟的也是最后的一部作品。他在书中不仅继续捍卫掘地派关于土地自由的观点,而且还提出了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改造现存社会、建立理想的社会制度——共和管理制度的方案。温斯坦莱创立了一种集体主义思想,他坚持认为,如果没有经济上的平等,将不可能会有政治的自由。在以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为主导思想的当时英国,温斯坦莱的理论虽然在实践中没有确立主导地位,但是作为对于主流思潮的反思具有独特的政治意义。事实上,温斯坦莱部分所谓的“空想”已经成了现实,比如他的关于国家公职人员轮换制的构想和法治原则已经成为英国重要的宪政原则,这些原则也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一般理念。可以说,温斯坦莱的社会批判理论还是对英国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国本土的改良主义传统和温斯坦莱的社会批判也有某种承接关系。

“光荣革命”之后的英国逐渐迎来了新的经济发展机遇,1760年以降发生了产业革命,使用机械的大工业迅速改变着英国的社会面貌。生产方式的变革也深刻影响和塑造了制度的变革。亚当·斯密生逢工厂制手工业向机械制大工业的过渡时期,他在配第的“国富”模型的基础上发展出一门独立的道德与社会哲学——政治经济学,他的著作《国富论》成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首要经典。1773年,《国富论》已基本完成,但亚当·斯密多花3年时间润色此书,1776年3月此书出版后引起大众广泛的讨论,影响所及除了英国本地,连欧陆各国和美洲也为之疯狂。实际上,亚当·斯密并不是古典经济理论的最早开拓者,他最著名的思想中有许多也并非最早提出,但是他首次发展出了资本主义时代全面且严密的国民经济理论体系,“宣告一种经济事务概念占居支配地位几乎达100年之久”(英)琼·罗宾逊和约翰·伊特维尔:《现代经济学导论》,陈彪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4页。

亚当·斯密之前的英国重商主义学派仅仅关注当时的海外贸易问题,他们认为贵金属是“国富”的象征,主张通过促进出口和限制进口为国家带来财富(即贵金属),因而支持政府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斯密嘲笑重商主义者误把黄金当作财富,《国富论》一书成为针对重商主义最经典的反驳。《国富论》的基本观点是自由贸易,坚决反对政府对商业和自由市场的干涉——因为这样的干涉几乎总要降低经济效率,最终使公众付出较高的代价。自由市场表面看似混乱而毫无拘束,实际上却被一双“看不见的手”所指引,将会生产出正确的产品数量和种类。斯密认为人的动机都是自私而贪婪的,自由市场的竞争将能利用这样的人性来降低价格,提供更多产品和服务,进而造福整个社会。在英国盛行重商主义的时代,法国盛行重农主义学派。重农主义学派思想家在法国封建地产制度的基础上,利用地主、农民和手工业者3个封建阶层发展出一个简单但有条理的国民经济结构模型,但却因受限于封建主义而误把土地当作价值和产品的源泉。斯密敏锐地觉察到了传统经济模式向资本主义产业经济的大转型,否定了重农主义学派对于土地模型的过度依赖。斯密继承了洛克财产权理论中对于劳动的重视,提出劳动价值论,而专业分工的资本主义生产将能大量增加“国富”。本书选取的部分就体现了亚当·斯密反对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的观点。

亚当·斯密的后继者,包括托马斯·马尔萨斯和大卫·李嘉图这些著名的经济学家,对他的分析工具和思想体系进行了精心的充实和修正,到了19世纪著名的思想家J.S.密尔手中形成一套完备的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体系。按照研究方法和思想脉络,甚至卡尔·马克思也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传人——当然,马克思依据他自己的历史哲学得出了与J.S.密尔完全相反的结论,因而终结了古典政治经济学。

六、司法的精神

英国——准确说来应该是英格兰——在政治和法律方面区别于其他欧洲国家的鲜明特点,就是英格兰(包含威尔士)独有的普通法制度。何谓“普通法”?按照梅特兰的定义,普通法的概念包含3个要点,亦即普通法与其他法的3个区分:首先,普通法是一直存活的传统法,它区别于制定法;其次,普通法是整个英格兰王国的一般共同法(common law,general law),它区别于因地而异的封建法和地方习惯法;最后,普通法是世俗法,它区别于教会法(英)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梅特兰专题讲义》,李红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6页。。封建时代的“诺曼征服”是英格兰法律和制度传统中最为重要的事件。西欧封建时代封君封臣关系的一个根本特征是,一个人可以成为多个人的附庸,也可以是多个人的领主;这一复杂关系意味着,只有相邻的两级之间才有关系,亦即俗语所说的“领主的领主不是我的领主,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诺曼征服”却在英格兰打破了这种不能传递的封君封臣关系,从11世纪起,英格兰的王权就试图建立从国王到下层民众之间的直接联系,而这一直接联系的主要内容就是王室对民间司法事务的裁断权。在“诺曼征服”后的几个世纪里,英格兰王室司法权的扩张不断打压着教会法、封建法和地方习惯法,由此逐渐形成英格兰王国特有的“一般共同法”——即我们今天所说的“普通法”(common law)。可以说,英格兰民族的早期形成过程是与英格兰普通法的早期形成过程完全一致的。

