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药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也是新建、改建和扩建医药企业的依据。在国际上,GMP已成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和必备制度。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从1992年起出口药品必须按照GMP规定进行生产,药品出口必须出具GMP证明文件。
实施GMP的目标要素在于将人为的差错控制在最低的限度,防止对药品的污染,保证高质量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GMP,不仅仅通过最终产品的检验来证明达到质量要求,而是在药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科学的全面管理和严密的监控来获得预期质量。
GMP的检查对象是:①人;②生产环境;③制剂生产的全过程。人是实行GMP管理的软件,也是关键的管理对象和实施的保障,物是GMP管理的硬件,是基础和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实质上,GMP是体现全员参与、全过程参与和全面参与的全面质量管理在制药企业的具体运用。推行实施GMP可以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制药企业的素质,缩小与发达国家制药工业的差距,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同时也能有效调控药品生产领域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我国提出在制药企业中推行GMP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比最早提出GMP的美国迟了二十年。198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参照一些先进国家的GMP制订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稿),并开始在一些制药企业试行。1988年,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卫生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88年版),作为正式法规执行。1992年,国家卫生部又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88年版)进行了修订,变成《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1995年,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了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并开始接受企业的GMP认证申请和开展认证工作。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总结近几年来实施GMP的情况,对1992年修订的GMP再进行修订,于1999年6月18日颁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1999年8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范使我国的GMP更加完善,更加切合国情、更加严谨,便于药品生产企业执行。
我国现行的GMP是2010年修订版,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分十四章316条。
2001年2月28日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必须按照GMP组织生产,并对监督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到2000年年底,我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药品粉针剂生产企业、大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以及近几年新建的生产企业已经全部按GMP组织生产,对达不到GMP要求的已经责令停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1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48号)规定,2004年7月1日起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药品GMP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车间或剂型)停止相应药品的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签署的2011年第79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下称新版GMP)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新版GMP与98版相比从管理和技术要求上有相当大的进步。特别是对无菌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新版GMP以欧盟GMP为基础,考虑到国内差距,以WHO2003版为底线。新版GMP认证有两个时间节点: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未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