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防扩散形势和中国的防扩散努力
近年来,尤其是“9·11”事件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国际关系中的热点问题。中国历来重视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问题,积极参与国际防扩散机制,不断完善国内出口管制法制建设,已成为维护和加强国际防扩散机制的重要力量。新形势下,随着各国在国际安全上的共同关切日益增加,相互依存逐渐加深,互动联系不断密切,进一步加强在防扩散领域的国际合作,完善国际防扩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当前国际防扩散形势的主要特点
“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为防扩散付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一些积极成果,但当前防扩散形势依然严峻,诸多隐患和负面因素仍有继续发展的趋势,防扩散前景不容乐观。
(一)国际社会对防扩散的共识不断扩大,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
目前,国际社会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威胁的认识逐步提高,对推动国际防扩散进程持积极态度,国际合作不断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安理会于2004年一致通过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防扩散决议(第1540号决议)。此后,安理会针对朝鲜进行核试验及导弹试射通过3个决议(针对朝试射导弹的1695号,2006年7月通过;针对朝核试的1718号,2006年10月通过;针对朝再次核试的1874号,2009年6月通过),对朝鲜的上述行动予以谴责并实施制裁;同时,安理会还就伊朗的核问题通过5个决议(1696号,2006年7月通过;1737号,2006年12月通过;1747号,2007年3月通过;1803号,2008年3月通过;1835号,2008年9月通过),敦促伊加强与国际社会合作,全面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监督,确保其核计划专用于和平目的。与此同时,防扩散措施不断细化,从加强现有核不扩散机制,逐步向限制铀浓缩和后处理设备及技术的出口,关闭地下实验、制造设施,追究中间商、拦截运输,乃至冻结资产等扩散活动的其他环节全面扩展。此外,有关国家继续推动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作用,建立国际核燃料银行等问题将逐步提上议事日程。
(二)核扩散势头继续发展,核恐怖主义威胁趋于现实
首先,实际拥核的国家不断增加。在现有国际政治秩序及安全形势下,一些国家出于安全因素及地缘政治考虑,谋求拥有核武器的动机难以根本消除。当前,除国际上公认的五核国外,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和朝鲜已成为事实上的核国家。伊朗的核计划也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
其次,核武器设计原理已不再是秘密。时至今日,甚至通过互联网就能下载到简易核武器的设计草图,拥核的门槛大大降低。
第三,核材料安保控制难度加大。当前,军民两用核物项及相关技术交流频繁,能源需求推动民用核能快速发展,使有效保障两用核技术只用于“和平目的”的难度较前大为增加,也为恐怖分子获取核材料及核技术增加了潜在的途径。
第四,扩散行为体日趋多元,核扩散源、核目标不断增多,核恐怖主义威胁趋于现实。“基地”组织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曾试图获取铀材料,“9·11”事件后,该组织更将拥核作为重要目标。
最后,国际“核黑市”网络庞大,核走私活动的国际背景极其复杂,难以彻底禁止。上述情况表明,恐怖组织染指核材料、核技术甚至核武器的可能性在增大,其潜在危险不可低估。
(三)导弹及其技术扩散形势日趋严峻,拥有导弹或其能力的国家持续增加
弹道导弹和巡航导弹技术扩散势头加快。目前,除5个核国家外,拥有导弹和导弹制造技术的国家不断增多。据独立的非政府国际研究机构“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委员会”估计,全球约有40个国家已获取或研制出弹道导弹,其中10多个国家拥有射程超过1000公里的导弹。以色列、伊朗、印度、巴基斯坦和朝鲜都有发展射程超过3000公里导弹的计划。日本的航天技术和运载火箭技术发展迅速,现已基本掌握了研发洲际导弹的技术。韩国已具备自行研制近程弹道导弹的能力,不排除将来发展中远程弹道导弹。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美国加紧推进与盟国联合研发反导系统,已造成导弹技术在美盟国间的横向扩散。
二、中国已成为维护和加强国际防扩散机制的重要力量
作为一个大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历来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防扩散问题,积极参与国际防扩散努力。我们向来认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不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也不利于中国自身的安全。因此,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所有种类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我们坚决奉行不支持、不鼓励、不帮助别国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政策,以实际行动为国际防扩散进程作出了贡献。
(一)中国参加了与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相关的所有国际法律文书和大多数国际组织
在核领域,中国于1984年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并自愿将自己的民用核设施置于该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1992年,中国加入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国于1996年首批签署了《全面禁核试条约》,支持并积极参与条约组织筹委会的工作。1997年,中国加入核出口控制机制“桑戈委员会”。中国于1998年签署了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成为五个核国家中第一个完成上述程序的国家。中国积极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工作,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为防范潜在的核恐怖活动作出努力,积极参加《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修约工作,并发挥了建设性作用。2004年5月,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
同时,中国积极支持有关国家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中国签署并批准了《拉丁美洲及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和《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的相关议定书。中国已签署《东南亚无核区条约》相关议定书,希望条约生效进程加快。中国支持建立《中亚无核区条约》,欢迎条约生效。
在生物领域,中国于1984年加入《禁止发展、生产、储存细菌(生物)、毒素武器与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严格履行《公约》义务。自1988年以来,中国一直按照公约审议会议的决定,逐年向联合国提交《公约》建立信任措施宣布资料。中国积极致力于在多边框架内加强《公约》有效性。