英格兰普通法在形成早期是依赖于英格兰王权的扩张而生长的,但到了普通法发展壮大之后,它与王权之间的矛盾就逐渐显现出来。在普通法的发展过程中,发生在17世纪初的司法权与王权之争,对于现代英美法的品质有着至为关键的影响。这一司法权与王权之争的主角,或许也是英美普通法发展过程中贡献最大的人,就是爱德华·柯克爵士。柯克爵士生于1552年,早年受教于剑桥大学三一学院,1578年成为律师,1589年代表自治市进入下议院,1592年被伊莉莎白一世女王任命为英格兰王国副总检察长,次年当选下议院议长,1594年升任王国总检察长,1606年被詹姆斯一世国王任命为皇家民事诉讼法庭首席法官,1613年成为王座法庭首席法官。

爱德华·柯克爵士以其与弗朗西斯·培根爵士的毕生政争和思想路线之争闻名于后世。比柯克小9岁的弗朗西斯·培根也曾受教于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在1582年取得律师资格,早在1584年就进入下议院。1594年的英格兰王国总检察长职位之争,是柯克与弗朗西斯·培根之间的第一次政治冲突,柯克因深得伊莉莎白一世女王的眷顾而获任。弗朗西斯·培根则因力主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受到来自苏格兰的继任国王詹姆斯一世在苏格兰称为詹姆斯六世。的赏识,于1603年詹姆斯一世在英格兰加冕的当年受封为爵士,1607年被任命为副总检察长,1613年被委任为总检察长,1616年被任命为枢密院顾问。在1616年的“圣俸托管案”中,柯克没有驳回原告对国王特权的质疑,他与弗朗西斯·培根走向彻底对立,枢密院在弗朗西斯·培根的策划下对柯克提出控诉。当年11月柯克被詹姆斯一世国王免去王座法庭首席法官的职务,结束了法官生涯。柯克1617年重回枢密院和星宫法院星宫法院是英格兰国王为了扩张王权而在枢密院内部设立的一个刑事审判法庭,在英格兰宗教改革之前就存在,它代表着王权的专制和对普通法司法独立的破坏,并因为排除陪审制度而饱受争议。最后,在革命时期的1641年,查理一世国王在议会的压力下被迫签署法案取消星宫法院等违反司法独立原则的机构。,1620年重新成为下议院议员。1621年他在议会和枢密院中协助对政敌弗朗西斯·培根的28项不端指控,结果弗朗西斯·培根坐实贿赂,被罚款4万英镑并被赶出议会和枢密院。柯克又在国王面前为议会的言论自由进行辩护,结果被詹姆斯一世关入伦敦塔达9个月,最后在威尔士亲王查理王子(就是后来被处决的查理一世国王)的保释下才出狱,但被剥夺枢密院的一切职务。1625年查理一世国王登基后,柯克与新国王的关系又陷入紧张。1628年柯克针对人身保护令状起草自由权利法案,获得议会两院一致支持,最终经国王签署而成为王国的一部制定法——《权利请愿书》。柯克爵士卒于1634年,而他的宿敌弗朗西斯·培根爵士早在8年前就死于风寒。

柯克爵士的著述在他身后迅速成为普通法各个方面的权威。相比同时代的宿敌弗朗西斯·培根和稍后的思想对手霍布斯,柯克的写作方式只是对于普通法现有文献的整理与评注,而非系统的、体系化的专题论著;柯克关注的重点也并非抽象的正义或自由理论,而更多的是关于财产法、刑事法和诉讼程序等法律专业技术的内容。柯克的法学著述生涯是从对普通法判例的整理注释开始的。从1600年到1615年,15年间他先后出版了11卷本《判例报告》,构成了该书的第一部分;该书的第二部分共2卷,在他身后才得以出版。在这些判例集中,柯克对普通法法院的重要判例重新作了阐释,其中也包含了许多限制王室特权的论述。从1621年开始,柯克开始着手评注15世纪法官利特尔顿的《论土地保有》。利特尔顿的著作长期以来被视作普通法法学的经典,而柯克则试图通过重新注释来推进普通法法学的现代化。在此基础上,柯克开始构思4卷本的《英格兰法律大全》此书书名以往常译为《英国法总论》,本文按照姚中秋教授的意见精确译为《英格兰法律大全》。,试图对普通法法学作出全面总结,从历史的回溯中寻求普通法及其自由价值的源头。在1628年他出版了《法律大全》的第1卷,即《柯克评利特尔顿》;该书的第2卷是对从《大宪章》到詹姆斯一世国王时期的英格兰制定法的评述,第3卷的内容是刑法,第4卷是论述各种不同的法院,后3卷在柯克死后的1641年才出版。由于《英格兰法律大全》对英格兰法的多数问题都作了全面阐述,因而又被称为“英格兰法的百科全书”。

