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标准规范
环境标准根据标准的性质、内容、适用范围和作用分为“三级五类”:“三级”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五类”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
国家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与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制定并在辖区实行,主要包含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类。
国家标准与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还可分为强制性标准以及推荐性标准两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以“GB”开头,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以“HJ”开头。除强制性标准外的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但是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后变为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以“GB/T”开头,推荐性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以“HJ/T”开头。
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设计、生产运行活动以及有关部门在进行监管、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如设计过程中需要遵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3—200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Z1—2010),并根据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进行三废处理系统设计。
如表2-1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对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表2-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生产运营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如《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做好管理工作,依据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好污染物排放管理,并按照相关指南如《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监测标准如《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做好日常环境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后环境监测工作;并依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等标准界定应急是否可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