在化学领域,中国为谈判达成《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作出了积极贡献,于1993年签署、1997年交存了《公约》的批准书。中国积极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认真履行《公约》义务,颁布实施了履约相关立法,设立了专门的履约机构,按时、完整地提交了初始宣布和各类年度宣布等。截至2009年6月,中国接受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190余次现场视察。
在导弹领域,中国支持国际社会为防止导弹及相关技术和物项扩散所作出的努力,对国际上有关加强导弹防扩散机制的建议均持积极和开放的态度。中国以建设性的姿态参加了“联合国导弹问题政府专家组”工作,以及“防止弹道导弹扩散国际行为准则”草案、“全球导弹监控机制”等国际倡议的讨论。
(二)在国内法律框架下积极加强自身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建设
中国一直认为,有效的出口管制是实现防扩散目标的重要手段。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工业和科技能力的国家,中国在这一领域采取了极为负责任的政策和举措。经过多年努力,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完成了从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转变,相关出口管制做法已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
中国政府业已颁布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在内的多部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这些法规及相应的管制清单形成了一整套涵盖核、生物、化学和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及所有军品的完备的出口管制法规体制。这一体制将有关多国出口控制机制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广泛采用了出口经营登记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制度和清单控制方法。
中方还根据形势发展和履行有关国际义务的需要不断完善上述体制。例如,2006年1月,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充实、完善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领域的法规体系,并每年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更新。根据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后所承担的义务,2006年11月和2007年1月,中国先后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根据本国国情并参照“澳大利亚集团”的做法,中国政府于2006年7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清单。此外,根据防扩散出口管制工作的具体需要,中国政府从2006年9月起对所有石墨类产品的出口实施临时管制,要求所有此类产品出口都要申请许可证。2008年12月,我们更新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此外,为确保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中国政府在机构建设、政策法规宣传、企业教育、违法案件调查与处理等方面也做了大量努力。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防扩散努力的思考
中国始终认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有其复杂的根源,彻底解决扩散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全面禁止并彻底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实现这一根本目标之前,国际社会应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谋求妥善的解决办法。
(一)标本兼治、综合处理,以和平手段解决扩散问题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与国际和地区安全环境密切相关。谋求国际关系的普遍改善,既是消除威胁的根本途径,也是防扩散努力顺利开展的前提。国际社会应致力于建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合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尊重彼此安全利益,谋求普遍安全,从根本上消除有关国家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内在动因。应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解决防扩散关切,片面强调施压、制裁、诉诸武力,更以防扩散为借口谋求其他目的,既无助于解决问题,又会激化矛盾。国际社会应继续鼓励有关国家加强对话、增信释疑、实现国家关系正常化,为解决防扩散问题创造有利条件。
(二)坚持国际防扩散机制的公正性和非歧视性,摒弃双重标准或选择性做法
要赢得各国对防扩散的普遍支持和参与,必需坚持国际防扩散机制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即确保非歧视性,并保障各国和平利用先进科技的权利。无论是巩固现有的防扩散机制,还是采取新的防扩散措施,均应在各国普遍参与、民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并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在防扩散问题上必须对各国一视同仁,绝不能搞双重标准,更不能以少数国家的利益作为取舍标准。如果片面强调自身安全利益,推行强制性的反扩散政策,其结果只能是损害国际多边防扩散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必将失去国际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三)平衡把握防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的关系,不能以防扩散为借口损害发展中国家进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权利
防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而非截然对立的和谐关系。一方面,要在确保实现防扩散目标的前提下,尊重和保障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杜绝任何国家以和平利用为借口从事扩散活动。重防扩散、轻和平利用的倾向将严重挫伤广大发展中国家支持国际防扩散努力的积极性,并将进一步损害现有防扩散机制的有效性。
(四)立足维护中美双边关系大局,将防扩散合作作为推动中美关系不断发展的重要手段
防扩散问题直接关乎中美关系大局,也是中美拥有共同利益的重要领域。目前,中美在防扩散领域仍存在一些矛盾,特别是美方坚持以国内法为依据制裁中国公司的做法,无益于中美防扩散合作的健康发展。但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防扩散问题正在由中美关系的摩擦点开始转变为合作点,成为促进中美关系不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两国在朝鲜及伊朗核问题上进行了密切合作,成效明显。我们注意到,奥巴马总统在防扩散问题上力求改变前任政府过分依赖强制手段的做法,重视依托现有国际军控机制及有关安排,提倡通过合作增强防扩散机制的有效性。这一调整将对国际防扩散形势和进程产生重要影响。我国高度重视奥巴马总统关于召开“核不扩散与核裁军”联合国安理会峰会以及“全球核安全”峰会的倡议,希望通过这些努力在全球范围内达成更广泛的防扩散共识。我们期待美方以更加务实的态度看待中国在防扩散方面的建设性作用,改变动辄对我公司及实体实施制裁的做法。双方应共同努力,推动中美防扩散合作进入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