本书选择了柯克所判决的两个最经典案例的判词,即加尔文案和邦汉姆医生案的判词。柯克在卡尔文案与邦汉姆医生案中的判决表面上自相矛盾:在邦汉姆医生案中,柯克强调了法律高于君主,而在卡尔文案中,则似乎完全相反;从判决的潜在依据来看,在邦汉姆医生案中,柯克提出了著名的技艺理性的原则,而在卡尔文案中,则援引了自然法学说。但这样的看法忽视了柯克在两案中对普通法理性的建设性意涵参见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载韦伯:《法律与社会》,《思想与社会(第一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在卡尔文案中所援引的自然法,其意涵与诸多大陆学者的态度有重大的区别。在柯克眼中,自然法构成了英格兰法的一个渊源,但仅仅是英格兰法诸多渊源的一个,更为重要的是,自然法并没有构成英格兰法的理性,相反,英格兰法是依据自身的技艺理性来对待自然法的。因此,无论邦汉姆医生案,还是卡尔文案,尽管柯克的论述援引了不同的价值,但却依据了同样的理性。在柯克的学说中,他试图通过程序技术来使自然法的价值发挥作用。事实上,正是这种技艺理性构成了英格兰法程序技术的关键环节。正是这一点,将普通法的“理性化”与吸收自然法理性的实定法的“理性化”道路区分开。

“技艺理性”是英格兰普通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是16世纪中叶到17世纪中叶普通法的法律人共同体为论证普通法的至上权威性,争取和维护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而提出来的。这个概念深刻地揭示了英格兰普通法的本质特征,并在近代英国司法独立和法治社会的建立过程中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技艺理性”概念的提出首次区分了两种不同理性的含义,即“自然理性”与“技艺理性”。柯克认为,国王以及普通人所具有的理性仅仅是与生俱来的“自然理性”(natural reason),而绝非普通法法律职业者所独有的那种“技艺理性”(artificial reason)。技艺理性需要通过长期的学习、观摩和实践经历才能获得,这种司法理性是最高的理性。通过这样一种论述,排斥了王权对于司法权的任意干涉,维护了司法独立。

“普通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司法,这不仅是因为普通法本身就是通过司法而不是立法来形成并发展的;更为重要的是普通法的‘技艺理性’就孕育在司法过程之中。”李栋:《英国普通法的“技艺理性”》,《环球法律评论》,2009(2)。在“开尔文案”中,柯克之所以认为“符合臣民对国王效忠”这一自然法原则高于实定法,并不是因为该自然法原则本身是“永恒不变的理性”,而是因为此时自然法所规定的臣服义务是符合普通法中普遍的正当性和理性(common right and reason)。而在“邦汉姆医生案”中柯克又将普通法以及自然法置于“根本法”的位置,强调其对于国王以及议会立法的约束。这恰好说明了“技艺理性”在普通法中发挥的独特作用。

柯克还通过邦汉姆医生案首次在英格兰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这也成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渊源之一。在论证中,柯克至少阐述了3项重要的原则。首先,依据英格兰法历史上的“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与“正当程序”(Due Process)原则,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因此医生行会既充当处罚执行者又充当法官的做法显然是违背正义的。其次,对于议会制定的法令,普通法有权进行审查,并同时有权裁决法令无效。最后,普通法要裁定议会的法令无效,需基于一定的理由:法律有悖于“普遍的正当性和理性”,或自相矛盾,或不能实施。这里,柯克阐述的普通法可以审查议会(国会)并裁定其无效的观点,已经可以看到司法审查的影子。尽管在当时还不存在立法与司法的明确划分,更不可能提出现代的司法审查观念,但柯克的思想趋向却意味着法院可能发展成为既能制约王权又能限制议会的独立力量中心。

