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巴掌引起的法律思考
人们常常想象大学教授应该是儒雅斯文,身体孱弱,手无缚鸡之力,甚至内心卑怯,属于君子动口不动手之流。不过,近些年来乾坤倒转,一些教授让这个见多识广的社会不免刮目相看——先是有教授连爆粗口,惹得象牙塔内外腥秽四溢;如今又有教授大展五指神功,引起社会议论鼎沸,争议蜂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韩德强教授就属于神勇一例。
义形于色的韩德强教授对一位八旬老人大打出手,事后亲口证实其曾两次扇老人耳光,并表示拒不道歉,还慨乎其言:“是汉奸,收拾他合情合理”;甚至扬言:“以后还要打!”这位教授自称:事情的起因和经过是,他参加河北一游行队伍,听到已多年未闻之万岁万岁万万岁的呼喊,抑制不住激动;后来看见两青年举一床单,上书想念已故伟大领袖的标语,更是感动得无以复加。正与两青年热聊,不料边上走过一老头,瞥一眼标语,说“想个屁”,激起韩德强教授革命义愤,立即给对方定位:“你是汉奸!是日本人内应!”老头不理他,继续出言不逊,韩德强奋勇上前,扇了老头一耳光,老头回手打掉他的眼镜,他看到老头继续唠唠叨叨,又上前打了老头一耳光,老头欲还手,被周围人拉住。
我闻知这位教授“义举”,禁不住原地立正,肃然起敬。看来这位教授的确如其名字所昭示的那样“强悍”,唯不知是有德而强还是无德而强。看其自述,可以想象当时情景:说时迟,那时快,对于一位耄耋老人韩教授奋起巨灵之掌,其威武雄壮。不问可知。只不过,这一“壮举”不是对一位青壮年展开的雷霆之怒,而是对八秩之年的老人家大展威风,仔细推敲起来,让人多少会减损几分佩服。
我总觉得,教授算是有知识之人,品德与教养应在常人之上,对于与自己观点不合者,即使不守恕道,奉以宽容,总还不至于诉诸全武行,演绎出拳来脚往。自由民主的社会应当以理性讨论为意见冲突的办法,靠说服而不是压服,让人们表达意见时不至于怀有深深的恐惧,这才有健康社会的气象。教授既然为社会精英之士,自然应当为社会树立正面的榜样。如果教授没有“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的民主素养,公然以武力打压别人的意见表达,便成为宪法允诺保障的表达自由的敌人。那么,所谓“教授”云者,也就斯文扫地,甚至成为民主与自由的公敌。
这个事件的宪法意义,大略如此。我关心的,是韩德强打人事件,若从刑法解读,可以寻得何种答案。盖因宪法无法直接施以制裁,打人者要付出法律意义上的代价,还需要在法律的旷野里另辟蹊径。我觉得,打人者逞一时之快,可以优哉游哉,不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世界就成了以强凌弱的世界,还有何公道可言?
耳光响亮,从我们刑法之人身伤害的角度看,还不至于构成伤害罪。一二耳光,轻微伤都算不上。在有些国家或社会,打一二耳光或踹一二脚,未必不能被诉诸法庭,如加拿大一名丈夫一怒之下掴了其娇妻一掌,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被起诉法院,其行为虽只掌心一掠,也属“家庭暴力”,不可轻饶;其妻不欲其丈夫被诉诸法庭而欲求情免诉而不可得。此等事实,若依我国刑法铁口直断,因情节显著轻微,公诉机关必不介入追诉,其一定构不成伤害罪是也。
伤害罪虽不构成,难道打人就白打了不成?当然不是,此一行为,尚可以寻衅滋事罪加以衡量,按照寻衅滋事罪之犯罪构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乃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韩德强在公开场合、因意见相左就对一位年已八旬的老人大打出手,情节是否恶劣,不无深究的余地。据说所谓情节严重,乃指造成轻微伤以上伤害,不知肉体之外的损害,是否也可算作情节严重?退一步讲,纵然韩德强的行为尚不足以犯罪论,当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之法加以追究。
换一个角度观察,韩德强在众人面前打人耳光的行为,显然属于公然侮辱性质,未尝不可以侮辱罪提起自诉。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侮辱罪属告诉才处理,被害人须提起自诉。以暴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所谓“公然”者,“乃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闻共见之状态”;所谓“暴力”者,“乃指对于被害人身体施以不法腕力或体力,而加侮辱。例如当众打耳光、以污水泼人、强拉他人之裙子或裤子使其脱落、或强拉他人至街示众等”(林山田语)。以此衡量,韩德强的行为当属公然侮辱无疑;至于是否构成犯罪,端赖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之判断。
无论如何,韩德强教授打人事件,值得从法律角度加以深究。这位韩德强教授,听到一句“想个屁”就隆重将他人骂为“汉奸”,可谓情绪化到无理性可言。殊不知所谓“汉奸”者,乃指“为侵略者之利益而甘心从事种种有害本国活动之人”,若与自己的见解相左便是“汉奸”,这种标签贴得也太随意了点。将他人骂为“汉奸”,唯一的作用是正当化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以为占据道德高位,进而鼓足霸气以武力对他人横加侵犯,这与那些打砸抢烧的暴力行为,在实质精神上难道没有一致性?说到底,它们都是社会暴戾化的表现也。
显而易见,社会暴戾之风断不可长。若想要煞住这股暴戾之气,应当追究那些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如果纵容这种暴戾之风蔓延,这世上还有免予恐惧的自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