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为检察官,终身为检察官
西方法治社会有许多法谚。法谚者,有关法律之谚语也,如“谁主张,谁举证”“任何人都没有义务控告自己”“法律一停止,暴力就开始”,都是法谚。法谚虽短,寓意却深远。
以我的识见所及,直接提及检察官的法谚似乎不多。不过,其中有一条法谚,让我过目不忘。这就是美国的一句法谚,“一日为检察官,终身为检察官”。这句法谚的意思是说:有过检察官经历的人,即使后来不再作检察官,但检察官意识会伴随其终身,其在精神上一直是个检察官。精神上始终是一个检察官,意味着其内心深处有着检察官的意识结构,尤其是始终保持着一种检察官的正义感,对于是非善恶有明辨的能力与态度。对于这种心理、精神特征,有人称之为“检察情结”。这里所谓“情结”是一种观念、情感、意念等的综合体,深埋在内心深处,有时通过行为反映出来。
检察官角色对一个有过这种职业经历的人的心理、精神塑造作用,如此之大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德肖维茨教授曾谈到,在律师界,有一些律师曾任检察官,他们担任辩护律师会有一定的心理抵触,觉得自己站错了立场;不少曾任检察官的辩护律师有一份愿望,就是有朝一日重回检察官办公室。这可以说是“一日为检察官,终身为检察官”的清晰注脚了。还有一个可以作为注脚的例子:O.J.辛普森因涉嫌双重谋杀案被起诉和审判,陪审团最终裁决辛普森无罪。诉讼结束后,有关此案的书一连出版了好几本,辛普森案件的律师(包括担任主辩的那位黑人律师和参加辩护团的德肖维茨教授)、主控官都纷纷撰写有关此案的书籍。他们因诉讼角色的不同,立场与视角都不同。令人感兴趣的是,有一位前检察官就此案写了一本书《狂怒》(中译本译为《无法无天》),书中的观点是支持控诉方的,但对其侦查和控诉中的种种失误也做了许多批评;书中不但对辩护一方的辩护策略与做法有所剖析,对于伊藤法官也颇多微词。他坚持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字里行间流露出一个检察官疾恶如仇的正义意识和诉讼中积累下来的游刃有余的司法经验。虽然作者已经不再担任检察官,但读他的书,仍然清楚领略到一个检察官的立场和视野。
那么,检察官角色何以会有这样的塑造作用?显然是个有趣的问题。我想,曾任检察官的人之所以精神上始终是一个检察官,与检察官职业的天然优势有关。检察官职业的天然优势是检察官扮演着追诉犯罪的角色,如德肖维茨所言:“他们代表的是法律与秩序、他们代表受害者与人民或者州政府、他们抗诉罪人——至少在大部分的情况下是这样的。他们是公仆;他们站在真理与天使的那一边。”很少有一种职业是与正义如此紧密连接在一起的。他们有着法律守护者的美誉,“检察官的工作总的来说是建构一起案件,一个人死亡了,一家商店被抢劫了,一个伪造的支票被兑换了。检察官必须评价可能揭示这一事件的事实和情况。从事实和情况中他必须绘制一幅排除了对最终被起诉的被告人的无辜的怀疑之图画,要做到这一点,他就必须具有将所有证据的丝线技巧地最终编织成一幅有罪缀锦的能力”。对于这样一种职业,社会评价往往积极而正面。检察官对自己很容易产生角色认同,这与辩护律师不一样。有些辩护律师遇到明知是有罪的被告人,为其进行无罪辩护,内心会产生不安甚至煎熬,尤其是被告人在成功的保护下得到无罪开释,面对愤怒或者哀哀无助的被害人时,就更是如此。越是通过诉讼技巧甚至伎俩获胜的辩护律师,越容易陷入道德困境。检察官很少有类似辩护律师那样的焦虑,他的精神压力来自因疏忽铸成冤错案件和有罪的人逍遥法外的糟糕诉讼结果。在正义意识的支撑下,检察官容易产生职业的自豪感。
检察官的职业自豪感还来自这一职业的另一个天然优势。自法国1200年起产生检察官,在有国王的国家里,检察官都是代表国王的;在共和国里,检察官代表着国家,所谓“国家公诉人”表达的就是这样一种角色特征。从事检察职业,将职业与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国王)联系在一起,对检察官心理、精神有正面的塑造作用。
当然,检察官的自我角色认同还有更深的意识结构原因,检察官侦查和控诉犯罪形成的正义意识,复原发生过的事实中养成的证据意识,诉讼攻防中磨炼的公平竞争意识,现代司法中培育的人权意识,都构成了检察官内心强大的意识结构。这种意识结构一旦形成,岂因职业变化而消解?因此,曾为检察官的人,精神上始终保持着检察官的角色影响,便事有必至、理有固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