在法律改革和政策制定,以及修补法律缺陷方面,柯克固执己见的态度随处可见,但在理论上却极隐晦。正是因为这一点引发了柯克和他伟大的宿敌——弗朗西斯·培根爵士之间的冲突。从表面上看,柯克只是通过诉诸历史而顽强地捍卫普通法制度与程序,而培根则坚持:按照新国王詹姆斯一世的见解,绝顶的智慧与机敏可赋予国王以特权。柯克和培根都未曾为法律变革这一复杂问题提供过现成答案,不过柯克将某种历史经验主义的处理方法应用于无论庭审案子还是立法事宜。而在另一方面,培根虽然对困惑早期现代人的那些问题作出了公认的和令人鼓舞的贡献,但这些贡献就像培根所处的社会氛围和政治氛围那样,虽然光彩夺目,却带有建构论者的痕迹,依傍于抽象的哲学思考之上——就此而言,它是柯克式保守主义的心病。另外,柯克的保守主义并非是无节制的,如果作通盘权衡的话,称柯克为有限保守主义比较公正罗兰德·肖特:《爱德华·柯克爵士的法律保守主义》,苏薪茗译,陈林林校,http://hi.baidu.com/ugwdgrlfqvbcezd/item/5f5be00e6496b8803d42e26f。

霍布斯对柯克的方法或理论的实质进行了接近现代理性主义道路的批判审视。在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以下简称《对话》)的开始处,哲学家说:“……普通法不是别的,就是理性……衡平法是一种相当完美的理性,它解释并修补纸上的法律……它由、并且只由正确的理性构成。”那位普通法法律家引用柯克的《判例报告》回答说,就影响而言,《判例报告》恰恰是法律中一种人为的完美理性,而法律本身是“许多相延续的时代”的产物。但哲学家反过来强调立法者的权威,这种权威来自于其所拥有的理性,这场讨论随之越来越趋技术化。在随后的对话阶段,那位法律家被哲学家指控试图破坏国王的权威。哲学家还试图通过展示历史和法律常与柯克的一些著名言论相抵牾,来驳斥法律家的观点。哲学家试图使对话转变为对柯克式立场的嘲弄,以致那位法律家愤怒地吼道:“但我了解在法律方面,历史和先例并非像你所说的那样。”这位法律家在另一事例中彻底陷入了困境,霍布斯通过哲学家之口迫使他承认:“普通法的某些内容的确不可理喻,不过人们不用头脑那般行事已成为传统。”对话就这样又继续下去了……

柯克与霍布斯最大的分歧在于,柯克并没有预设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柯克所持并运用的方法,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内在视角,而相关的讨论在习惯上也采取形式化的法律语言进行。为了赋予普通法方法以实用性,柯克对之进行了补充性阐释,这一阐释过程既可以从哲学角度,也可以从政治角度进行——柯克采取了后一种方式。霍布斯不可能通过一篇法学论文或者某种单一的理论,就将柯克的全部见解阐释无遗罗兰德·肖特:《爱德华·柯克爵士的法律保守主义》,苏薪茗译,陈林林校,http://hi.baidu.com/ugwdgrlfqvbcezd/item/5f5be00e6496b8803d42e26f。。从“诺曼征服”以来的英格兰宪政发展史的角度来看,霍布斯的国家法理论与一般国家理论恰恰构成了针对英格兰传统的反动,所以说他的《对话》难免具有偏颇之处。霍布斯的《对话》以手抄本形式流传开之后,时任王座法庭首席法官的马修·黑尔爵士写了一篇回应。在这篇篇幅不长但立场异常清晰而坚决的评论中,马修·黑尔爵士坚定地捍卫了爱德华·柯克爵士的看法。这是一篇长期被忽视的思想文献,它有力地捍卫了英格兰的普通法宪政主义传统,为普通法法律家的实践理性和英格兰法律对王权的限制给予了辩护。

总之,在理论层面上,通过“技艺理性”学说的阐释和“普通法心智”(common law mind)的塑造,柯克为中世纪以来的英格兰普通法法学提供了较为成功的合理性论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来自欧陆罗马法学的挑战;在实践层面上,柯克的思想构成了对于专断王权的制约,正是对于法律的技艺理性的强调使得英国政治转型从“革命”到“反革命”、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成为可能。因而,柯克的思想成为17世纪英国革命和复归的历史进程的智识渊源之一,同时也对美国宪政制度的塑造产生了深远影响。

“清教徒革命”—斯图亚特王室复辟—“光荣革命”并不是一系列孤立事件。此前思想界在智识上的努力,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当时各路思想家对事件的参与,以及光荣革命之后社会各界对于具体制度构建的完善,共同促成了英国迈入现代门槛的政治与社会大转型。

本书同时收录了商务印书馆世界名著译丛中的部分文献,有些文献由于翻译时代久远,学术语汇与今日有别,编者对此都进行了订正。不同人的翻译有不同的风格,编者在统稿时尽量维持原译稿风格。英国政治转型是一场波澜壮阔的运动,涵盖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由于水平有限以及篇幅所限,编者所选取的篇目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只能通过这些篇目从侧面展现这场历史运动,管中窥豹,不足之处,敬请各位方家指正、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